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丝绸之路穿梭往来的商人中,西亚商人阵容最为庞大。以唐朝时期为例,在贞观二十一年至宝应元年的一百年间,波斯帝国向中国派遣半官方性质的贸易使团23次,而大食也有百年间向唐遣使31次的纪录。而以经商名义远道而来的胡商更是数不胜数,仅扬州地区肃宗上元二年田神功叛乱中罹难的波斯、大食胡商就有数千名之众。①频繁的往来以及中国对于西亚重要性的不断提升,也使得西亚人更加关注中国。商人们的游记也成了传播中国法律文化的良好素材。大食的作家们一般都非常热衷于描写中国,他们极力吹嘘中国的幅员辽阔、城池多如繁星、居民富庶安乐和建筑物雅致诱人等等。②在其中,也零散地提到关于中国制度文明的内容。在法国史学家费琅的著作《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中,就有大量的关于中国的记载,其中也包括法律文化的部分。
《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中,收录的最为著名的商人游记,是《苏莱曼游记》(815年)。其中就有一段关于中原王朝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描述:
“到中国旅行的人必须得到两张票证,一张是官府长官的,另一张是太监的。政府长官签发的证件备路上使用,上面写着旅行者及其随行人员的姓名、年龄、属于何部落何种族等。凡在中国旅行的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大食人或其他国家的人,都不能缺少可以得到承认的书面证明。在太监的票证上,表明旅行者携带的钱及其他物品。路上有人负责检查这两种票证。……官府借助于这种办法,确保旅行者得钱财安全。当一旅行者遭受损失或死亡,便会很快知道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并把丢掉的东西还给旅行者。如果旅行者死亡,变归还给其继承人。”③
核对相关的史籍可以发现,苏莱曼的记录大体符合事实。公元815年是唐朝宪宗年间,《唐律疏议》中规定外国人入关,主人与家人、牲畜等物品都需要凭证。无论人畜,都不能出现冒名顶替的现象,否则“若家人相冒,杖八十。主司及关司知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不坐。即将马越度、冒度及私度者,各减人二等;余畜,又减二等。”④
给苏莱曼留下深刻印象的还有中国的丧葬制度。中国的礼制最重丧葬。因此,苏莱曼写道:“中国人为丧亲而倾家荡产;一切钱财和土地均花费在这一目的上。”
商人与僧侣们的亲身经历还成为那些不曾踏足中国的西亚地理学家们的资料来源。而在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本·伊斯哈克的《书目》。
《书目》成书于公元988年,本·伊斯哈克其人并不出名,仅知道他是巴格达人。然而在《书目》中,有一段关于中国的记载引人注目。
“伊斯兰历377年(公历987年),纳哲朗僧人丛中国归来,向我叙述了如下情况。纳哲朗和另外五名基督徒杯卡托里科斯作为教义圣师派往了中国,六年之后,纳哲朗僧人和其中另一个人回来了……”⑤
据现在所得资料之中,由罗马教廷派往中国的传教士,最早也在13世纪。而这位西亚的基督徒,却在10世纪已经到达中国传教。由此可以推断,这个教派很可能已经脱离了基督教,并在唐朝时期传入中国的景教,受到会昌灭佛的影响,在中国早已被边缘化了。
在《书目》之中,还有一位僧侣也提到了中国的出入境管制:
“无论是我们中间的人,还是他们中间的人,凡是到中国旅行的,都要把其家谱、相貌特征、年龄及其所携带的一切,如奴隶、随从人员等都记载下来。这些记载一致要保存在旅行结束,并抵达确认安全的地点。”⑥
这位僧侣还提到了关于中国的官制:“一个人只有到了四十岁之后,才有可能被国王封为太傅或王爷。这种公正的规定在中国比世界其他国家更为普遍,更为明显。”对于中国的君主制度,它说“这是中国一项尊敬国王、崇拜国王的法规,是众人之宗教。”⑦
中国与西亚关系史上最重要的介绍中国文化,特别是法律制度与文化的著作,当属契达伊的《中国志》一书。该书以波斯文写成,并被献给当时的土耳其统治者。《中国志》作者契达伊,全名赛义德·阿里—阿克伯·契达伊,原籍中亚的商业城市布哈拉(今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他作为中亚王朝撒马尔罕的使臣来到中国。他的名字“契达伊”其实更类似于一种绰号,因为它的原意为“契丹人”或“中国北方人”,可见他对于中国的狂热。契达伊的这部著作,以其对于中国法律的热情赞美著称于世,他如此频繁地对中国的《大明律》冠以溢美之词,以至于在许多藏本中该书的标题被直接改成《中国和契丹的法典》。
契达伊对于中国法律的赞美,来自于他在中国旅行的直接感受,也有他的中国穆斯林同胞们的思想灌输。明以前诸朝代的开放政策,使中国以开阔的胸襟海纳诸国移民,尤其是元朝以来,穆斯林华化者甚众,他们更是视中国为故土,元人笔记中的一段话非常贴切的形容了这种现象:
“于是西域之仕于中朝,学于南夏,乐江湖而忘乡国者众矣。岁久家成,日暮途远,尚何屑屑首丘之义乎。”⑧
他也许不止一次地听到这些上层穆斯林提起:“请看一下这些完美的法律和这些庄重的礼仪吧!如果我们的伊斯兰王国中不存在类似的律条,那该有多么的遗憾啊!”加之在旅行途中的见闻,这一切使他心有戚戚然。他热情地响应了他的先辈作家们对于中国的无限赞赏,在契达伊眼中,中国法律先进、司法公正、礼仪庄严、教育发达、人民遵纪守法。
他对中国法律如此的狂热,以至于伊朗籍法国汉学家阿里·玛扎海里在评价《中国志》时不无感慨地指出:
“如果要找到一种外来文明和‘法’(这一次是指西方的文明和法制)使一名穆斯林作家产生如此深刻激情的例证,那末要等到19世纪的最初期。”⑨
而这部书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生域外影响的另外一个重要意义,则是来自于他的题献。这本书被献给了土耳其苏丹——美男子苏莱曼。这篇题献出现在各个波斯文献上:
“本《中国志》以赋和诗的形式写成,它在很早之前就已被献给了美男子苏莱曼。”⑩
在《中国志》的各个版本中,有两卷波斯文手抄本便来自土耳其苏丹伊斯坦布尔美男子苏莱曼的藏书楼中,编作雷苏库塔波·穆斯塔法第609号和第610号。
这也引起了阿里·玛扎海里的注意,他分析:
“美男子苏莱曼恰恰享有一个异乎寻常的尊号‘编法典的人’,他确实为我们留下了某些‘法典’或‘法典草案’。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夏尔—坎特的敌手和弗朗索瓦一世的盟友是否对契达伊或其著作施加了某种影响呢?苏莱曼王子确实是诞生于1495年,在他登基时(1520年)仅有24或25岁。契达伊却可能是诞生于15世纪中叶,享受着由于其年龄、经验和全部名声所赋予他的威望。他肯定对这位几乎变成西方主宰的青年王子施加了影响。我们应该仔细地研究一下由这位‘立法家’算端颁布的全部法律文献,以便了解一下他是否通过契达伊或契达伊的同事们而受到了《大明律》的影响。那末我们将会看到这部著名的法典正像我们已经讲过的那样,曾对朝鲜、日本和安南施加过影响。我们应该研究一下他是否同样也对奥斯曼欧洲和已置于土耳其政府权力下的亚洲和非洲部分施加了某种影响。”(11)
也基于阿里·玛扎海里这一论点,将这本主要写作地点为波斯首都帖必力思的作品,置于西亚部分介绍。
1.中国的行政体系
(1)中央行政管理体系
对于明代的皇权,契达伊冠以“尼禄式的专制”的称号。皇帝对于帝国具有绝对的权力,他的意志通过帝国的一整套完整严密的行政体制,可以传达到最偏远的地方。即便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处于皇权管辖之下。契达伊把整个中国对于皇帝的服从归结于两个原因——中国的户籍登记制度和礼仪。
“官吏和宗王都不能违背皇帝,这其中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军民们都依附于皇帝,中国所有的人都毫无例外地登录宰户籍簿中,无论是大官吏还是血统宗王。因而,他们都是可以控制的,对于一位官吏或失势的封王,他们的全部仆从只能留下1—2个人。他们怎能带领这么少的人反抗呢?第二个原因是中国人没有勇气反对他们的政治礼仪。这是符合他们所有人之利益的。这些人普遍声称他们的帝国在4000年间从未被敌人的入侵、有未被瘟疫摧毁,这仅仅是由于他们在此期间遵守了这些在政治方面有益的礼仪,他们在行政和公法方面都非常严格的实施之。将来只要情况仍如此,仍可以保护他们的帝国不受动乱和敌人的入侵。他们的法律和法规都倾向于一种绝种的纪律。”
无论如何,中国的皇权统治发展到明代,已经达到了专制的顶峰。在契达伊的记载中,不乏这样的血腥记载:
“有一次,某位大官吏面对皇帝而突然脱落其腰带,它从两边断裂,掉落在地上。在宫内值勤的仆从们立即向他冲去并拘捕了他。但皇帝在其御座之上惊叫‘罢了’。他们把他放了。但这个可怜虫却瘫倒了,如同被五雷轰顶一般,竟被活活吓死了。”
而在中央行政机关中,太监的身影遍布其中。有明一代,太监在国家政治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契达伊捕捉到了这一点:
“在第3道宫院中,那些充任小办事员、办公机构的小头目或头领的太监。在他们的指挥下有一些写公文的宫女。这些太监们在那里以研究案卷、对它们进行分类和维持有关案卷库的开放而度过时光。所有的紧急案卷都与当晚或当夜奏呈皇帝。当皇帝恩准之后,他便在案卷(折报)上画一个小红圈。”
“中国的一整套行政管理机构共分为12个部,各自包括一定数目的司务厅。他们有的设在宫内,有个设在宫外……12个主要部都设于第4道宫院中,那些具有尚书级别的主要太监和姬妾们在那里忙于各种事务……这些姬妾和太监都熟悉行政法,于是便开始处理政务、查阅已经简略化的案卷,因为他们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曾研究过法学。”
而在宫外,则有大臣们分管六部。
“有6位最高官吏管理12个部的宫外司务厅。其一管理整个中国的法律(礼部),其二管理整个中国的金、银、和布帛库(户部),其三管理整个中国的……大米、小麦、大麦、……(工部)、其四管理整个中国的军队(兵部)其五管理全中国已建成的或将要建和将要修理的城市和居民区,如办公处、骑马的或坐车的旅客们的驿馆……等(吏部),其六管理整个中国的监狱(刑部)。”
(2)地方行政体系
契达伊对于中国地方行政体系只能说是一知半解。例如在第三章《中国的城市和乡镇》中,他提到的中国的地方行政建制就是五花八门:
“中国的行政管理如此之严密,以至于在最小的一个村镇中至少也有500户。每10个这类居住区在行政上依附于一个叫做‘亭’的乡镇首府,每10个亭依附一个叫做县的居住区首府,每10个县依附于一个叫做‘国’的行政区首府,每10个国依附于一个叫做‘道台’的城市,每10个道台则听命于一座叫做‘州’的城市,每10州听命于一座叫做‘州衙’的城市,最后是每10州衙又置于一个叫做‘府’的首府的管理之下。‘府’是最好的大城市。”
契达伊笔下的中国地方建制,以明朝地方“府—州—县”行政体系为中轴,混合了官职“道台”、州行政管理中心“州衙”以及诸侯分封地“国”,前朝的基层组织“亭”。对于地方行政管理,契达伊则以一章的篇幅讲叙中国的12个布政司。他记叙这些布政司分别是“蛮子斯坦、南京、北京、四川、福建、临清、杭州、云南、高丽、苏门答腊—阇婆、于阗、广西和广东”。
阿里·玛札海里认为契达伊对于中国地方建制出现如此偏差的原因,是他将元代的12路与明朝的15个地区(两京和13布政司)相混淆。如他提到的“广东和广西”布政司,就是元代的“广南路”地区,而到了明代,才将广东和广西两地的行政管辖分离开,各为一个布政司。
在这些布政司辖下,数千个地方行政机构在运作:
“在每个居民集中区都有这类的衙门。这都是一些以国家资金建筑的官府。法律禁止文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建衙门。官吏们坐在公案后面。在每个衙门都有3名官吏:一名文官、一名文书和一位管账,这都是一些互不信任的皇家官吏。他们之中的任何人都不敢渎职或草率行事,因为每个人都是密探并有义务对其同事打秘密报告。”
契达伊还提到了地方官吏的权责:
“在每座城市中,都根据各种品爵的文武官吏数目而拥有属于国家的府衙,与其各自的级别相符。它们都相当宽敞以供高级官吏在那里居住、设置办公府衙、得以安置其下属和存放档案。这些官吏由政府以货币和实物支付俸禄,他们仅仅负责管理属于他们各自职责的事务……他们在行使职权时一直战栗不安,因为他们始终害怕自己因不慎可能出现某些差错,从而导致他们被罢免、囚禁和处斩。当出现某些疏忽大意时,不仅这些官吏们会冒被处死的危险,而且还会株连其妻妾和女儿们被官卖入娼门;判处其儿子永远充军,再也见不到其母亲和姐妹们了。他们还冒有丧失自己宗族和家庭的危险,因而也就是灭门之罪。在这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具体明确到了令人难以相信的程度。”(12)
契达伊在中国国内行程不过“三月有余”,却已经对明朝吏治有这样的了解。有明一代,吏治之严苛,已经深入人心。
2.中国的司法制度
对于中国的司法制度,契达伊着墨颇多。
直诉制度是重要的传统司法制度之一。中国古代允许越级告诉,而向皇帝直诉则是其最高形式。这种制度可使百姓冤情上达天听,而登闻鼓这一重要的直诉道具,引发了契达伊极大的兴趣。
“每一个栅栏门上都有一面堂鼓,第一面堂鼓挂在第7根栏杆顶上,最后一面则挂于它的对面,有些卫兵在那里守卫。当第一位申冤者前来击外边的堂鼓时,位于大堂内的第2面鼓也立即在其看守者撞击下响了起来。当第3面鼓的看守人听到之后也同样作,直至第7面鼓的咚咚响声传到皇帝的耳朵中为止……皇帝立刻派遣归他个人使用的宦臣们前去听取此人的陈述,起草一张有关告状目的的状子并由他画押……接着,这些宦臣们则必须把有关案卷承奏给皇帝,他对如此这般的诉讼始终都要亲自审问。”
对于登闻鼓的作用,契达伊写道:
“根据中国法典规定,一名受害者证据充足的申冤告状必然会导致许多有罪官员的下狱和受刑。他们战栗不安,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国家法律特别严厉的特征。”
契达伊认为,正是以登闻鼓制度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制度的严厉导致了中国官吏执法清明——“中国人和地方的一位文武官员都不敢向一个罪犯讹诈一文钱”。也是因为这种法律的严酷性,使中国人奉公守法,使中华帝国“在如此之多的‘千年纪’中安然无患,而且每年都在扩大。”
在中国旅行期间,契达伊涉入一桩刑事案件,身陷囹圄,然而他比他16世纪的葡萄牙同行们幸运的是,他最终被无罪开释。而他的这段经历,也就成就了一篇波斯文版的“葡囚来信”——《中国志》的第七章:“中国的监狱,真主保佑您”。
契达伊首先提到了中国司法体制内的两套司法系统——“刑部”与“控部”。
“在北京存在有两所监狱,即‘刑部’和‘控部’。在他们称为‘控部’的那所监狱中,刑罚非常严厉,桎梏非常沉重,很少有人会从那里生还。在他们称为‘刑部’的那所监狱中,刑罚不太严酷,锁链不太沉重,大部分监禁者都能活着出来。在两所监狱中,女部单立。在监狱问题上,事实上每所监狱都是一座城市,在那里关押有大批犯人。”
很明显,“法庭”和“监狱”,在契达伊并未作出严格区分。这应该与中国官衙建制有关。仅以刑部为例,在刑部中,既有刑部大堂,也有刑部监狱。无论法庭还是监狱,都是整个刑部衙门建筑中的一部分。这也造成了契达伊表述中的混淆。其所谓两所监狱中的“刑部”,为中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刑部无疑,而“控部”,以行文推断许是明代的特殊司法机构“锦衣卫”。
对于中国的司法程序,契达伊的描述非常详细,这些记叙对于认识明代司法非常有价值。出于自身的原因,在其中,他特别提到了对于外国人犯罪的处理。
“当被告被收监时,他们便询问他原籍为哪个地区,再把他关入专押其布政司囚犯们的那一区。因为在他们看来,中国扩展到了全部有人居住的大地上。无论您来自东方还是西方,中国的司法都会把您视作中国公民。”
“……他们(司法官吏)毫不掩饰自己不知道除了自己的国家之外还有其他王国。即使囚犯是诞生在世界另一端的异国人也毫无用处,他们照样把他登录在原籍,即他们进入中国的那个省。他们登记了其年龄和诞生日。当涉及本人不知其年龄的胡人的时候,他们就扳开他的嘴巴,完全如同在市场上对一匹马的作为一样,然后根据其牙齿的磨损程度而赋予他一个他们自己决定的年龄……”
按照这一原则,契达伊被关押的机构是刑部十三清吏司中的陕西清吏司。对于具体的情形,契达伊写道:
“监狱一共包括12个区,每一片就相当于中华帝国的12个布政司。(13)每一区就如同独立的居住区,在那里关押着来自相应布政司的囚犯……监狱当局把我们关押在相当于陕西布政司的感化区内,陕西是中国的十二个布政司之一。”
而他身负的案件则历经26天的审理,而后最终宣判。
“……我们在该监狱总共被拘留26天。他们不断地把我们从那里解出去以把我们传到位于北京其他地方的另一法庭上,这是为了更好的审问我们……北京如此庞大,以至于我们用了整整一天时间从拘留所前往这一法庭。我们第二天在那里受审,第三天才返回拘留所。恰恰当我们要被最终释放时,他们于某日把我们带到了他们的穆提夫(原意为伊斯兰教法官)那里……(法官)便向我们宣布说:‘您们在任何方面都未直接犯罪,仅仅是您们之中的一名吐蕃人棒打了另一名吐蕃人。但凶犯是您们的同伴,所以我们判处您们每人交纳3米德小米。至于打人的肇事者,即杀人凶手,我们将他判处死刑。’……穆提夫们在写好并签署了判决书后,便把它送进宫中,翌日又从宫中传来了皇帝队他们判决书的批谕。凶手被关押入狱,而我们其他人则被释放。”
与被关押在广州监狱的那些葡萄牙囚犯们更为不同的是,虽然他经历令人不快的牢狱之灾,然而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对于君主在司法中的作用,却充满赞赏。
首先是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
“那些应判处斩刑的囚犯每年都作为数千名囚犯之一而被皇帝召见一次。中国的君主手捧以10张为一束的有关他们的详细卡片,一个个阅读他们的名字,询问他们是否供认曾犯过某种罪行,杀人凶手在皇帝面前招供并列队而过。任何人都不敢否认……这些礼仪每年1次的重复3次。到了第三年,他们第三次在皇帝面前招供时,皇帝就最终将诏把他们处死。”
他将中国皇帝描绘成一个勤政爱民的明君的典型,他可以通过一套完善的登记制度,对于整个帝国的司法与狱政制度了若指掌:
“因为据中国的法律认为,刑法和监狱比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其他方面都更为重要。皇帝特别要过问这一切,他对在狱中发生的情况了如指掌……皇帝不断的了解囚禁者的命运……皇帝不仅仅知道关押在北京的任何囚犯的命运,而且也知道整个帝国中所有犯人的命运。伟大的真主啊!这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权和多么严格的守礼精神啊!”
契达伊认为这些都要归功于中国人“礼”的精神。这种“礼”贯穿中国人法律精神的始终,也是中华帝国长治久安的原因。契达伊对于“礼”对于中国社会的作用如此推崇,足以使人联想起启蒙时代的大师伏尔泰。
“由于中国人严格执行其礼仪,所以他们的帝国在数千年来一直未经损害的保存下来了,未遭受过一次彻底的失败。这归根结底是由于一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无论是7岁还是70岁的中国人,无论是富翁还是赤贫,他都不敢一丝一毫地违犯其礼仪。”(14)
3.中国的刑罚
在契达伊惊异于中国官衙建筑景致之美的同时,他也目击了中国刑罚的执行。他在书中提到的就有笞刑、杖刑、死刑等等。
首先是笞与杖。契达伊并不了解笞刑与杖刑的区别,他只是笼统地提到它们。
“有些犯人最终都被释放了。在此情况下……他们本身又被捆在腋下的绳子吊在了犯人示众柱上,刽子手们仅仅为在他们臀部打100竹杖后才把他们放下来。”
在《中国志》中曾多次出现100竹杖的刑罚,在明代,法律规定杖刑的最高等级就是100下,然而契达伊并非一个学者,所以往往在他的叙述中,会出现一些整数,来表示多或者少,所以对于其描述的是笞刑或杖刑,很难进行具体判断。
死刑则是另一个契达伊重点描述的刑罚,契达伊对于中国人死刑慎刑的理念非常赞同:
“当官吏们达到其职业的顶峰时才会被任命典狱官,因为中国的刑罚和监狱,特别是被判处死刑都被视为国家最重要的事件,就如同强加给社会的一种限制一样。”
也因此,契达伊对于死刑详加描述,除了已经提到过的死刑复核外,还有司法时令——“死刑都由皇历中所标出的同一日子内执行”。此外,契达伊还提到了一个重要情况:
“数千年来,死刑都于白天执行。但是在伊斯兰历902年(公元1496年),爆发了一次蹂躏了陕西布政司的黄河流域的严重饥荒,许多人被饿死。从这一年后直到谋士们制止了这场灾荒为止,这些谋士们同时要求今后死刑应于夜间而不是白天执行。”
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信息,对于死刑执行,典籍中只有秋冬行刑可考,契达伊的这段文字,可以作为研究司法时令问题的一个重要线索。
4.中国的法学教育
契达伊在第十四章《中国人的学堂及其它》一章中,以赞赏的口吻提到了明代的官学。中国学堂显然是他重要的考察对象:
“中国人有一些传授公共会计知识的学院,此外还有一些教授法学以及与此有关的科学的学校。这是他们政府为此目的亲自令人在全帝国内建造了学堂。那里的教育由国家专营,严禁个人创建这样的机构。这些学校的教书先生都是公职人员,他们的学生将来同样也要充任公职。这些文人们形成了一支治理中国财税和司法施政者的队伍”。
明代的官学体系是非常完善的,从帝国首都至每个最基础的行政单位州县,都设置官办学校。在中央有国子监,地方有府学、州学、县学,而在最基层则是五十户为一所的社会。学生被要求接受最基础的儒学教育。在地方学堂中,按“礼、乐、射、律、书、数”设科分教,其中礼律书为一科,乐射算为一科,分别由训导负责讲授。而学官则是明代文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学官从中央负责全国学政事务的长官到地方县学中的“教谕、训导”,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5.中国的“宗教”——儒教
“……但他(可汗)仍为哲学宗教的信徒。我们甚至觉得他们的书籍都抨击多神主义,认为它是‘异端邪说者’们所特有的一大堆谬误。他们的达官贵人也信仰帝王的宗教,甚至还自认为是一个‘宗教学者’集团,皇帝是他们的‘教皇’。他们的官吏是专职法官,既精通教法,又熟悉会计或金融学,这就是说他们善于管理政治事务。”(15)
这段文字让人不得不联想起在契达伊之后也曾造访中国的耶稣会士们。耶稣会士们也将儒学视为一种“哲学宗教”,这对启蒙时代以及其后的欧洲哲学家们也产生了影响,他们习惯把儒学称为儒教。这一论调几乎与契达伊如出一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种作为治国方略的哲学宗教,却被契达伊错误地理解为释迦牟尼的教法——佛教。
契达伊提到的“宗教学者”集团则是明代的文官集团,不得不说,他对这个“宗教集团”的描述非常准确。自汉代儒学独尊的地位确立以来,中国传统的治国之道,便是“外儒内法而济之以道”,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这种正统地位的维护者是以皇帝为首,包括整个文官集团。而中国传统司法行政合一的体系,也使得官员兼具法官与财政官、行政官等多重角色。契达伊的这段文字,深合中国国情,其观察敏锐较之耶稣会士不遑多让。
而对于儒家的首席人物——“至圣先师”孔子,契达称他为“布政人(Bwjynlkzyn)”,意即立法人,也就是中国司法的制订者。这个波斯语词汇也是穆斯林世界对孔子的称呼。他将孔子描绘成了一位中国的穆罕默德。他是一位善于管理政治经济的专家,也是一位伟大的“立法者”。然而这段文字记载却非常混乱,错误百出,择其要者,摘录如下:
“他在达到了其治国艺术的尽善尽美的程度之后,便对皇帝呈奏说:‘在陛下的恩准下,我现在试着治理中国。’他从皇上手中得到充分的权力,因而确定了一些政治礼仪并开始管理国家……
布政人(孔子)及其属僚们为此而跑遍了整个中国,到处都确立了他们据以治理帝国的法律……
在他活着的全部时间内,中国都被治理的非常得法。后来在他去世之后,那里又重新出现了混乱,官吏们都无能制止之。他们最后变思忖:‘他是根据什么的原则而施政呢?’某人回答:‘他拥有一种作为执政依据的记事书。’……
他们翻开论著后便读到:‘如果大家希望中国得到妥善治理,那就要严格地遵守本记事本中提到的训导……’从此之后,他们便不差分毫地恪守圣贤汇集于其书中得明确训言。我们于此提到的中国法律的全部内容均出自这位大哲学家。”(16)
从这段文字中仅能依稀辨别出孔子的身影。阿里·玛扎海里分析,契达伊讲述这样的故事,是为了将孔子的面貌以“波斯方式”呈现出来,因为在伊朗传统中,“所有的圣贤都在不同程度上均为大臣”。契达伊希望告诉读者:“孔夫子由于其职业的关系而应为一‘大臣’,也就是一名经济学家。他的法典,也就是其‘立法’的第一个目标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
6.中国的宗教法律
中国的历代王朝对于境内的各种宗教——本土的或外来的——基本都抱持着一种宽容态度。契达伊虽为伊斯兰教徒,却以客观的角度不无赞叹的叙及中国的宗教法律。
“总而言之,中国政府的习惯是各自信仰其宗教,而又不会表现出以不宽容的态度对待其邻居的信仰。”
这一政策具体实施情况契达伊也有详细记载:
“中国的法律是欢迎所有外来宗教团体的信徒,只要他们明确宣布承认中国皇帝为其君主。中国人就利用这一机会给予他们公民权和永远居住在中国的权力。”
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中国历来是外国宗教团体的避风港,无论是有计划传教域外的宗教,还是在本地受到主流宗教排挤的教派,都乐于来中国传教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来到中国的这些异教徒,甚至可以享受比国民更好的待遇。契达伊举例:
“有许多藩部民族(穆斯林)前往中国定居,他们在那里不仅被永远免除赋税,而且中国政府还向他们敕封官爵和分发赏赐。”
中国政府还一视同仁扶持各个宗教的发展,为教众信仰提供方便。
“皇帝用他的经费令人在北京为穆斯林们修建了4大清真寺。在中国其它布政司建筑的贾米(中国清真寺的通称)清真寺的情况也如此。中国人始终是以国库资金建筑各种信仰的寺庙。现在,根据同一原则,各种信仰都在那里拥有古迹、建筑和寺庙,由官费维修寺庙。”(17)
7.中国民间法律意识
中国人遵守纪律、崇敬法律著称于世,其彬彬有礼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契达伊对于中国人的观察所得到的结论,与无数到访过中国的外国人别无二致。
“中国的各种人都遵守社会纪律,甚至于使他们既从来都不需要把同一句话重复两次,又不需要把同一道命令重复两次。在伊斯兰地区不能如此,这该是多么遗憾啊!……中国人对于违背礼仪(和违犯法律)该是何等恐惧啊!”(18)
“至于中国人的礼仪与文明行为,您一定会说在全世界其他地方存在的全部礼貌行为、亲切言行和礼仪都奉献给了每个中国男女。”(19)
然而契达伊并没有能够完全理解中国礼制的内涵,因为他还说:
“中国人非常严格地遵守法律,甚至父亲可以毫不犹豫地告发儿子,儿子揭发双亲,即当他们彼此双方了解容忍自己对成文法略有违背的时候。告发者将受到衣服和奖金的犒赏,不会害怕刽子手处决其族。”(20)
中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同居相为隐”。若家族成员犯罪,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既是伦理的要求,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如果违背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得到奖赏,反而会受到法律制裁,特别是在卑亲属与尊亲属之间。如“子告祖父母父母”,即使所告属实,在明季也要“杖一百徒三年。”
契达伊如此醉心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他引用诗篇来号召他的读者一起学习:
“把你的青年时光都用于研究我们的神圣法律吧。如果本处没有先生,那就前往中国人中去学习吧!”
①《旧唐书·邓景山传》,这一数字在《新唐书》中,竟为数万人。
②[法]费琅:《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耿升、穆根来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38页。
③苏莱曼《游记》雷诺译本,第41-42页,载[法]费琅:《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耿升,穆根来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56页注2。
④《唐律疏议·卫禁》。
⑤[法]费琅:《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耿升、穆根来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7页。
⑥⑦[法]费琅:《阿拉伯波斯突厥人东方文献辑注》,耿升、穆根来译,中华书1989年版,第151页。
⑧王礼:《麟原集》卷六。
⑨[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25页。
⑩契达伊:《中国志》,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32页。
(11)[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29页。
(12)[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72-178页。
(13)关于十二布政司与刑部十三清吏司的问题,在上文中已经作出解释,在引文中尊重原文,仍保留作者的说法。
(14)契达伊:《中国志》,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32-241页。
(15)契达伊:《中国志》,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60页。
(16)契达伊:《中国志》,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04-305页。
(17)契达伊:《中国志》,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61-162页。
(18)(19)契达伊:《中国志》,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51页。
(20)契达伊:《中国志》,载[法]阿里·玛扎海里:《丝绸之路——中国波斯文化交流史》,耿升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79页。
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马慧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