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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陕西邮政管理局通令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财纳字第元号
1949年5月31日
收文者:本区所属各局(未经解放地方各局不发)
事由:发行邮票及应行注意事项
一、陕甘宁边区邮政管理局邮票业由本局领到并已核发本区各解放地方局所发售,如有尚未领到者,应即缮单请领。
二、上述邮票收到后,应将以前核发之各种邮票立即停售,并如数退缴本局。
三、此项邮票出售时,应只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地方银行发行之钞券,且以人民银行发行之钞券为标准,其折合率为人民币1元折合西北农民银行币2000元、北海银行币100元、冀南银行币100元、晋冀察银行币1000元,不得收取银元或铜元。
四、各局最高存额,应按照自身业务需要情形,拟定数额呈报候核。
局 长 蔡远焯
出纳股缮发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