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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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欧洲的影响 第四节 汉学热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欧洲主要国家的传播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德国的影响

作者:马慧玥

     
  在18世纪的欧洲,“中国热”无疑是最流行的词汇之一。在那100年左右的时间里,整个欧洲都成为了“中国”的发烧友。掌握着大量的第一手中国资料的耶稣会士无疑是“中国热”背后的重要推手。在这段时间从中国的传教士的口中传回的中国对动荡的欧洲的是一片令人向往的景象,于是欧洲各个阶层,各个地区都充斥着各种冠以“中国”标签的物品。而作为中国建筑艺术集大成者的中国古典园林也被欧洲的富豪们搬进了欧洲的土地上。
  在耶稣会士的中国资料不断地传回欧洲并被出版的同时,欧洲封建统治风雨飘摇。耶稣会士对于中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种种介绍,对于欧洲思想学界造成极大震动。通过他们的研究,中国的儒家思想、开明的专制主义和文人执政的思想的介绍,深深地吸引了西方,尤其是西方学者。他们狂热地吸收中国的讯息,在华耶稣会士与欧洲本土学者之间,也逐渐建立起联盟关系,他们在中国问题的研究上通力合作,耶稣会士提供的资料与研究成果成为欧洲学界从事社会与思想研究的重要的素材,而欧洲本土学者,以西方人的视角出发,对中国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或赞美,或批判,对自身思想的形成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笔者将对耶稣会士以及后耶稣会士时代欧洲主要国家思想界的中国影响的概况逐一进行分析。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德国的影响
  以时间顺序而言,论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欧洲的影响,应该首倡德国。德国的大思想家莱布尼茨,可谓是“认识中国文化对于西方文化发展的重要性”的第一人。德国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以莱布尼茨及其弟子“孔子的殉道者”沃尔弗为代表,他们从理性主义出发,审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将中国视为理想的道德国度;另一派则是以赫尔德和黑格尔为代表,认为所谓的“道德政治”只是一种“人类的幼稚尝试”。这种观点,一直影响到了马克思·韦伯。
  (一)莱布尼茨
  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是德国近代哲学家、杰出的数学家、数理逻辑的创始人。他博览群书,涉猎百科,是全世界的四大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法国科学院、罗马科学与数学科学院、柏林科学院的核心成员。所以法国巴鲁齐曾说:“中国是莱氏的指导精神”。①不仅如此,“18世纪欧洲所以能盛行儒教,甚且称孔子为欧洲的守护尊者,大部分还是由于莱氏赞美的结果。”②
  作为法学博士出身的莱布尼茨,对于法律文化自然相当关注。在1679年,他出版了《中国近况》一书,该书就副标题便有“关于最近中国官方特许基督教传道之未知事实的说明”。全书共有174页,均为在华耶稣会士的通信,莱氏撰写的“绪论”中指出:“全人类最伟大的文化和最发达的文明仿佛今天汇集在我们大陆的两端,即汇集在欧洲和位于地球另一端的东方的欧洲——中国。”而“在实践哲学,即在生活与人类实际方面的伦理以及治国学说方面,我们实在是相形见绌了。”可见他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推崇。
  莱布尼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从德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着眼于孔子、儒教政治与道德,以及中西方文化的互补作用。
  莱布尼茨在《致德雷蒙先生的信:论中国哲学》中,批判了一些耶稣会士对于“中国哲学中的无神论倾向以及中国人是偶像崇拜者”的攻击,并指出:“在中国,某种意义上,有一个极其令人赞佩的道德,再加上有一个哲学学说,或者有一个自然神论,因其古老而受到尊敬。这种哲学学说或自然神论是自从约三千年以来建立的,并且富有权威,远在希腊人的哲学很久很久以前。”③
  对于中国与欧洲文化上的差异,莱布尼茨的评价相对客观,他认为欧洲在“在思考的缜密和理性的思辨方面”更胜中国一筹,而在中国“人数上和国家治理上远胜文明的欧洲”。而双方在“就生活上的必要技术、经验科学观察”上,不相上下。这也使得中国与西方文化有了可以互补的前提条件。
  而莱布尼茨时代的德国,整个国家正陷入痛苦的分裂之中,而这种情况与孔子所在的春秋末年,颇有相通之处。莱氏对于孔子、儒教政治以及中国道德倾心不已,在很大程度上是他认为正是这些维系了中国数千年来以统一为主流的传统。而儒教政治与道德,也可以成为促成德国统一的“他山之玉”。对于中国而言,西方文化也有可供借鉴的部分。中国从欧洲学习科学以及思维与思辨的方法,对于中国的发展也大有裨益。
  因此,莱布尼茨将17、18世纪东西方文明的接触,视为人类历史上的奇迹。他指出:
  “对于传道的举动,我认为是现代的一最大事件。无论为了神的光荣,为了人类的一般幸福,或为了中国与欧洲的私学与艺术的功绩,都要算首屈一指。因为一方面。它可以将数千年中国人努力的结果输入欧洲,同时,也可以将欧洲的输入中国;这样,双方便可增进真正的财富。传道是一件出乎我们想象以外的事情。不过如果不经过长时间的岁月,恐怕也很不容易收获效果。”④
  (二)沃尔弗
  沃尔弗(Christian Wolff,1679-1754)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数学家,1707年因莱布尼茨的关系受聘哈雷大学,在对待中国文化方面,沃尔弗可以说是继承了莱氏衣钵,并加以发扬光大。关于中国文化的主要作品有《论中国实践哲学》和《哲学家的哲学统治和哲人式的君王》,并在很多著作中,都引用中国作为佐证。例如在《国家法》中引证中国的经济自足程度独一无二以解释中国拒绝在平等基础上展开国际关系的行为。⑤
  相较恩师,沃尔弗对于中国文化的推崇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721年,沃氏在哈雷大学公开发表了题为《论中国实践哲学》的著名演说,因以中国为参照系,利用儒家道德思想抨击正统神学,被认为是宣扬异端信仰而被解职,并在欧洲政教两界引起轩然大波。在宗教人士的怂恿下,腓特烈·威廉一世将其逐出了普鲁士。然而正是解职和驱逐,使沃尔弗在欧洲学界名声大噪。虽然有人反对,但是他的中国哲学观点却得到了更多来自上层的支持。瑞典皇家科学院以及瑞典皇帝公开支持他的立场,而彼得大帝则直接邀请他前往圣彼得堡担任皇家科学院副主席。普鲁士的继任君主后来把沃尔弗请回了哈雷大学,并委以宫中顾问和柏林学士院的职务。
  沃尔弗对于中国的推崇,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哲学:孔子与儒家思想
  对于孔子,沃尔弗认为他是儒家思想的复兴者,而非“新事物的开拓者”。中国君主对于他们的臣民,都以身作则,而产生了最完全的法则。中国的学者们,在文明开始时代,引导国王、贵族以及臣民的子弟进入道德之域。而孔子则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他在演讲中指出:
  “中国人的圣智,自古以来,即为世人所夸耀;中国政府的根本法,也为世人所赞美。可是中国人的圣智与政治思想,如果依照普通的眼光来判断,并不值得那样的赞美。在欧洲,我们都以为孔子是优秀思想的创造者。不过从中国整个的历史来观察,实际上并不如是。在孔子以前,中华帝国人已经呈现出非常繁荣的状态。”⑥
  “一言以蔽之,君主与臣民之间,已经发生了光辉的德性的竞争。中国最古的君主,都是哲学家。柏拉图以为幸福的国家,应该由哲学家来支配。中国人便是此原则的实行者。在国王的光荣系列中,最初的是伏羲。他创立了中华帝国,同时也创造了文字。其后继者是神农、黄帝、尧、舜,一直到夏、殷、周三代,都能坚持最完全的法律与政府。”⑦
  而儒家思想,则被他用来与道德以及理性主义挂钩,他指出:
  “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中国人并不强迫人有所为。他们认为,对于培养道德风尚,至关重要的是与人的理性相吻合,他们所做的每一件事情,其根据都在人的自然性中。因此我们就不必感到惊奇,为什么他们做点什么总是一帆风顺。”⑧
  第二,中国道德与政治巧妙结合,“优于世界上的其他模式”
  中国的道德与政治,是沃尔弗研究的重点。在1721年,他在其《关于人类社会生活的理性观念》著作的序言中,就曾经提到过:“也许我某天应该找个机会,把中国人的道德和政治学说组织成一个科学的形式,这将清楚地展现他们的与我的学说间的一致。”⑨
  “一般人都主张因言语的困难,不能研究中国的科学,可是这并不是一件不幸。因为在欧洲学派中,可以弥补这种缺憾。这种论调,实在不能不认为是大胆的妄论。如果经过深刻的研究,便会觉得一切道德政治,都不能与中国人的原则相比拟。在孔子的著述中,固然有方法论上的缺点,同时也缺乏欧洲人那样的雄辩。可是我们如果能够了解他们的原则,同时能够辨别他们的目的,即地上的政府与天上的政府相似,建立于坚固不动的原则之上,那么,便可以发现他们的见解是最深刻的,他们的思想是最崇高的。”⑩
  所以沃尔弗认为,中国的开明君主专制,才真正地实现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家王国。这一观点,在他1750年在马堡大学的演讲《哲学家的统治与哲人王式的君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这个演说的英文出版物的标题,就足以说明沃尔弗的观点——《一个生活于哲人国家统治下的民族的真正快乐:既合乎事物的性质,又合乎被其创始人伏羲以及杰出的继承人皇帝和神农统治的中国人无可质疑的经验》。在这次演讲中,沃尔弗指出:
  “(中华帝国)最早的三位国王设置了政府的模式,这种模式目前优于世界上其他模式,并且经过以往几千年的昌盛后,至今依然兴旺,而其他地方的君主和王国都已经度过他们最后的时期并且分崩离析……中国就是这样的,中国的国王是哲学家……他们是凭借天才把关于公共福利的观念归纳于一个家或家族福利的观念,并置于一个家长的管理之下……他按照规定去关注,在审慎的法律和他个人的榜样下,他是否仍然无法组织臣民的任何不法行为,以及通过一种比较好的征服方法能否消除公共灾害……”(11)
  中国教育制度也是沃尔弗关注的一个重点,他在他那次著名的演讲的第三部分,专门论述中国的教育制度,他认为中国的教育体系是他理想中的正确教育。他指出:
  “中国人还有一个值得称赞的地方是:他们不仅仅是制定道德规范,他们还培养学生养成道德习惯,使他们的品德合乎规范。”(12)
  “中国人有一种激励人、促使人以日益高涨的热情不断追求崇高目标的方法,就是做好事能带来荣誉。这种方法吸引了众多仁人志士以自身的博学多才做出无数丰功伟绩……”
  “中国的哲学家以一种独特的方式鼓励学生仿效前人。他们在向学生们谈论那些德高望重伟人的时候,只讲述那些非常了不起的功绩,学生们在一番钦佩之后开始思索,什么动机促使伟人们做出了这些功绩……他们惟一的动机,是通过行为改变人的心态……”
  而对于这种教育,他向欧洲们的道德家提出反问:“如果一个人尽一切努力使自己的行为完美无缺,受到世人的称赞,成为别人学习的榜样,那么有谁会反对这样的做法?”
  “在古代,中国人有很多风俗习惯,在人人必上的小学里,学生都要受到这方面的教育。”(13)
  第三,沃尔弗道德政治论与儒家思想
  除了在哲学上以儒家思想捍卫理性主义,沃尔弗的政治思想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他的道德政治论,与儒家思想有着不容争辩的渊源关系。在沃尔弗的道德论中,义务占重要的地位。他的道德纲领就是“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完成自己及他人;在一般幸福的增进中,不要忽略了自己的幸福。”
  沃氏在他的《自然法》一书中,专设“君主与臣民之义务”一章,把“君主与臣民的义务”分为三方面:(1)君主之德。君主位于臣民之上,且有极大权力,所以应受一切德行与信仰的熏陶。为了保持恒久不变的善良意志,君主有爱护人民的必要。(2)君主不能滥用权力。要使国家有良好的统治,帝国的主权与横暴的权力,决不能混同。所以君主应了解君主权的正当使用,同时,更应遵守国家的根本法典。(3)臣民服从的义务。主权的行使,任何人不能认为无效,所以主权是不可抵抗的。在君主应有主权的范围内,人民决不以抵抗。但对于违反政治规则的权力,可以抵抗或废止。“如果君主的命令,有违反及禁止的自然法时,人民就没有服从的必要”;“君主如有强夺人民或贵族的权利的行为,人民可以反抗君主或废除君主。”
  应该说,沃氏这一理论,与中国儒家思想有相通之处。儒家强调“为政以德”、“为政在人”,提倡“仁政”,反对“苛政”。《论语》中就有:“不教其民而所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嫂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其功,虐也。”(14)对于暴虐之君,亚圣孟子的说法更为尖锐:“不教民而用之,谓之殃民。殃民者,不容于尧舜之世。”(15)针对殃民、虐民的暴君暴政,孟子大声疾呼:“夫民今而后得反之也。”(16)对于独夫民贼,人人得而诛之,民众对于暴君具有抵抗权。
  经过这样的比对,二者何其相似!是以,日本学者五来欣造将沃氏的上述理论,视为儒家思想对于沃氏发生影响的表现。(17)伯伦智理也认为:“沃尔弗将君主与臣民的义务,特辟一章。他叙述君主与人民的关系,大抵来自中国人的国家学与孔子的著述。”(18)
  而沃尔弗对于中国文化在德国乃至欧洲传播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在于他培养了一批来自学界和政治界的追随者。一类是与他相同的理论家,如《中国伦理和政治典范理论》的作者毕尔芬格,另一类则是政界人士,他们从沃尔弗的论述中,看到了中国文化的可借鉴性,并且致力于推动实践。后者如欧洲财政学之父冯·约斯蒂,他在1754年曾发表过两篇重要的论中国文官体系的论文,总结中国文官体系,并致力于推动普鲁士的政府改革。
  中国文化对于德国文化的影响,还表现在国内出现的,反对中国文化的声音。德国哲学家康德,就曾经在谈话中提及中国的科举制度和法令,对于中国政治法律表示关注,但是他对于中国的叙述,更偏向于道听途说,而缺乏理性的分析。而曾经听过康德授课的赫尔德,则是系统的反对所有领域的“中国趣味”。
  (三)赫尔德
  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Von Herder,1744-1804年)是18世纪后半叶德国历史学家、哲学家、文艺批评家。其著述很多,主要有《论语言的起源》(1722年)、《关于人类历史哲学的思想》(1787年)等。而他对于中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人类历史哲学的思想》这部名著中。
  赫尔德对于中国的批评,近乎执念。对于18世纪流行的洛可可艺术深恶痛绝,并将这种痛恨,渗透到有关中国的一切事物。他认为中国人的汉语及其6种字体是“一种在大事上缺乏创造力,而却精于雕虫小技的表现”;“在绘画方面,中国人注重各种人物形态的微妙差异;在视觉上,中国人靠园林的奇形怪状刺激感官;所建的房屋,要么空旷高大,要么精致细巧;在穿戴打扮、游戏娱乐方面,中国人追求雍容华贵、张灯结彩、烟花爆竹;中国人留长指甲、缠足裹脚、时兴侍从前呼后拥、鞠躬作揖;身份有高有低,大家客套寒暄。”“这里,一切都缺乏对真正自然关系的追求,很少给人一种内在宁静、美与尊严的感觉,它只能使人失去真正的感受,而就范于政治文化,从而无法摆脱政治文化的模式。”(19)
  赫尔德对于中国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中国发展静止论。赫尔德首先肯定了亚洲对人类文明的巨大历史贡献,因为亚洲是最古老的人类文化的萌芽地,语言、文字、畜牧业、农业以及艺术和科学的链条都是从这里开始的。但是从诞生以来,东方文化就处于空间静态之中而丧失了时间动态。中国自然概莫能外。赫尔德对对于这种静止深恶痛绝。
  对于静止的原因,他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将之归咎于为中国欧洲思想家推崇的孔子以及儒家思想之上。认为这种思想“呆板机械,永远禁锢着人们的思想,使其不能自由的发展”。而以这种思想教育民众,结果可想而知:
  “如果教育只是矫揉造作的形式,倘若虚假与规矩充斥并束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国家还会有什么巨大的作用!人类思想的精神还会有什么崇高的作用!当人们考察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研究它的活动的时候,谁不为他们在许多方面一事无成而感到惊诧!这是一个为避免犯错误而仅有一个人在干活的群体:这里,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现成的,人们你来我去,你推我拖,只是为了不破坏该国那孩子般尊严的礼俗。……(儒家思想)不仅仅套在了孔子自己的头上,而且他怀着最美好的愿望,通过他的政治道德说教把这幅枷锁永远强加给了那些愚昧迷信的下层民众和中国的整个国家机构。在这幅枷锁的束缚之下,中国以及世界上受孔子思想教育的其他民族仿佛一直停留在幼儿期……”(20)
  赫尔德赞美中华民族“吃苦耐劳的精神、感觉上的敏锐性以及精湛的技艺”,但是却认为中国缺乏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人在儒家思想的教育下,失去了个性,甚至激烈地抨击中国文化是一种奴隶文化。
  “拿欧洲人的标准来衡量,这个民族在科学上建树甚微。几千年来,他们始终停滞不前。我们能不对此感到惊讶吗?就连他们那些谈论道德和法令的书本也总是变着法儿,反反复复、详详细细地在同一个话题上兜圈子,千篇一律地吹捧那种孩童的义务。他们的天文学、音乐、诗歌、兵法、绘画和建筑如同千百年前一样,仍旧是他们永恒法令和千古不变的幼稚可笑的政体的孩子。这个帝国是一具木乃伊,它周身涂有防腐香料,描画有象形文字,并且以丝绸包裹起来;它体内血液循环已经停止,犹如冬眠的动物一般。所以,它对一切外来事物都采取隔绝、窥测、阻挠的态度。它对外部世界既不了解,更不喜爱,终日沉浸在自我比较的自负之中。这是地球上一个很闭塞的民族。除了命运使得众多的民族拥挤在这块土地上之外,它依仗着山川、荒漠以及几乎没有港湾的大海,构筑起与外界完全隔绝的壁垒。要是没有这样的地理条件,它很难维持住现在这个模样。他们尽管仇视满族人,但却未能阻止满族政权在其内部诞生。那些野蛮的满族征服者为其统治的需要,轻而易举地找到了这把孩童般奴性的坐椅。他们无须对它做任何改造就坐了上去统治起来。而中国人自己建造的那部国家机器的一钉一铆又是那样奴性十足的服从,好像它们降临人世就是为了当奴才。”(21)
  通过对于孔子和儒家思想的批评,他得出了对于中国的第二个观点——中国人的立法与道德是人类理智幼稚的尝试。
  赫尔德历史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用相互作用描绘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他以中国为例,指出中华民族从“上古时代这样的组织,在这样一个地区,按照这样的法则,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形成而发展的”而正是这种地域不同造成了文化的不同。而中国的政体,“毫无疑问是土生土长的东西”。他对“那些实施卓越治国准则的皇帝”表示钦佩,但是他也认为:
  “中国人毕竟还是中国人……任何事物都在适合它生长的土壤里诞生,这显然是大自然的有意安排,造物主的功绩正在于它创造事物的纷繁多样性。中国人的立法与道德乃是中国这块土地上人类理智幼稚的尝试,不可能在地球的其他某个地方如此根深蒂固地存在。它只能在中国土壤中沿存下去,而不会有朝一日在欧洲大陆上产生出一个与众不同的、对自己专制君主百般依顺的中国。”(22)
  而这样的中国,未来只有两条出路:“将来要么自行分裂解体,要么那些较为开明的乾隆们作出父亲般的决定,将他们养育不了的东西当作殖民地拱手让出……”
  赫尔德对于中国的批判,无疑是带了“有色眼镜”,但也是一种警醒。必须承认,他对于中国文化的认识,也具有合理性的一面。至少“引进思想和心灵的比较自由的自我能动性”,对于中国不无裨益。赫尔德思想对于黑格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黑格尔
  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年)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辩证法大师,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黑格尔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见解,主要见于他的两部名著《哲学史讲演录》(1816年)和《历史哲学》(1822-1831年)。
  黑格尔对于中国文化的评论,是在占有大量资料基础上所作出的分析。他不仅看过他西文的中国经典——当时译成西文的各种中国经籍和12大本中国皇帝通鉴——《通鉴纲目》,也通读过由耶稣会士收集的《中国通史》(23)和《中国丛刊》(24),英国使臣马嘎尔尼出访中国的记录,甚至对于中国的通俗小说也有涉猎。对前人的中国文化观尤其是近代欧洲思想巨子们的研究成果,黑格尔也相当了解,其中一再提到的是莱布尼茨和孟德斯鸠,因此一位研究黑格尔的外国学者这样写道:“黑格尔借着这种种巨量的参考材料,自己感觉着有了不少的知识上的培养,我们现在确已十分认识中国了。”(25)
  在这样的条件下,黑格尔对于中国的分析,自然更为全面。他通过分析中国“终古不变的宪法的精神”、行政管理和法制,得出中国法律文化仍处在“幼年文化”的结论。中国文化尽管没有遭到排除的命运,但却处于极其低微的地位,从而打破了“每逢提到中国的文化便听到一阵鼓噪,说它们是何等地完善和古老”的传统氛围。
  黑格尔认为,“哲学”起源于西方,历史起源于东方;黑格尔以“两个太阳”为比喻说明人类精神与世界历史的大概路线。一个是物质的太阳,一个是精神的太阳。借用了自然界物质的太阳自东方升起在西方沉没的象征意义,来表达他的观点——哲学(精神的太阳)源于希腊,而历史(物质的太阳)来自中国。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哲学是自西方开始”,(26)而中国的哲学只是“宗教哲学”。唯有在西方这种自我意识的自由得到发展的民族,才能产生真正的哲学。“以这种自由原则作为它存在的根据。一个民族的法律的制定,和这民族的整个情况,只是以他的精神所制定的概念和所具有的范畴为根据。”(27)黑格尔并对这种情况举例说明:
  “只有当个人的自由是我们的根本条件时,我们才知道我们本质的存在。这时如果有一个王侯想要把他的武断的意志作为法律,并且要施行奴隶制时,则我们便有了这样的意识,说这是不行的。每个人都知道他不能作奴隶。睡觉、生活、做官,——都不是我们本质的存在,当然更不用说作奴隶了。只有自然存在才意味着那些东西。所以在西方我们也已进到真正哲学的基地上了。”(28)
  而说到历史,则必先从中国开始:“因为根据史书的记载,中国实在是最古老的国家,他的原则又具有那一种实体性”,(29)这种实体性强调伦理道德观念,注重群体利益,而忽略个人价值,缺乏主观的、内在的自由意识。据此,黑格尔认为:“我们看到一种实现了的理性的自由,逐渐发展而没有进展成为主观的自由。这是历史的‘幼年时期’。可观的种种形式构成了东方各‘帝国’的堂皇建筑,其中虽然具有一切理性的律令和布置,但是各个人仍然被看作是无足轻重的。他们围绕着一个中心,围绕着那位元首,他以大家长的资格——不是罗马帝国宪法中的君主——居于至尊的地位。因为他必须执行道德法规,他必须崇奉已经规定了的重要律令;因此,在我们西方完全属于主观的自由范围内的种种,在他们东方却自全部和普遍的东西内发生。东方观念的光荣在于‘唯一的个人’一个实体,一切皆隶属于它,以致任何其他个人都没有单独的存在,并且在他的主观的自由里照不见他自己。想象和自然的一切富丽都被这个实体所独占,主观的自由根本就埋没在它当中。它只能在那绝对的对象中,而不能在它自身内觅得尊严。”(30)
  黑格尔对于中国的这种“幼年时期”状态展开了具体的分析,他认为中国存在着“不变”的宪法精神,这种精神可以从那条普通的原则——实体的“精神”和个人的精神的统一中演绎出来,就是“家庭的精神”。小到家族建构,大到国家建构,都是依照这样的精神:
  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他们不是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那个团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乏独立的人格,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为政府的基础,治理国家的一切部门。(31)
  这种家族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因为皇帝虽然站在政治机构的顶尖上,具有君主的权限,但是他像严父那样行使他的权限。他便是大家长,国人首先必须尊敬他。……做皇帝的这种严父般的关心以及他的臣民的精神——他们像孩童一般不敢越出家族的伦理原则,也不能够自行取得独立的和公民的自由——使全体成为一个帝国,它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约法,是道德的,同时又是完全不含诗意的——就是理智的、没有自由的“理性”和“想象”。(32)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也正是这种家庭精神,束缚了个人自由意志的发展,使得中国千百年来始终无法摆脱“幼年文化”状态,走向真正的个体自由和文化成熟。
  “在中国,实际上是人人绝对平等的,所有的一切差别,都和行政联带发生,任何人都能够在政府中取得高位,只要他具有才能,中国人既然是一律平等,又没有任何自由,所以政府的形式必然是专制主义。”(33)
  黑格尔认为,相对照这种“宪法精神”,中国必然实行的是“专制主义”。在这个拥有“所罗门智慧”的皇帝的国家,实际上具有实施专制统治的主客观基础。黑格尔详细地介绍了中国的行政与法律体系,并对其加以评价。
  在中国,政令是出于皇帝一人,由他任命一批官吏来治理政事。所以全部行政是由一个官吏网来包办的。(34)黑格尔详细的介绍了这个官吏网的运作方式以及责任承担,详尽之处,可以令中国人汗颜。然而他如此长篇大论,最终的落脚点却是说明这种万事一系于“皇帝”个人智慧与品行的政治体制的危险之处:
  从上述种种,可知天子实在就是中心,各事都由他来判断,国家和人民的福利都听命于此,全部行政机构多少是按照公事成规来进行的,在升平时期,这种一定的公事手续成了一种便利的习惯。就像自然界的途径一样,这种机构始终不变地、有规则地进行着,古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做皇帝的却须担任那个不断行动、永远警醒和自然活泼的“灵魂”。假如皇帝的个性竟不是上述的那一流——就是,彻底地道德的、辛勤的、既不失掉他的威仪而又充满了精力的——那末,一切都将废弛,政府全部解体,变成麻木不仁的状态,因为除了天子的监督、审察以外,就没有其他合法权力或者机关的存在。政府官吏的尽职,并非出于他们自己的良知或者他们自己的荣誉心,而是一种外界的命令和严厉的制裁,政府就靠这个来维持它自己。(35)
  对于中国的法制,黑格尔指出“基于家长政治的原则,臣民都被看作还处于幼稚的状态里……一切都是由上面来指导和监督的习惯,一切合法的关系都由各种律例确实地加以规定,家庭中长幼尊卑问互相应有的礼节,都由法律加以决定,凡是违反这些法律的,有时便要遭受严重的刑罚。”他认为中国的这种法制,是“家庭关系外表性”之下的“奴隶制度”。因为每人都可以出卖他自己和子女,每个中国男子都可以购买妻妾。只有嫡妻是一个自由的妇人,侧室都是奴隶,遇着抄家充公时得被没收,就像儿童和其他产业一样。(36)这也导致在中国,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教训的目的在于改过自新,刑罚却包含罪恶的正当处罚。”“在中国人方面,一切罪过,——无论违反了家族关系的法则,或者是国家的法则——都对身体外部施刑。”(37)黑格尔还认为,这也导致了中国法律对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加区别。“一桩蓄意的活动和无心的偶然的事件是不加分别的;因为中国人把偶然的事件和蓄意的活动认为同样严重。无意误杀他人,须处死刑。”(38)无论什么人,凡是和犯人有任何联系的——尤其是犯上作乱、危害皇帝的大罪——都应当和真犯同受刑狱,其近亲全部都要拷问打死。凡是著作禁书和阅读禁书的人均按触犯刑律论罪。“在这种法制情形下,私人所取的复仇方法也极特别。”(39)可以说,黑格尔对于中国法律对于故意与过失不加区分,以及株连制度的认定,是有误差的。据此,黑格尔总结:
  “中国人和印度人一样,在文化方面有很高的声名,但无论他们文化上的声名如何大、典籍的数量如何多,在进一步的认识之下,就都大为减低了。这两个民族的文化,都是关于宗教,科学,国家的治理、国家的制度、诗歌、技术与艺术和商业等方面的。但如果我们把中国政治制度拿来和欧洲相比较,则这种比较只能是关于形式方面的;两者的内容是很不相同的。”(40)
  “我们也感觉到他们的法律机构、国家制度等在形式方面是怎样得如何有条理,但在我们这里是不会发生的,也是不能令我们满意的。它们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当人们让他们自己为形式所迷惑,把东方的形式和我们的平行并列,或者更爱好东方的形式时,内容不同这一点,在作这类比较时,是值得普遍注意的。”(41)
  “道德在中国人看来,是一种很高的修养。但在我们这里,法律的制定以及公民法律的体系即包含有道德的本质的规定,所以道德即表现并发挥在法律的领域里,道德并不是单纯地独立自存的东西。但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命令的规定。所以中国人既没有我们所谓法律,也没有我们所谓道德。那乃是一个国家的道德。”(42)
  综上所述,黑格尔对于中国法律文化,存在的一定程度的误解,但是他的评论,却是在深入了解了中国政治和文化的基础上作出的,虽然这些言论因为以欧洲文化中心论的角度出发而充斥着一种对东方文化理性上的优越感,然而他的一些认识,还是深邃并值得我们反思。
  ①[日]五来欣造:《儒教对于德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百闵、刘燕谷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62页。
  ②[日]五来欣造:《儒教对于德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百闵、刘燕谷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42页。
  ③[德]莱布尼茨:《致德雷蒙先生的信:论中国哲学》,庞景仁译,载何兆武、柳御林主编:《中国印象——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④[日]五来欣造:《儒教对于德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百闵、刘燕谷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55-256页。
  ⑤张国刚、吴莉苇:《启蒙时代欧洲的中国观——一个历史的巡礼与反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⑥⑦[日]五来欣造:《儒教对于德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百闵、刘燕谷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20页。
  ⑧[德]沃尔弗:《关于中国人道德学的演讲》,载何兆武、柳御林主编:《中国印象——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⑨张国刚、吴莉苇:《启蒙时代欧洲的中国观——一个历史的巡礼与反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⑩[日]五来欣造:《儒教对于德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百闵、刘燕谷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30页。
  (11)郑汉根编:《东方有圣人—中国文化影响欧洲思想家》,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64页。
  (12)(13)[德]沃尔弗:《关于中国人道德学的演讲》,载何兆武、柳御林主编:《中国印象——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158页。
  (14)荀子《宥坐》。
  (15)(16)《孟子》
  (17)五来欣造认为伯伦智理持此看法,参见[日]五来欣造:《儒教对于德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百闵、刘燕谷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13页。
  (18)转引自[日]五来欣造:《儒教对于德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百闵、刘燕谷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13页。
  (19)[德]赫尔德:《关于人类历史的哲学思想》,陈爱政译,载何兆武、柳御林主编:《中国印象——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20)即使那位人们赞不绝口的乾隆皇帝也在一些省份被视为最凶恶的暴君。在这样一个以如此政体为基础的泱泱大国,皇帝要按自己的想法去做,总还是不可避免的。——原注
  (21)柳御林主编:《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178页。
  (22)柳御林主编:《世界名人论中国文化》,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
  (23)该书共12卷,由法国传教士冯秉正翻译。冯秉正(1669-1748年)于1703年到中国,主要从事中国历朝兴亡史的研究。当时康熙皇帝正命令将朱子的《通鉴纲目》继续译成满文,于是冯便参照满文译本,用法文翻译汉文原本,同时还翻译了明朝的《续通鉴纲目》,补充了宋末、元、明的史实,对于明末清初之事,更以其他各书及自己见闻追补之。这样,直到1737年才完成其稿,寄回法国。不料,由于偶然的变故,此稿被人遗忘了数十年,到1737年耶稣会解散后,才在里昂大学图书馆发现这部书的原稿。于是,这部书稿便终于在1777至1783年在巴黎出版了。参见忻剑飞:《世界的中国观》,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24)即“北京教士所写的关于中国人的历史、科学、艺术和风俗习惯的札记丛刊”,书背简称“中国丛刊”。该著自1776年至1814年,共出了16卷。从其编纂时间和可以得知,这部著作是从以耶稣会士为主干的教士中国学向职业中国学(东方学)过渡的产物。意大利学者利奥纳洛·兰乔蒂要说:“这部巨著的出版标志着几世纪前顺利地由利玛窦开创的一种事业的完成,标志着耶稣会士的中国学研究达到了‘顶峰’”。该丛书的材料来源主要还是靠那些在中国的传教士提供,与《耶稣会士通信集》相比较,其特点是以学术性论著为主要内容了。当然还有一些适时的译文,如为克服拉丁文译本的不足,而刊出《大学》、《中庸》等书的法文新译本;为适应当时非常时兴的中国式园林运动,而刊行中国的庭园诗;以及包括《本草纲目》在内的中国科学文化名著。参见忻剑飞:《世界的中国观》,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页。
  (25)威泰福格尔:《黑格尔的中国观》。转引自忻剑飞:《世界的中国观》,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9页。
  (26)[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8页。
  (27)[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4页。
  (28)[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9页。
  (29)[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0-161页。
  (30)[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0页。
  (31)[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5页。
  (3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7页。
  (33)[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68页。
  (3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0页。
  (35)(36)[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0-171页。
  (37)(38)[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2页。
  (39)(40)[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73页。
  (40)[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8页。
  (4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19页。
  (42)[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5页。

丝绸之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马慧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