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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与军功爵制研究

朱绍侯


  军功爵制是继西周五等爵制之后,新出现的军政制度。它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秦及西汉中期以前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较为重要的历史作用。但由于自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逐渐趋于轻滥,而到了东汉以后军功爵制除侯爵(列侯、关内侯)之外,已失去实际价值,浙趋于衰亡。因此,后人对军功爵制已不知其来龙去脉,甚至有人把军功爵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混为一淡。连东汉学识渊博的学者王充,尚且提出了“赐民爵八级何法”的疑问(1)。尽管《史记》、《汉书》、《后汉书》及先秦、秦汉其他著作中,对军功爵制也有所记载,然而对军功爵制产生、发展、演变、衰亡的过程及对军功爵制的一些细节和具体问题,仅凭现存的历史文献,已无法考知其原貌,幸赖秦汉简牍的发现,才提供了很多珍贵资料来解决军爵制中许多疑难问题。现仅就其几个重要问题,举例加以说明。
  一、汉简为军功爵制正名
  对于从春秋、战国产生确立的新爵制,学术界对它称谓并不一致。有人称为“二十等爵制”(2),这是由于这种爵制在秦汉时期共有二十等级而得名。有人称为“赐爵制”(3),由于两汉政府经常颁布的赐爵诏书而得名。笔者认为称为“二十等爵制”,在秦汉时期尚可,但上推至商鞅变法及战国时期,就不够准确。在战国时期各国都建立了新爵制,
  而各有多少级已无法考知,但我们已经知道,秦在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新爵制只有十七级(4),而且没有侯爵,至于“赐爵制”的名称,它本身就是含混的概念,因为它并没有说明赐的是什么爵。由于笔者觉得以上两个称谓都不很准确,所以就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军爵律》和《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的二十级爵“皆秦制,以赏功劳”而定名为“军功爵制”,但这个定名,实际也是推断,并没有第一手原始资料作实证。于是我就从秦汉简牍中查找根据。上天不负苦心人,终于在《居延新简》中发现以下一条简文:“□□颇有军功爵者后减者后减又爵二级非身*”(5)。这条简文残缺过甚,其意难明,但是“军功爵”三个字赫然在目,它证明在汉代对“以赏功劳”的爵制就称之为“军功爵制”。有了这条原始资料,军功爵制的定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决了。
  二、秦简证实了军功爵制的颁赐程序
  过去对《商君书·境内》所说的“劳爵”、“盈论”、“赏爵”等词句的含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不甚了了,也可以说根本不懂。云梦秦简的公布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可靠资料,使我们对军功爵制实施中的所谓劳、论、赐的一套赐爵程序,有了确切的了解。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废,耐迁其后。及废,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废耐迁者,予赐。——《军爵律》(6)上引《军爵律》一段文字中,所谓“耐迁其后”是一个专门术语,很难理解。按;“耐迁其后”的“耐”,就是《商君书·境内》中的“劳爵能”的“能”。“耐”与“能”古通用,互训。“耐迁其后”就是死者的功和罪都转给他的后人。对这个术语理解了,这段文字虽然比较简略、生涩,其大意还是明白的。它是说:凡是从军的人,都要根据所立军功(劳)大小,经过评议(论),颁赏(赐)不同的爵位、田宅和其他财物。经过评议(论)之后,某人应得到爵位,但尚未正式拜爵就死了,以后发现他有罪,依法把死者的功、罪转给他的后代。他的后代就不能得到爵位和赏赐。如果已经拜爵,而没有得到赏赐,还要给予赏赐。用现代浯言表示,这叫对既成事实的承认。上述资料主要是说明,在颁行军功爵时必须经过的“劳、论、赐”三道程序及得爵人死后的处理意见。概括说来,所谓“劳”,是指功劳(含军功和事功),是赐爵的前提。所谓“论”,就是对赐爵对象所进行的评议(含查证和落实),根据评议的结果,才进入“赐”的程序;即赏赐相应的爵位、田宅和其它财物。赐的爵位级别是由军队决定的,但赏赐的田宅却由获爵者的家乡政府落实。即由军队向获爵者的家乡政府发出通报,由家乡政府根据军队通报的爵位级别,赐给相应的田宅和其他财物(秦时赐庶子),并把获爵者所得的爵位登记在户籍册上,赐爵程序就算结束。以上所述赐的程序,是指对中下级爵位说的,高级爵位赐的问题,则由中央政府解决。
  三、汉简揭示了赐爵的累计方法
  在两汉的赐爵诏令中,经常看到赐民爵一级、二级,甚至是三级的记载。有的皇帝在位期间赐爵几次到十几次。对于赐爵级别是怎样计算的,是单记还是累记?前次赐爵与后次赐爵有无联系?史书记载不够明确,但是,居延出土的汉简却保存了这方面的资料,使计算赐爵级别的迷雾得以澄清。下面就将《居延汉简甲乙篇》中的有关资料抄录3条,然后加以分析说明。
  1.*老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各一级。——一六二·七(乙壹壹版)
  2.*卒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女、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各一级。——一六二·八(乙壹壹捌版)
  3.□□□□公乘邺池阳里解清 老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一六二,一0(乙壹壹捌版)
  上引3条简文内容基本一致,而以第3条较为典型,因为它记有姓名、籍贯(县里)、年寿状况及从小到老受爵日期。据日本学者西屿定生先生的考证,认为丁未、丁未、丙辰……是历次受爵的干支纪日日期,并考证出最后一次受爵日期为元康四年丁巳,然后以此上推,又推算出前七次受爵日期。即第一个丁未就是第一次受爵的干支纪日,应为昭帝元始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次受爵的丁未,当为昭帝元凤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第三次受爵丙辰,当为宣帝本始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四次戊寅,当为本始二年闰五月二十四日,第五次乙亥,当为宣帝元康元年五月一日,第六次癸巳,当为元康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七次癸酉,当为元康三年三月二十日,第八次丁巳,当为元康四年三月三十日(7)。根据《汉书》帝纪考察,从昭帝元始五年(前82年)六月,至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三月,共赐爵9次,其中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夏四月戊申因立皇太子,赐“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8)。在上引简文记载中,没有一人于戊申受爵,说明他们中没有一人是嫡长子,故没有受爵资格。
  上引受爵简文说明汉代受爵是累计的,如第一次赐爵一级为公士,第二次再赐一级就是上造,第三次再赐一级就是簪*,此后以此类推。但是,从上引资料来考察,受爵者的级别最高者为八级公乘,由此可以说明,在西汉的赐爵诏令中,虽没见不得过公乘的条文,实际西汉赐民爵也不能超过八级。如果没有这一条限制,老百姓也可以拥有高爵了。特别是在东汉时期,动辄赐爵二级、三级,就更是如此,为了不让老百姓获得高爵,又不违背赐爵累计的规定,因此又定出民爵超过八级者,必须转让给兄弟子侄,这也是两汉政府在赐爵政策方面“原则性”与“灵活性”的体现,也反映出赐爵制的阶级实质。
  四、赵背户村瓦文说明秦未有爵者已沦为居赀
  研究秦汉史的人都知道,秦人重爵,有爵就有官,这实际是指秦统一以前的事,秦统一后情况就有所不同。1979乍12月至1980年6月,在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出土18件瓦文墓志,其中有12件记有居赀和爵称的瓦志刻文。据秦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研究推断,这批瓦文的墓葬时间,“上限年代应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下限年代为二世二年(前208年)”(9)。说明到秦末有爵者已沦为居赀的事实。现在从12件有爵居赀的瓦文中,选出6件完整瓦文,抄录如下,然后再作些分析。
  东武居赀上造庆忌
  东武东间居赀不更(左月右鸟)
  博昌居赀用里不更余
  杨民居赀武德公士契必
  杨民居赀公士富
  阑陵居赀便里不更牙
  上引6例瓦文,都记有死者的姓名、籍贯、爵称。其中有上造(二级爵)1人,不更(四级爵)3人,公士(一级爵)2人。从地
  域看,东武(今山东武城县)2人,博昌(今山东博兴县)1人,杨民(今河北宁晋县)2人,阑陵即兰陵(今山东苍山县)1人。在没引用的瓦文中,还有平阳(今河北临漳县)人,赣榆(江苏赣榆县)人,邹(今山东邹县)人,平阴(今河南孟津县)人。总之,所有居赀都是秦统一前原山东六国人。由于这些有爵位的居赀与刑徒在一起劳动,有人认为居赀也属于刑徒的一种,其实这是误解。居赀实际是以劳动抵还官债的人。根据有爵位的人可以用爵位抵刑、减刑的法律规定,如果爵位能够抵刑,有爵位的人就成不了刑徒,如果爵位不足以抵刑,一旦被判刑后,同时他的爵位也就被剥夺。所以只要是刑徒,就不会有爵位头衔,不过,从居赀的处境来说,已与刑徒相差无几,只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居赀还不是刑徒。我曾写《秦未有爵者沦为居赀辨》一文(10)以辨析居赀不是刑徒的问题,文繁不录。
  从原山东六国有爵人沦为居赀,以劳动抵还官债的困境看,说明秦政权对原山东六国人的剥削、压迫是相当残酷的,同时也说明,在秦末军功爵制就已开始轻滥。
  五、张家山《奏谳书》证明楚汉战时刘邦仍用楚国爵制
  关于刘邦起兵后施行楚国官、爵制度问题,宋代学者王益之在《西汉年纪》卷二《高祖·考异》中就指出:“高帝初起,自称沛公,官、爵皆楚制……汉元年始用秦制。”但由于《西汉年纪》流传不广,关于刘邦起兵后用楚国官、爵制度问题,并未引起学术界的注意,所以比王益之稍晚的徐天麟,在其所著《西汉会要·职官五》中,称刘邦入关前所行爵制为“旧爵”,而不知县楚爵。笔者在《西汉初期对二十级军功爵制的因袭和改革》一文中(11)根据《史记》、《汉书》所记刘邦入关前封其功臣为国大夫、列大夫、上闻、七大夫、五大夫、卿、执帛、执珪及封号称君等爵名,而断定刘邦入关前推行的是楚国爵制。但这是一种推论,并没有第一手原始资料来证实。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提供了刘邦曾施行楚国爵制的实证。《奏谳书》中第十六案例,记载着淮阳守偃追查新郪令信谋杀狱吏武的案件。此案涉及犯罪人员有新郪令信、*长苍、公粱亭校长丙、发弩赘、求盗大夫布、舍人余等。布、余一死一逃,没有结案,其余四人因杀人罪、谋杀人罪、纵囚罪被判处死刑(弃市)。在诊问(查问、核查)这四个罪犯的身份时,得知这四人在楚汉战争时,“以坚守荥阳”,因功信被封为广武君,苍为壮平君,赘为昌威君,丙为五大夫,并且说明“皆故楚爵,属汉比士,非诸侯子”。意思是说这四个人获得的都是楚爵,属于汉的官僚阶层(士),是刘邦的属下,不是诸侯的人。这就清清楚楚地说明,在此案发生的汉三年,刘邦仍用楚国爵制。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关楚爵问题的记载,纠正了王益之在《西汉年纪》中所说的“汉元年始用秦制”,及我所说的“刘邦入关后就放弃楚爵制,而改行秦的二十级功爵制”的意见。《秦谳书》的资料证明,刘邦在汉三年(前204年)荥阳大战之后,仍施行楚爵制。据此推断,刘邦改行秦的军功爵制,不会早于汉四年,也不会晚于汉五年。刘邦在汉五年五月颁布的诏令中,有“复故爵田宅”的条文(12),所复的爵,就是秦二十级军功爵。据此可以推断,汉五年就是改行秦爵的年代,从此楚爵制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六、秦简确定了士伍的身份
  士伍又作士五,是在秦汉军功爵制盛行时期,对某一部分人的专称,但它究竟指哪一部分人,学术界曾有过四种解释。
  1、是指原来有爵位,因罪而被夺去爵位的人。《史记·秦本纪》:“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集解引如淳曰:“尝有爵,以罪夺爵,皆称士伍。”《史记·白起列传》颜师古对这段话的解释是:“谓夺其爵,令为士伍,言使从士卒之伍。”在过去如淳和颜师古的“有罪夺爵为士伍”的注释,被认为是对士伍身份最权威的说明。
  2、是从第一种解释中演化、附会出来的,认为士伍是刑罚的名称。董说《七国考》根据如淳、颜师古“尝有爵,以罪夺爵”的注释,而把士伍列入“秦刑法”条,显然是把士伍当成了刑罚的一种,但学术界很少有人赞成此说。
  3、认为士伍是对一般兵卒的贱称。《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士伍开章等十七人,棘蒲侯、太子奇谋反。”《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的话说:“士伍,兵卒之微贱者也,彼以其本言之,不论前罪有无。”《史记会注考证》的作者泷川资言也主此说。这是日本学者的见解,国内学者不见响应。
  4、认为土伍是对成年男子无爵位者的通称。卫宏《旧汉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以上这段引文,本来是讲有爵者与无爵者在法律上的不同待遇,但从“无爵为士伍”及上下文联系来解读,知道士伍是对成年男子的通称。
  以上四种对士伍的诠释,究竟哪一种最准确,在秦简发现以前,确实难以判断。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记录了大量士伍资料。笔者对《封诊式》有关土伍的资料进行了梳理(13),归纳起来共有五种类型的士伍。一、有奴隶、有资产的土伍;二、告子不孝的士伍;三、逃亡的士伍;四、参过军的士伍;五、转为盗贼的士伍。对以上五种类型士伍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秦的士伍,就是居住在里伍中没有官职爵位.在户籍上有名的成年男子的通称。用现代话来说,土伍就是达到服役年龄以上的男性公民。由于《睡虎地秦墓竹筒·封诊式》中有关五种类型士伍的资料过繁,恕不能一一备引。
  七、补充军功爵制研究的其他资料
  秦汉简牍为军功爵制研究所补充的资料,不胜枚举。如史书为军功爵制研究所提供的资料,多属于五大夫、大良造、关内候、列侯等高级爵位,很少涉及到公士、上造、簪*等低级爵位。秦汉简牍,特别是敦煌、居延汉简所记多为戍卒爵称,最高的也仅是八级的公乘,这恰好弥补于史书的不足。再如以军功爵减罪抵刑和免除家属奴隶身份的问题,秦汉简牍也多有记载,就不再一一赘举了。下面想着重谈谈与军功爵制有重要关系的具有法令、条例性质的汉简资料。
  (一)《敦煌酥油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木简》(14),该木简有6条简文与军功爵制有关,现摘其3条重要简文如下:
  击匈奴降者赏令(81.D38:2)
  *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81·D38:4)
  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个斤,食邑。百户百骑(B1·D38:7)
  上引3条资料,文字残缺不全,其意难以尽明,但我们还是知道第1条是律令名,即《击匈奴降者赏令》,以下两条,是《赏令》的条文。据考证这是汉武帝时期的律令,从《赏令》条文可知,在反击匈奴的战争中,凡收降匈奴八千人以上者,就可以封侯,并得到黄金五百(斤?)的赏赐,若收降匈奴二百户或五百骑者,赐
  爵少上造(十五级),赐黄金五十斤,食邑。这说明在汉武帝时期,只要在战争中立有大功,封侯、食邑、赐黄金都是可能的,像这样具体的规定,在史书中是绝对没有记载的。
  (二)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出土的木简(15)。该木简与军功爵制有关的简文共13条,现仅就其重要者摘录5条,并加以说明。
  军吏六百石以上,兵车御右及把麾竿鼓征钺者,拜爵赐、论,爵比吏士(339)
  各二级毋过左庶长。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
  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首虏五级,拜爵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捕首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过五大夫。必须有主以验不法状。(068、375、356、243、340)。
  二级当一级,以为五大夫者,三级当一级。首虏不满数者,籍须复战,军罢而不满数,赐钱级(千?)(366、346)
  可击之,能斩捕君长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赐爵各四级,其毋邑人及千石以下至六百石,赐……(380、358)
  以上所引简文,实际也是军功爵制施行中的具体赏赐条例,据考证这一条例是宣帝、成帝时期制定的,但因简文残损过甚,已不可能知其原貌。不过,仅据现存残文,仍可看出以下问题。一、知道军吏六百石以上及在战争中危险最大的兵车御右,把麾竿(旗手)、鼓钲钺(乐队),拜爵、赐、论,均享受吏士(官爵级)的待遇。二、过去据史书只知赐民爵不得过公乘(八级),现据简文,知在战争中有赐爵勿过左庶长(十级)、勿过五大夫(九级)的规定,而且知道斩捕首虏与赐爵等差下降的原则,即斩捕首虏二级赐爵一级,斩捕首虏五级赐爵二级,斩捕首虏八级赐爵三级,在赐爵计首时,还要有主管官员检验,以免违法虚报冒领行为。三、对斩首捕虏的级数不够授爵额数时,可以在下次战斗中补齐,如
  果战争结束时,仍达不到受爵级数,则一级首虏钱一千。四、斩捕敌军首虏,按其官级不同给予不同赏赐,斩捕君长有封邑的首领及比二千石以上的官长,赐爵四级,捕斩没有封邑的首领及千石以下至六百石敌官,赐几级爵,因简文残缺已不可知,但肯定在三级以下。关于以上这些赐爵规定,在史书中是绝对查不到的。
  (三)居延破城子房屋二二出土的木简(16)。在这部分与军功爵制有关简文中,收录有关于战争立功悬赏文件,现分为三段摘录其重要简文如下;
  1、《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二二,二二二)。此文件只存一条简文:
  等三人捕羌虏斩首各二人,当免为庶人,有令书以旧制律令为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各如牒。前诸部以西州书免刘玄及王便等为民,皆不当。行书到以科别从事。
  官奴婢以西州(二二,二二一)
  上引简文好像是发布《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时的一个指令。说明官奴刘玄、王便等三人,因斩捕首虏各二级,以西州书赦免为民,现根据旧制而定的《购赏科别》已到,认为处理不当,应让刘玄、王便等三人恢复为官奴。简文中的“西州书”,是指统治陇西等七郡的隗嚣所颁布的奖赏令,因与窦融所颁布的《购赏科别》不符,故要求改正。
  2、《捕匈奴虏购科赏》。这是《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中关于对匈奴作战立功的悬赏条例,共有8条简文,选其重要者4条摘录如下:
  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吏增秩二等, 从奴与购如比。(二二·二二三)
  其斩匈奴将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赏十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二二,二二四)
  有能生捕得匈奴间候一人,吏增秩二等,民与购赏钱十□*人命者除其罪。(二二·二二五)
  能与众兵俱进,先登陷阵斩首一级,购钱五万如比。
  上引4条简文,文意较为清楚,不须多作解释,最值得注意的是,对有功者不赐给爵位,而赏给秩俸和钱。
  3、《捕反羌科赏》,这是《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中对羌族作战立功的悬赏条例;共有3条简文,抄录于下:
  钱三万,吏增秩二等,不欲为官者,与购如比,(二二·二三二)
  有能生捕得反羌从徼外为间候,动静中国兵,欲寇盗杀略人民,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五万,从奴它与购如比。(二二·二三三)
  *言吏,吏以其言捕得之,购钱五万,与众俱进,先登□*(二二·二三四)
  上引简文与《捕匈奴虏购赏》精神基本一致,两相校读,其义益明。
  最后想把敦煌酥油土简文、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简文和居延破城子房屋二二简文,串通在一起谈谈军功爵制由发展到衰亡的认识,敦煌酥油土简文,是汉武帝时制定的军功奖赏政策,对立有军功者没有什么等级的限制,立大功者可以封侯食邑,说明军功爵制还处于正常发展状态,上孙家寨简文,是宣帝、成帝时制定的军功奖赏政策,就出现了赐爵勿过左庶长、勿过五大夫的限制,说明西汉中晚期,军功爵制已走向衰微。破城子简文,是东汉初年统治凉州的窦融所制定的军功奖赏政策,已取消军功爵制,代之以赐吏秩赐钱以奖赏军功,这实际是延用王莽时政策。王莽变法就废除了军功爵制,而恢复西周五等爵制,说明在西汉末期军功爵制已走向末路,后来刘秀虽然又恢复了军功爵制,但在东汉,军功爵制除侯爵(列侯、关内侯)以外,已失去实际价值。三组汉简反映的军功爵制具体演变情况,在史书中是决无记载的。说明军功爵制研究,没有秦汉简牍提供丰富的原始资料,就不可能取得突破性的成果,这一结论也完全适用于秦汉史研究领域。
  最后想说明一点,由于本文的重点是突出秦汉简牍对军功爵制研究的重要性,故对本文涉及到的军功爵制研究中的具体问题,没有展开讨论,希望予以谅解。
  ————————————
  (1)《论衡·谢短》。
  (2)日本学者西屿定生著《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其副题即为《二十等爵制的研究》。
  (3)高敏在《秦汉史论丛》即主此说。
  (4)见《商君书·境内》,文繁不录。
  (5)《居延新简》,中华书局1994年版248页二·七0A,又见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559页70A。
  (6)《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92页。
  (7)《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233页。
  (8)《汉书》卷八《宣帝纪》。
  (9)《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刑徒墓》《文物》1982年3期。
  (10)《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192—-200页。
  (11)同上书51—72页。
  (12)《汉书》卷一下《高祖本纪下》。
  (13)见拙文《士伍身份考辨》,载《军功爵制研究》276—287页。
  (14)《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9—10页。
  (15)《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文物》1982年2期。
  (16)《居延新简》,中华书局1994年版217页。
  

秦汉文化比较研究:秦汉兵马俑比较暨两汉文化研究论文集/吴永琪,杨绪敏,邱永生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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