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协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一节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名单
第一届协商委员会
主 席 马明方
副主席 张邦英 韩兆鹗 孙蔚如
秘书长 刘文蔚
常务委员
马明方 张邦英 韩兆鹗 孙蔚如 王云竹(女) 刘文蔚 侯外庐
宋联奎 杨玉亭 时逸之 杨伯伦 苏资琛 孙镇域 马良臣 李奎顺
韩望尘 严崇师 刘剑涛 高桂滋 杨得志 温重为
委 员 马明方 张邦英 韩兆鹗 孙蔚如 杨得志 李合邦 杨伯伦 赵伯平
时逸之 苏资琛 甘一飞 杨玉亭 王治周 李敷仁 黄锡九 韩望尘
王芸竹(女) 石雨琴 张毅忱 赵伯经 刘文蔚 吕顺保 牛书申
李 耀 李象九 崔焕九 刘玉厚 王振喜 吕卜亭 姚尔明 霍祝三
宋联奎 侯外庐 黄宪之 赵兰魁 刘剑涛 李奎顺 崔田夫 张如洲
杨茂三 孙镇域 刘仲哲 李保乾 姜宏模 范久安 王碧芳(女)
张维翰 鲁秦侠 韦仲章 温重为 路清淮 马良臣 黄体颖 严崇师
金定一 孙辅丞 胡景通 高桂滋
第二届协商委员会
主 席 潘自力
副主席 李合邦 韩兆鹗 孙蔚如
秘书长 赵伯经
常务委员
潘自力 李合邦 韩兆鹗 孙蔚如 牛书申 王芸竹(女) 甘一飞
李连璧 李象九 姚尔明 姜宏模 胡景通 时逸之 马良臣 张如洲
温重为 杨玉亭 杨伯伦 雷五斋 赵伯经 韩望尘 严崇师 苏资琛
委 员 潘自力 李合邦 韩兆鹗 孙蔚如 牛书申 王一山 王芸竹(女)
王振喜 王影清 甘一飞 石雨琴 吕鲜艳(女) 妙阔法师
李连璧 李象九 李圣学 武云绮(女) 邱光晨 金定一 姚尔明
姜宏模 段瑞琴(女) 胡景通 韦仲章 党仙洲 杨玉亭 杨伯伦
杨茂三 杨喜瑞 杨步浩 雷五斋 贾宏福 翟 磬 赵伯经 刘仲哲
刘述之 刘培基 刘剑涛 鲁秦侠 霍祝三 薛兴军 韩望尘 严崇师
苏资琛 孙辅丞 徐雪尘 徐觉民 时逸之 马良臣 崔田夫 崔焕九
张如洲 张维翰 张明亮 梁秀英(女) 梁益堂 陈书舜 温重为
黄宪之 黄体颖 黄子祥
第二节 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研究组)负责人名单
第一届协商委员会
秘书长 刘文蔚
副秘书长
赵伯经 刘剑涛 王德安
第一届协商委员会期间未设专门委员会、组。
第二届协商委员会
秘书长 赵伯经
副秘书长
刘剑涛 王德安
学习委员会
主任委员
孙蔚如(1953年2月7日任)
副主任委员
赵伯经(1953年2月7日任)
各研究组
政治法律研究组
组长 孙蔚如(1953年2月7日任)
财政经济研究组
组长 赵伯经(1953年2月7日任)
文化教育研究组
组长 刘剑涛(1953年2月7日任)
附
陕西省人民政府通知
(省民民字第二三二号.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事由:奉西北军政委员会通知转发政务院修正之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及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规程兹印发各原件希照知由
陕南行署、各专署、各县(市)人民政府:
奉西北军政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会厅秘字第九零七号通知:“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二月二日政行齐字第二八号批复: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及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规程,业经审核修正批准。兹将修正本转发,希遵照施行。”兹印发各原件,希即知照。
特此通知
附: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一份
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规程一份
主 席 马明方
副主席 张邦英
张凤翙
韩兆鹗
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节录)
第十条 本会议休会期间,设有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本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如下:
(一)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的建议;
(三)协助省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有步骤的进行民主改革,努力生产,加强建设,肃清反革命活动,巩固革命秩序;
(四)负责进行本省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协商委员会组织规程另定之。
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委员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及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九条和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第十条等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之。
第三条 本会职权如下:
(1)协助陕西省人民政府实行陕西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2)协商并提出对陕西人民政府的建议。
(3)协助陕西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有步骤的进行民主改革,努力生产,加强建设,肃清反革命活动,巩固革命秩序。
(4)负责进行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5)负责进行本省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条 本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本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在正副秘书长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得分科分股办理日常事务。其编制另定之。
第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得酌设各种委员会,吸收本会委员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
本会议事规则及各种办事规则由本会另定之。
第七条 本会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关系如左:
(1)接受全国委员会的各种工作指示;
(2)有重点地分别报告每届人民代表会议及本会开会的经过及各项决议案的实施情况;
(3)搜集并汇报有关政法、财经、文教、土改以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情况;
(4)汇报县、市及县以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会经过及其工作。
第八条 驻在本省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得出席本会的会议。
第九条 本会得依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决定,派代表一至二人列席全国委员会的每次会议。
第十条 本省各县、市常务委员会对本会的关系得参照本规程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派代表至各县、市视察常务委员会及协商委员会工作, 和一般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每三个月召集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三条 本会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四条 本规程经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修改时同。
《政治协商会议志》(第二篇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