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婚姻风气究竟如何
惠焕章,杨婧
据文献记载,我国在春秋前期,妇女还没有守节的风习。到了秦始皇时期,由于秦王嬴政对自己亲生母亲的放荡行径深恶痛绝,他便从礼法上倡导女子守节,鼓励“从一而始”、“夫死不嫁”等封建习俗,此后逐渐成为妇女道德的最高信仰。但到了处于封建社会繁荣上升的唐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淡漠,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不受贞节观念的束缚。追其原因,大概是由于李唐皇室胡化色彩浓厚,不很注重礼法,加上各民族的大融合,少数民族习俗对礼法的冲击,才使得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封建时代的所谓贞节,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在我国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很不自由,但在唐初的《唐律》中却明文规定了离婚、改嫁的具体范畴,使妇女的贞节观念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极为罕见。
《唐律·户婚》中对离婚有三种条文规定:一为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为仲裁离婚。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唐律》中大致袭用了《礼记》曾为“出妻”的七条规定: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若妻子犯了其中任何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府判决,只要作成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与此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得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意一条,虽犯了“七出”,丈夫也不得提出离婚。三是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的,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对不肯离异者进行处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尚有很大创新之处。如协议离婚,在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在前代,特别是后代所罕见的,而在唐代史实中,“和离”事例亦属不少。另外,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从史实看来,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离婚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易出妻者。女子地位虽说在唐时有所提升,但夫权社会的男子在离婚问题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如《旧唐书·列女传》载,李德武妻为户部尚书裴矩之女,结婚一年,德武坐罪徙岭表,裴矩即“奏请德武离婚”。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武宗会昌六年,右庶子吕让进状:“亡兄温女,大和七年嫁右卫兵曹萧敏,生二男。开成三年,敏心疾乖件,因而离婚。今敏日愈,却乞与臣侄女配合。”这是唐代离而复婚的一例。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要求离婚。大书法家颜真卿在担任地方官时,书生杨志坚的妻子请求离异,颜真卿便判决离婚,准许她再嫁自己满意的人。由此可见,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也不受社会舆论的指责。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以唐代的公主来看,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唐肃宗以前诸帝的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位:高祖女4人、太宗女6人、中宗女2人、睿宗女2人、玄宗女8人、肃宗女1人。三嫁者有4人:即高宗、中宗、玄宗、肃宗女各一人。王室公主如此,民间自不待言。《大唐新语》一书的卷三中说,魏元忠的儿子娶郑远的女儿为妻。元忠的儿子被乱兵所害,郑远请求离婚,“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可见在唐时,离婚再嫁和寡妇再嫁是合乎礼仪的事。就连一向讲究礼法的山东名族,在唐统治者政策的排斥压抑下,也视再嫁为常事。
与这种开放的风气相比,夫妻之间的不相禁忌现象,形成了唐代婚姻的一大特色。
在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妃嫔如云,成百上千;达官贵族广置姬妾。就连与妻子情深意浓的白居易,也有樊素、小蛮等姬妾。除纳妾之外,唐代官妓最盛,文人墨客、进士新贵以风流相尚,宿嫖押妓成为一种公开的娱乐。
上层社会婚姻生活糜乱不堪,下层也是如此。社会上一般妇人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可见,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对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不十分严格,女子常常在“不相禁忌”的情势下,享有同男子对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唐代的法律中透露着容许婚姻自择之意。《唐律·户婚》中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才算违律。”此条文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开了小小的绿灯,彻底冲破了封建家长制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束缚。
唐太宗李世民百谜/惠焕章,杨婧编著.—西安:陕西旅游出版社,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