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权中在商洛的活动与渭华起义-洛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中共商洛地委党史办公室,中共洛南县委党史办公室
(刑事第99号)检举机关:洛南县三要区公所
被告吕贤弼,男,年五十五岁,识字,三要区第三乡鸡头关人,十二口人,自耕七亩地,吃稞租二十四石,三十七间房,一匹骡子。
右被告因恶霸反革命杀人一案经三要区公所送交本院审理判决如左:
事实
被告吕贤弼,出身高小毕业,地主成份,曾在一九三二年任过伪民团团长职务,其罪恶事实,在一九二九[八]年同其胞兄吕贤余打死我农民协会会员吴炳信、余章海、蒋老三等三人,一九四六年打死我农民协会负责人杨老五等三人,一九三三年十月间指示吕绍林将我红军干部一人捉住,失踪,一九二九[八]年将我农民协会会员储老四打死,一九二七年唆使胞兄吕贤余指匪打死查成子;被告又克扣佃户王全才押金钢洋五十元,克扣佃户谢步财漆腊拾斤;刘永魁佃该犯之地该犯不愿二五减租,余堂义给被告修房三间未付分文工资,被告并将佃户王万顺房烧了,逼迫佃户将房修盖,花洋九百五万元伪币,被告籍[借]郭老六,将其兄吕贤余打死,率领匪众团队,到兰草河将郭老六家抄了,将所有财物抢劫一空,又指贾喜云等二十七人烧木炭窑偷树,罚钢洋八十元等事实记录在卷。
判决
基以上事实经审讯被告均承认不讳,惟查该犯打死我农民协会干部会员等九人,虽否认一部分杀人,非自己直接所为,经了解该犯负领导指挥之责,显系掩饰其罪恶,自解放以后还刻苦贫民,似此顽恶不化之徒,当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九条四款之规定。
被告吕贤弼反对革命杀害人命[案]等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公元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洛南县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庭
兼院长 严敏
副院长 李芝兰
书记员 陈俊良
公元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许权中在商洛的活动与渭华起义/中共商洛地委党史办公室,中共洛南县委党史办公室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