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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录——回忆陕北党的活动情况*—2
崔田夫
创建和发展游击队
1929年六月,我们在5个村庄建立了党、团支部,发展了10多名党、团员,力量逐渐地强大起来。村头摊款时,我们进行了说理斗争,这次富人摊的多,穷苦人没有摊,发挥了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1930年七八月间,特委在绥德合龙山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各地代表有刘耀三、崔田夫和常立德等,特委书记赵伯平主持了会议。会议传达了立三路线,关于一省和数省首先胜利的精神,提出党、团合并,进行暴动等问题。会后,在立三路线的影响下,有些党组织遭到破坏。我们南区党组织工作始终未停顿,党、团员发展到五六十人,领导着丁家沟、十里铺、马家坬、李家寨以及清涧小岔子等地党的工作。
1931年形势非常紧张,党、团组织连遭破坏,组织不太健全,没有县委,只有几个区委。有些知识分子开始动摇,离开革命队伍,不参加革命斗争了,如我村的崔汉丁、崔得权、崔世元、崔曙光等人不工作了。在这种情况下,党要站住脚,必须要有自己的武装,要暴动。
1932年春,绥德各地党支部和清涧党的组织都由我区委领导,我是书记,张承忠是组织委员,崔正冉是宣传委员。我们经常向群众宣传,不纳粮草税,不给衙门汉鞋脚钱,与国民党政府、地主老财进行斗争。我们深深地感到没有武器不行,于是派张承忠找高朗亭、刘善忠的游击队。结果刘善忠被哥老会分子打死,高朗亭去清涧找马万里(惠世温),后马万里来绥德南区委谈了情况。我们将这一情况报告陕北特委,特委便派艾龙飞前去改组九支队,艾担任政委。马万里、崔正冉、韩生杰等都去九支队工作。是年冬特委书记赵伯平调走后,由马明方代理特委书记,派张承忠去一支队,马万里到清涧搞游击队工作。
1933年六月,陕北特委在佳县高起家坬召开扩大会议。当时陕北有6个区委:绥清区委、安定(今子长)区委,负责人是赵福祥;神府区委,负责人是贾怀光;吴堡区委、佳县区委,负责人是张达志、高长久;米指区委。各区委派人参加会议。绥清区委崔田夫、崔田民、唐洪澄参加了会议。陕北党、团特委参加会议的有马明方、毕维周、王兆卿、崔逢运、常学恭、马文瑞等人。大会由崔逢运作政治报告,马明方作特委工作报告。会议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决定在陕北开展游击战争,划分了3个游击区域,游击一支队、二支队、三支队分别活动于安定游击区、绥德游击区、神府游击区。会议决定成立贫农团、赤卫军等组织,发动群众进行斗争,提出分粮吃大户,不向地主纳粮款的口号。会议最后选举产生了党、团特委委员,除原来的7名委员外,又新增选4名委员:崔田夫、张达志、高长久、崔田民。当时有条原则,工农当书记,所以分工是:党特委书记崔田夫、马明方宣传、崔逢运组织兼秘书长、王兆卿军委、张达志农委、毕维周一支队政委,常学恭、高长久等为委员。团特委书记鲁贲(鲁学曾),马文瑞组织,崔田民宣传,候补委员赵福祥。
会后,马明方、马文瑞、常学恭、崔逢运、鲁贲留机关工作;崔田夫、崔田民、高朗亭去绥德工作;张达志、高长久在佳吴工作;王兆卿、毕维周去安定一支队工作。
王兆卿、毕维周去安定路过镇川堡时,董培义告密,王、毕等被国民党逮捕,一次枪毙6人。国民党军队又去特委机关姜兴庄逮捕马明方、马文瑞、常学恭等3人,经老大娘及时告诉,并进行掩护,3人安全离开姜兴庄。事件发生后,崔逢运、鲁贲两人去河北找北方局。我、马明方、马文瑞、张达志、高长久等同志在佳县召开了会议,决定特委机关搬到佳县,设在张达志、高长久的家中。会议研究决定:1、特委委员到各地继续传达扩大会议决议精神,整顿党的组织,发动群众进行斗争;2、去各地为特委活动经费;3、派马明方去安定整顿一支队,马文瑞去神府三支队工作,我去绥清二支队工作。我到绥德南区找到高朗亭的二支队,这时,铁茄坪、王家沟支部的9人,于八月十五日①去薛家峁镇杀了薛运通,搞到4个元宝,给特委送了两个,作为活动用费。不久,我回到特委机关,找到马明方、张达志、常学恭、高长久等,召开了会议,研究决定让常学恭去天津汇报工作,并准备成立特务队,由张达志负责,保护特委机关的安全(后因条件不成熟,未成立特务队),派高朗亭去神府三支队工作,我仍去绥清工作,马明方留住特委机关。
我到绥清的解家沟一带后,把一个大的支部分成3个:王家山村由王聚德负责,袁家沟村由白如冰负责,马家山村由唐洪澄负责,这些村都组织了赤卫军和贫农团。这时白如冰、张承忠回到清涧,谈到一支队失败后把枪埋了。我和白如冰、张承忠3人在袁家沟开了会,决定让张爱民、李向海等人去安定取枪,张承忠在王家山一带工作。不几日,张爱民他们带回一支队的9支枪,与白雪山、王聚德、张承忠等人,组织了赤卫军,于十二月初七②晚上去解家沟杀了9个半收款委员(1人未死)。从此,群众的斗争情绪更加高涨,自觉地要求参加红军游击队。不久,谢子长、王怀德、杨璞3人来到王家山、袁家沟一带,谢带四五支枪,又将原一支队的9支枪也送给谢,随后谢子长回安定恢复一支队去了。
*本文是中共榆林地委党史研究室根据崔田夫1943年3月写的自述和1959年1月11日的谈话记录等材料节录整理的,文内的“月份”均系阴历。
注释:
① 阴历八月十五日,即公历1933年10月4日。
② 阴历十二月初七,即公历1934年1月21日。
陕北革命根据地/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榆林地委党史研究室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