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诉状

提起上诉人陈生秀,男,年六十八岁,清涧县陈家井沟农人
被上诉凶手陈步高,男,年三十八岁,陈惠民,女,年三十三岁(步高之妻),住址同
呈为不服高等法院所判,陈步高夫妇二人设计杀害人命一节,三十三年九月曾经清涧司法处判决该凶犯有期徒刑,更将犯人口供改写另编民当含冤上诉欲见青天裁判,但仍然判决似有应当将人打死无偿命之罪,内有许多包庇之意,民当含此杀子之冤,何能忍受,只将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依判决书所称民子行为不正为匪做贼,此点当要找出铁证,何年何月何时在何地为匪做贼,犯案在何法庭受过何等处理,司法机关焉能凭空听信作为判决抵凶手之罪,而高等法院判决又称为强奸,凶手当庭承认通奸四次,更证明非强奸似此更改无常,堂堂法庭可以就为实给民明完持此上诉。
二、死者非偷盗行为此点凶手雌簧,法庭亦为护救,免得偿命,更诬为强奸,夫妇二人设计谋杀,法律何容,况凶手自供非决心杀死为何死人身著矛子刺死伤痕七八处,倘非决心杀死应当刺一下两下在不关命处,焉能全身负创,足证杀人之心,设计装粮引诱入家,清涧判决称刺死为偷粮被捉住岂知粮在步高家所存并未出门刺死人在案内为何要称院内变此口供始终足证法庭包庇,似此谋杀命案,抵手人命为何包庇高等法院法庭不拿公理纠正,清涧司法裁判员之罪民始不服上诉。
三、拿一人命判以五万二千元小米,二石足证忽视民之子命不是驴马猪羊之备当难服判只得上诉。
四、调查研究没有彻底而听信步高之言,以实为实解决问题,故意欺我无知老农,反复怪我儿子行为不正,难道陈步高之妻素行为妓引诱欺骗银钱向民子借十余万元未给借贷,三月十四日以酒饭请我子借钱未许便于十五日谋财害命,而今任其法处徒刑,民当不服上诉(惠民住柳树让三妈家,此话民听人说请调查为盼)
五、我年老无力生产家庭艰难艰悲为我儿子死之太冤太苦,情若我儿即因奸因盗该陈步高与惠民谋财设计刺杀难道当手杀人凶手该活民不服判上诉。
此呈
陕甘宁边区政府林、李主席惠鉴
194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