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有两所监狱,即“刑部”和“控部”。(1)在他们称为“控部”的那所监狱中,刑罚非常严厉,桎梏非常沉重,很少有人从那里生还。在他们称为“刑部”的那所监狱中,刑罚不太严酷,锁链不太沉重,大部分监禁者都能活着出来。在这两所监狱中,女部单立。在监狱问题上,事实上每所监狱都是一座城市,那里关押有大批犯人。
一旦当某人受控告时,他们就将他缉捕归案并传上一个特别法庭,以量定他的罪行属于哪一类。在距监狱不远的地方有许多特别法庭。他们为每一名被告立档,以便为控告辩护并将之呈报皇帝,而被告本人则被投入监狱。
在监狱设施的门口,囚犯被传解到三名大官吏面前,他们登记其姓名和职业,其后是被逮捕的原因和时间。他们毫不掩饰自己不知道除了自己的国家之外还有其他王国。即使囚犯是诞生在世界另一端的藩邦异国人也毫无用处,他们照样把他登录在原籍,即他进入中国的那个省。他们登记了其年龄和生日。当涉及一名本人不知其年龄的胡人的时候,他们就扳开他的嘴巴,完全如同在市场上对一匹马的所作所为一样,然后就根据其牙齿的磨损程度而赋予他一个他们自己决定的年龄。稍后,在其前额用永不褪色的墨打上一个印记,再把他关入监狱。监狱共包括十二区,每一片就相当于中华帝国的十二个布政司。每一区就如同独立的居住区,在那里关押着来自相应布政司的囚犯。
对于单独作案的个犯所犯的罪行,如被控殴打人和伤害人,那就要株连其亲属中的十名或十五名男女同时下狱,让他们各自披枷带锁。在遇到撤销前判而被昭雪时,被告及其亲属在被释放之前又要一一再次经过最早审理过他们的同一个法庭。所以,他们任何时候都是成批地把被告投入监狱,同样也是成批地释放那些被平反的冤狱者。中国任何地方的一位文武官员都不敢向一个罪犯讹诈一文钱,国家征收的法定罚款例外。
这笔罚款是根据其过失的轻重而确定的,既向犯人又向其家庭成员索取。这种罚款始终是根据各地的气候而定为多少米德(Muid是法国古代容量单位,因时代、地区和货物品种而易。——译者)碾好的大米、小麦或小米。它到处都可用实物交纳,从来不川货币纳付。当被告(2)被收监时,他们便询问他原籍为哪个“地区”,再把他关入专押其布政司囚犯们的那一区。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扩展到了全部有人居住的大地上。无论您来自东方还是西方,中国的司法都会把您视作中国公民。
下面就是我们险遇的故事。我们一行共十二人,都作为使节——商人而前往北京晋见皇帝。但非常不幸,有一个人在旅途与我们中的一员发生争执。这是藏族,一名性情粗暴的人。由于他的过错,我们其他无辜的人都被逮捕并被投监下狱。幸运的是神意保佑我们,赦免了我们这些使节——商人们的应受的杖笞、拷打和罚款。监狱当局把我们关在相当于陕西布政司(3)的感化区内,陕西是中国十二个布政司之一。
我们在那里第一次受到了搜查,因为法律禁止被监禁人随身携带钱币或黄金(4)和首饰。我们接着被押到监狱的十二牢区之一。牢房内部的道路很长,我们由于疲劳而勉强能站立着,步履艰难地前进。我们边走边观察周围看到的一切。
在左右两侧到处都有一排排的公堂和审问被告的审判室。在这些法庭的每张办公桌周围都坐有三名有官衔的官吏,一名坐在正面,两名坐在其两侧。被告正面的那位是一名审判官,他审问被告并安排进行调查侦破。其右侧的那位是一名书记官;其左侧者是一名会计员,也就是说他要记录那些数字。所有这三人都有官衔。因为在中国,审问被告者不能是一名具有随便一种职务者。这就是我们在沿途左右两侧看到的大量法庭的组成情况。这都是一些小亭阁,由娱乐园、小花坛和树丛簇拥,以使这些官吏们能在这些树棵的树荫下过上一种舒适的生活。
这些官吏们每天清晨在黎明入宫上朝之后,便毫不迟延地来到他们各自的法庭,以便审理那里等待着他们的案件。当他们成批地刚刚到达各自的法庭并于其公堂上就座时,那些衙役们便根据案犯们各自的具体情节而依次分批地把他们解往法官面前。有的被杖笞,有的被用刑拷问。
所有这些被告都被一种奇怪的桎梏所羁绊,在我们的伊斯兰国度中根本不存在任何类似的刑具。有的被告脖子夹在一具上加铅条的枷中;其他人则被带上了一种使人很凄凉的枷,使人联想到了一种担架,而他们的双脚都被铅条羁绊。我们还发现其他一些犯人被以其头发吊了起来,手指被夹进了扭拧的刑具中,腹股被用钉子钉在紧身衣上。他们的腰部受到了严重杖笞。他们在左右两名刽子手的手中有时会昏迷过去。我们觉得紧靠自己的那些人都不明不白地彻底死去了。
即使你想百年成为地狱之客,
也不要对摩洛(5)抱有任何希望,只有惩罚。
既然这下界世界是信士们的监狱,
为什么还想在此居留?难道你是苦役犯?
我们这些可怜的无辜者,我们战栗不安和被吓呆了,四面环视这些作为官吏们公堂、被花坛环绕的漂亮楼阁,同时还有一批批被押到这里或又被解回这里的被告以及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用刑场面。一直到我们到达最重要的那个法庭前,那里由皇帝亲自御封的审判官们主持。这一高级法庭是留给我们的,因为不论怎样讲,我们也进过宫并享有站在御座脚下的特权。因此,我们被分在最高贵族一类。有人把我们传到审判官面前,那里允许我们坐下(一般的中国人享受不到这种权力)。此外,他们把我们视作粗野的神职人员,中国高傲的当局没有预料到我们也遵循他们那些仪式和礼仪。他们本来认为世界上仅在中国才存在有礼貌行为。
当我们这样就座后,狱卒便给我们的手脚加上了桎梏,把我们押往真正的监禁地。他们在进门时又一次搜查了我们的内衣袋(6)和我们的长衣袖,以便确信我们随身没有携带任何兵器(7)、任何钱币和任何首饰珍宝。
一旦进入那里之后(求真主保佑你们没有看到如此恐怖的场面),我们就发现在那装有栅栏的长厅两端站满了一批批正在受刑的人。有的人背朝下被四五颗铁钉固定在凳子上,虽然其手脚已被加上了锁链,但仍用扎得很紧的粗大绳子将其头发绑在环圈上。其他人同样也背朝下躺在那里,双脚和双手被捆在某些木板上,由一百肘尺(Coudée,法国古长度单位,从肘部到中指端,约合0.50米。——译者)的锁链拴着,胸部被老虎钳夹着。他们疼痛得抢天呼地,两肋即将破裂。我们还发现其他人被关在小囚笼中,真主为我作证,我丝毫没有夸张。最后是一些谋杀父母长辈者,他们被关在呈三棱形的小囚笼中,其高最多不过一腕尺。
伟大的真主啊!难道能够把一个完整的人关押在如此狭小的棺材般的囚笼中吗?刽子手们偶尔也打开这些小盒子一般的因笼,我们发现从中出来一个可怜的受苦者,其头踡进双肩之间,完全如同一块肉饼一样地占满了小囚笼的整个内部空间。但囚犯却从中出来了,拖着其锁链和桎梏而站了起来,这一场面给我们留下了极其深刻的阴影。
现在轮到我们被带上桎梏刑具了。但过了五天之后,来自皇宫的一道诏令为我们解除了镣铐。诏令中声称我们这些人有生以来从未知道,更未见过如此精确的刑法以及如此依罪准确量刑的惩罚,所以很难忍受之。这样一来,我们就摆脱了刑具,允许我们在狱中自由行动。
那里有一种安装了铁栅栏的窗户,朝女犯人的监区开放,从窗户中可以隐约望见她们。我们向看守询问其中能关押的囚徒数目。他回答我们说:“在刑部监狱有1.5万人”。
恕我冒昧,我们在该监狱中共被拘留26天。他们不断地把我们从那里解出去以把我们传到位于北京其他地方的另一法庭上,这是为了更好地审问我们。这些法庭之一的纪律如此无情的严厉以至于使我们认为,尽管我们是无辜的,但他们会将我们在那里就地处决。可是真主保佑了我们!我们被赦免了杖笞和动刑拷问的皮肉之苦。这就是说,在同一天被押解到那里的几批被告中,真主保佑我们,没有一个逃脱例行的审讯、杖笞和拷打。
北京如此庞大,以至于我们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从拘留所前往这一法庭。我们第二天在那里受审,第三天才返回拘留所。
恰恰当我们正要被最终释放的时候,他们又于某日把我们带到了他们的穆夫提(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他们的话)那里,这些法官们的法庭就设于监狱围墙之内。我永远不会忘记风景如画的中国花园内的漂亮庭院之美,他们的法庭就设于那里。当我们被传到他们面前时,他们长时间地查阅了我们在北京其他法庭的审判官们面前坦白的大量由我们书写和画押的口供。
用组成我们的档案的大量用汉文字写在中国纸叶上的文件可以铺满整整的一间很宽敞的屋子。其中概括地指出:这些人之一正如他本人亲口承认和亲手画押的那样,犯有行凶打人和伤害罪,其同伴与他属于同一批人,也作为同案犯而被捕。但穆提夫们却老奸巨猾,作为原司法机构的成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非常精通法律。事实上,当官吏们达到其职业的顶峰时才会被任命典狱官,因为中国的刑罚和监狱,特别是被判处死刑都被视为是国家最重要的事件,就如同强加给社会的一种限制一样。
当这些经验十足的老翁阅读了我们的案卷并理解了我们的案件之后,便向我们宣布说:“你们在任何方面都未直接犯罪,仅仅是你们之中的一名吐蕃人棒打了另一名吐蕃人,此人在受伤之后而死亡。但凶犯是你们的同伴(你们是这一凶杀事件的同案人),所以我们判处你们每人交纳3米德小米。至于打人的肇事者,即杀人凶手,我们将把他判处死刑。他将在三年内被处决,在等待执行期间将被关押在监狱中。你们其他人将会尽快获得释放。”
穆夫提们在写好并签署了判决书之后,便把它送进宫中(中央机构),翌日又从宫中传来了皇帝对他们判决书的批谕。凶手被关押入狱,而我们其他人则被释放。在北京,在秘密案件就如同在公开案件中一样,都要由皇帝本人批准判决书。在地方上,即在其国的十二个布政司中,对一种小案件的任何判决的批准权都属于代表皇帝的太监,而对于任何解决事关重大的判决都必须呈奏皇帝以由他御批钦准。
有些囚犯最终都被释放了。在此情况下,由于在长期监禁期间使他们多次受酷刑,所以最后便把他们作为一种感化民众的榜样。他们被带上由铅加重的枷,手脚锁上铁镣铐,他们本身又被捆在腋下的绳子吊在犯人示众柱上,刽子手仅仅为在他们臀部打一百竹杖后才把他们放下来。
囚犯们在此情况下便会被扒掉裤子,但也允许女囚犯穿短裤。如果他们以这样的惩罚在一个月或更多的时间不死的话,那么在向他们课以几米德的大米、小麦或小米的惩金之后就释放他们。那些无能力交纳惩金者要被判处数年作为驿站烽火台的看守、夜间的更夫或岗哨等。因此,这些职务都是科刑。服役时间完成之后,服科刑者便向附近城市的知府呈递一道证书,以便将此告知他。但在向他发放释放证书之前,知府又令人于其臀部最后用竹杖笞一百次。
这就是中国人的刑法。他们从来不要求用现款交罚金。犯人示众柱、烽火台、钟楼、岗楼等永远不能空缺,它们定期有可以释放的囚犯来补充。我们在中国到处都可以于市场、城门、通道等地附近发现犯人示众桩,紧靠警所,那里有成批的囚犯被判处这种惩罚。他们非常乐意到那里去,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处罚就意味着他们即将获得释放。
至于关押在主要监狱中的所有人,每天早上都从那里提出一批人以将他们押往某一特殊法庭,在那里以大量问题从他们口中获得供词。任何一名被告都每月至少有一次遭审问过堂,一直到他招供并画押为止。每年十二次让他坦白指控他的同样罪行。
因为据中国法律认为,刑法和监狱组织比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其余部分都更为重要。皇帝特别要过问这一切,他对在狱中发生的情况了如指掌。
在我们于“刑部”关押期间,在遭到虐待之后,三名被告于同一天死去了。这一事件被呈奏给了皇帝。皇帝诏令肇事的负责人:“一日间死去三人,说明你们玩忽职守”。“刑部”的官吏们被吓得魂不附体,于是便赶到了关押犯中,减轻了一些人的桎梏,摘去了另一些人的刑具,为某些人增加了口粮。
任何囚犯的口粮都由官府每日供应一次,一般量都很少,那些富有的囚犯还需要于其中补充从其亲属处获得的包裹。狱卒每天都带来一大批小包,每个小包内都包有一个上面有用汉文写的编号(接收人的姓名)的篮子。他们把这些篮子在每所监号中堆成一堆。领取了他人的篮子者将被作为盗窃犯论处。囚犯每天被放风两次以供用餐和完成其他事项。每个人立即就会认出他自己的名字及其监号。一旦当他们完成这一切之后,立即又为他们带上了刑具。
然而,皇帝不断地了解囚禁者们的命运。当把一名囚犯传到一个法庭前(至少每月一次)以审问和回答问题时,典狱官便在一张卡片上填写其健康状况,而且要在补充说他在受审时是否招供。这些按月登记的卡片都要呈奏皇帝,这样皇帝就定期地了解到了各个囚犯的命运。皇帝通过卡片可以知道有关各个男女囚犯的一切情况。这样一来,他不仅仅知道关押在北京的任何囚犯的命运,而且也知道整个帝国中所有犯人的命运。伟大的真主啊!这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权和多么严格的守礼精神啊!
由于中国人严格地执行其礼仪,所以他们的帝国在数千年来一直未经损害地保存下来了,未遭受过一次彻底的失败。这归根结底是由于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无论是7岁还是70岁的中国人,无论是富翁还是赤贫,他都不敢一丝一毫地违犯其礼仪。
那些应判为处斩的囚犯(当他们被认为是罪犯时)每年都作为数千名囚犯之一而被皇帝召见一次。中国的君主手捧以十张为一束的有关他们的详细卡片,一个个地阅读他们的名字,询问他们是否供认曾犯过某种罪行,杀人凶手在皇帝面前招供并列队而过。任何人都不敢否认。因为介绍有关不信真主者们的事实是不合法的,那就请允许我指出,中国的异教徒(8)就如同对待真主一样地尊崇他们的皇帝。
这些不信真主的人声称(请饶恕我介绍这样一种观点)共有三百尊神,其中包括当今皇帝。所有这些神都有唯一的一个创造者,即上天。这就是中国异教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被告们不敢向皇帝扯谎和否认自己的罪行。然而正如我们上文已指出的那样,皇帝也如同通过其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那样,他本人就是上天的一名普通崇拜者,他肯定不会对涉及他的所谓神性的民法感到满意。
此外,囚犯们面对皇帝而供认他们的罪行,这是因为他们已以文字招供数百次了,即每月一次,在这三年期间向各个不同法官们都招过供,皇帝已研究了由他们亲手画押的供词。
皇帝还通过每个人的姓名而知道了他们。对于那些每年都要传至皇帝面前一次已招供的杀人犯的情况则更为如此,皇帝要在他们的案卷上做朱批。这些礼仪要每年一次地共重复三次。到了第三年时,他们第三次在皇帝面前招供时,皇帝就最终降诏把他们处死,于是便把他们押赴刑场。
在一天之间,成千上万的杀人凶犯都被刽子手自皇家法庭押往刑场。他们头戴红帽(9),以小队列被押解前进。死刑都在由皇历中标出的同一日子内执行(10)。数千年来,死刑都于白天执行。但在伊斯兰历902年(公元1496年),爆发了一次蹂躏了陕西布政司的黄河流域的严重饥荒,许多人被饿死。从这一年之后直到谋士们制止了这场灾荒为止,这些谋士(11)同时要求今后死刑应于夜间而不是于白天执行。
从此之后,便在夜间处决成千的杀人犯。在北京,好事者们从翌日黎明就奔向那里去看那些被处死刑的人,他们的尸体被就地堆了起来,有的被斩首,有的被卸去四肢或大卸八块。某些被从脚上倒吊的人都被剥去了皮。每一次死囚犯都以同样的方式受刑。
最令人好奇的是大家在那里看到的成千小盒子。每个盒子中都盛有被处死者的人头,其上有一张用汉文块字填的表,指出了罪犯姓名与籍贯,他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其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他的多次招供以及负责此案审判官和法官的名字。这些被钉在小盒子上的告示是事先准备好的,任何一个被判决者在走向刑场时就已经将其告示挂在脖子上了。
在斩首之后,罪犯的牌子就被拴在盛放其头颅的小盒子中。他们把头颅如同档案文献一样保存三十年,以防可能会重新审理这一案件。过了这一期限之后,该案就算最终定论了,头颅将被抛到海中。在中国,这样的奇怪现象很多。
监狱每三年要倒空囚犯一次,他们有的人被押上了刑场:其他人则被抑去做苦力,如烽火台的看守、戍边、岗哨等;第三类囚犯则被派往城门、十字路口和去受最奇特的酷刑,带着最为奇特的桎梏,这完全是为了杀一儆百,即以他们的例证来恫吓其民众。正如我们上文已经讲过的那样。
注释:
(1) 原文作shyn-bw和bm-bw。这里的bw音节很可能应复原为“部”,shyn复原为“刑”,这就是“刑部”。我们将发现,“法庭”和“监狱”组成了同一机构。
至于原文中的km一音节,它很可能相当于汉文方块字“控”,除非它是指汉文方块字“拷”(k'ao)。但它用m发出的鼻音则促使我们将该词复原为“控部”,即提出控告的部,但这并不排除系指“拷部”的可能性,即指动刑审讯的部。(张星烺译为“锦部”,即“锦衣卫”,这是对的,锦字的古音是km。——译者)
(2) Gunankar是原文中使用得不明确的一个词,它可以指“被告”、“被怀疑犯”或真正的罪犯(即其罪行已得到查实的人)。为了理解这段记述,我们必须引入这些细微的差异,我们认为这些差异是当代法律的特点,也是我们对于宗教裁判权和中世纪法律的主要胜利之一。
(3) 我们在第九章中将会看到,契达伊把“陕西”和“山西”混淆为同一个布政司了。但这里当然是指陕西,因为作者进入中国后曾经过那里。
(4) 原文作Zèr u nuqrèh u dunya'i。在古典波斯文中,“钱币”叫做drèm或dirèm,即德拉克玛(drachme)。但从加兹尼王朝对印度方向的早期远征开始,黄金变得大大丰富了,于是在指钱币时都习惯于称之为zèr(黄金)。这就是为什么契达伊于此说“货币或黄金”。因为在中国流通的是银钱,黄金在那里仅仅是一种商品。
Dunya'i系指首饰或珍贵物,如戒指或镶嵌宝石的短刀。继萨珊王朝人之后的穆斯林男子在左无名指上戴一个镌有徽纹或名字中第一个字母的戒指,从不戴在右手上(请参阅《撒阿迪的玫瑰园》)。这种戒指一般是银质的,有时镶嵌一种蓝宝石,有时又镶嵌乳白石,金戒指则由女子们戴。此外,穆斯林们还佩带一把短刀和一个火镰;当然还不应忘记“用作标记的印章”这一男性的特有物,这是相当于其署名的印章;此外还有他的文具盒,当然还有那33颗黄琥珀珠子的念珠,为做大小净的铜长颈壶。这一套用品一部分横挂用安卡拉羊编织的腰带上,一部分收藏在其长长的袖子中。其钱币收藏在一种牛肠衣的腰带中。
(5) 《古兰经》中作马利克(Malik),它是火狱的典狱长,相当于腓尼基人中的摩洛(Molok或Moloch),也相当于古典古代人中的赫费斯托斯,即伏尔甘,有时又被称为哈得斯。
(6) 在唐代和缚达(巴格达)的阿拔斯(黑衣大食)王朝时代(749~1258年),从穆斯达因(833~842年)开始,流行款式是带特长衣袖的衣服。个人的物品就藏在袖子中。从13世纪中叶的元代起,又在成衣外套中首次加入一些内衣袋,同样又叫做“文件袋”,于其中收藏其文件。
(7) 短刀一般均藏在靴筒中。但据这一段文字记载,契达伊又穿上了他的礼服而不是旅行装。
(8) 这300尊神似乎是曾相继执政的皇帝,他们都是玉皇大帝在大地上的投影。
(9) 原文作“他们各自头戴一顶红帽”。
(10) 这是一年中最寒冷的日子,当时的自然条件本身(天或时节)也表现得残酷无情。1420年,契达伊提到的在中国皇历中标出的这一天是12月23日,这是一年中最短的日子之一。
(11) 原文作Hukèma,即哲学家,或者更应该说是天文学家。很明显,在1496年被防止了的那场饥荒和大批处决判作死刑的犯人(我是指大屠杀)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种饥寒交迫的情况下大规模公开行刑是否多少有一点引诱魔鬼并挑起食人肉呢?
我们也可能误会了,在这两件事之间仅仅有一种偶然的巧合,或者纯粹是一种具有星相学性质的迷信关系。据盖耶速丁于1420~1421年间的见证,在处决凶犯的日子——12月23日和新年——2月3日之间共有41~42天。但2月3日就是新年。中国农历的十一月开始于公元1月4~5日,因此,处决罪犯是于12月23日满月时举行的,也就是在中国农历的十一月中旬。所以,自1496年以来,刽子手们不是于白天,而原则上是利用月亮的照明而执行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