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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查禁烟毒政策

齐霁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禁烟禁毒。早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根绝根据地内的烟毒,曾制定和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等一系列禁烟毒的法令法规,专门成立了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和查缉毒品委员会,在陕甘宁边区境内雷厉风行地开展了禁烟禁毒运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禁烟禁毒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严禁种植鸦片烟苗
    烟苗为烟毒之源,禁烟毒首先要禁种鸦片烟苗。边区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各专署、县市、区乡政府经常派干部深入检查,发现有偷种鸦片烟苗者,严令彻底铲除,改种其他作物。倘有唯利是图、故意违犯者,严惩不贷。根据边区有关法令,种植鸦片烟苗者要被处以一年以下之徒刑或苦役,并科200元以下罚金。
    二、严禁买卖或贩运烟毒
    1937年5月27日,边区政府发布禁止鸦片的公告,明确指出:贩卖鸦片的,不管他在苏区发卖或只在苏区通过,一经查出,全部没收,并得加以处罚。后来在《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中对如何处罚作了详细规定,买卖或贩运烟毒者,视其买卖及贩运烟毒价值,分别定刑罚如下:(一)烟毒价值在10元以内者,罚1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元以下罚金;(二)烟毒价值在10元以上者,罚6个月以下苦役,并科100元以下之罚金;(三)烟毒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00元以下之罚金;(四)烟毒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元以下之罚金;(五)烟毒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之罚金;(六)烟毒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处死刑,并没收其家产。
    三、禁止吸食或注射烟毒
    首先,凡吸食或注射烟毒者,应进行登记,根据烟瘾大小,年龄大小,限期戒绝。一般规定,30岁以下的限3个月戒绝,40岁以下的限5个月戒绝,60岁以下的限10个月戒绝,年老且有病的可酌量延长。登记时,要把烟民找来,当面说定戒绝日期和逐步戒绝的方法。乡(市)政府应随时检查或委托行政村主任、自然村长(在市为关或坊主任)检查,不可于登记后听其自流。其次,登记烟民后,各地政府及各地卫生机关,应帮助烟民找戒烟丸药按瘾发给,如期戒断。必要时可设立戒烟所,集在一处禁戒。买戒烟丸药及住戒烟所,贫者可以不收费。第三,用积极方法策动戒烟。戒烟要和生产与教育工作联系起来,烟民多是不生产及行为堕落的人,要用说服与强迫方法,使其卷入生产大潮,给以各方面的鼓励与帮助。同时要使他们知道自己是社会一分子,至少不应为社会上看不起,以激发他们的戒烟决心。这种方法在当时是很有效的。第四,发动群众开展劝戒运动。要造成群众运动,不只是对烟民说明吸食大烟怎样不好,而且要在村民大会上,市民大会上,做劝戒运动。让大家认识一村一市有吸食大烟的人是不美满的,使得烟民不能不惭愧。同时要发动儿童妇女帮助戒烟,儿童能劝服其家大人戒烟的是模范儿童,妻子能劝服丈夫戒烟的是模范妻子。如果丈夫顽固,乡村政府可允许在其丈夫未戒绝大烟时期,妻子有管理其家经济的全权。第五,发动烟民和烟民的戒烟竞赛。戒绝了的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奖励,并让他在还未戒绝烟瘾的烟民中现身说法,广为宣传。第六,违犯者要严厉处罚。凡隐匿不肯登记或登记后逾期未戒绝的,或戒后又复吸食的,或经过劝导鼓励而仍不愿戒烟的,查出后,由区乡政府或司法机关法办。一般要处半年以下之徒刑或苦役,并科百元以下之罚金,仍照规定限期戒绝。
    四、禁止帮助或庇护他人吸食注射及买卖贩运烟毒,禁止抗拒禁烟禁毒职务之执行,违者视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科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之罚金。
    五、查缉毒品
    陕甘宁边区对于鸦片与毒品一贯悬为厉禁,唯抗战以后,由于敌区烟毒偷向我后方运售,遂已波及边区,若不重申禁令,难免死灰复燃。为了查禁及处理边区境内的鸡片毒品,依边区政府第四次政务会议决议,于1942年1月设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由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处长,并通过《禁烟督察处组织章程》和《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但在日军投降后,以前敌占区的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又潜入边区,贻害人民。为杜绝其潜入,边区政府于1946年2月22日特在边区政府下设立查缉毒品委员会作为专门查缉机关,并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任命谭政、王世泰、霍维德、周兴、范子文等同志为查缉毒品委员会委员,并以谭政同志为主任,王世泰同志为副主任。查缉毒品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负责查缉鸦片、料面、吗啡等毒品的贩运事件。
    六、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
    1943年5月边区政府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第三次修正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奖金的分配,查获鸦片毒品者,依下列各款由禁烟督察机关给以奖金:(一)本人查获送交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者,给以奖金之全部。(二)向禁烟督察机关或当地政府报告,因而查获者,报告人得奖金全部的一半,其余一半,给协同在场出力人员及其机关。(三)报告人帮助查获者,除领取报告人应得奖金外,得按查获人数兼领其应得奖金。应领奖金,经禁烟督察处批准后,领奖人可随时向该处或当地政府领取。1943年秋季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详细规定了奖金标准:(一)奖金标准以纯烟计算,如非纯烟,即依成色折扣之,例如纯烟系440元,则五成货为220元,余类推。(二)本季度规定纯烟价为2200元,奖金之抽算,即按比价规定等级于下:(1)不满50两者,每两按价以20%作奖,给边洋440元。(2)50两以上,不满百两者,每两按价以15%作奖,合边洋330元。(3)百两以上不满500两者,每两按价以10%作奖,合边洋220元。(4)500两以上者,每两按价以5%作奖,合边洋110元。上列等级,如后者不及前者为多,按多者给奖,例如每两按440元算则50两可得2.2万元,51两每两按330元算只有1.683万元,少于前者。如遇此情形,则可作50两计算之。(三)奖金标准,即按上列百分比计算之,如遇烟价有变时,每一季度更改一次,由督察处拟定具体数目,通令行之。
    七、严禁在查获鸦片毒品中舞弊
    边区政府赏罚分明,在积极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的同时,又惩办违法者。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如将查获之烟毒原包顶替或从中偷换其一部分者,除扣发其奖金外,如系部队、机关或团体,由禁烟督察处随时呈报边区政府处理,如系个人,则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综上所述,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根绝烟毒作了不懈的努力,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详尽的禁烟禁毒法令法规,又运用切实可行的措施,基本上遏制了毒品在边区境内的蔓延,从而保卫了边区人民的身心健康,维护了边区政府的声誉。陕甘宁边区政府的禁烟禁毒政策在中国共产党的禁毒史乃至法制史上都应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对于我们今天进行的禁毒斗争仍具有启发和借鉴作用。(齐霁)

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史志诚主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