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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延安时期党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干部教育的部分文件 陕甘宁边区在职干部教育实施办法草案
栗洪武
实施办法目次
一、总则 二、组织和领导 三、编制 四、课程
五、教材 六、教员 七、制度 八、考试及检查
九、学年学期 十、奖惩 十一、经费 十二、附则
陕甘宁边区一级在职干部教育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边区政府施政纲领第十四条加强干部教育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在职干部应实施下列之训练:
1.提高文化水平;2.培植科学基础;
3.加深政治认识;4.充实生活职能;
5.增强工作能力。
第三条,在职干部教育分为业务教育、文化教育、政治教育、理论教育四种。但依据目前边区干部的具体情况,文化教育为主,其余的为辅。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军事机关应有人参加组织领导
第四条,分区、县(市)在职干部教育由边区政府教育厅负责计划领导。
第五条,分区和县的隶属关系,分区、县(市)各设置分区、县(市)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计划领导同级在职干部的一切事宜,由专员、县(市)长、三科长、保安科长,并于同级群众团体当中聘请主要负责人一人,特委、县(市)委一人,共五人负责组成之。主任委员,由群众推选,秘书则由三科长兼任,下设若干小组,小组长由本组选出。
第六条,区设置区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除负责计划领导同级在职干部教育以外,并应负责计划领导乡级在职干部的一切事宜,由区长、区秘书并聘请同级之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二人,区委一人,共五人,共同组成之。主任委员由区长或区委兼任,秘书则由区秘书兼任,下设若干小组,小组长由本组选出。
第七条,乡成立乡级在职干部学习小组,负责计划领导同级在职干部的一切事宜,小组长由乡长兼任,受区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
第八条,各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及乡级小组之所在地或其附近有学校者(中学、师范、小学),应充分利用或借用之,组织半日校、夜校、补习班或训练班等,其学习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决定之。
第九条,分区县(市)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得组织短期训练班或补习班,应有计划地抽调区乡在职干部轮流受训,其训练时间,按着实际情形决定,训练内容亦按干部文化程度或偏重文化教育,或偏重业务教育,但政治教育,亦当同时进行之。
第十条,由教育厅商同行政学院有计划地抽调县、市级以下各级在职干部轮流受训,其训练时间另定之。
第十一条,行政学院除训练一般的行政工作干部以外,得依据目前需要设置各种专门业务(如会计、税务等)之训练班,其训练期与计划另定之。
第十二条,各级在职干部指导委员会,得根据需要设置下列各种性质之讨论:
1.业务方面的;2.时事政治方面的;3.理论教育方面的。
说明:本条所指各种讨论会,均应聘请指导负责组织计划;领导答问等各项事宜,受同级指导委员会领导。
第十三条,各级在职干部教育,应依照一定的条件与需要始能进行,各科和各级的学习组织(如某县干部没有学习高级文化课者,则不必组织文化课的高级班;又如某区没有税务工作的干部,则该区之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即不应有税务方面的业务性质之讨论会的组织)。
第十四条,各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及乡级学习小组,均应组织读报小组,按期给文化程度较低者,讲读《群众报》。
1.各县第三科除负责国民教育之外,同时应负责在职干部教育行政上的领导。
2.小组的划分应按:(1)工作性质;(2)工作部门或居住地区;(3)文化水平。
3.各级行政上的负责同志,除参加同级之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外,同时须以身作则地按照自己的文化水平,参加一定之班次学习。
第三章 编制
第十五条,文化教育,依课程标准,应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各级学习期间除高级自修不予规定外,俱暂定为二年。
第十六条,在职干部教育的文化教育其分级应依文化程度为准(不记职位),分别考试,编级学习,其标准应依下列各项:
理论教育,先从事具体调查,分别编组学习;
政治教育,应依文化水平分别编组学习;
业务教育之编制,应根据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来进行。
(一)文化教育的对象
1.初级文盲或半文盲;
2.中级能自由阅读《群众报》和能写简单的报告,相当于高小毕业程度者;
3.高级有初中毕业以上的程度者。
(二)业务教育的原则是“做什么学什么”
第十七条,初级中学除政治时事均采用上大课、听报告的方式外,其余学习(文化业务)俱应分班讲授。
第四章 课程
第十八条,在职干部教育的教学科目如下:
甲、业务的
(1)与本部门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周围情况的调查与研究;
(2)与本部门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一切政策法令;
(3)本部门以往的工作经验的整理与研究;
(4)本部门工作的历史知识;
(5)本部门工作的科学知识;
(6)本部门的工作技术。
乙、政治的包括时事及一般政策的教育二项
1.时事教育
(1)看报;
(2)请人讲解时事问题;
(3)以地区或部门为单位,召集干部作时事报告或讨论政治问题。
1.政策教育(一切在职干部俱应学习的)
(1)国民政府发布之有关全国性质的重要宣言、法令;
(2)中共中央对时局的宣言;
(3)中共中央及西北局的一切决定;
(4)边区政府所发布之一切政策、法令,各厅、处、院发布之指令、指示信等,应督促所属干部加以研究和向其详细解释。
丙、文化教育的
1.国文;2.历史;3,地理;4.算术;5.自然常识;6.社会常识。
丁、理论教育的(暂不规定)
第五章 教材
第十九条,在职干部教育的各种教材列下:
甲、文化教育的
1.初级教材
(1)文化课本第一册、第二册(包括国文、自然、社会等科学常识,由厅编选);
(2)边区《群众报》;
(3)课外读物(由厅编选)。
2.中级教材
(1)文化课本包含国文、史地、自然、社会常识(由厅编选);
(2)算术课本:
(3)边区《群众报》;
(4)课外读物(由厅编印)。
3.高级教材
(1)国文;(2)算术;(3)历史;(4)地理;(5)《解放日报》。
乙、业务教育的
(1)工作技术;
(2)与本部门有密切关系的一切政策与法令;
(3)与本部门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周围的情况的调查与研究;
(4)本部门工作的历史知识;
(5)本部门已往的工作经验的整理与研究;
(6)本部门工作的科学知识。
说明:业务教材由各部门边区一级负责整编供给之。
丙、政治教育的
(1)《解放日报》;
(2)边区《群众报》;
(3)大后方的《中央日报》、《大公报》、《新华日报》;
(4)中共中央所发表的一切文件;
(5)边区政府及西北局所发表的一切政策、法令(如施政纲领等)。
丁、理论教育的(自由选读)。
第六章 教员
第二十条,各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聘请指导员一人,负责计划领导本级干部的学习。区级干部指导委员会以及乡级学习小组,应聘请专任教员一人。如事实上确有困难情形者,得聘兼任教员,但兼任教员原来之所在机关,则应减少其日常工作。
第廿一条,如乡级学习小组,不可能聘请专任教员或兼任教员时,则区级在职干部学习指导委员会或区级之教员应下乡辅助之,其办法:
1.巡回教学制,由教员将各组教学时间具体规定,轮流教课;
2.先教各组中之文化水平较高者,然后再由其转教本组干部。
第廿二条,各级之秘书、三科长,各区之秘书,各校之教员,以及在职干部中文化水平较高者,俱有兼任教员之义务。
第廿三条,如乡级之在职干部之文化水平俱甚低下,而不可能聘到教员时,则规定以识字者,教不识字者。
第廿四条,兼任教员其所耗费于干部教育时间,俱应算作正规工作时间内。
第廿五条,教员应参加与其工作有关之一切会议。
第廿六条,各级政府在平时一般的动员工作中不得任意派遣教员。
第廿七条,无论专任教员或兼任教员俱由县(市)三科依照当地具体情形,一律酌量发给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县、市自行订定之。
第七章 制度
第廿八条,各级在职干部教育之学习时间,一律规定为每日两小时,但可依照各部门之工作性质,斟酌具体情况,予以改变,惟每周总的学习时数,平均不得超过每日两小时。
第廿九条,半日学校、夜校或补习班,暂规定每周至少应上课三次,每次二小时,但除上课时间以外,每日两小时学习仍须进行,其上课时间则可依照各地具体情形自行规定之。
第三十条,训练班或补习班等之学习时间,除依照各地具体情形自行另定外,其上课时数每周最低限度不得少过二十四小时。
第三十一条,干部因公出外,应将课本随身带走,各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并应将一定时间内之一定数量的课程事先予以规定。
第三十二条,干部因公出外,各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随其工作之介绍信,介绍其入所到地区之学习组织,参加适当班次学习。
第三十三条,干部工作完毕回来后,除各地行政上之负责同志检查其工作外,同级之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亦应检查其学习成绩。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每二月开会一次,检查过去工作,并计划下月份之工作,由秘书负责召集各级学习小组,规定每月开会一次,检讨已往和计划下月工作,由组长负责召集之。
第三十五条,各种和各级的在职干部教育,其学习方法除上课方式外,均以自我研究,个人阅读为主,小组讨论会次之,而程度较低,阅读困难者,则采取集体阅读办法,指定程度较高者帮助之。
第三十六条,每次上课必须有课前的准备和课后的温习,并提倡同志间的自由谈话。
第三十七条,小组讨论会应用座谈方式,不必预先规定细节,以自由发挥为原则,但专门讨论学习问题之小组会,每月至多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八条,业务教育、政治教育、理论教育其学习补助方法,俱以上大课或听报告之方式进行之,但须按照进度作出计划,由各部门负责同志,负责领导与检查,而程度较低不能了解者,则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帮助之。
第八章 考试及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在职干部学习之成绩考查分下列四种:
(1)日常考查;(2)临时试验;(3)学期考试;(4)毕业考试。
第四十条,日常考查之方式如下,各级可酌情采用之:
(1)口头问答;(2)作文(日记、读书笔记);(3)调查研究报告;(4)工作报告;(5)讨论会。
第四十一条,临时试验由各级各科教员或指导员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一次以上。
第四十二条,学期考试于学期终了,就本学期内所习课程考试之。
第四十三条,毕业考试于二学年修满后,就二年内所习全部课程考试之。
第四十四条,每学期结束后,各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将全学期之考试结果,直接汇报教厅,以备考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派人巡视与帮助下级工作时,应以检查所到地区在职干部学习为其主要任务之一。
第四十六条,教厅派驻各县之督学,有检查与帮助所在地区在职干部学习之权利与义务,并每三月向教厅具报一次。教厅派往各县视察之督学,亦应视察其所在地区之在职干部学习。
第九章 学年学期
第四十七条,学年开始于每一干部正式上课之日,而终于修完所规定之一定的课程之日。
第四十八条,一学年分为两学期,读完第一学期内所规定之课程者为第一学期,读完第二学期内所规定之课程者为第二学期。
第四十九条,除一年中规定休假日外,余均为学习时间。
第十章 奖惩
第五十条,各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于每学期之终了,应将考试后之成绩优良与低劣者分别具报教育厅,转呈边区政府予以奖惩,其奖惩办法另定之。
第十一章 经费
第五十一条,各级在职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因干部教育所需之经常、临时各项费用另定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厅依据边区实际情况制定之,经边区政府政务委员会通过施行。
第五十三条,各分区、县得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另订各分区、县实施办法,呈报教厅审核后施行,但不能违犯本办法之基本规定。
原文抄自陕西省档案馆,原件为油印单行本,拟文者为边区教育厅,无成文年月。依文中所述,成文时间在边区施政纲领公布(1941年5月1日)以后;又1942年2月28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据此,成文时间当为1941年或1942年2月以后。见《陕甘宁边区教育资料》(在职干部教育部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8—178页。
延安干部教育模式研究/栗洪武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