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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规则(草案)(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四日)

中央档案馆


  一、边区政府党团的任务
  (一)依据中央对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的精神,保证党对“三三制”政权的领导,统一党员在政权机关中的言论行动,把党的政策党的决定,依靠党团的努力,取得行政机关或民意机关的通过,把党的主张变成政府的主张,并使之见诸实行。
  (二)党团工作的中心,应当放在对政府工作的统一领导与掌握政策上,党团书记应当经常照顾全局,主动的去抓住重大问题(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提出讨论,不是被动应付,也不是把一切事务问题,都要提到党团会上去讨论。
  (三)边区政府的对外宣传,由党团统一管理,《解放日报》(党报)所发表关于边区政府政策的宣传及政权系统中党员对外发表涉及原则性的文章或演说,须先得党团同意,重要者还须得西北局同意,才能发表。
  * 本文按陕西省档案馆保存的手稿刊印。
  二、边区政府党团的组织及对西北局的关系
  (一)党团人数、人选及党团书记,由西北局就边区政府及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负责党员中指定,并呈请中央批准。
  (二)政府党团绝对服从西北局的领导,对西北局对政府工作的各种决议、决定或指示,必须在党团会上作出具体实施办法,坚决贯彻执行。如发生党团对西北局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请求西北局重新讨论,但在西北局未改变前,仍须坚决执行,不得任意搁置或擅自改变。
  (三)政府一切设施,凡有关于原则的、政策的、大政方针的问题,党团必须事先提出办法交西北局讨论通过后,方能在政府委员会或议会去提出。其有某种临时紧急处置来不及先向西北局请示的问题,也必须在事后立即向西北局报告,请求审查追认。至于一般的日常应执行的事务,不应事事都提到西北局去讨论。反对不理或一切依赖两种现象。
  (四)西北局对党团的指导,是着重在原则方针上,不干涉其细微,给党团在具体执行时,有灵活运用之余地。但党团绝对不能因此离开党的原则方针,自由行动。
  (五)党团书记经常参加西北局常委会,应当将政权工作中的情况,党的政策执行的情形,经常的迅速的向西北局反映,并定期向西北局报告党团的工作。
  (六)边区政府党团对专署县区乡党团,不发生直接指导关系,但西北局所收到各级党内关于政权工作的报告,可交党团参考和处理。
  三、党团对政府的领导方式
  (一)党团没有超越政权组织直接下命令下指示解决问题,强制党外人士服从的权利,他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自己党员的努力在政府会议或参议会中,说服非党人士得到通过,才能发生效力。
  (二)在党团万一没有说服参议会及政府的大多数,因而党团意见未被参议会及政府通过时,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仍须继续向非党人士进行说服工作,争取最后仍能通过。如果发现有党团同志因为自己的意见与西北局有分歧,因而不坚决执行西北局的决定,这是最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受到指斥与处分。
  (三)政权机关中党员,必须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倾听党外人士的意见,和他们一起共同商量问题与解决问题,共同遵守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体、下级服从上级的民主集中制。并须使党外人士有职有权,敢于说话,敢于负责。反对一切不遵重别人职权,不倾听别人意见,不与别人商量问题,一意孤行把持包办的现象。
  (四)党团对于政权中的非党人士,必须详细研究他们每个人的历史和特点,细心了解他们对人民对我党及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关心他们,政治上帮助他们,与他们建立公谊私交的关系。对于他们的错误意见及错误的措施,必须给予适当的批评与纠正,不能无原则的迁就,不能让其自由发展。这里必须正确掌握团结与斗争的原则。
  四、党团会议及党〔团〕内部的关系
  (一)党团每月要有定期的会议,由党团书记召集,议事日程及讨论参考材料,应尽可能于先数日送出,务使会议进行更有组织。
  (二)除定期会议外,如党团书记认为必要或根据某一部门负责党员之请求,经党团书记同意,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三)党团每次开会时间及议程,应通知西北局,如西北局认为必要时,得派人参加,同时党报(《解放日报》)主笔及总编辑可以出席政府党团会议,俾能正确掌握政府对外宣传方针。
  (四)参加党团的各部门负责干部,应当除开会时外,经常向党团书记反映该部门工作情况,并提供一切必须材料,凡有涉及政策的新的措施,必须先提交党团讨论,重要者还必须经西北局批准,方能提到政府委员会或参议会上去,在西北局与党团尚未决定的问题,只要是涉及原则方针的,党员不能随便表示态度。
  (五)党团内部要有民主的讨论,但一经决定,必须一致行动,不能有个人自由,不能对外发表不同的意见。
  五、党团对边区政府系统中党员的关系
  (一)党团对边区政府系统中各部门负责党员(只限于边区一级的),负有指导之责。他们应负[服]从党团的领导,在讨论到有关他们负责部门的工作时,应吸收其参加讨论。
  (二)关于要求全体一致行动的问题,党团可以召集扩大的会议,传达党委或党团的决定。
  (三)党团对于普通党员不必发生关系,如有意见可经过政府机关支部去解决。
  六、党团对支部关系
  (一)政府支部受西北局直属党委管理,但在政治上应接受政府党团指导。
  (二)党团的决议凡涉及要动员全支部党员执行者,应通知支部,支部必须执行。
  (三)支部无权干预各种行政工作,但支部要在群众中了解群众的问题、群众的意见和舆论,以及党员非党员的表现,及时通知党团和报告党委注意。
  (四)党团讨论某些问题,认为有[要]吸收支部负责人参加时,得召集之。
  (五)党团负责同志也应编入支部组织,过支部生活。
  七、严申党纪
  上面各种关系之规订,是保证党对“三三制”政权领导的必要条件,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犯,应受到党纪之严格制裁。
  八、附则
  (一)本规则在实行中如有应须增改之处,得由党团提出,请西北局批准。
  (二)专署、县、区、乡各级党团规则,得按照本规则原则具体制订。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央档案馆.—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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