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辑录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之传承

作者: 田桂菊,李小惠


  一、前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为愈来愈多的人所重视。但是,体育界应怎样面对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诸多问题,依然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是以肯定“文化多样性的合理存在”为前提的,这是人类思想文化发展的一大进步。我们应当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异性及一般规律的认识,科学构建体育这一文化领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同时,还必须注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问题。要求研究者了解非物质文化传承之谱系、传承路线、传承方式以及传承环境等,从而使传统体育技艺或技能类文化遗产,在附着于某些物质载体的同时,也更紧密地附着于某些特定人群身上。因此,要想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并使其传承永远,保护好体育领域这些文化遗产的传承便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目前,在传统文化中有不少属于体育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濒临绝灭,不少传统的体育内容正在淡出主流体育文化,如传统的气功、武术,还有一些,如敦煌花架拳、蹴鞠、捶丸、角抵、顶幡、养生术、毯子功、石担、石锁、开弓等等已经或正在消失。这是因为今天的世界给了人们太多的选择,太多的精彩。体育选项的极大丰富直接引发了选择的分化。也就是说,传统体育被当代人选择的可能性大幅度下降。然而,人为地抵抗时代的淘汰法则终究是无力的,强制性地要求当代人去选择传统的体育也是办不到的。但是,时代冷落了它们并不意味着我们真的不再需要它们,因为它们是民族之根、文化之根、传统体育之根。人类文化的传承演绎着轮回,所谓的现代体育或者后现代体育终会乏力推进,待到乏善可陈时,这些文化遗产也许就是人类那时可挖掘的最重要的资源了。
  因此,面对当前经济转型与人民生活方式的转变所产生的诸多不适应,尤其是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生产方式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使得民族传统体育正在失去生存的土壤,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
  我们感悟到那些传统体育中异常绝妙的东西已随风而去,尽管它们并无多少实物遗存。这些已经或正在消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亚于长城、敦煌石窟这样的实物奇迹。我们认为,当前首要任务是把目前所有可以留存下的传统体育文化用文字、图片、录像、网络、数据等科技手段详尽记录下来,建立起一个完备的资料库;其次,对仍有存活可能和具有一定现实价值的传统体育文化予以扶持,不要让它们因人为或者偶然因素而在当代消失。
  百年、千年之后,子孙后代会比我们更珍惜这些文化遗产,因为他们会比我们更深切地感受到,中国人和中国文化因它们而富有。传统体育文化本来就是人类生命存在的一种形式。现在所做的一切其实也是为了将来。所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它是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文化的表现形式,我国于2006年6月由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其中与体育有关的有10项。除国家公布的之外,各省(市、自治区)也先后公布了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也有不少传统和民族体育项目。因此,研究和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特征,对于做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传承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非物质性特征
  非物质文化是指无须以物质形式为表现和传承的文化。它们存在于人们口头传说和表述中,存在于各种民俗、节庆、礼仪、健身、休闲、娱乐之中,存在于传统体育技术技能实践之中。一旦一定的环境改变,传承人的去世或传统体育文化被异化,某一项非物质文化就将消亡。如少林拳,如果没有能够表演的运动员,人们今天就只能从文献资料上加以解读;少林武术如果没有传承人,传统少林武术也就不复存在。
  (二)生态性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狩猎文化和农耕文化的产物,它是依自然界的节奏而产生、表现和传承的,对其原创主体所在民族、地区及其文化背景、环境具有极大的依附性。一旦狩猎文化和农耕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根本改变,原有的狩猎和农业文明状态下的文化形态和方式就会迅速消亡。
  (三)“活态”性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表现,从主体、形式到内涵,都离不开人。因此,从理论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正是由于非物质这一“活态”性特征,其传承的生命线保护不当就会中断。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常与其创造者、表演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传统社会中,一个民族最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主要掌握在那些杰出艺人、拳师、巫师等人手中。他们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创造和传承的主体,一个民族的历史、历法、文字、文学、音乐、舞蹈、戏曲、体育、医药、养生等传统知识与技能,主要通过他们来传承。
  (四)民俗性特征
  我国古代体育活动并不是日常的竞技比赛和身体锻炼,而是祭祀、赛神和祈福的民俗化礼仪,如重阳登高、春季踏青、秋季舞狮、冬季导引和吐纳等。所以,我国古代的体育大多存在于民俗活动之中。
  除以上所述,日常生活中的人生礼仪,祭天仪式、祭祖仪式、祈子仪式等等都具有相当丰富的文化内涵,值得研究保存。
  (五)群体性特征
  古代体育是我国民族生命存在的一种形式,共同的祭祀祖先、共同的迎神赛社、共同的节日习俗、共同的游戏方式、共同的娱乐方法、共同的养生方法形成了共同的生活空间及生活方式。它们在共同参与之中感受着群体凝聚在一起的力量,产生一种互助互帮合作的精神,它为形成民族凝聚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对体育文体遗产的保护,必须依据《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体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方针,坚持科学的实事求是的保护原则,结合传统体育文化自身的特点,进行系统的考察,了解传统体育所承载的文体内涵,从而全面开展有关非物质文化方面的教育,以达到传承和保护的目的。
  (一)生命性原则
  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都是一种生命存在,有自己的基因、要素、结构、能量和生命链。因此,要切实维持和增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探寻它的基因谱系和生命之根,找到它的脉搏和文化身份,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整体性原则
  整体性原则要求在对某一具体对象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对象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
  (三)人本性原则
  民族体育文化的全部生机活力,实际上都存在于生它养它的民族、地区和人民之中。这个特定的民族和人民,一定会设法在困境中努力寻找有效保护和弘扬之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体育文化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有效地保护。
  (四)创新性原则
  创新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是传统体育价值观与现代体育理念交合转化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新形态。积极创新,能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四、科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基本思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把它视为在特定生态环境中有生命的活态存在,努力构建一个为维护和强化其生命的包括法规、管理、经费、体制、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在内的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体系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个别单项条例和地方性条例。尽管我国在2004年正式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但我们还应该尽快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保护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和民事法规、综合性和单项性法规。就体育界的任务而言更要力推和传统体育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出台,以为保护体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参与体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三大主体:一是政府,二是社团组织,三是族群、民众。处理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点的体制和机制,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使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规划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与形态十分丰富。因此,我们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有一个全面规划与通盘的考虑,从而使保护工作做到实事求是而有现实的针对性。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的合理利用
  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商品化、市场化对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同样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重视积极开发具有民族民间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体育表演项目和健身、养生、娱乐、休闲等项目。如“少林寺”电影播映后,少林寺及所在的登封县的游客人数从每年5万人增至260余万人,带给登封县旅游局经济效益达3个亿。少林寺周围的上百所武校,十余万名学生,每人年消费1万元,就是10多个亿。少林寺还开发了“易筋经”“洗髓经”等武功秘籍,少林功夫表演实体等,从而以产业化盘活发展了文化资源。因此,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提高经营能力,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是实现又快又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模式。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会一蹴而就,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与通盘考虑。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体育的内容丰富形态不一,各类体育项目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较为复杂,现今的存流状况也不同。此外,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也有限,如果不能科学规划、分类统筹、区别对待,就不可能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使保护工作做到实事求是而有现实的针对性。另外,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建构专门组织,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来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如,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经费用以补贴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国家命名的方式吸引传承人;以带徒授业的方式拴住传承人等。同时,还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场馆,如民俗风情馆、传统体育博物馆等,也能更好保护和弘扬民间文化体育。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建设
  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征和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决定,该项工作对人本性要求特别强。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实施,需要有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完成,组织一批熟悉非物质文化保护业务的人员,成立专职队伍;团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作为此项工作的兼职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特别是要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的搜集者、记录整理者和研究者,从而使我国的优秀传统体育文化得以保护与传承。
  五、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形势极为严峻,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使得中国体育文化生态的改变不可逆转,生产、生活方式的必然改变使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亡;随意滥用、过度开发体育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还不能及时跟上工作的需要;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这些都严重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如何克服这些

丝绸之路体育文化论集 续/田桂菊,李小惠主编; 兰州理工大学丝绸之路史研究所编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