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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革命烈士荣誉军工人员及年老之革命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
雷志华 李忠全
(二)拥军拥政,抚恤优抗
陕甘宁边区革命烈士荣誉军工人员及年老之革命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
(1949年8月17日)
第一条 凡革命烈士、荣誉军人(简称荣军)荣誉工作人员(简称荣工)及年老之革命军工人员(简称年老人员),悉依本条例褒扬,抚恤优待之。
(说明)本条例所称之烈士、系指作战牺牲或因公牺牲,或被敌残害者言,所称荣军、荣工,系指作战负伤或因公致成残废者言;所称革命年老人员,系指年满五十岁之军工人员连级工作达十年者言。
第二条 对于烈士得以其革命历史,职务与功绩,分别采取下列办法褒扬之。
(一)每年清明节定为烈士纪念节,由县政府或区乡政府筹划举行追悼死难烈士纪念会,并宣传烈士生前英勇事迹,教育群众,届时并应发动组织群众慰问烈属。
(二)由边区政府制颁烈士纪念证。
(三)经边区政府批准,得举行公葬或建立集体、个人纪念塔、碑、坊、馆、陵墓或编篡纪念册、传记等,以表彰其勋绩。
第三条 烈属经下列部队或机关之证明,得由原籍县政府或就近之抚恤机关一次发给其抚恤金。
(一)属于军事系统之烈士,须取得军分区或师以上政治部之证明文件。
(二)属于地方系统之烈士,须取得县以上政府之证明文件。
(三)未取得以上(一)、(二)两款之证明文件,而确知其已经牺牲者,由区公署呈报县政府审核,给予抚恤。
第四条 根据荣军、荣工之残废等级,由边区政府分别颁发《革命荣誉军人证》,或《革命荣誉工作人员证》,并按年发给“荣誉金”或“抚恤金”。
(说明)参加工作或在校学习者,得享受荣誉金;退休者得享受抚恤金。
第五条 对于因残废而暂时不能重回部队或参加其他工作之荣军或荣工,得设立荣誉军人教养院(简称荣院)或荣誉军人教养队(简称荣誉队),给以一定时间的休养和学习,如残废过重,永久不能恢复参加工作或生产者,得养老终身。
第六条 荣军、荣工之残废状况,每年检查一次,如残废有所改变,则改变其等级;如消失者应换发出边区政府制定之“革命荣誉纪念证”。
第七条 年老人员由团以上之政治部,或县以上之机关正式申请,经边区政府核准颁发“革命年老人员优待证”后,得享受年老人员之优待。
第八条 荣军、荣工及年老人员退休者,发给一次生产安家补助费。
第九条 退休之年老人员及荣军或荣工,得按战勤条例享受减免战勤负担之待遇。
第十条 凡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或负伤致成残废者,由边区政府分别颁发“民兵民工光荣牺牲纪念证”,或“民兵民工荣誉证”。并分别享受抚恤。
第十一条 抚恤工作,由边区各级抚恤委员会办理之。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列之荣誉金、抚恤金、优待金、生产安家补助费、埋葬补助费等,及残废等级之标准均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之日施行。前颁“陕甘宁边区抚恤革命烈士、荣誉军人及优待革命年老人人员条例”即行作废。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