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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本章程依边区政府财政厅组织规程第四条之规定,修正边区政府四月一日公布之税务局所组织规程制定之。
第二条 边区税务机关分设下列各级组织:
一、税务总局
二、税务分局
三、县(市)税务局
四、税务所
第三条 税务总局承边区政府财政厅之命,掌理边区一切税务经征事宜,其组织如下:
一、设局长一人,综理全边区税政,并负指挥监督所属人员之责。
二、设副局长一人襄助局长办理一切事务。
三、第一科——办理各级局所之经费预决算,公物领发保管及总局之庶务事宜。
四、第二科——办理税款报解、现金出纳、帐簿登记、表册编造等事宜。
五、第三科——办理票照收发、稽核及税务计划、指示、调查、统计等事宜。
六、第四科——办理干部之审查、配备、教育、奖、惩、慰恤等事宜。各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必要时得设副科长一人。
七、秘书室——设秘书二人,文书二人,办理文件之撰拟、收发、缮校及局长交办事宜。
八、督察室——设督察长一人,督察员若干人,巡察督导所属局所等事宜。
九、税警大队——设大队长一人,分队长队员各若干人,承长官之命,分驻各地,受当地局所长之指挥,办理缉私事宜。
第四条 税务分局受税务总局之领导及地方行政长官之监督,办理当地税政并督导所属局所之工作,其组织如下:
一、设局长一人,综理全局税务,必要时得设副局长一人襄助之。
二、设秘书一人,办理文件事宜。
三、会计股设股长一人,股员若干人,管理款项收支及报解事宜。
四、稽征股设股长一人,股员若干人,办理稽查、征收、司票等事宜。
五、在不必要设立县局之处,得设直属税务所。
第五条 县(市)税务局得按区域划分,或直属税务总局或隶属分局,受当地行政长官之监督,管理税务并指导所属税务所。县(市)税务局按税收之比额及事务之繁简分为一、二、三等局。各等局之组织如下:
一等局设局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局长一人),稽查长一人,稽查三人至五人,文书会计各一人,分掌全局事务。
二等局设局长一人,稽查长一人,稽查二人至三人,会计兼文书发票员各一人,分掌全局事务。
三等局设局长一人,稽查长一人,稽查一人至二人,发票员一人,分掌全局事务。
第六条 税务所受县(市)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之领导及当地行政长官之监督执行职务,其组织:设所长一人,稽查、发票员若干人,分掌全所事务。
第七条 各级税务局所之办事细则,由税务总局拟定之。
第八条 有关税务各种规则、办法,出税务总局另定,呈请施行。
第九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税务总局汇提意见,呈请财政厅转呈边区政府修改之。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