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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优待难民办法的布告

雷志华 李忠全


  (三)赈灾救济,优待移难民
  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优待难民办法的布告
  (1941年4月10日)
  查自边区施行民主政治与加强经济建设以来,人民生活已大为改善,邻境难民相率来归者颇多,本府曾于去年公布优待难民和贫民之决定,今年又复决定筹拨大批粮款,作为救济难民移民之用,划定移民地区,颁布移民布告,严令各级政府及原住地人民给予移来难民和移民以帮助与安置。近来移境难民甚多。而我各地政府,尚有不给难民以安置,不发动人民互助和老户排挤难民等现象,实属有违法令。值兹春耕春荒时机,诚为安置难民帮助难民垦殖重要时机,本府特此颁布优待难民办法十条,仰我全体党政军民一体周知遵行。
  此布
  主 席 林伯渠
  副 主 席 高自立
  民政厅长 刘景范
  附:
  优待难民办法
  一、凡从外地移住边区难民,各县政府应予登记,有组织的介绍到边府指定地区居住,如难民自愿到某地居住者听便,亦予登记介绍。
  二、经过各县登记介绍之难民,应由县府酌发路费。
  三、经过各县登记介绍之难民,应由各县发给介绍证,持证可通过边区沿路哨站不得留难。
  四、必须经过延安之难民,可介绍给民政厅或建设厅,登记安置。
  五、难民到达移民地后,应向当地政府报告,请求优待。
  六、各地政府对外来难民,应立即作以下之安置。
  1.分配住址及代找窑屋;
  2.帮助其解决食粮的困难;
  3.其愿耕地者,为其解决土地、籽种、农具的困难;
  4.其愿就工商及其他职业者,代为找寻职业并保护其利益;
  5.发动当地居民进行帮助与照顾。
  七、各地政府对新安置之难民,应做到以下之优待。
  1.分配土地窑屋,免征土地税(或救国公粮)二年,其租用私人土地者,租子减轻;
  2.新移难民第一年完全免除义务劳动,第二、第三两年减半负担义务劳动;
  3.凡愿从事其他职业者听便,政府并保护其利益;
  4.难民得享受一般居民同等之民主权利;
  5.难民中老弱无依者,应施以救济。
  八、凡对难民有以下违法行为者,应受到适当的处罚:
  1.各地政府对新来难民不问不闻者;
  2.老户排挤及欺凌难民者;
  3.对难民施行高利盘剥及敲诈行为者;
  4.其他违犯本府优待难民办法者。
  九、凡难民中有不守边区法令及有破坏边区行为者,应受处罚或驱逐之。
  十、边区内非受灾居民,自行移居者,不得享受本办法之优待。
  

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中共陕西省委党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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