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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一九三九年四月一日)
中央档案馆
兹制定《陕甘宁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条例》及《督导民众生产运动奖励条例》公布之。
此令
主 席 林伯渠
副主席 高自立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四月一日
* 本文按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油印件刊印。
陕甘宁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条例
第一条 凡属陕甘宁边区人民对于生产运动具有特殊成绩者,均得以本条例呈请奖励之。
第二条 奖励分四种如下:
甲、劳动英雄奖章或奖状。
乙、农具或耕牛。
丙、日常用品。
丁、奖金。
第三条 各农户凡具有以下成绩之一者,即得奖励之:
甲、一年中增加耕地面积十二亩以上者。
乙、发展牛或驴两头以上者。
丙、发展羊十五头以上者。
丁、开辟水田十亩以上者。
戊、在原有耕地上增加收成至百分之二十者。
己、植树六十株以上者。
庚、对其它副业发展有特殊成绩者。
辛、参加合作社股金至二十元以上者。
第四条 得奖多寡,按其成绩大小由边区政府决定之,只要具有第三条各项之一者,即可享应得之奖励。其成绩特优者,由政府特别给奖。
第五条 请奖期间自八月一日起至十一月止。发奖期间十二月一日起发完为止。
第六条 请奖手续,由请奖者报告乡政府,按第三条所列成绩审查确实登记后,由乡政府呈报区政府,区政府呈报县政府,县政府呈报边区政府。按级审核合格后,由边区政府分别等第奖励之。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
陕甘宁边区督导民众生产运动奖励条例
第一条 凡属各级政府、民众团体和其他参加领导民众生产运动之机关及其负责人,对于督导民众生产运动获有特殊成绩者,均得依本条例奖励之。
第二条 奖励分三种如下:
甲、奖状或奖旗。
乙、文化用品。
丙、现金。
第三条 奖励以乡为标准,凡在一乡之内具下列成绩之一者,即得呈请奖励之:
甲、比往年增加耕地面积百亩至三千亩者。
乙、发展水利百亩至五百亩者。
丙、植树六百株至两千株者。
丁、比原有牲畜数目发展五分之一至五分之四者。
戊、在原有耕地上增加收成百分之二十者。
己、建立五人以上之小手工业一处,而生产有成绩者。
庚、发展其他副业有成绩者。
第四条 凡在一区内,有三个乡以上,得到第三条之奖励或三个乡以下其所得成绩足与三个得奖乡之成绩相比者,该区即获得奖励。
第五条 凡在一县内,有三个区以上,得第四条之奖励或在三个区以下其所得成绩足与三个得奖区之成绩相比者,该县即获得奖励。
第六条 凡个人对于推动和领导民众生产运动起模范作用,有特殊成绩者,亦得呈请奖励之。
第七条 得奖多寡按其成绩大小由边区政府决定之。
第八条 审查及奖励得分两期举行,第一期从七月一日起到三十日,第二期从十一月一日起到三十日为请奖期间,以二期检查结果及收获之总和于十二月发奖。
第九条 呈请奖励之手续,由乡政府呈报区政府,区政府呈报县政府,县政府呈报边区政府,按级审核合格后,由边区政府奖励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