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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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季布传文》、《庐山远公话》、《董永变文》诸篇辨疑——读《敦煌变文集》札记(三)

作者:朱雷


  “两家圃一保”即“五家团一保”
  按《捉季布传文》中,记汉高祖因屡次搜捕亡楚故将季布不获,遂又再下敕搜捉,云:
  白土拂墙交画影,丹青画影更邈真。所在两家圃一保,察有知无具状申……察貌勘名擒捉得,赏金赐玉拜官新。藏隐一飡停一宿,灭族诛家斩六亲。①
  变文集该《传文》校录者王重民先生于该条之“圃”字下作注,云:
  己卷(按:即S2056)“圃”作“园”,庚,辛两卷(按即S5437,S1441)作“团”。周云:当依庚、辛卷,作“团”。“团保”,唐人习语,谓互相保任,见通鉴唐穆宗长庆二年。
  “圃保”,应正作“团保”,所见甚是。唐代的习俗以及法令,把相同类的合为一,即称谓“团”;如貌阅制度,貌定之时,又称“团貌”;②官吏应选时,“诸色出身人”皆按制,各色人合为一“甲”上奏,称作“团奏”,③或又称为“团甲”,④成群之奴婢亦可称“家人团”。⑤延及中唐以后之“团结兵”、“团练使”,皆本此意。
  据唐代法令规定:
  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⑥
  诸户皆以邻聚相保,以相检察,勿造非违。如有远客来过宿,及保内之人,有所行诣,并语同保知。⑦
  这里讲的是唐代的保任制度,也即五家“团一保”。前所引《通鉴》长庆二年,户部侍郎张平叔为行食盐官卖所上奏中,提及“检察所在实户,据口团保”。该条胡注云:
  团保者,团结户口,使之互相保识。⑧
  由上引可见“团保”之制,也即令五家相互监督。此处不欲详考其制之渊源及其全部内容,仅就有关“远客来过宿”句,结合传文,作一考察。
  根据唐律令所制定的日本律令,照抄唐制作:
  凡户皆五家相保,一人为长,以相检查,勿造非违。如有远客来过止宿,及保内人有所行诣,并语同保知。⑨
  该条于“远客来过止宿”句下注云:
  远客谓一日程外人也……此条大指,为防浮隐也……来过止宿,谓经一宿以上也。
  这里表明,日本所照录的唐律该条文,目的是责令“五家相保”,为防“浮隐”。但凡有相距“一日程外”的“远客”来访,或要留宿外人一夜者,皆须向同保报告。因此,传文内云令“团保”内“察有知无具状申”,即令各“团保”都要报告有无“远客来过宿”者。如发现“藏隐一飡停一宿”者,就要“灭族诛家斩六亲”。这就是利用“五家相保”的“团保”制度来搜捕季布。
  又,据上引唐制,“团保”皆为“五家相保”,尚不见有“两家”一“团保”。汉代军中已实行“伍符”之制,⑩吐鲁番所出唐代文书中,诸如买卖所立之“市券”、申请“过所”时所立保证书,乃至民间所立诸种私券中,凡涉及“保人”的,其数额皆限定要有五人作保,这类文书颇多,不一一举出。足见“两家圃一保”,当应正作“五家团一保”。
  据上考,传文中“两家圃一保”,当应正作“五家团一保”。
  “押良”即“压良”
  按《捉季布传文》中,描述朱解被汉高祖差至齐地,搜捕“逆贼”季布。朱解至齐地后,并未将季布捉获,相反却中计将季布买做奴隶。传文云:
  朱解东齐为御史,歇息因行入市门。见一贱人长六尺,遍身肉色似烟勳(熏)。神迷鬼惑生心买……遂给价钱而买得,当时便遣涉风尘,季布得他相接引,擎鞭执帽不辞辛。朱解押良何所似,由(犹)如烟影岭头云。
  这里讲的是朱解买奴的过程。按唐制规定,商业活动被限制在“市”内进行。“市”内的商品经营又按其性质,分为许多“行”。朱解入“市”购奴,当入“口马行”内。(11)据传文所记,买奴契券尚是季布自己所书写。凡此种种皆可证朱解买奴手续是符合唐代关于奴婢买卖之种种规定的,何以传文作者云其“押良何所似”?
  按“押良”二字,旧有释作“相貌”,实误,此处“押良”,即“压良”,“压”、“押”二字相通。在敦煌及吐鲁番出土之买奴婢契券中,往往写作“寒良”。据蒋礼鸿先生之考证,“寒良”之“寒”,即是“拔取”之意。(12)故“寒良”亦即“压良”。
  在唐代,虽然盛行蓄奴之风气,存在着频繁的奴婢买卖活动,在“市”内还有专门作奴婢(以及牲口)交易的“口马行”,但另方面,法律上对此种交易活动仍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严格禁止使用欺骗(即所谓之“眩诱”),以及利用权势及暴力威逼(即所谓之“压良”),等手段,将良人掠卖作奴婢贱口的。据唐律规定:
  “诸略人,略卖人为奴碑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
  “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
  “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而买之者,各减卖者罪一等。”(13)
  “诸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者,又减一等”(14)
  从上引诸唐律本文,结合各条疏议,可知唐代严禁将良人压为奴婢贱口。不仅如此,对那些通过种种途径,已获释为良人的奴婢、部曲,还压为贱口的,亦加禁止。据规定: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各减一等。即压为部曲及放为部曲而压为贱者,又各减一等,各还正之。”(15)
  这里所规定的,是对“放贱从良”后主人复压为各类贱口的种种处罚。不仅在法律上,就社会道德而言,“压良为贱”也是受到谴责的。敦煌所出奴婢放良样文中写道:
  吾闻从良放人,福山峭峻,压良为贼,地狱深怨。(16)
  为了防止“压良为贱”,唐代还在奴婢买卖过程中,有一套严格的“过贱”制度。买卖时,除了买主交验旧有契券外,还要询问被卖奴婢本身是否贱口,即所谓“问口承贱”。最后,还要五个保人,保证不是“压良为贱”。吐鲁番所出《唐开元九年唐荣买婢市券》记载了唐荣在西州买婢时,“过贱”经过如下程序:
  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伍人款,保不是寒良詃诱等色者。(17)
  《传文》中所记周氏卖奴时,称云“缘是家生抚育恩”即称是“家生奴”,并夸称该奴能文能武。而买奴契亦非请人代书,亦由“奴”自书,即所谓“遂交书契验虚真。典仓牒纸而吮笔,便呈字势似崩云。题姓署名似凤舞,画年著月象焉存。上下撒花波对当,行间铺锦草和真”。朱解令其自书卖身契,虽是出于考究周氏所夸奴之文才,但自书卖身契,必然“承贱不虚”。朱解入“市”内“口马行”买奴,奴旧主称是卖“家生奴”,奴又自书“卖身契”,此皆与唐制相吻合,如何尚称“朱解押良何所似”?
  此皆因季布虽是亡楚旧将,只因“辅佐江东无道主,毁骂咸阳有道君”,故遭汉高祖之搜捕,四处逃匿。只是为了逃生,所以“兀(髡)发剪头披短褐”,一幅奴婢贱人的发型服饰;“假作家生一贱人”,冒充家奴生子;同时取了一个奴隶常用的名字——“典仓”。行此苦肉之计,故意让朱解买去作奴。而朱解其人是“心粗阙武又亏文”,故而上当,以致“神迷鬼惑生心买”,误将季布买做奴隶,故而《传文》作者云:
  朱解押良何所似?
  下一句话是:
  由(犹)如烟影岭头云。
  也就是以写景的手法,寓意朱解被季布、周氏二人所蒙蔽,不知真相,以致买了一冒牌之“家生一贱人”为奴。
  “羼提”即“阐提”之误
  《庐山远公话》中记善庆(庐山运公)得崔相之允助,入东都福光寺内厅,与宣讲《大涅槃经》之道安法师辩论《涅槃经》义。当道安法师“拟入经题”时,“其时善庆亦其堂内起来,高声便唤,止住经题,……渐近前来,指云……未审所游,是何经文?为众诸生,宣扬何法?谁家章疏,演唱真宗。欲委根元,乞垂请说。”道安法师怒而斥云:“汝见今身,且为下贱,如何即得自由佛法。……汝可不闻道外书言,堪与言即言,不堪与言失言。……不与你下愚之人解说。”这样,更激怒了善庆(远公),故而就《大般涅槃经》义责问道安法师:
  再问我佛如来,以何为体?道安答曰……我佛以慈悲为体。善庆又问曰,既言我佛慈悲为体,如何不度羼提众生?道安答曰:汝缘不会,听我说著。羼捉众生,缘自造恶业。譬如人家养一男,长大成人,窃盗於乡党之内,事既彰露,便被州县捉入形(刑)狱,受他考(拷)楚,文案即成,招优(尤)愆罪,领上法场,看看是死。父母虽有恩慈,王法如何救得。我佛虽有慈悲,争那佛力不以(似)他业力,如此之难为救度。善曰(庆)问曰:羼提众生,虽造恶业,我佛慈悲,亦合救之。
  按:《庐山远公话》一文,实是将东晋南朝及涅槃宗之数名高僧事迹,集于“远公”一身,详考俟见另文。此处仅就《庐山远公话》中所记,亦可见善庆提出的一个问题,实是佛教传入中国后,在东晋南朝时期,“涅槃”佛性学说的发生与发展。当时佛教界争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在成佛这一点上,是否众生平等。而提出这一问题的是说法能让石头点头的竺道生。道生所倡为“阿阐提”人皆有佛性。“阿阐提”或作“一阐提”,“阐提”,但非“羼提”。
  按“羼提”,据慧琳解云:
  羼提,上察限反,下丁以反。唐云忍辱,或云安忍。(18)
  此为“六波罗密”之一,乃菩萨之大行。故辩论之中,善庆(远公)以称道安:
  座主身披法服,常空真经,合兴无量之心,其六波罗密行,发菩提心,利兹众生,出于三界。
  “六波罗密”之三云:
  羼提波罗密,羼提译曰忍辱,忍受一切有情骂辱击打等、及非情寒热饥渴等之大行也。(19)
  即以忍受一切种种的政治经济压迫与剥削,忍受一切的灾难困苦,逆来顺受,决不生任何仇恨与反抗之心,以此方法,取得“成佛”。故而唐王朝尊敬佛教,谓之:
  以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惠为宗,所谓六波罗密者也。(20)
  综上所述,可知“羼提”为菩萨之大行。若是则何以具此大行之人,反不能成佛?且道安法师斥之为“羼提众生,缘自造罪业”,善庆(远公)亦曰“羼提众生,虽造恶业”,均可见他们所辩论的是一种做“恶”多端的人能否成佛。故此处“羼提”必误。《大涅槃经》中所讲,为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如来常住,无有变易之教旨。竺道生据《涅槃经》义所倡导,乃云“阿阐提”人,皆能成佛。故知此处,误将“阿阐提”、“一阐提”、“阐提”误作“羼提”。
  《涅槃经》最早之译本,乃东晋求法高僧法显得自印度摩竭提国巴连弗邑。法显归国后,于晋义熙十三年(417)译出,是为六卷本之《泥洹经》。(21)此经实为《大涅槃经》之前部,唯有十八品,经云除“一阐提”之外,皆有佛性。但道生法师剖析经义之义理,提出“阐提含生”,何得独无佛性?认为此经“未尽耳”,仍倡导“阿阐提”人皆有佛性,并得成佛,因而遭到那些食经不化的“旧学僧人”的攻击,被斥为离经背道的邪说异端。在这一点上,竺道生比那些“旧学僧人”确实“高明”得多。因为他的倡导,适合于统治者的需要,使佛教更具有欺骗性。
  竺道生受到攻击后,于是“拂衣而逝”,遁入山中。
  于是束身还入虎丘山,聚石为徒,讲《涅槃经》。至阐提处,则说有佛性。且曰:我所说契佛心否?群石皆为点头。(22)
  直至北凉昙无忏所译《大般涅槃经》传至建康,果称“阐提”皆有佛性,与竺道生所倡导“若合符契”。竺道生大为慰喜,即在庐山讲说。
  按:隋智者禅师所撰《法界次第》云:
  一阐提者,断灭一切诸善根本,不信因果,无有惭愧,不信业报,不见现在未来世,不亲善友,不随诸佛所说教戒,如是之人,名一阐提。诸佛世尊,所不能治。
  由此可见,“一阐提”人为众恶之首,故而《庐山远公话》中,道安法师斥之“自造恶业”,“我佛虽有慈悲”,亦“难为救度”。故知此处所云“羼提”,实为“阐提”、“一阐提”、“阿阐提”之误。
  在《庐山远公话》中,记远公与道安法师的辩论,远公提出“阐提”是否能成佛这一问题,除因是辩论《涅槃经》的经义中的核心外,当还与该文中,远公是以家奴身份出现,而道安法师“手把如意,身坐宝台”,傲视远公,声称“不与你下愚之人解说”,斥指远公“似顽石安在水中,水体姓(性)本润,顽石无由入得。汝见今身,且为下贱,如何得自由佛法”。甚至威胁远公,如不“解事低头莫语,用意专听”,“不取我指*(左扌右为)”,就要“请杖决了,趁出寺门,不得闻经”。故远公愤而就《涅槃经》义,提出众生皆有“佛性”,在成佛这一点上,众生皆平等,以驳斥道安法师。
  “贱人行”即“口马行”
  按《董永变文》中记董永卖身葬父事,云董永卖身葬父毕,赴主家途中,遇仙女询问,遂告卖身之事,仙女问云:
  世上庄田何不卖,驚(擎)身却入残(贱)人行?
  变文校录者将“残”字校作“贱”,实为的见。“残人行”为“贱人行”之误。
  按唐代“市”中诸“行”之“行名”,常有两称者。在北京房山所出唐石经题记中,多见幽州(范阳郡)诸“行”合资捐造题名,经查题记中所见“行名”及主人名,就可发现此种现象。今试作一表对照如下:
  一部巨帙之佛经,若要刻成,就财力或人力而言,均非一时所能完成,故要分期刻成。从题记主人名所见,皆“游金应”一人,但所题行名,则有称“丝绸采帛行”,有称“绢行”者。石经题记中,还见有“大米行”,亦称“白米行”者。足证唐代之“行名”,实有一“行”二名之现象。
  唐制规定,奴婢买卖被限制在“市”内的“口马行”中进行。在法律上,奴婢均属於“贱口”,即所谓“奴婢贱人”。(23)而在吐鲁番出土唐代“乡帐”中,亦将奴婢列作“贱”口统计。故而作为奴婢牲口交易的“口马行”,亦可称作“贱人行”。
  (原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8辑,《武汉大学学报》编辑部1986年出版)
  注释:
  ①《敦煌变文集》上集卷一,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以下凡引本书处,一般不再一一作注。
  ②《唐会要》卷85,团貌条。
  ③《唐会要》卷75选部下,选限条。
  ④《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广池学园本。
  ⑤《敦煌变文集》上集,卷二《庐山远公话》。
  ⑥《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广池学园本。
  ⑦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⑧《资治通鉴》卷242穆宗长庆二年条。
  ⑨《令集解》卷9,户令,吉川弘文馆本。
  ⑩《史记》卷102《冯唐传》。
  (11)见拙作《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薄口马行时估考》,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2)蒋礼鸿:《吐鲁番出土唐契券字义考》,载《中国语文》1980年2期。
  (13)《唐律疏议》卷20,贼盗律。
  (14)《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
  (15)《唐律疏议》卷20,户婚律。
  (16)《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中华书局1958年版。
  (17)吐鲁番阿斯塔那第509号墓出土,编号73TAM509:8/12。
  (18)《大正藏》,慧琳《一切经音义》十二。
  (19)《大正藏》,智者《法界次第》下之上,梵名出次条。
  (20)《唐六典》卷四礼部,礼部郎中条。
  (21)《大正藏》,《出三藏记集》八。
  (22)《大正藏》,《佛祖统记》二十六,三十六。
  (23)《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官户部曲条疏议曰。

藏文书法精粹/朱雷著;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