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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
(民国三十年一月公布)
一、金库负责掌管边区财政之现金、出纳及保管事宜。
二、金库分下列三种:
1.总金库——设立于边区政府所在地;
2.分金库——设立于分区;
3.支金库——设于县。
三、金库由边区财政厅管理之。
四、总金库统辖各分区分金库,各分库统辖该分区各县支库,其未设立分金库地方之支金库,则由总库直辖之。
五、金库概委托边区银行代理之,其未成立分支行地方之金库,则附设于专员公署或各县政府之内,由总金库指定专人负责。
分支库在工作上受当地同级政府之领导监督与检查,但当地同级政府无支配金库存款之权。
六、边区银行对于金库之现金出纳、保管事项,应对财政厅负完全责任。
七、支金库设主任、会计、出纳各一人,主任可兼会计或出纳,但出纳不得由会计兼任。
八、分金库除主任、会计、出纳外,得酌用巡视员及必须的技术人员。
九、各级金库主任,由边区银行总分支行行长兼任,其未设立分支行地方之分支库主任,由总库委任。
十、一切岁入岁出之款,概由金库收纳或支付,无论任何机关,均不得收款不缴或于未缴金库以前擅自动用,违者金库应加干涉,并报告同级政府、上级金库及边区财政厅处分之。
十一、一切支出非有财政厅长盖章之支付命令,总金库不得付款,下级金库非有上级金库之支票,不得拨款给任何机关,但事前得上级正式通知许可者不在此限。
十二、各级金库应按月将出纳、保管实际状况,向总金库报告,由总库汇报边区财政厅备查。
十三、各分支库存款,由上级调度支配下级金库之存款,应随时听候上级金库提取。
十四、财政厅得随时派员检查金库帐簿、单据及库存现金。
十五、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