一、陕甘宁边区政府指令
——该县吉镇人民合作社贩卖烟土被扣留不应宽假
[抗字第1110号]
(1941年12月11日)
令绥德兼县长曹力如
十一月二十六日呈悉。查该吉镇人民合作社在固临县境出售烟土,既系触犯政府法令,即不应姑息宽假,自坏法纪,所请发还该项烟土一节,殊属不当。且根本禁绝贩卖烟土,本府已于上月与八路军总部会衔布告在案。嗣后该县对禁绝烟土工作尤须认真执行,勿稍松弛宽假,使本府法令得以贯彻执行为要。除令固临县府将该项没收烟土解交外,希即遵照。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陕西省档案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