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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少数民族与官府的贡赏关系与贡赏贸易

作者:陈鹏


  东北边疆诸部族与官府间的贸易形式主要有贡貂集市即楚勒罕贸易以及德楞等行署进贡贸易。
  5.1.1 贡貂集市贸易——楚勒罕贸易
  在黑龙江流域广大地区内,交易规模最大的,当为每年五、六月楚勒罕时节与贡貂赏乌林同时进行的互市贸易活动。
  楚勒罕源于蒙语“楚固拉干”一词,也称“出勒汗”,满语为culgan,汉意会盟或盟会。它不仅是清代布特哈各族定期缴纳贡貂的场所,也是渔猎及游牧民族每年一度的贸易盛会。最初设于清朝康熙三十年(1691),定制于每年五月(农历)草青之时举行。布特哈衙门最初设贡堂于卜魁(今齐齐哈尔市)城西北40里处的因沁屯(今彦钦屯)。楚勒罕的设立,体现了清政府对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部族管理的加强。楚勒罕贸易的第一件事就是布特哈部民交纳貂皮,首先选择质量上乘的作为贡品,其余则由布特哈部民自己出售。楚勒罕贡貂皮时,布特哈部民预先用木材搭设帐棚,将所有貂皮摆放棚中,由将军、副都统指派的皮匠对貂皮进行严格挑选,根据毛色、大小、有无损伤等条件,选出一等、二等、好三等、寻常三等共4个等级的貂皮。被选中的貂皮由将军衙门盖印封存,以备上交。布特哈各族每年约向清政府缴纳5400张貂皮,这些貂皮由布特哈衙门送交总管内务府衙门,“然后印掷还之皮,而皆刖其一爪”〔1〕,允许在楚勒罕贸易时进行买卖,“如皮背无印而四爪全者,私货也,事干例禁,人不敢买”。
  楚勒罕设立后,东北各族群众将每次历时20余天的这一定期交贡制度,逐渐扩大,进而发展成为一年一度的民间集市贸易。参加市场交易的除布特哈衙门辖内的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民族外,还有附近地区的满族、蒙古及来自吉林与内地的汉族商人等。
  楚勒罕时节,一般定于草青之时。各部落、商贾前来交易,轮蹄络绎,皮币山积,牛马蔽野。集市初立,划沙为界。各部落人在其北驻地,商贾、官卒、游人在其南驻地,中间设兵禁。将军选贡貂后才允许南北来往。这种集市交易要共历20余天。在将军收取贡貂处稍东划出一块地作为买卖街,列肆陈货,全部都是席棚。每天中午的时候买卖牛马,羊群则全部散于原野。有来自呼伦贝尔的,有来自蒙古诸部的,全部称为营子。有的人说在因沁屯时,营子非常多,布特哈男女车马非常多,楚勒罕贸易非常兴盛繁荣,甚至当时的官税也以之为充。
  各族人民在楚勒罕进行的集市贸易,主要商品是选取贡貂后剩余的貂皮,基本上是以物易物。作为交换的商品,既有生产工具,也有生活用品及娱乐品;既有布特哈各部族的毛皮、兽产品、桦皮制品,也有蒙古、满族的牲畜及汉族的粮食、盐、布匹及陶器等。如清初“商贾初通时,以貂易釜,实釜令满,一釜常数十貂。后渐以貂蒙釜口易之”。其后貂价渐渐昂贵,康熙中叶“犹以貂围釜三匝,一釜辄七八貂也”,康熙末年已涨至一貂值数釜。方观承在《卜魁竹枝词》中记述以貂易釜的情景说:“估客釜敲声在臂,虞人貂眩紫堆腰,相逢不用频争直,易釜惟凭实釜貂。”〔2〕清代满族诗人英和在其《卜魁集》中有《出勒汗歌》:“布特哈来羽毛贡,岁以为常在夏仲。每丁各献一半(丰)貂,汗牛马复充梁栋。大帅拣择归于公,白金缯布颁司农。一时争裁三色帛,来年还添五尺童。公余皮币许通商,以货易货交相偿。牧场万匹邻封骥,江面千帆贾客航。郭外纷支桦皮屋,携童扶老相追逐。月余筹量经岁需,那惜风餐与水宿。”〔3〕这既描写了100多年前卜魁的楚勒罕贸易盛况,也反映了清代东北边疆各族人民的经济往来情况;这里既有传统的布特哈贡貂及官方贸易,又有民间的商贸活动。同时,也是各族群众间经济贸易及文化上的一次大交流。布特哈各部、呼伦贝尔各族平时较少进行商贸活动,“布特哈向无商贩,其俸饷例于纳貂后支领,故楚勒罕时,城中集上无男女争买货物,为一岁之计”,就连老妪也“坐穹庐外,捻麻绳造桦皮斗,易钱自给”。〔4〕喀尔喀蒙古等部也于此时来楚勒罕上购买所需“农器铁货”〔5〕。
  楚勒罕无疑为各族百姓提供了互通有无的好机会,通过贸易交换,东北边疆各族群众可换取一年所需的生产用具及生活必需品,布特哈各族从满汉等族那里获得了铁器、马匹、枪支等生产工具,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狩猎技术的提高;在饮食方面,布特哈各族在楚勒罕换回米、面、盐等物品,并从其他民族那里学到了新的食品加工方法,饮食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促进了体质的发展。可以说,楚勒罕对东北亚地区各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楚勒罕在给各族人民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加重了各族人民的负担。捕貂、贡貂异常艰辛,东北各少数民族等本已不堪其负,贡貂前还要负责搭建冷棚,“盛暑架木铺条子以遮阳,谓之冷棚。因沁屯楚勒罕时,行辕冷棚,布特哈办。其后一棚条子派万束,而事罢仍命办者运入邸第,为御冬计”。〔6〕楚勒罕期间,“将军、副都统率属僚驻扎其地,凡穹庐、马匹及羊、酒,皆布特哈按项供应”。〔7〕所费甚巨的楚勒罕已成为压在各族人民肩上的沉重负担。历届黑龙江将军、副都统及其属员还常借贡纳貂皮之机勒索、欺凌布特哈各族百姓,上至将军、副都统,下至一般办事人员,无不徇私舞弊,鱼肉百姓,多以低价强行逼买貂皮,“在因沁屯时,入格者故为掷还,阴以贱值逼买,无问大小,概银九钱,布特哈怒不敢言,而减价之议未已”。〔8〕
  5.1.2 奇三告状
  由于常年大量捕猎,貂源日益减少,所进贡貂皮不足数或不及等第的时候越来越多。乾隆年间开始,达斡尔人交纳貂皮统由黑龙江将军管理。届时,先由布特哈总管衙门在本处把各旗佐交纳上来的貂皮,选验定等后送至省城齐齐哈尔的楚勒罕集市,经将军、副都统再次选验,未入选充贡的貂皮才准许在集市上出售。选验时,将军、副都统坐正堂,各协领及专设的选貂协领和布特哈总管分东西席地而坐,中间摆上入选的貂皮,详细验看。貂皮分4等,紫黑色毛平而理密者,皮张完整无损为上,紫黑而理密者次之,紫黑而疏与毛平而黄者又次之,白者斯下矣。入选者定等级,钤小印于皮背记上貂主姓名,封存库内以备送京。未入选的貂皮也印上可以互市的钤记,并割去一爪还于貂主,准其市易。达斡尔人用掷还的貂皮和带来的其他皮张及土特产与内地各族商人进行交换,以换取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品,如绸缎、布匹、茶、盐和糖等。楚勒罕集市是由官方设立并加以管理的,这就为负责管理此项事务的地方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不等价交换和借机任意勒索提供了方便的条件。这种欺诈勒索越演越烈,布特哈官兵终于忍受不下去,不得不直接向皇帝申诉,乾隆六十年(1795),因黑龙江将军舒亮、副都统安庆等人凭借职权,肆无忌惮地勒索、欺侮布特哈部民,引起东北少数民族部众的强烈愤慨,发生了布特哈副总管奇三、佐领蒙库霍图林嘎等为救部民于水火,毅然赴木兰围场,舍身向乾隆帝告御状之事件。〔9〕他们在赴皇帝行在告御状前明知此举将会给个人带来灾祸却依然赴难。蒙库霍图林嘎临行前跪在孀居的老母面前,诉说此行的凶险,今后不能服侍老母,请母亲保重身体,其母含泪说,你为救族众赴汤火,即使死亦不辱你父名,我有何恨,让其放心前去。
  据史料记载,乾隆六十年(1795)夏,布特哈〔10〕(汉译打牲)副总管达斡尔人奇三和佐领蒙库霍图林嘎赴热河向正从承德避暑山庄返回京城途中的乾隆皇帝上奏文,控告黑龙江将军衙门的官员们在楚勒罕上肆无忌惮敲诈勒索布特哈官兵的罪行。这个奏文列举了8条罪状:
  第1条,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和五十九年(1794),黑龙江将军、副都统和协领将落选应退回原主的布特哈官兵所贡貂皮以每张8钱银的低价,强行收购5756张。乾隆六十年时,对布特哈官兵贡纳的貂皮,协领那音太之子叔通嘎(协领)从选中的上等貂皮中挑出一等18张、二等5张、三等6张,将其余上等皮算为落选。而协领那音太又以落选的貂皮冒充贡品,换取选好的貂皮。协领那音太和叔通嘎等又以将军、副都统将索伦达斡尔为买牲畜借贷的银子上报宽免为理由,让他们无代价地给将军、副都统1000张落选貂皮,他们只得给将军500张貂皮,给副都统100张貂皮,给协领那音太50张貂皮,协领叔通嘎护送纳贡貂皮到京城,又要去53张貂皮,其余落选的貂皮2400张,均由将军、副都统和协领那音太、叔通嘎以每张8钱银的低价收去,只将其中全然不能用的18张貂皮退回原主。如将这些落选的貂皮在集市上出卖,每张价银在2两银子以上。
  第2条,在举行楚勒罕时,要检阅各地八旗兵武艺,需要建造检阅台,而这项费用全由布特哈官兵承担。乾隆五十九年建检阅台用松木多达727根,其他木材7207根,柳条72000捆。而建造检阅台的兵丁由50名增加到200名。借搭检阅台之名多征收的木料,除7000捆柳条由将军衙门的官员私分外,其余木材均由将军、副都统窃为己有,其价值合银2000余两。乾隆六十年建造检阅台时,布特哈兵众将冤屈之情报告给将军和副都统。将军和副都统不问是非,反将告发者处以枷号2个月、鞭100的处罚,还说应交的木材没有交足,又强迫补交500两银子。
  第3条,在楚勒罕上,黑龙江将军以下各官员,仗势将布特哈猎民捕获并熟好的水獭、猞猁狲、狐狸、灰鼠、狼皮等皮张强行收购,猞猁狲、水獭皮每张1两5钱银子,狐狸皮每张5钱银子,灰鼠皮每张5分银子,均为市价的一半。
  第4条,每年举行楚勒罕时,将军和副都统住的蒙古包、供奶食的乳牛,均由布特哈官兵负担,近年征派成倍增加,成为其沉重的负担。
  第5条,布特哈官兵全年俸禄共计4万两银子,近年协领那音太掌管俸禄钱粮以来,每千两中克扣21两,但仍要他们开具如数收到之证据。
  第6条,此条原文残缺不全,省略。
  第7条,乾隆六十年七月,黑龙江将军衙门将布特哈等处借贷食粮的价银上报宽免,为此宴请将军、副都统共用228两3钱银子,其中布特哈分摊76两1钱,来函催交。
  第8条,黑龙江将军、副都统借教习礼节之名,由布特哈地方轮流抽调旗丁到省城,实际是当佣人使用,后又从中选择百余户生活殷实人家,以贡献猞猁狲、水獭、狐狸、狼、灰鼠等皮张或鹿茸、野猪、狍子等物为条件免服此役,从中勒索。
  此奏文面呈乾隆皇帝后,乾隆即派兵部大臣福绥(音译)、宝玉(音译),副都统舍卫(音译),军机处笔帖式巴平(音译),散秩将军兴寿(音译)等前往黑龙江从实审理。因黑龙江时任将军舒亮、副都统安庆与本案有牵连,改派吉林将军兼代黑龙江将军职。福绥等于农历九月初九日抵达黑龙江省城齐齐哈尔,并开始审理案件。经过调查查明:奇三所奏8条,其中强行索取貂皮、额外摊派,私分木料,低价强购布特哈猎民皮张,克扣饷银4项属实,并从将军舒亮处查获貂皮295张。办案者于九月二十三日返抵京城,将审理结果上报乾隆。乾隆帝奏准,将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当时的黑龙江将军舒亮降薪留职;前任将军明亮、都尔嘉等均革职;齐齐哈尔副都统安庆革职监禁;主犯协领那音太判处绞刑,秋后处刑;协领叔通嘎革职,鞭打80,枷锁2个月。因奇三等上诉告御状冲闯皇帝仪仗,又所奏另外4条为诬告,布特哈总管舍尔图以疏职罪被革职,流放新疆伊犁;副总管奇三、佐领蒙库霍图林嘎亦被革职,发配新疆伊犁边疆服苦役。奇三和蒙库霍图林嘎不畏强暴、为本部族群众利益请命的壮举,至今仍在达斡尔族民间流传。
  奇三案后,清廷不得不对楚勒罕制度进行改革,“貂鼠于人既无分,柳棚从此不须开”〔11〕,又将集市改移卜魁城内,因“其部人卓帐城北,故俗有北关集之称”〔12〕,对布特哈部民的剥削压榨也适当有所减轻。
  楚勒罕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达到极盛。中俄《瑷珲条约》签订后,黑龙江以北大片领土被沙俄侵占,猎貂范围逐渐缩小。乾隆末年因奇三案,贡貂移入城中后,城外楚勒罕交易有所衰落,前来的“布特哈男妇车马之盛”已经大不如前。嘉庆年间,因各城镇集市的兴起,齐齐哈尔楚勒罕逐渐失去往日盛况。道光元年(1821),黑龙江将军奕颢奏称:“近年来所有贩卖牛马之客商,多有径至各处收买,就近驱赶贩卖。及至会集交易之时,转有不到齐齐哈尔城售卖,以致连年税额不足,每有拮据之事。”这从侧面也反映了楚勒罕贸易的明显衰落。不过,至少在乾隆末年以前,楚勒罕在很长一个时期里仍是黑龙江流域最大的集市,是具有全区性的物资流通之地。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于貂鼠数量锐减,清政府最终废除了贡貂制度,历经200余年历史的楚勒罕贸易也随之消失了。
  楚勒罕时的贸易不局限于因沁屯,如来自吉林载着瓷器等货物的船只,“楚勒罕时来,泊齐齐哈尔城西镇江阁前”出售。楚勒罕结束后,如果货物还有剩余,即“随至布特哈”继续交易,“秋月乃还吉林”。〔13〕
  三姓副都统衙门派遣官员前往黑龙江下游地区设立的临时衙署收取贡貂颁赏乌林时,这些清朝官员也随船携带商品进行贸易。赏乌林官员在木城居留期间,除了完成收贡颁赏的任务外,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组织各噶珊间大型集市贸易,同时,赏乌林官员也为清政府收购一些额外的貂皮。黑龙江下游地区的各族群众与清政府地方官吏之间的交易活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民族在贡貂之后,官府与各少数民族进行的貂皮贸易;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如贡貂人感染疾病、路途阻滞等不能如期前来者,官府便把剩下的赏赐品用以交易,并购买欠缺未贡的貂皮,史籍中记载不乏其例。
  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一月五日《三姓副都统额尔伯克为造送收纳贡貂清册事咨吉林将军衙门》一份公文记载:“由赫哲费雅喀、奇勒尔人等处贸易得貂皮二百四十六张”〔14〕;同月十五日在额尔伯克的另一份咨文即《三姓副都统额尔伯克为核销贸易貂皮之蓝毛青布及关领壬子年(即乾隆五十七年,1792)贸易貂皮之蓝毛青布事咨吉林将军衙门》公文中也有“易得貂皮二百四十六张用去蓝毛青布四百九十二匹”〔15〕的记载。乾隆五十九年(1794)十一月五日《三姓副都统额尔伯克为解送貂事咨吉林将军衙门》公文记载“自赫哲费雅喀、奇勒尔人等处贸易得貂皮二百四十六张”〔16〕的史实。嘉庆八年(1803)十一月十五日《三姓副都统斌静为派人关领乌林事咨吉林将军衙门》公文记载有“贸易用之蓝毛青布、所需之高丽纸等物”。〔17〕同年十一月一日《三姓副都统斌静为解送贡貂事咨吉林将军衙门》公文记载有:“自赫哲费雅喀、奇勒尔人等处易得貂皮二百四十六张。”〔18〕嘉庆九年(1804)十月二十五日《三姓副都统额勒珲为解送贡貂事咨吉林将军衙门》公文亦记载:“又于赫哲费雅喀、奇勒尔等处易得貂皮二百四十六张。”〔19〕同年十一月十五日《三姓副都统额勒珲为核销贸易貂皮之毛青布及关领下年贸易貂皮用之毛青布事咨吉林将军衙门》公文记载:“易取貂皮二百四十六张给过蓝毛青布四百九十二匹。”〔20〕道光朝也有记载,道光五年(1825)十月二十日“自赫哲费雅喀、奇勒尔人等处易得貂皮二百四十六张”。道光二十五年(1845)十一月十五日《三姓副都统伊勒东阿为核销贸易貂皮之毛青布及关领丙午年(即道光二十六年,1846)贸易貂皮用之毛青布事咨吉林将军衙门》公文记载:“易取貂皮二百四十六张给过蓝毛青布四百九十二匹。”〔21〕咸丰七年(1857)、同治五年(1866)、同治六年(1867)、同治十二年(1873)、光绪七年(1881)等档案均有类似记载。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清政府与少数民族贸易貂皮是有数量限制的,一般是每年固定与赫哲费雅喀、奇勒尔人贸易换购246张貂皮。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有时向少数民族收购貂皮就超过了限定的数额。道光五年(1825)五月四日《三姓副都统吉勒通阿为出卖乌林采买貂皮进贡事咨吉林副都统》公文记载:道光四年(1824),“适逢痘疫流行,贡貂之赫哲人等惧怕传染痘疫,半数未能溯江而来,剩余七百五十套乌林未能颁赏”,结果应收貂皮不足规定数额,鉴于这种情况,具体承办收取贡貂与颁赏乌林的协领托精阿认为倘若将库存未颁赏的乌林卖出而购足所需貂皮,似乎于公有益,因此将剩余的750套乌林出库作价共卖银1500两,每张貂皮按价值2两计算,共购买貂皮750张。〔22〕
  在清朝政府与少数民族贸易中,除用银两购买貂皮外,清政府有时也采用易货贸易进行。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颁布谕旨,通过吉林将军衙门命三姓副都统巴岱“著觅角鹿数只送来”,于是吉林将军衙门在八月十七日派佐领祥齐和领催、披甲等前往鄂伦春地方兑换进贡的角鹿,他们共用缎衣20件、布衣29件、被子10床、被面布15块、老羊皮袄10件、毛青布40匹、烧酒100斤、烟200斤、米3仓石、酒篓1个、席子15张等物品,购买角鹿31只。〔23〕乾隆二十五年(1760)六月二十八日《三姓副都统巴岱为派员解送所换狐崽事咨吉林将军衙门》公文记载:这一年三月间,三姓副都统衙门还派遣防御那尔赛等前往下江兑换进贡的活元狐崽,那尔赛等用缎衣5件、布衣7件、布被子6床、烟200斤、米并米袋在内1仓石、烧酒150斤,“换得青狐崽一,白珍珠毛元狐崽二,元狐崽十”〔24〕,六月二十六日返回三姓副都统衙门。清政府特别是东北地方政府与少数民族进行贸易,交易物品经东北亚丝绸之路的车驮驿传,狗爬犁拉运,使冰天雪地的北国大地,折射出江南丝绸文化的绚丽多彩。〔25〕
  5.1.3 德楞行署进贡
  日本人间宫林藏在《东鞑纪行》中还详细记录了德楞行署中贡貂及赏赐情况:
  ——凡来集此处之诸夷人,将船系于江岸后,立即有船中之长者一人,至官吏庐船,脱帽向官吏叩首三次,报告来船之事。之后官吏备酒相待,并赠予精粟三四合,此乃一种礼节。
  ——进贡仪式,先由下级官吏出栅门外,呼唤诸夷之喀喇达、噶珊达等依次单独进入行署。较高级官吏三人,坐于台上三条凳上,接受贡物,夷人脱帽,跪地叩首三次,献上黑貂皮一张(为皮筒,夷语称貂为“厚衣奴”。姓长、乡长之外,庶夷亦进贡此物)。中级官吏介绍来人之后,接受礼物呈交较高级官吏面前。贡礼毕,赐予赏物。与喀喇达锦一卷(长七寻〔26〕),与噶珊达缎类品四寻,与庶夷则为棉布四反〔27〕(次品),梳子、针、绸巾及红绢三尺许。〔28〕
  〔1〕〔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3页。
  〔2〕〔清〕方观承:《东闾剩稿》,《<魁竹枝词二十四首>之十七》,见《述本堂诗集》(十一种),载李兴盛,安春杰主编:《何陃居集》(《黑水丛书》6),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3页。
  〔3〕〔清〕英和:《卜魁集》,载李兴盛,安春杰主编:《何陋居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55页。
  〔4〕〔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页。
  〔5〕《清高宗实录》卷64,乾隆三年三月甲子。
  〔6〕〔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8,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6页。
  〔7〕〔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
  〔8〕〔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
  〔9〕〔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
  〔10〕孟定恭编:《布特哈志略》自叙,载李兴盛,吕观仁主编:《渤海国志长编》(外九种)(《黑水丛书》5),其记载:“布特哈名称自清始,即满语(butha)译汉打牲,因土人打牲生活,故名其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5页;〔清〕何秋涛:《朔方备乘》卷2,《索伦诸部内属述略》也认为:“盖布特哈为打牲部落之总称,故东北数千里内,处山野业采捕者,悉隶之”,文海出版社1964年版,第152页。
  〔11〕〔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8,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6页。
  〔12〕〔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页。
  〔13〕〔清〕西清:《黑龙江外记》卷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6页。
  〔14〕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137页。
  〔15〕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390页。
  〔16〕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152页。
  〔17〕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49页。
  〔18〕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171页。
  〔19〕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189页。
  〔20〕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390页。
  〔21〕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391页。
  〔22〕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204-205页。
  〔23〕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454-455页。
  〔24〕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馆译编:《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文档案译编》,辽沈书社1984年版,第457页。
  〔25〕参见杨旸主编:《明清东北亚水路丝绸之路与虾夷锦研究》,辽海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233页。
  〔26〕“寻”是古代的长度单位,八尺是为一寻。
  〔27〕“反”,日本长度(布匹)单位,一“反”长2丈8尺、宽9寸的一匹布。
  〔28〕〔日〕间宫林藏:《东鞑纪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14页。
  

路途漫漫丝貂情: 明清东北亚丝绸之路研究/陈鹏著.-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