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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于邮务问题通令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


  1942年1月14日
  根据敌后抗战特殊情形,今邮本部与军邮当局协商,规定办法如下。特此通令各地各级军政负责同志,切实执行。
  (一)邮务系有关抗日战争并带有国际性质之国家企业,各地军政当局,应尊重邮政规章及其行政与工作系统,并给以充分之业务便利与妥善之保护。
  (二)一切邮政员工,不得有违犯当地军政法令行为。
  (三)一般邮件检查,应即停止,仅为防止汉奸活动有检查必要时,可依照邮章,采用迅速捷便之方法,在邮局办理之;验讫邮件,应依章加盖戳记;检查应以当地收寄及落地邮件为限,除敌我区来往邮件外,一切直封套袋转口邮件,不得中途拆封检查。一切邮政公事,不在检查之列。
  (四)为便利邮务之进行,各地邮局售票汇兑,得以法币为本位,按照市价,收授当地地方银行纸币,并由银行依规定比值负责兑换,以免邮局因币值不一,遭受经济损失或工作困难;但邮政员工不得有不利当地金融情事。
  (五)为安定各地服务邮政员工生活计,如当银行币值高于法币时,其全部薪津应以当地货币为本位发放,该项开支所需款项,由邮局以一比一比值,用法币向银行兑换之;如当地银行币值低于法币时,邮政员工薪津发放,仍以法币为本位,并得按市价向银行兑换之。
  (六)各地政府对邮政员工之人权、政权、财权、地权与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自由,应依法给予保障。凡属邮政员工,若非现行犯,不得即行拘捕,以免影响邮务进行,如果嫌疑重大,必须扣押时,亦应允许军邮视察,保释候审。
  (七)遇有紧急敌情时,军政当局应及时通知邮局,并尽量予以运输之便利与保护。如因敌情严重,各地邮局无法购得粮秣时,当地政府或部队应设法代借或代购,以保障邮政员工之生活。
  (八)各地区军邮视察或局长,为维护邮件之安全或开辟邮路之必要,得请求当地驻军或政府,给以协助保护。
  遇有特殊情形,上述某项原则需要变通办理时,得由当地军政与军邮当局,为紧急之权宜处置,并报告军邮总视察;如需要为根本之修改时,仍由本部与军邮负责人办理之。
  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 朱 德
  副总司令 彭德怀
  政治部主任 王稼祥
  

陕甘宁边区邮政史/陕甘宁边区邮政史编写委员会编著.—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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