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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督察人员办事程序
(民国三十年十月一日公布)
第一条 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为使督察工作深入具体,特制定本程序,所有税务督察人员均须依据执行职务。
第二条 督察长承总局长之命令,领导派遣督察人员分驻各局所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一、关于检查工作:
1.检查各级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之了解程度,及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
2.检查各级税务局所之组织机构及工作推进实况。
3.检查各级税务人员对各种税收条例、章则、命令、指示之了解程度及执行情形。
4.检查各级税务局所之干部配备,及每个干部工作之战绩(能力、生活、学习、操行等)。
5.检查各级局所税收实况,及其对旬月报、解款、缉私、查验、处罚等工作是否按章执行。
6.检查各级局所之会计制度、经费开支及票照之使用保管情形。
7.检查税警队之纪律、教育及缉私工作。
二、关于调查工作:
1.调查搜集地方人士对税收制度、税则、税率与税务工作人员所反映意见,以及当地驻军机关对税局之关系等材料。
2.调查有无需要新设或裁撤局所之具体材料。
3.调查搜集所驻地之人口、土地、工农商业交通情况、输出入货物种类来源、价格以金融状况等材料。
4.调查搜集有关税务工作之一切材料。
三、关于协助工作:
1.协助所驻局所,利用各种方式,向当地人民进行税收政策与制度之宣传与解释工作。
2.协助所驻局所,对于部进行政治文化教育工作。
3.协助所驻局所,健全税收委员会、货物税估价委员会、营业税评议委员会之组织及参加上述各会议。
4.协助所驻局所,布置缉私人员,组织缉私网,进行明暗稽查工作。
5.协助所驻局所,整理布置工作,并处理临时发生之事件。
第三条 督察人员奉令出发后,须按旬向总局报告工作(旬报表由总局制发),总局得按内容之真实程度,作为督察员考绩之一。
第四条 督察员对所驻局所如认为有应加纠正或改革事项,须向该局所长提出建议,不得直接干涉或代为决定。
第五条 督察员对驻在局所干部人员的劳绩,应加奖励擢升者,或贪污腐化应行惩办者,可随时附具事实密报总局核办,但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条 督察人员对重大紧急事件,得用电报呈报总局核示。
第七条 凡督察人员应在工作中以身作则,奉行职务,倘有违法行为,一经查觉,定行严惩。
第八条 督查人员出勤调驻及回总局,均须依照总局命令行之,不得自由行动。
第九条 督察员到达驻地后,应赴所属各局所轮流巡视检查工作。
第十条 督察员之津贴及巡视路费由驻在局所垫借,向总局报领归垫。
第十一条 本程序目公布之日施行。
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编.—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