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2月28日
杨中州
28日,李(克农)、王(以哲)商谈关于红军与六十七军抗日合作的局部关系问题,取得口头协议:“(一)为巩固红军与六十七军一致抗日,确定双方互不侵犯、互守原防之原则(包括六十七军在陕甘边区及关中区之防地);(二)红军同意恢复六十七军在富县、甘泉、延安公路上之交通运输及经济通商;(三)延安、甘泉两城现驻六十七军部队所需粮柴等物,可向当地苏区群众购买;红军为便利延安、甘泉友军起见,准许当地苏维埃政府发动群众运粮、柴等物进城。恢复寻常关系;(四)红军同意在甘泉被围半年之久的六十七军两个营重新换防,不加阻挠;(五)恢复红白通商,红军采办货物经过洛川、富县等地,六十七军有保护之责;六十七军进入苏区办货,红军有保护之责。红军去白区办货时可着便衣。以上协议,由李克农电中共中央批准,并约定自3月5日起双方秘密下达施行。”
西安事变大事记 /杨中州编著.--西安:三秦出版社,1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