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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增加残废金的通知

雷志华 李忠全


  (二)拥军拥政,抚恤优抗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增加残废金的通知
  (1942年4月7日)
  关于残废金之增加,已经民政厅讨论,由政府备案,自民国三十年下季起一律遵照此标准发放:
  一等残废金五十元;
  二等残废金三十六元;
  三等残废金二十元。
  此外,老年优待金定为十六元。牺牲金定为贰百元。
  特此公布。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铭
  附:民政厅为增加残废抚恤金的呈请
  边区政府
  林主席
  李副主席
  关于增加残废金事,前已呈请在案,此次复经民政厅厅务会讨论,依照军委会后勤部规定一等增为五十元,二等三十六元,三等二十元,老年优待金十六元,牺牲金二百元,从四一年下期起增加,现在四一年下期残废金预算,已经财政厅批准,不日即当发放。
  呈请
  钧府早日公布,以便进行。
  敬礼
  厅 长 刘景范
  副厅长 唐洪澄
  1942年3月28日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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