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语言文字全文图书

唐代“点籍样”制度初探——吐鲁番、敦煌两地出土“点籍样”文书的考察

作者:朱雷





  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葬区1963年至1965年众多的考古发掘与清理工作中,编号为64TAM35号的墓葬,无疑是令学人最为瞩目的一个唐墓。该墓出土文书经整理、编目,总计达41件之多。且大部分文书并非拆自利用“故纸”制作的死者服用之物,诸如冠、带、靴、鞋之类,而是多为营墓者有意识择其与死者生前经历有关之公、私文书,卷成一束,置于墓内。此种显示死者生前身份的做法,在吐鲁番出土墓葬之中,并不罕见。这就为我们保留了较为完整、内容丰富的文书资料。该墓所出如《武周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武周某年先漏后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以及本文将要探讨的《唐神龙三年西州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都是长达两米左右的卷子。以愚之管见,除了72TAM506号张无价墓因出土有纸棺、纸褥,而以文书众多且完整著名于世外,目前恐尚无与之匹敌的墓葬。
  承主持该墓发掘、并执笔撰写发掘简报的李征先生见告:由于灌溉渠水浸蚀,该墓行将崩塌,匆匆冒险抢救,未发现墓志及衣物疏。从出土文书所见,应为史玄政之墓无疑。李征先生多年从事吐鲁番地区田野考古发掘及研究工作,建树颇多。他的真知灼见,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了许多重要线索。
  据该墓出土文书中有关记载,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史玄政的经历如下:
  唐龙朔三年(663)任崇化乡里正;①
  唐咸亨五年(674)任竹秀武队队佐;②
  唐永淳元年(682)为西州高昌县委派下太平乡,巡检百姓按户等储粮事;③
  唐垂拱三年(687)以“前里正”身份管理逃户土地出租;④
  唐圣历元年(698)以“前官”身份管理“四角陶(萄)”。⑤
  这里是据文书中确有纪年者,择出排比,以见史玄政之经历。但因该墓无墓志及衣物疏,故不知其生卒年月。今欲据上引资料,作一初步推断。
  按唐制:
  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⑥
  上引文书既称史于咸亨五年任队佐,故必非是“残疾”明矣。则其于龙朔三年任里正时,至少已有18岁。又后11年,为咸亨五年,史玄政至少已有29岁。至迟于此时已从戎旅,任队佐。按唐制,唐府兵最基层编制单位为队,队有队正、队副,各为正九品下及从九品下。⑦队佐之名,不见史籍记载。但据该件文书,知必在队副之下,尚未入流,详考可见孙继民同志的文章。⑧又后8年,为永淳元年,史至少已有37岁。至迟此时史已退伍,故得为高昌县委派下太平乡巡检百姓按户等储粮事。又后5年,为武周垂拱三年,史至少已有42岁。史以其“前里正”身份管理逃户土地出租。因其在高宗龙朔三年前后曾任里正,故得称“前里正”。又后11年,为圣历元年,史至少已有53岁。史以“前官”身份管理“四角陶(萄)”。按“前官”,即唐户籍中脚注之“职资”,本指“前职前官”,或许史玄政身从戎旅,于咸亨五年任队佐之后,复得升迁,获有品秩,而又于永淳元年前(或当年)退伍,故得称“前官”。而此种人例为县司所用,分派执掌诸色杂事。同墓所出《武周载初元年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以及《武周某年先漏后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亦反映了史玄政曾因有“前官”身份,故于造“手实”及检查漏籍之“贱口”时,曾被临时委用。或许后至作“点籍样”时,复又以“前官”身份,为县司委用。
  然而此件“点籍样”作于唐中宗神龙三年(707),若以上之推测,则史于此时至少已有62岁。依唐制,身已入“老”。或许此时史犹被县司委用。又据唐制:
  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其远年,依次除。⑨
  设若“点籍样”之类,亦如州、县之户籍、手实、计帐,保留“五比”——15年,则至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后,方得剔除。若史玄政于此后方逝世,则至少已年逾77岁。如此高寿虽不无可能,但终属罕见。是故,亦可能随二次人葬者,置入墓内。吐鲁番地区晋唐古墓,多为合葬墓。所惜本墓发掘报告无有此项记载,上说纯属推测。
  据李征先生执笔撰写的发掘简报记载:本卷长达2.87米,用幅宽28.8厘米、幅长41.4厘米之白麻纸(此据李征先生见告)粘接成卷。卷上钤有长方形朱色篆文“高昌县之印”多方。⑩今据《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所收该件,知此件已断裂成9片,惟第一片保留最多,计字九十七行,钤印十五处;第二片剩字十一行,钤印二处;第三片剩字六行,钤印二处;第四片剩字十八行,钤印四处;第五片剩字三行;第六片剩字十三行,钤印三处;第七片、第八片各剩字二行;第九片剩字一行,总计剩字一百五十三行。凡保存完整之粘接缝背面,皆押署如下:
  高昌县……崇化乡……神龙三年点籍样……
  凡县乡名处,钤“高昌县之印”一方。明标作于神龙三年。片(一)之第三行记:
  3 户主大女张慈善年廿一 中女
  按“大女”之名,汉及北齐各有其特定含义,此处不作详考,留待另文专论之。今只指出唐西州手实、户籍之中,但凡年及丁、中之女性为户主者,皆称“户主大女”,犹敦煌所出沙州敦煌县籍中,凡未婚配之丁、中女性,皆称“中女”,各有特点。又,此条以二十一岁为“中”。按唐武德令,本以二十一岁成丁。后中宗神龙元年(705)五月,因韦后所奏,改为二十二岁成丁。至睿宗景云元年(710)七月,复改为二十一岁成丁。(11)故此处“中女”之制,亦是神龙元年五月改制之后的结果了。
  据李征先生鉴定,本件以白麻纸书写。格式谨严,粘接缝背均有押署,正、背两面多处钤有县印,为正式之公文书是无疑问的了。但亦有因“书手”及胥吏之疏忽,而有误漏之处,如片(一)之中:
  9 户主魏双尾年六十 老寡
  按唐西州户籍之惯例并参见本片之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五、六十七行,“户主”下脱“大女”二字。又同片:
  6 户主康义集年二 小男
  按唐制:始生为黄,四岁为小。(12)至神龙年间韦后奏改昔制,亦未曾改动“黄”、“小”。又同片:
  19 户主黄女安浮*(左口右知)台 年二 黄女
  此行所记,两岁为黄。足证前引康义集条所记必有讹误。又片(一):
  33户主何莫潘年八十职资
  而片(四)记:
  7 户主曹玄恪年卌九 职资队正
  两相比较,则前条只记身份为“职资”,显系漏记何色职官。
  此外,在统计一户总有口数上,明显存在错误之处,据片(一):
  24 户主康禄山 年卌九 白丁
  25 口大小总九(丁男一 丁妻一 中妻一*(外○里小男一) 小女一 黄男一 黄女一 中男一 丁妻一)
  按:此条所记总口数为9,但脚注中“小男一”已圈除,当不应记人总口数内。或许先统计时未圈除“小男一”,故总计9口。而于圈除之后,漏改总口数为8。又,内记“中男”口一。按本件特点,除户主外,户内丁、中男口,列于总口数后,书名、年及身份,如片(一):
  75 户主曹伏食年六十七
  76 口大小总八(老男二 丁妻一 小女二 中女一)
  77 丁弟尸罗年六十 白丁
  78 中男孙师年廿 中男
  此处“中男”一项另列出,而前引康禄山户内“中男”,只记入总口数之脚注内。又,本件“丁弟”、“中男”,亦不见于总口数脚注中。特别是尸罗年届六十,犹作“白丁”,与韦后所奏“入老”改为五十九不符。又据片(一),总口数下脚注诸项,先书各色口,下书数字,而片(二)之后诸片记载方式则改为先书数字,下书各色口。今列片(二)所记如下:
  4户主赵独立年卌三 白丁
  5 口大小总五(一丁男 一丁妻 一小女 一黄男 黄女一)
  7户主夏运达年卌八 丁品子
  8 口大小总四(一丁男 一丁妻 一小男 一小女)
  至于片(三)、片(四)、片(五)、片(六)、片(八)记载形式,均同于片(二)而异于片(一)。第5行所记“黄女一”反与同件中记载方式不一,而与片(一)同,这还是因为书手记载未能遵制而造成的结果。
  凡此种种漏误及不一致处,本件中尚可列出多条,此处不一一列举,另作校勘附于文后。在正式检点户籍的定簿中出现这种现象,似乎也可说明中宗朝吏治的败坏,诸项制度未能严格执行的实际情况。
  在浩瀚的文献中,我们还没有见到有关“点籍样”制度的任何记载。在众多的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迄今亦仅见此一件。日本学者土肥义和教授曾自英伦抄录出两件残片,经他拼合为一件,存字五行,考定为《唐天宝载间敦煌县受田簿》,土肥氏又进一步将该件与《唐神龙三年西州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联系起来,认为都是与“均田制”下土地还授有关而制定的。他还进一步推测,如将唐西州地区的给田文书由县一级进一步按户加以整理,就成为大英图书馆所见之天宝年间敦煌受田簿。(13)
  1985年日本学者池田温教授根据苏联《敦煌汉文文书资料集》第1卷所收文书断片,与土肥义和氏抄自英伦的文书断片进行拼对、考定,成为可确定先后关系的四个断片、共17行的天宝十载左右《敦煌县受田簿》,并根据他当时所能见到的神龙三年西州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的片断,与之相对照,认为:
  若只说结论性的见解,则点籍样在登载全部已受田亩数于各户的这一点上,似可理解为在本受田簿(按指敦煌县洪闰乡受田簿)上也是基本相同的。点籍样在每户注记全口数及各个丁、中情况这一点上,则比之天宝受田簿的记载详细,这种不同,表示了8世纪初的西州与8世纪后半期的沙州的土地制度差异。若省去此户内之口数及各口具体情况的注记则此两种书式几乎完全相符合。(14)
  在该文的注(23)中,池田氏更直接指出:
  高昌县之神龙点籍样与敦煌县天宝受田簿相比较,后者简单化、形式化。(15)
  很显然,在这里强调二者“书式”基本上是一致的,池田氏与土肥氏的意见是相同的。
  厦门大学杨际平同志在1987年撰文探讨土肥义和教授的论文,指出:
  关于天宝至德间敦煌洪闰等乡丁口田簿与神龙三年高昌崇化乡点籍样文书的性质问题,我们以为此两件文书着重登载的只是丁中而非全部应受田口。因此,与其说此类文书与授田有关,勿如说与租赋役负担方面的考虑有关。(16)
  最后,他还特别指出神龙三年点籍样:
  从其突出丁中情况来看,似乎不是为了土地还授,而是出于赋役方面的需要。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的出版,公布了《唐神龙三年西州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的全部录文,池田温教授就此作了系统研究,指出:
  所谓点,是加以核查之意,当时有点兵、点充、检点、简点等辞被使用。点籍似乎是意味着对户籍加以核查、核对户籍之意。样是标本。这点籍样可能是就州县管下的全部户籍,作为进行核查的准备,在崇化乡等地作成点籍样而保管于高昌县的文书。把户主及户内的不同类别的全部人口数、户内的丁男和一部分中男合起来已经给田数,以一定的书式列记的本文书,我认为它在浩瀚的户籍中,可以远为简便地利用于户口的统计、征税、征兵及给田等诸项民政,能够在神龙三年中,在推动改革县政中,起重大作用。(17)
  以上三家的意见,如果归纳起来,在把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与天宝年间敦煌县洪闰乡给田簿视作基本上是同一类型文书这一点上,持一致的看法。但在制定这类文书的直接目的与用途上,土肥义和教授强调的是与“均田制”下土地还授有关;杨际平同志则认为是“与租赋负担”有关;池田温既研究了二者之间大同小异处以及产生的原因外,又重点考察了“点籍样”,指出是为了“远为简便地利用于户口统计、征税、征兵及给田等诸项民政”,并起到了“推动改革县政”的重大作用。他们三位学者在资料的挖掘、补充以及考定、对比研究上的成果,为进一步探讨这种不见于史籍记载的“点籍样”制度做出了贡献。笔者在参加整理吐鲁番出土文书过程中,即已接触到“点籍样”文书,因而有意于探其究竟。复于1983年9月,在东京日本唐史学者欢迎宴会上,听到土肥义和教授介绍其在英伦之新发现及研究成果,颇受启发,深感“点籍样”制度非是西州所独有。在这里,笔者将在他们三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点籍样”制度的用途及产生时代。
  “样”字本意为式样、模样,也即指一定的标准而言。今试举例如下:
  度样:
  (北齐苏琼为南清河太守)又蚕月预下绵、绢度样于部内,其兵赋次第,并立明式。(18)
  此处“度样”,为丝织物之幅宽及长度的规定,应是作为纳调时之法定标准,于营蚕时即下达民间,使之按此“度样”纺织。
  输籍定样:
  (隋文帝世)高熲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19)
  此处所言,为防官吏徇私舞弊,作假文帐,而难以检查,故作一划定户等之标准——“样”,颁行全国。
  明堂图样:
  (宇文恺于隋炀帝时)迁将作大匠……自永嘉之乱,明堂废绝。隋有天下,将复古制。议者纷然,皆不能决。(恺)博考群籍,奏《明堂议》……其样以木为之。(20)
  此处所言,即本传后所云撰《明堂图议》2卷事。“其样以木为之”,应即按所考制度,再以木材制成“明堂”模型,如今残存清“式样雷”所遗木制清官模型。
  凤阁舍人样:
  (武周)圣历中,车驾在三阳宫。御史大夫杨再思、太子左庶子王方庆为东都留守,引(徐)坚为判官,表奏专以委之……方庆深善之。又赏其文章典实,常称曰:“掌纶诰之选也。”再思亦曰:“此凤阁舍人样。”(21)
  按武则天光宅元年(684)九月,改中书省名为凤阁。(22)中书舍人本掌“制诰”。(23)徐坚本传学之士,“文章典实”,既为判官,专掌表奏,为杨、王所赞赏,蒙二人誉为专掌“纶诰”之中书舍人榜样。
  钱样:
  武太后长安中,又令悬样于市,令百姓依样用钱。(24)
  此盖言高宗之世,“私铸更多,钱复滥恶”,(25)至武周世更炽。故武则天为杜绝私铸恶钱的流通,于商品交换场所——市中悬挂法定货币,照此标准,方能行用。
  天上样:
  去年中使宣口敕,天上取样人间织。(26)
  此白香山言“缭绫”为珍贵丝织物,唯有按天上神仙所织式样,人间方可织出。
  襄样:
  初襄有髤器,天下以为法。至(于)頔骄蹇,故方帅不法者,号“襄样节度”。(27)
  按《唐国史补》云:“襄州人善为漆器,天下取法,谓之襄样。”即言襄州之漆器精美,为天下之榜样。贞元中,于頔拜襄州刺史、山南东道节度使,在镇贪残跋扈,故时人称“方帅不法”有类于頔者,为“襄样节度”。
  字样:
  唐玄度《九经字样》一卷。(28)
  此处所言玄度之撰,当为《九经》之标准书体。
  由上所列举之种种资料,可见“样”即是式样、模样,都是指一特定事物的标准。那么本件“点籍样”也即指“点籍”的标准了。
  “点”,也即“简点”,或作“检点”。在实际书写过程中,亦有分作“简”、“点”,取其一而用,但都含有检查、核对之意。今举例如后:
  武德九年十一月,简点使左仆射封德彝等,以中男十八以上,简取入军。敕旨已出,给事中魏徵执奏不可。上(唐太宗)怒,乃召徵,作色谓:“中男若实小,自不点入军。若实大,是其诈妄,依式点入,于理何嫌?”徵正色谓曰:“若次男以上,并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29)
  此处所言,为以“简点使”将18岁以上中男“简取”(或谓“点”)入军事。又见吐鲁番阿斯塔那334号墓出土《唐龙朔某年故右戎卫□□府队副刀住住墓志》,内记高宗龙朔二年(663)*(左风右日)海道征行时:
  简点立样,选□□补之□□府队副。(30)
  此处所言,是府兵出征时,经过“简点”,把应从戎旅之卫士编造名册,即征人名籍。《木兰辞》云:
  昨夜见军帖,可汗大点兵。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31)
  此处所言经“点兵”后所立“军帖”、“军书”,应即前引墓志所记,经“简点”后所立之“样”。12卷之说,盖文学作品之夸张,举其成数而言其多,不可更改爷名耳。
  本件既已明标“点籍样”,即应是经过简点“籍”之后所立的“样”了。“籍”字从字面上可见应指“户籍”,但这是不够的,还应从其内容去考察与“户籍”的关系。本件背部粘接缝处作:
  ……高昌县……崇化乡……神龙三年点籍样……
  县、乡名处钤“高昌县之印”各一方。为了有所比较,今再引若干“户籍”背部粘接缝处押署及钤印如下:
  一、《唐咸亨二年(671)西州高昌县某乡籍》:
  1……□□□……□□□……咸亨二年……
  2……高昌县……□□□……□□□□□(32)
  第1行纪年处及第2行县名处,钤“高昌县之印”各一方,余残破处不见文字及印。此引二行虽有残破,但尚可据之复原为:
  ……高昌县……□□乡……咸亨二年籍……
  二、《武周大足元年(701)西州柳中县某乡籍》:
  1……□□□……□□□……□□□□□(33)
  第1行纪年处及第2行县名处,钤“柳中县之印”各一方。虽两行均多破残,亦可据之复原为:
  ……柳中县……□□乡……大足元年籍……
  按唐制规定户籍制作:
  乡别为卷……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34)
  “某县”之下,当脱“某乡”二字。又,出土西州之户籍仅例书某县某乡某年籍,不书州名,与敦煌所出沙州敦煌县籍不同,池田温教授于西、沙二州籍之异同处已有专论,(35)此处不一一引证。总之,西州籍之粘接缝处背部注记及用印,基本同于上述制度。今以“神龙三年点籍样”与之相比较,设若剔除“点”、“样”二字,仅保留一“籍”字,则可视为“户籍”的粘接缝注记。此种制度亦为防范割裂篡改、“作假文帐”的舞弊行为。由此亦可见“点籍样”与“户籍”的关系。
  又片(一)中见有如下记载:
  11 户主大女陈思香年卌 丁寡
  12 口大小总三 丁寡一 丁女一 黄女一
  13 右件户括附田宅并未给受
  如此之类“括附”户,总计达9户之多。此种记载方式,亦见于池田温教授定作大约是武周大足元年(701)之西州某县残籍中。该件作:
  拙文关于两种写本《燕子赋》的探讨中,已考第2行应是:
  右件户括附田宅并未给受(36)均指新经“括附”上籍之户,尚未按“均田令”授予永业、口分及园、宅之地。由此亦可见“点籍样”与“户籍”之密切关系。
  又片(一)行43、44记:
  43 户主康迦卫年五十七 卫士
  44 右件户逃满十年田宅并退入还公
  这里表示当时“逃户”逋逃落籍后,旧贯户籍尚保留10年,逾限不归,即行剔除旧贯户籍,原按“均田令”所受田宅之地,全部“还公”。不再如前引《唐垂拱三年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所记,逃人地由里正负责出租,所收租价,用充逃人赋税。(37)此亦是“户籍”所应记载之项目。
  本件于户主一项,详记名、年、身份及疾状。户内男口之丁、中成员,除记名、年及身份外,名上例书与户主之关系。至于其他户内成员,全部女口及男口之老、小、黄,只在总口数下脚注内作一分类统计,不书名、年及身份。前种记载,同于户籍记载形式。后种情况,亦与户籍有关。今试以吐鲁番所出《唐总章元年帐后柳中县籍》片(二)康相怀户为例;
  4户主康相怀年陆拾贰岁 老男 课户见输
  5妻孙年陆拾叁岁 老男妻
  6男海达年叁拾岁 卫士
  7达妻唐年叁拾岁 卫士妻
  8达女冬鼠年叁岁 黄女 总章元年帐后附
  9□□子年贰拾壹岁 □□
  10男惠俊年拾叁岁 小男
  11男达子年拾壹岁 小男(38)
  此户籍若按“点籍样”制度改作,应写作:
  户主康相怀年六十二 老男
  口大小总八 (老男一 老男妻一 丁男二 丁妻一 小男一 黄男一 黄女一)
  丁男海达年卅 卫士
  丁男□子年廿一 □□
  按原户籍第11行后已阙,故不明是否尚有其他成员及已受田数。又第9行所记“子”字前有阙,今姑以名有“子”字者作男性,计入丁男项内。今若据此籍而作“点籍样”,则背部粘接缝处押署印记当应改为:
  ……高昌县……□□乡……总章×年点籍样……
  据上所考,无疑可见“点籍样”是据简点户籍后所作之文簿。
  这里要指出的是,“点籍样”制作的一个特点在于:凡一户内,除户主一项,必写明其名、年及身份,若一户内诸成员,诸女口及男口中之黄、小、老口,只在总口数统计项内,分别统计,如作“老男”若干,“小男(女)”若干、“黄男(女)”若干。而户内成员中之丁、中男口,例于总口数后分别写明名、年及身份。今以片(一)所记列于后:
  35丁男秃子年卅六 卫士
  36丁男安宝年卅五 丁品子
  40丁男射毗年卅七 卫士
  41丁侄男婆解盆年五十 卫士
  62丁弟僧奴卌二 卫士
  77丁弟尸罗年六十 白丁
  78中男孙师年廿 中男
  97丁男难及年卌 卫士
  在片(四)中,所见亦同:
  18 中男文师年十九(下残)
  在片(六)中,所见亦同:
  2丁弟技(枝?)*(左豆右斤)□卅二(下残)
  何以在“点籍样”中重视户内成员之丁、中男口,在总口数后尚专项列出,首注与户主之关系,次书名、年及身份?以愚管见,当应与承担赋役剥削以及“均田制”有关。作为一县之长的县令,其职责明载于令文中:
  若五九(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谓残疾、废残、笃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39)
  这里规定县令“皆亲自注定”的内容,包含了貌定年龄中的“十九”,是为提前重视貌定“进丁”的准备,同时还得注意掌握一县之内的“中、丁”男口多少。作为“成丁”,既要按制受田,并要承担全部赋役剥削及兵役。而18岁以上“中男”除按制受田外,也要承担部分徭役。有关丁、中男受田及承担赋役情况,笔者在《唐代“手实”制度杂识》一文中,已有详考,(40)此处不再赘述。总之,封建国家为保证全部赋役剥削及兵源,为执行“均田制”,就必须严格控制人户中的丁、中男口。因而在“点籍样”中,对一户之内,除户主之外,但凡户内成员中的丁、中男口另列专项,详书名、年及身份而不同于女口及男口中的黄、小、老口,也就是意料中事了。
  目前我们只是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见到一份神龙三年“点籍样”,为西州高昌县崇化乡安乐等里的残件。此外,在众多的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还不曾见过类似的文书。在过去所刊布的敦煌莫高窟出土文书中,亦未曾见过类似的文书。1983年,日本土肥义和教授刊布其抄自大英博物馆、编号为S.8387、S.9487两残片,经土肥教授拼合,并考定为唐玄宗天宝年间所作《敦煌县受田簿》残卷。1985年池田温教授又据丘古耶夫斯基文书残卷,经过考定拼合,成为4个断片、共17行字的残卷。今抄录如下:
  上件录文片③上加盖有“敦煌县之印”,粘接缝背面押一“元”字,后一点与西州高昌县崇化乡神龙三年点籍样押署不同。“元”字曾是造簿者所押,但用意同样在于防范割裂作假。洪闰乡为敦煌县下属一乡,在敦煌所出唐代敦煌县文书中,常见此名。既有乡名,后钤有县印,知是敦煌县所制定的正式文簿无疑。土肥义和教授根据其上称“载”而不用“年”,定为唐玄宗天宝年间之文书,池田温教授又详考为唐天宝十载左右的文书。(41)笔者试在土肥氏、池田氏研究基础上,以之与《唐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作一比较,提出不成熟的看法。
  神龙三年崇化乡“点籍样”之主要特点依然是以“乡别为卷”,一如户籍。其内再按“里”统计,标出里名。各户记载简点内容如下:
  户主名、年、身份
  口大小总若干(户内成员男女口按老、丁、中、小、黄各若干)
  丁男(首书与户主关系,次书名、年及身份)
  中男(亦同丁男之例)
  合已受田若干亩
  敦煌县洪闰乡“授田簿”中,片①中张女女及邓仙岩两户主皆为“中女”,知家无男口,石玉树户因石身份不明,暂可不论。片②缺名户主身为“小女”,故家无男口自不待辩。片③梁奉贞后已缺,无可考。片④张崇进年仅廿五,故户内必无“丁”、“中”之男。唯片③之梁思节户,明确记载有一子为“丁男”。片④宋难陀户后一行虽有残,但据残存一“元”字,可推知必为一男口无疑。今仅此可推知其统计书写格式为:
  户(主)姓名年龄 身份
  男(丁、中?)名年龄 身份
  受田若干亩
  “户梁思节”前书乡名,应是该乡简点之首户,故其后“户梁奉贞”上不再书乡名。梁思节户内,仅户主及男元谏有名、年及身份记载,不见“口大小总”若干一项。而在神龙三年崇化乡“点籍样”中除户内仅一口,不作“口大小总”若干一项外,凡户内有两口以上者,均作出总口数专项记载。此外,如前者书“户主”,后者仅书“户”;家内成员名上仅书与户主关系,而不书“丁”、“中”;已受土地一项,前者书“合已受田”若干,后者仅书“受田”若干。在身份一项,前者仅书“勋官”,不记何色。如片(一)所记:
  95 户主安善才年五十 勋官而后件梁思节直书作“上柱国”。表明二者从形式、记载内容,以及专门用语上,均有所不同。
  但从主要记载来看,又有共同之处。二者均重视户主及户内丁(中)男的详细记载。而对不承担赋役及按制受田的女口、男口中的老、小、黄,前者中表现为仅在总口数内作脚注,后者因残甚,梁思节一户虽完整,却不见女口等的统计,或许该户内本无女口等。但其余诸户必有女口等,而因不承担赋役及按制受田,故略而不计。此外,两件中均注明“已受”田数。从而表明此两件文书在简点户籍,尤其重视丁男、重视统计已受田数上,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我们根据敦煌藏经洞中出土的这份文书,认为直到玄宗天宝年间,敦煌县依然施行过制定“点籍样”的制度,不能说是没有根据的了。
  诚然,这两件出自不同地区,又非同一时期的文簿,存在前面所列举的相异之处。我们知道唐朝虽然颁布了统一的户籍制度,但出土的西州、沙州户籍文书在书写形式中,依然存在差别,池田温教授曾作了专门的研究。(42)既然敦煌洪闰乡之“点籍样”是据敦煌县洪闰乡籍简点后所作,也必然反映了沙州籍不同于西州籍的特点,如有勋位,只书何色勋官。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正如池田温教授指出的,8世纪初到8世纪中叶,其间至少相距半个世纪,故应考虑到此间的变化。池田温教授研究过7世纪末至8世纪中叶,也即武周至天宝年间的户籍制作的演变。(43)那么“点籍样”形式的变化也就不足为怪了。由上可见,“点籍样”制度在西、沙二州均施行过。但这一制度始于何时?是否中宗神龙三年首次施行?这一点在史籍中是没有记载的。只是在吐鲁番出土的《武周大足元年(701)西州某县男智力等户残籍》中,见到了某些痕迹。今摘抄有关部分如下:
  上引第2行应是一阙名户主,第3、4两行应是该户户内成员。拙稿有关两种写本《燕子赋》的探讨中,已考第2行脚注阙文,可补作:
  圣历元年帐后括附
  而第4行脚注阙文,可依第3行补作:
  圣历二年帐后点入
  同时指出应是在圣历元年作计帐后,武则天派括逃御史至诸州,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括客”统一行动。该户主被“括附”入籍。但其家内成员仅见二人是在圣历二年造“计帐”后被“点入”。可见“括附”与“点入”非是一年之事。勿论以“括”还是“点”的形式出现,都是在于把浮逃户重新登上户籍,这在所引西州大足元年残籍中,得到了证实。但事过一年,何以又有“点”之举?可能就在圣历元年作计帐后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括客”,次年同时对户籍进行“简点”,清查人口,以巩固“括客”成果,就在“简点”此一阙名户时,发现户主虽新经“括附”,但户内尚有口未附入户籍,故经“简点”附籍后加脚注,说明于何时“点入”。在下一次大足元年造籍时,完整地保留了这个记载。据此推测,很可能在武周圣历三年(五月后改久视元年)就施行了“点籍”制度。只是作为“点籍样”文书没能找到,而是从户籍中原脚注一项,看到了这个制度施行的某些痕迹。
  又按,神龙三年至九月改元景龙。崇化乡神龙三年“点籍样”必作于此年九月前。又是年干支为丁未。按唐制三年造户籍:
  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44)
  神龙三年正值造户籍之年。又造籍:
  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三月三十日纳讫。(45)
  如是年造籍,当毕于三月。为何此后(九月前)复又造“点籍样”?
  一种可能,则是神龙三年未遵制造新籍,而将旧籍经“简点”,作出“点籍样”,以此为准。从目前敦煌、吐鲁番两地出土唐户籍中,尚未发现中宗时期的户籍。所见中宗朝以前最近年份的户籍,是前引《武周大足元年西州某县男智力等户残籍》(46)及《武周大足元年(701)西州柳中县残籍》、(47)《武周大足元年(701)沙州敦煌县效谷乡残籍》。距中宗朝以后最近年份之户籍则有《唐先天二年(713)沙州敦煌县平康乡残籍》。(48)在《朝野佥载》中,则有如下记载:
  景龙末……杜鹏举时尉济源县,为府召至洛城修籍。(49)
  按景龙四年六月,安乐公主与韦后合谋,毒杀中宗,立温王李重茂为帝,改元唐隆。(50)是年干支为庚戌,正值造籍之年。故杜鹏举虽身为济源县尉,因造籍事烦,亦被临时召赴洛阳,参预修籍。事实上,很难设想自武周大足元年后,直至景龙四年方始修籍。因此上说恐尚属妄断,难于成立。
  另一种可能则是中宗朝,韦后及安乐公主操持政局,中宗亦本一庸主,政治腐败,制度废弛,逃亡问题严重。就在神龙二年(706)遣十道使巡察风俗诏中,也讲到当时:
  贪官傲吏,屡黩于爰书,失职流亡,几沦于版籍。(51)
  表明当时浮逃脱籍现象严重,而官吏不遵法制,户籍不实。神龙三年虽复遵制造籍,然犹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故于是年三月造籍之后,复又迅即下令“简点”户籍,作“点籍样”。以愚所见,此说较前说似为有据,然因缺乏可引证之史籍及出土文书,亦只能聊备一说。
  至于敦煌地区的情况,池田温教授在他的《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一书第三章中,专有“天宝敦煌籍中所出现的伪滥倾向”一节,根据敦煌县龙勒乡天宝六载籍以及大量文献资料,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他指出:
  在本籍中显示出伪籍在量与质的方面,都显著地增大和深化。
  本籍的伪滥是明示天宝时代籍帐松弛的显著之例。
  根据这份历史背景材料,我们把天宝年间敦煌县洪闰等乡残卷视作为针对该县户籍伪滥的现状,进行整顿,从而制作《天宝某载敦煌县洪闰诸乡点籍样》,也不是毫无根据的吧。池田温教授还指出其作伪的后果现象之一,就是“男女数的不均衡”,“本籍(按指天宝六载敦煌县龙勒乡籍)从全体看”,“女口为男口的三倍”。从洪闰乡籍中所见残存的八户中,能判明户主性别的七户,就有三户户主为“中女”及“小女”,这不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敦煌的现实吗?而这份“点籍样”中,如同西州高昌县崇化乡的“点籍样”一样,在除户主的记载外,还要记载户内男丁(或中男)名、年及身份,不正是要解决“伪滥”所造成的后果、从而保证应承担赋役的男口的增加吗?
  综前所考,“点籍样”应是对“户籍”进行“简点”之后,所作出之定簿。唐自高宗世后,农民逃亡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至武周世更为炽烈,这不仅影响到封建国家赋税收入及兵源,同时发展成“光火大贼”,严重影响到封建国家的统治。在武周圣历二年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括客”统一行动,此后亦屡有“括客”之举,直到玄宗开元年间,又用宇文融的建议,复进行“括客”。在拙文有关两种写本《燕子赋》的考察中,已有详考。此外,尚有年常之“团貌”,每年一造的“手实”,三年一造的“户籍”,但并不能遏制农民的逃亡。武则天在圣历元年行“括客”之制,据吐鲁番所出《武周长安三年敦煌县典阴永牒》所见,在圣历元年后五年,负责“括户”的“括户采访使”还存在,逃户还以种种方式逃避“括”还旧贯。所以很可能在圣历二年,就在“括客”同时,对户籍进行了“简点”。其作用固然是整顿核查全部户籍,也同样将“简点”时查出的“漏口”之类重新登附于户籍之中。出现在前引大足元年籍中,一户之内既有“圣历元年帐后括附”的记载,复又有“圣历二年帐后点入”的记载,应是“括客”后复又“简点”户籍的结果吧。在吐鲁番出土之《唐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以及敦煌出土的《唐天宝年间敦煌县洪闰等乡点籍样》中得以窥见其制之全貌,同时从中了解到“简点”户籍之重点在于一户之内的丁、中男口,从而知道此制目的还是在于控制应向国家承担全部赋役及兵役的丁男以及部分承担赋役的中男。土肥义和教授及池田温教授所发掘的敦煌洪闰乡天宝年间残文书,虽与神龙三年崇化乡之“点籍样”确有不同之处,但除了地区性的差别与时代变化所造成的不同之处,其余主要方面,依然相同。从而表明直到天宝年间,敦煌县仍行过“点籍样”之制。或许这种“简点”户籍、制作“点籍样”的制度,毕竟不同于经常性的“手实”与“户籍”,故而在出土文书中亦属罕见。
  如唐人所云:
  夫籍者,所以编户口,计租税耳。(52)
  为了保证户籍的准确性,除了传统的一套制度化的管理户籍办法外,在必要时也将采取某些临时性的检籍措施。这就是“点籍样”制度产生的原因。它的直接目的在于核查户籍,尤其是丁、中男口,其结果,势必有利于诸种赋税徭役的征收及土地授与。
  由于史料及出土文书的缺乏,更因笔者水平有限,缺乏深入研究,只能提出一些肤浅的意见。这一问题的解决,还寄望于今后吐鲁番地区新的考古成果的出现,而对这一点我们是深信无疑的。
  附录
  《唐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校勘记:
  (一)
  2右件户
  按:据后所载,知“户”下尚有阙文,故应加“*”号
  6户主康义集年二 小男
  按:据前考,知“小男”为“黄男”之误。
  9户主魏双尾年六十 老寡
  按:“户主”下脱“大女”二字。
  21户主李丑奴年五 小男
  22安乐里
  23右件户括附田宅并未给受
  按:“点籍样”一如户籍,“乡别为卷”,乡内诸户,又按“里”分列。此处第22行安乐里不作于第21行前,亦必作于第23行后,断无书于此处之理,故必有误。
  25口大小总九(丁男一 丁妻一 中妻一 *(外○里小男一)小女一 黄男一 黄女一 中男一 丁妾一)
  按:总口数为9,然脚注内“小男一”已圈除,则总口数为8,或许原统计为9,包括“小男一”,后虽圈除,但漏改总口数。又,有“中男一”,按“点籍样”制度,中男亦如丁男、户主,另列出,书名、年及身份,此处有漏。
  28口大小总八(丁男一 丁妻一 小男二 小女一 黄男二)
  按:总口数为8,然据脚注统计为7,故必有误。
  33户主何莫潘年八十 职资
  按:据片(四)7行“职资”下脱记衔名。
  38 户主康阿子年六十二 废疾
  39 口大小总九(老男一 老男妻一 丁男二 老寡一 丁女三 小女三)
  按:“废疾”二字上当脱“老男”二字。又总口数为9,然据脚注统计,则有11口。故必有误。
  46口大小总八(小男一 寡妻一 中女一 丁女二 黄男二)
  按:总口数为8,然据脚注统计,则仅七口,故必有误。
  58口大小总三(老男一 老男妻 小女一)
  按:“老男妻”下当脱一“一”字。
  65口大小总五(丁男 寡妻一 丁妻一 小男一 丁寡一)
  按:“丁男”下脱一“一”字。
  75户主曹伏食年六十七
  76口大小总八(老男二 丁妻一 小女二 中女一)
  77丁弟尸罗年六十 白丁
  78中男孙师年廿 中男。
  按:户主名:年下,当脱身份一项记载。又总口数为8,脚注所记,仅得6口之数。然后记丁弟、中男各一口,知脚注处漏记“丁男一”、“中男一”。
  81口大小总七 丁男
  按:此处总口数为7,然脚注仅记“丁男”二字,故此处必有漏脱。
  (四)
  16 户主焦僧住年卌三卫士。
  按:此处户主作“焦”姓。然今所见吐鲁番出土十六国时期至唐代文书中,从未见有“焦”姓者。以愚所见,在出土文书中,凡“侯”字,例书作“矦”,若不细审,易误作“焦”。故此“焦”必为“侯”之误。
  补记:池田温教授《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一书中,考户籍制度之变化,指出唐开元年间始加强卫士、勋官脚注记载,如何年点充卫士何年得勋官。故文中所引《武周大足元年西州某县男智力等户残籍》中的“圣历二年帐后点入”之“点入”,非同开元之卫士“点入”。
  (原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注释:
  ①64TAM35:23《唐西州高昌县崇化乡县里正史玄政纳龙朔三年粮抄》,载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387页,文物出版社1986版。
  ②64TAM35:30《唐咸亨五年张君君领当队器仗等抄》。
  ③64TAM35:24《唐永淳元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
  ④TAM35:20《唐垂拱三年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
  ⑤64TAM35:40(a)《圣历元年前官史玄政牒为四角官萄已役未役人夫及车牛事》。
  ⑥《通典》卷三《食货典·乡党》。十通本。
  ⑦《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中华书局标点本。
  ⑧孙继民:《跋<唐垂拱四年队佐张玄泰牒为通当队队陪事>》,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⑨《大唐六典》卷二户部郎中员外郎条,日本广池学园本,第65页。又《通典》卷三、《旧唐书》卷四八所载亦同。
  ⑩李征执笔:《吐鲁番县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发掘简报》,载《文物》1973年第10期。
  (11)《通典》卷七《食货七·丁中》。《十通》本。
  (12)《大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13)土肥义和:《唐天宝年代敦煌县受田簿断简考——与田土的还受问题相关连》,载《阪本太郎博士颂寿纪念日本史学论集》上卷,吉川弘文馆1983年版;《唐代均田制下敦煌地区的田土还授问题——大英图书馆藏“天宝载间敦煌县受田簿”》,载《唐代研究报告集V集》,刀水书房1984年6月版。
  (14)池田温:《唐代敦煌均田制考察之一——围绕天宝后期敦煌县田簿》,载《东洋学报》第66卷第一、二、三、四号《东洋文库创立六十周年纪年特辑号》。
  (15)同上,注(23)。
  (16)杨际平:《敦煌出土经济文书杂考(三题)》,载厦门大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17)池田温:《关于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载《中国古代的法与社会——栗原先生古稀纪念论集》,1988年汲古书院版。
  (18)《北齐书》卷四六《苏琼传》,第644页,中华书局标点本。《北史》卷八六《苏琼传》,中华书局标点本。
  (19)《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第681页,中华书局标点本。
  (20)《隋书》卷六八《宇文恺传》,中华书局标点本作“奏《明堂议表》曰……”按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4年版)作“奏《明堂议》,表曰……”又前引《隋书》本传末云其所撰,有《明堂图议二卷》。中华书局标点本《北史》卷六〇《宇文贵传附子恺传》亦作《明堂图议二卷》,故知所奏《明堂议》应即《明堂图议》。
  (21)《旧唐书》卷一〇二《徐坚传》,第3175页。《新唐书》卷一九九《儒学·徐齐耼传附子坚传》,第5662页,中华书局标点本。
  (22)《旧唐书》卷六《则天皇后》,《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条。
  (23)《大唐六典》卷九中书舍人条。
  (24)《通典》卷九《食货·钱币下》,十通本。
  (25)《旧唐书》卷四八《食货上》。
  (26)《全唐诗》卷四二七白居易《缭绫》。
  (27)《新唐书》卷一七二《于頔传》,第5200页。
  (28)《新唐书》卷五七《艺文志》。
  (29)《唐会要》卷八五《杂录》,中华书局1955年版。按《贞观政要》卷二《纳谏第五附直谏》,将此条置于贞观三年事后,贞观五年事前。《资治通鉴》卷一九一亦同《唐会要》,而置于武德九年十二月己巳事后。此事当在玄武门之变后,高祖已为太上皇,太宗登基、尚未改元时。
  (30)该墓志现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
  (31)参见逯钦立辑校《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下册,梁诗卷二九《横吹曲辞》,中华书局1982年版。
  (32)73TAM222:54(b),《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129页,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
  (33)65TAM341:38—3(b)、28—2(b),《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112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34)《唐会要》卷八五《籍帐》,引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按此虽开元十八年敕,但出土唐开元以前西州籍中,不见州名,恐又因今存为县籍,故例不书州名,惟署县名。
  (35)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三章之二《唐代的造籍:户籍的外形与书式》,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
  (36)见《敦煌两种写本“燕子赋”中所见唐代浮逃户处置的变化及其他》。
  (37)64TAM5:20《唐垂拱三年西州高昌县杨大智租田契》。
  (38)72TAM179:16之(一)至(四)残片拼合,《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第118—119页。
  (39)《大唐六典》卷三〇京畿及天下县令条,第531页。
  (40)载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983年第5期。
  (41)池田温:《关于神龙三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载《中国古代的法与社会——栗原先生古稀纪念论集》,1988年汲古书院版。
  (42)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三章,第二节《户籍的外形与书式》。
  (43)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44)《大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员外郎条。
  (45)《唐会要》卷八五《籍帐》引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
  (46)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附录部分;又,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1辑。此处所引文书年代,据池田温教授所考定。
  (47)65TAM341:2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
  (48)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135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49)《隋唐嘉话·朝野佥载》之《佥载》卷六,中华书局1977年版。
  (50)《旧唐书》卷七《中宗本纪》,《新唐书》卷五《睿宗本纪》。
  (51)《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二》,中华书局1982年版。
  (52)参见《全唐文》卷三七三《与吏部孙员外书》,中华书局1983年版。

藏文书法精粹/朱雷著;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