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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陕西支部规约*

《秦中公报》(一九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章 定 名
  第一条 本支部定名为国民党陕西支部。
  第二章 宗旨及政纲
  第二条 本支部宗旨及政纲,依本党本部规约第一、第二两条之规定。
  第三章 党 员   
  第三条 凡中华民国赞同本党宗旨其有公民资格者,皆得为本党党员。
  第四条 凡欲入党者须具入党愿书,经本党党员二人之介绍。
  第五条 凡党员入党时,须纳入党金一元。
  第六条 凡党员须遵守本党及本支部所定之一切规则。
  第七条 凡党员得依本党及本支部所定之各项规则,享有特别权利。
  第八条 凡党员均负扩张本党及本支部势力之义务。
  第九条 凡党员得选举及被选举为本党及本支部各项职员。
  第十条 凡党员不得兼入他党,如欲脱党时,须具理由书,经本党或本支部之许可,并交还党员证书及徽章。
  第十一条 党员如有违犯规约,改变宗旨或以个人行为败坏本党名誉者,经本支部调查确实,由评议会公决后,宣告除名。
  第四章 机 关
  第十二条 本支部设于省垣,总理本支部一切事务。
  第十三条 本支部直隶于本党本部,并执行由本部通告之一切事件。
  第十四条 本支部与本党交通部互相连络,遇有交通部委托事件得辅助办理。 
  第十五条 本支部所隶属各府州县之分部,均须受本支部之监督。
  第五章 职 员  
  第十六条 本支部之组织,分干事、评议两部。
  第十七条 干事部处理本支部一切事务,并执行评议。
  部议决事件其职员如左:
  支部长一人。
  支部副长二人。  
  主任干事每科一人。 
  各科干事无定员。
  第十八条 各科分配事务如左:
  一、总务科 掌理本支部机要及不属于他科事项。
  二、政务科 掌理关于政治上一切事项。
  三、文事科 掌理关于编辑出版及其他政治教育事项。
  四、会计科 掌理关于本支部经费之收入及支出。
  五、交际科 掌理关于联络党员及一切对外交际事项。
  六、调查科 掌理关于一切调查事项。详章另订。
  第十九条 支部长总揽一切事务,对外有代表本支部之职权。
  第二十条 支部副长佐支部长办理一切事务,遇支部长不在或有故不能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各科主任干事综理各该科一切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科干事受主任干事之指挥,办理各该科管辖事务。
  第二十三条 评议部评议一切重要事件。
  第二十四条 评议部议员十六人,议长由该评议员互选之。
  第二十五条 支部长、副长、评议员、主任干事由大会选举,其他各科干事由各科主任干事推荐,支部长委之。 
  第二十六条 凡由大会选举之职员,其任期二年。
  第二十七条 各职员均得选举连任。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八条 本支部会议分通常、特别及职员会三种。
  一、通常会每年一次,由支部长招集之。  
  二、特别会遇有特别重大事件发生时,支部长临时招集之。
  三、职员会分干事、评议及全体职员会三种。
  甲干事会,关于干事部事务,得由总务科主任干事随时招集之。
  乙评议会,遇有重要事件由评议长随时招集之。
  丙全体职员会,遇有重要事件须经两部合议时,支部长得随时招集之。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支部经费,以党员入党金、常年捐及特别捐充之。 
  第三十条 党员常年捐二元,分两期征收之。   
  第三十一条 本支部遇有特别应办事件需用巨款时,由全体职员会议决,得向党员募集特别捐,但不愿者听。   
  第三十二条 本支部会计科应按月将收入及支出款项,造具清册,交评议部审查,随即登报声明,每半年刊印一次,分送各党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党员四十人以上之提议,大会过半数之可决,得修改之。
  第三十四条 本规约自发布日施行。   
  注解:
  *本文录自《秦中公报》(一九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辛亥革命在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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