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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工会会员与开除会员(1940.9.1)
悉根
吸收工会会员,必须要按照工会的组织原则,工会是一个阶级性的、有系统的、广泛的群众组织。在各工会的章程上已经明确的规定:“凡本厂职工,不论年龄、性别、党派、信仰、宗教、民族(汉奸、托匪除外)拥护本会章程者均得加入之。”但还有少数工会不按照工会章程去做;有的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例如“社会关系复杂、思想意识不很正确……”。就不能加入工会;甚至职员不能加入工会、学徒也不能加入工会,这是一种关门主义的错误。
工会是群众团体,又是党的组织——只要是一个劳动者,不剥削人,不压迫人的,不是汉奸托匪,不破坏工会组织的,能接受工会章程者,就可以加入工会。
关于职员学徒加入工会的问题,边区各工厂的职员,不但多数是工人任职的,而且他不能剥削工人,更不能压迫工人。他是与工人站在同一阶级,同一战线上的,除了智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区别,没有一点分别的。因此应当加入工会。学徒更不用说了,边区的学徒不是封建制度节奴隶式的学徒,他除了技术上与工人有区别外,对于社会的地位、政治、教育的权利,应该与工人是平等的;并且工会是教育工人的机关,而学徒对于学习上有他特殊的要求,所以学徒更应该加入工会。
另一方面说:工会是有一定的组织原则的,不是同业公会,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木匠就能加入木公所,铁匠就能加入铁公会,甚至于把徒刑未满的也拉进了工会,这是一种拉夫主口。介绍新会员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手续,个别谈话、考查等等——使他了解了工会的意义和组织,自愿地接受了工会的章程,再经组织委员的审查,是否有□夺公权等情——假使与工会章程完全合格者,填表登记,并经通过,才成为正式会员,
工会对于徒刑未满做工犯人的态度应该怎样?是在刑期内能安分守己而还没有至释放时期,经法院的许可,准其交保出狱,但在原判刑期未满前,还不能离开当地政府之所管地,仅得到了行动上部分的自由,并且没有公民权,因此不能加入工会。那末工会是否对他弃之不顾呢?那倒不然,工会应当负责教育他,帮助他了解与纠正错误,如果他能好好的生产,学习进步,确已改过自新者,工会应该帮助他,呈请法院,减少其刑期,恢复其公民权,再介绍入工会;假使他故态复萌,仍不改过,甚至还有不良行为时,工会得呈报法院,提回处理。
至于开除会员的方式与原则:开除会员,除了违犯抗日利益与破坏工会组织等严重问题外,较小的错误或不涉及会章的过失,应该采取说服、教育、劝告方式,至无可救药而必须开除会籍时,亦须慎重考虑,是否已有违犯工会章程的开除程度。例如会章上所规定的:“屡次违犯工会章程及决议者,吞没工会公款及其他贪污行为经审查确实者,无故三个月不缴会费者……”,有的工会关于开除会员常常不够开除会籍的条件,或不该开除会籍而开除者,例如:“与老百姓妇女打游击、欠了老百姓钱不还,生产一贯不积极,不遵守厂规,打架,骂人……,经过一般工人的同意把他会籍开除了。”这是工会章程代替了政府的法律,代替了工厂的劳动纪律。甚至还有说:某某工友意识观念不正确、生活散漫、不愿参加学习、工会募捐的时候他不出钱,动员工作他虽然参加了但不实际的干,有意见不向工会提在群众中间乱说……工会对他谈了几次话他还是“吊儿浪荡”,所以把他会籍开除了。我想这样开除会员是完全不对的。因为工会是负责教育工人的团体,工人有某些不良的倾向,应当好好来教育他,提高他的觉悟程度。但教育工人必须要认识对象,不要把工人看作一般化,都是思想观念很正确、生活很有规律;因为工人的社会历史不一样,文化程度不一致,所以生活不能一律,思想各有不同,这是工会教育工作的困难处,而且也是工会教育工作的所要努力处。觉悟程度有高低,还有不要把厂规、法律与工会章程混合起来,就是说,工人只要不违犯工会的章程,至于调戏妇女、欠债不还等,这应该由政府来处理。吵架、骂人、不遵守厂规,应该由厂部来处理。但这些问题并不是说工会完全不负责任,相反的,是工会教育工作的不够,其他如生活散漫、不愿学习、乱说闲话……也应当归咎于工会工作的不够深入。当然,有个别落后的,一时无法纠正,这是教育的方式问题,应当耐心、细心来教育他。如果有个别教育不行,说服、劝告仍作耳边风,遇到这种人,应该用群众的力量去影响他、推动他、教育他、批评他,而不是开除了他的会籍,就算万事大吉。假使他真正固执不化,甚至发展他的劣根性而违犯法律戒厂规时,那是他自陷泥坑。这时工会不但同意政府或厂部的处理,并且要把他所犯的错误,与厂部或政府处治他的情形,向全体工人公布,发动全体工人来讨论,这是一个实际的教育。
(《中国工人》第八期)
1940年9月1日出版
陕甘宁边区工人运动史料选编上册/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