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宗时期对选官制度的调整——以举人自代和长名榜为中心
吴鹏
唐代的选官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官员选任的具体操作中,始终面临着一些两难的选择。即如高宗时曾任吏部侍郎的魏玄同所言,“群司列位,无复新加,官有常员,人无定限。选集之始,雾积云屯,擢叙于终,十不收一。淄渑杂混,玉石难分,用舍去留,得失相半”[1]。魏玄同的这段话实际上指出了在选官中的两个难题:一是如何保持选官的正常秩序,化解“官有常员,人无定限”,即官阙有限与选人众多的矛盾;二是如何选拔出优秀人才,解决论资排辈导致的“淄渑杂混,玉石难分”,即贤愚同滞的问题。这两个难题是一对矛盾体:官阙不可能无限增加,而选人却在几乎无限增长,解决官阙有限与选人众多的难题,只能从严格参选条件、限制参选人数来入手。而要保证参选条件对所有选人公平,则只能剔除人为因素,以人人都可以拥有的年资为最基本的限制条件,即以资取人。而以资取人,论资排辈,则会导致第二个难题,无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高宗时期,对这一矛盾体的调和与解决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重大进步,这便是长名榜的设立和举人自代制度的形成。
一 长名榜的设立及实施
官阙有限而选人众多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出现的矛盾[2],只能缓解,而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唐初,国家庶事草创,急需用人,而“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禄,官不充员。有司移符州县,课人赴调,远方或赐衣续食,犹辞不行。至则授用,无所黜退”[3],选人与官阙的矛盾还未凸显。
到了高宗时,天下承平既久,选人益多。显庆二年(657),时任吏部侍郎的刘祥道升任黄门侍郎,仍知吏部选事,上疏直陈选官之失,认为每年入流之人太多,“今之选司取士,伤多且滥。每年入流数过一千四百,伤多也”[4]。而当时官职总数不到一万四,剔除每年致仕的人数,则用不了三十年,选人便会将官阙用尽。“今内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已上,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五员,略举大数,当一万四千人。壮室而仕,耳顺而退,取其中数,不过支三十年。此则一万四千人,三十年而略尽”。显庆三年(658),中书令杜正伦亦言“入流人多,为政之弊”[5]。随着每年积压下来的具有任官资格但又没有获得官职的选人越来越多,选官中出现“九流繁总,人随岁积”的混乱局面。刘祥道和杜正伦均要求进行改革,高宗亦下令召集百官详议,但“公卿已下惮于改作,事竟不行”[6]。
高宗总章二年(669),对选官制度的改革开始实施。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设立长名榜,由新上任的吏部侍郎裴行俭主持进行:“总章二年四月一日,司列少常伯裴行俭始设长名榜,引铨注期限等法。又定州县升降官资高下,以为故事,仍撰谱十卷。”[7]设立长名榜的主要目的是缓解官阙有限与选人众多的矛盾,即通过严格选人资格的审查,以达到在选官之前就将一些条件较差的选人黜落的目的。对选人的参选资格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铨注期限”,即选人的资历,而根据选人以资历为基础的参选条件排出名单,将当年不能参选者以文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称之为“长名驳放”,是为长名榜。
作为循资格的前身,长名榜和循资格的实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以资历作为选官的依据,通过限制参选人数来解决官阙少而选人众多的矛盾。这样就使得具有平常才干的人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只要不犯错误,熬到一定的资历,便可获得参选机会,得到官职;同时又严格限制了每年参选的人数,避免了选官过程中的混乱,部分缓解了官阙有限与选人众多的矛盾。
二 举人自代制度的形成
总章二年选官制度的改革,解决了参选人数的问题,是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选人与有限的官阙之间矛盾的一种被动的改革。而如何选拔优秀的人才,则是选官制度改革的更为重要的目的。从众多的选人中选拔出优秀的官员,并使他们得以及时升迁到重要岗位,对保证政权的正常运转与生命活力则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
为了克服论资排辈所导致的贤愚同滞问题,使真正的优秀人才能够迅速升迁到重要岗位上来,解决高级官员的选拔任用问题,高宗的措施是将唐初逐渐泛滥的让官现象顺势规范为选拔高级官员后备人才的举人自代制度。
关于举人自代制度,刘太祥、宁欣、石云涛、陈飞、张辉等人进行了一定的探讨[8],但对举人自代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德宗以后,而对高宗时期举人自代制度的形成过程则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忽视了“让官”现象和举人自代之间的关系,对举人自代制度可以使得被举者突破吏部铨选限制得以不次升迁的重要作用,亦未尝予以措意。且研究仅局限在举人自代制度本身,对该制度在唐代选官制度中的地位,设立举人自代制度的目的等,均没有进行深入讨论。其实,把举人自代制度的形成过程置于高宗时期选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进行考察,有利于对举人自代制度在高宗时的形成过程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举人自代现象在唐朝初期就已经存在。高祖时,太史令庾俭举荐傅奕担任自己的太史令职务,“及(高祖)践祚,召拜(傅奕)太史丞。太史令庾俭以其父质在隋言占候忤炀帝意,竟死狱中,遂惩其事,又耻以数术进,乃荐奕自代,遂迁太史令”[9],是现有记载中唐代举人自代的第一个实例。高祖武德五年(622)三月,发布了一份令五品以上京官和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的诏敕,《唐会要》将这份诏敕收入第26卷“举人自代”中,其辞曰:“武德五年三月敕:‘令京官五品已上,及诸州总官[10]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许听自己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11]
这条诏敕虽然被《唐会要》卷26《举人自代》所收录,但和举人自代制度似乎没有任何关系,诏书只是令五品以上的京官和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如无人为之举荐亦可自举。所举之人如确有才能定当重用,并没有让举主推荐这些人代替自己任官。这类令京官五品以上和诸州总管、刺史举人的诏书在隋代就屡屡颁布,如隋文帝开皇十八年(598)七月“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12]。不知王溥为何要把它列入“举人自代”条。除此之外,现有材料并未发现高祖、太宗时期关于举人自代的制度规定。
高宗显庆四年(659)十一月,朝廷颁布了唐代第一份和举人自代有关的诏敕:显庆四年十一月诏:“百官群僚公卿尹除命,多存饰让,自兹已后,宜各举所知以自代,仍具才行,送转中书省叙用。”[13]《册府元龟》卷63《帝王部·发号令第二》亦收录有这份诏书,记载更为详细,内容如下:
几百具僚,群公卿尹,除命甫及,多存饰让。言励己以辞荣,未举能以自代。既取当年之诮,还愆曩烈之风。自兹厥后,须革前事。必欲税驾濠濮,褫绂岩廊,宜各举所知自代。仍宜显述才行,送付中书省,将随才叙用。[14]
由这些资料可知,当时新任命的官员在上任时,多会以让贤粉饰自己清高,且只是泛泛地说自己能力不够,并没有推荐出具体的人来取代自己所授官职。朝廷对这部分新上任官员让官的行为并不赞同,说他们是“饰让”,是一种粉饰清高之举,只会徒长宵小之风。对他们甚至有“取当年之诮,愆曩烈之风”的讥讽之词。高宗对这种假清高不胜其烦,但却想到了因势利导的办法,于是下令以后大臣若定要隐居濠濮,归游岩廊,就必须推举一个自己了解的具体的人,取代自己的官职。举荐人要列举出被举者突出的能力和品行,形成书面材料送往中书省,中书省根据被举者的能力予以选授。这就是举人自代制度的开始[15]。
显庆四年的诏书标志着举人自代制度在唐代的开始,举人自代制度在唐代的持续发展并延续到宋代的事实表明,这个制度的生命力是非常强的。尽管这时的举人自代制度是相当不完善的,比如没有对举主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只是针对的那些假意让贤的新上任官员,只是针对个别人,而不是针对一个有一定明确范围的官员群体;也没有规定被举者的人数等等。但我们不能忽视这条诏书在举人自代制度产生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从显庆四年诏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举人自代制度是如何产生的,更可以由此窥见制度产生的一般规律。
显庆四年诏书的本意是规范让官现象。让官是一种礼仪,是官员上任时的一种辞让以避贤路的礼仪,来源于古老的让贤传统,其最早可以溯源到儒家描绘的尧舜禹时代的禅让。唐代并非每个官员都有资格让官。据《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载:“凡授左右丞相、侍中、中书令、六尚书已上官,听进让,其四品已上清望官,才职相当,不应进让。”[16]可知,具有让官资格的只有左右仆射、侍中、中书令、御史大夫和六部尚书以上的官员,范围是比较小的。
虽然制度上规定只有小部分官员具有让官资格,但从显庆四年诏书内容上看,“凡百具僚,群公卿尹”,几乎每个官员在上任之时都会有让官之举,“除命甫及,多存饰让”。这些官员之所以不够让官的资格,仍然要让官,不完全是由于推诚让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让官时需要写出“让官表”,而“让官表”是要送交皇帝审阅的。“让官表”写得文辞斐然,若深得上意,便会进入皇帝的视野,直达天听。这对那些中下级官员来说,是难得的向皇帝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所以他们不管够不够资格,均要辞让一番,以便能够上“让官表”,得到皇帝赏识。
这一时期的让官不仅泛滥,而且违背了让官时必须举贤自代的礼仪,“言励已以辞荣,未举能以自代”。这种情况下,朝廷不得不对“让官”作出规范,规定官员若要让官就必须举人自代,并把关于被举者品行和才能的资料送往中书省以便随才叙用。这就使得诏敕规范“让官”的本意,向“让官荐贤”以选拔人才进行了制度化的转向,直接促成了举人自代制度的产生。若要考察举人自代制度的产生渊源,非要从“让官”现象中寻求不可。
关于上书让官的传统,现在所知,西晋时期已经有这种行为,而代表性的资料是西晋太尉刘寔的《崇让论》。该文被收录在《晋书》刘寔本传中,刘寔在文章中提出了利用让官举贤来储备官僚队伍后备人才的建议:
人臣初除,各思推贤能而让之矣,让之文付主者掌之。三司有缺,择三司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一公缺,三公已豫选之矣。且主选之吏,不必任公而选三公,不如令三公自共选一公为详也。四征缺,择四征所让最多而用之,此为一征缺,四征已豫选之矣,必详于停缺而令主者选四征也。尚书缺,择尚书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八尚书共选一尚书,详于临缺令主者选八尚书也。郡守缺,择众郡所让最多者而用之,详于任主者令选百郡守也。[17]
刘寔的建议是让新授官员上任时均要在谢章中举贤让官,让官时要写出“让文”交付选官机构。“让文”中要推荐具体的人来取代自己的官职,如有官阙,选官机构根据“让文”中所举官员被举荐次数的多少来选用。无论是三公四征,还是尚书郡守,均可以用此方法来选授。
刘寔的建议,在当时似乎并没有落实。而高宗显庆四年所下诏书,不仅和刘寔的让官举贤建议相一致,而且是明确无误的制度落实。举人自代作为一种选官制度,从思想产生到制度落实,竟然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而高宗时期的创制,使得历史迈出了关键一步。
唐高宗时代,这些制度不仅诞生,而且又有完善。高宗弘道元年(683)正月,朝廷发布诏敕,推进举人自代制度:
弘道元年正月(应脱漏“诏”或“敕”字),京官六品已上清望官,及诸州岳牧,各以己之职,推让三人,并以名闻,随即升擢。[18]
弘道元年正月的诏书,首先对举主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和诸州刺史,而不区分是新任官员还是改职或离职官员,这就使举人自代制度摆脱了“让官”的痕迹,变成了独立而具体的推举制度。规定被举者的人数为三人,并对被举者的出路做出安排,“并以明闻,随即升擢”。陶新华曾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让官”和“让爵”风气进行了讨论[19],认为“让官和让爵在中国古代形成了一种风气,但没有形成制度”。其实不然,“让官”现象最终在唐代发展成为培养官员后备人才的制度,只不过这一制度的名字不是“让官”,而是“举人自代”。
对于弘道元年诏书规定的举主范围“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张辉认为“广义的清望官也可以指五品以上官,但是并不包括六品官。所以此处的六品以上清望官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是六品以上‘清官’之误”[20]。但经笔者爬梳,亦见有“六品以上清望官”甚至“七品以上清望官”的记载,如《旧唐书·德宗本纪》“丙午,举先天故事,非供奉侍卫之官,自文武六品已上清望官,每日二人更直待制,以备顾问”[21]。《新唐书·德宗本纪》,“丙午,诏六品以上清望官,日二人待制”[22]。《唐会要》卷26《举人自代》“七品已上清望官”[23]。叶纬在《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一书中也注意到了“虽然制度上规定清望官唯有四品以上,但在实际中,能够看到很多对五品以下清官称为清望官的例子”[24]的现象,认为“清望官与清官应属一系,清望官当是广义的清官中的一部分”。这就提供了弘道元年诏书“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的解释,所以,弘道元年诏书提到的举主范围“京官六品以上清望官”是正确的,并不是“六品以上清官”之误。
弘道元年诏书对举人自代制度的举主范围、被举者人数、被举者出路三个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到一个新颖的举荐制度的主要内容。
举主举荐他人自代,例有举状。这一时期的举人自代举状为“让官表”的形式,其体例和行文路数大体一致,如武则天圣历三年(700)三月李峤出任鸾台侍郎时的“让鸾台侍郎表”:
臣某言:伏奉恩制,以臣为鸾台侍郎依旧同鸾台凤阁平章事兼修国史。仰祗圣泽,退揆愚衷,周章失图,怵惕惟厉,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闻畴德而授,则尸旷之讥绝;推恩而举,则缉熙之道废。臣志狭量浅业空理疏,揆才异言行之科,入仕非廉高之选。邀属时幸,累叨荣级,石渠麟阁,司典籍之林;金门凤池,参庙堂之议。以小才而居大任,用近智而恢远略。缘鹤之鼎,既失于盐梅;濡鹈之衣,实惭于绂冕。甘待素餐之责,忽承非次之恩。夫以琐闼崇严,玉堂秘近,职参持盖,位亚掌壸。子云以善属文词,始应夕拜;李真以妙通经术,方陪旦讲。臣之愚陋,实畏友朋,岂足以奉帷幄之昌言,联名贤之逸轨?且短才不齿,未减双凫之数;丰秩妄加,必丧群龙之绩。陛下经纬品物,搜扬管库,方使道风德范,远出帝先,岂令败政妨官,近自臣始?伏愿俯收人望,顾惜朝班,特回宠光,改命贤俊,则百工寅亮,长无鼎覆之忧;二阶底平,自有楝隆之吉。无任感戴屏营之至,谨诣朝堂奉表陈请以闻。其所让人,具如别状,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谨言。[25]
举主首先要说明皇帝任命臣为何官,然后是一番感谢皇帝知遇之恩的套话。接着表明自己能力不够,有辱朝廷颜面,恳请皇帝收回任命,最后推荐某人以代。照例结尾会有一句“其所让人,具如别状”,或“臣所让人,别状封进”[26],或“谨封所让人状如前”[27]等等,即自己所举荐的人的情况介绍写在另外一份奏章上。这种情况和弘道元年关于举人自代的诏书的规定是一致的。
此类“让官表”中举人自代的被举者姓名和所任官职均阙,无法从中知晓被举者是否有资格限制,和被举者被举荐后的任官情况。关于被举者的情况还需从其他材料中找寻,据《全唐文》卷338《颜真卿三·通议大夫守太子宾客东都副留守云骑尉赠尚书左仆射博陵崔孝公宅陋室铭记》,“(崔沔)寻迁起居舍人,当扈从。以亲老抗疏乞退,荐琅琊王邱、太原郭潾、渤海封希颜等自代”[28]。崔沔在被授任起居舍人时,依制举荐琅琊王邱、太原郭潾、渤海封希颜三人自代,后来崔沔升任中书舍人时,再次举人自代,“睿宗召授中书舍人,(崔沔)以母病东都不忍去,固辞求侍,更表陆浑尉郭潾、太乐丞封希颜、处士李喜以代己处”[29]。
崔沔两次举人自代,举荐的数人中,郭潾为陆浑县尉,封希颜为太乐县丞,均为有官身人,李喜为处士,无官。可见举人自代对被举者没有什么资格上的限制,既可以举荐在职官员自代,亦可以举荐白衣自代。对此,陈飞在《唐代试策考述》中认为被举者也应该是有一定品级的官员的观点是不全面的[30]。之所不限制被举者的资格,是和举人自代制度的“储才”目的是分不开的。只有让举主不拘资格、不拘范围的推荐别人自代,才能在更大范围内发现优秀人才,举人自代制度的选拔人才进而“储才”、使用人才的目的才能实现。
被举诸人中,郭潾为陆浑县尉。崔沔曾任陆浑主簿[31],与郭潾应有直接或间接的同僚之谊,这和显庆四年诏书中“各举所知自代”精神是一致的。封希颜两次受到举荐,这对其声誉是一个极大的提高,对其在仕途上的顺利发展是极其有利的。据《旧唐书·魏知古传》,“(魏知古)及知吏部尚书事,又擢用密县尉宋遥、左补阙袁晖、右补阙封希颜、伊阙尉陈希烈,后咸累居清要,时论以为有知人之鉴”[32],封希颜后任右补阙,再次受到时知吏部尚书事的魏知古举荐。按《新唐书·宰相世系一下》,“(封)希颜,中书舍人、吏部侍郎”[33],可知封希颜最终做到了中书舍人、吏部侍郎,可谓累居清要。
三 举人自代与长名榜的互相配合
长名榜以资历作为选官的依据,通过限制参选人数来解决官阙少而选人众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才干者会常感限制,同时也让国家用人受到限制,而举人自代制度正是官员破除资历约束的一条重要途径。而这条特殊道路与长名榜同时并举,互相呼应,不仅共同化解选官中的基本矛盾,既有利于一般人才的循序渐进,又不误特殊人才的脱颖而出。
根据举人自代制度的规定,被举者在被举主举荐自代后,材料由中书省掌握,其升迁不归尚书省吏部铨选。中书省遇有官阙,会优先从这些被举者中选任。由于突破了吏部铨选长名驳放、限年晋级的限制,被举者往往升迁迅速。如韦恒,“开元初为砀山令,政宽惠,吏民爱之。天子东巡,州县供张,皆鞭扑趣办,恒不立威而事给。姑子御史中丞宇文融荐恒有经济才,让以其位,擢殿中侍御史”[34]。再如席豫,“(席豫)出郑州刺史。韩休辅政,举代己,入拜吏部侍郎”[35]。
韦恒因被御史中丞宇文融举荐自代,从砀山令上迅速升任殿中侍御史。郑州刺史因被宰相席豫举荐代己,稍即入拜吏部侍郎。这在唐代重内官轻外官风气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快捷,于是一些常年淹滞于官僚层级底层的官员往往把升迁的希望寄托在能被举荐自代上。除授官员的消息一出,便会有人找到新除授的官员请求在任命下来后能够举自己自代。唐人笔记《因话录》中有一条记载:“郑又自说,早承相国武都公知奖。当时为大理司直,常叹滞淹。会张謩欲除太常博士,李公云:‘郑司直久屈,必请举自代。’旋遇萧赞服阕,且要与官,诸坐遂以萧为博士。”[36]
大理司直郑某常年不得升迁,早年曾提携过郑某的武都郡公李公同情郑某的境遇,遂托付即将上任的太常博士张謩在上任举人自代时要举荐郑司直。此事后因太常博士被授予萧赞而不了了之,但从中可以看出,举人自代确实是一些常年沉于下位的官员改变久不得调困境的一条捷径,同时为国家提供了一条人才保障的重要通道。
四 结语
唐代选官制度,经过高宗时期的探索,终于实现了重要突破。一方面,以资历作为平常官员的选授之道,长名驳放,以资授任,按照任官的资历逐步升迁。这条途径适用于那些只需照章办事的政府机构的一般官员,实际上开启了后来循资格的先声。另一方面,以举人自代的方式来选拔需要较强决策能力和杰出领导才能的中高级官员及其后备人员,使得真正的才学之士不致因停年限格而“六十不离一尉”。举人自代以举荐作为选拔人才的方式,与县令举、冬荐制、中央部门长官举荐僚属等制度共同构成唐代荐举制度,荐举成为选拔中高级官员的重要途径,举主运用其多年的行政经验和人事洞察力,对被举者进行多方面的考察,举荐出的人才多具有实际办事能力,有的则操守才能兼备,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名榜解决了官阙有限与选人众多的矛盾,举人自代则弥补了长名榜限年晋级、不能破格用人之失,这是唐代选官制度改革的真正合理之处。长名榜发展为后来的循资格,举人自代则成为唐代荐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宗时期举人自代与长名榜之间的互相协调,开启了后来循资格循资授任与荐举不次超擢互相配合的先河,打开了唐代选官制度改革的出口,是唐代选官制度改革的成功试验。如果就皇帝个人而言,这便应归功于唐高宗。
注释
[1](后晋)刘昫:《旧唐书》卷87《魏玄同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850页。
[2]宁欣:《唐代选官研究》,文津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3页。
[3](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37《选举考十·举官》,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47页下。
[4][5][6]《旧唐书》卷81《刘祥道传》,第2751页、第2753页。
[7](宋)王溥:《唐会要》卷74《选部上·吏曹条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6页。
[8]刘太祥:《论唐代荐举制度》,《许昌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第35页。宁欣:《论唐代荐举》,《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126页;另见其著《唐代选官研究》,第69页。石云涛:《唐代幕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292页。陈飞:《唐代试策考述》,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37页。张辉:《论唐代的举人自代制度》,《黑龙江史志》,2008年第17期,第67—68页;其硕士论文:《略论唐代荐举——以举人自代、冬荐和县令举为中心》,第4—18页。
[9]《旧唐书》卷79《傅奕传》,第2715页。(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07《傅奕传》,记事与之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059页。
[1O]“总官”应为“总管”,为传抄过程中讹误所致。
[11]《唐会要》卷26《举人自代》,第570页。这条诏敕在《唐大诏令集》、《册府元龟》、《全唐文》中亦有记载,但命名有所不同。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02《政事·举荐上》命名为《京官及总管刺史举人诏》,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18页。(宋)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将其收入第67卷《帝王部·求贤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54页。(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命名为《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2页上。各书字句略有不同,但主体意思一致,故不一一重录。
[12]《册府元龟》卷67《帝王部·求贤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54页。
[13][18][23]《唐会要》卷26《举人自代》,第570页、第571页。
[14]《册府元龟》卷63《帝王部·发号令第二》,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06页。《全唐文》卷12《高宗皇帝二》亦收录有这份诏敕,并命名为《禁让官诏》,第147页下—第148页上。内容与《册府元龟》记载完全相同,兹不重录。
[15]参见张辉的研究。
[16](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26《尚书吏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4页。
[17](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41《刘寔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94—1195页。
[19]陶新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让官、让爵风气》,《北魏孝文帝以后北朝官僚管理制度研究》,巴蜀书社2004年版,第332—368页。
[20]张辉:《略论唐代荐举——以举人自代、冬荐和县令举为中心》,第5—6页。
[21]《旧唐书》卷12《德宗本纪》,第321页。
[22]《新唐书》卷7《德宗本纪》,第184页。
[24]叶纬:《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25]《全唐文》卷244《李峤三·让鸾台侍郎表》,第2466页下—第2467页上。
[26](唐)陈子昂撰,徐鹏校点:《陈子昂集》卷4《表·为资州郑使君让官表》,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4页。
[27](唐)张说:《张燕公集》卷13《表·让中书侍郎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页。
[28]《全唐文》卷338《颜真卿三·通议大夫守太子宾客东都副留守云骑尉赠尚书左仆射博陵崔孝公宅陋室铭记》,第3426页下。
[29][31]《新唐书》卷129《崔沔传》,第4476页。
[30]陈飞:《唐代试策考述》,第237页。
[32]《旧唐书》卷98《魏知古传》,第3064页。
[33]《新唐书》卷71下《宰相世系下》,第2342页。
[34]《新唐书》卷116《韦恒传》,第4234页,《旧唐书》卷88《韦思谦传附韦恒传》,第2874页,记事与之相同。
[35]《新唐书》卷128《席豫传》,第4467—4468页。
[36](唐)赵璘:《因话录》卷6《羽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年版,第118页。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乾陵文化研究(六)/樊英峰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