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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明代海上丝路由盛转衰 1 明初的“朝贡贸易”与“海禁”

作者:杜瑜


  明初一方面很重视海外贸易,大力发展与海外各国的官方间的朝贡贸易;同时迫于当时沿海不利形势,对民间贸易严格实行“海禁”政策。
  我国历来官方间交往都是以朝贡形式进行的,只是宋元以来,大有对民间贸易比官方朝贡贸易更为重视的趋势。明代却是除朝贡贸易外,不许有其他私人贸易存在。这样海外诸国欲与中国通商,必须在政治上先与明王朝建立藩属关系,接受明王朝的册封,然后才能来华朝贡交易。所以称这种贸易形式为“朝贡贸易”,又称之为“封贡贸易”或“贡舶贸易”;以后又以勘合形式来进行,故又称作“勘合贸易”。
  早在明建国初、洪武元年(1368年)十二月就在太仓黄渡(今上海嘉定区黄渡镇)设立市舶司。只因新港难以发挥其作用,于是洪武三年(1370年)便停罢黄渡市舶司,改设广州、泉州、明州(1381年改名宁波府)三地。但到洪武七年(1374年)即予废止,直到永乐元年(1403年)才又恢复。明代市舶司的职责只限于接待外国前来“朝贡”的海船,不能批准中国商船出海。当时规定: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明朝政府虽也知道军需国库半取于市舶,但有明一代,基本上都对市舶进行种种限制。
  明初洪武年间及永乐初,对前来朝贡的海舶均予以“优值”、“免税”的优惠,以示“怀柔”,以致日本和南洋地区一些商人以托贡附舶竞采贸易,使明政府难以应付,于是便实施“勘合”制度。即对各国的贡舶发给勘合,以资限制。这种勘合制度有很大局限,凡发给勘合的国家,首先要得到明朝政府的认可,双方建有正式外交关系,当时从日本到印度洋地区与明朝政府有关系的仅十几个国家;对于能来朝贡的国家严格规定了朝贡的期限、路线、停泊港口等,还规定“贡使”居住和停留的地点、贡船的数量、随从人数及贡物品类等。
  “勘合”是一种证书,勘是核对,合是符合之意。一般是将前来勘合的国家名称拆开,如对日本,就先把日本二字分开,制成日字号勘合100道,本字号勘合100道,合计200道,以及日字号勘合底簿2扇,本字号勘合底簿2扇,共计4扇。其中日字号勘合100道,日字号勘合底簿1扇及奉字号勘合底簿1扇,存放在明朝北京礼部,另1扇本字号勘合底簿则放在福州布政司;另以本字号勘合100道及日字号勘合底簿1扇,发给日本。以后凡从日本来明贸易的船只,每船必须携带勘合1道,到港后将勘合交福州布政司核对底簿后,然后使节去北京,再与礼部存档的勘合及底簿进行核对,辨别真伪。上交勘合时必须在勘合上注明使臣以下的姓名、贸易货品、数量等。如明使赴日,则须携带明朝礼部保存的日字号勘合,与日本保管的勘合底簿进行核对后才能交易;回国时,必须把日方赠送的礼物记在勘合上带回。
  勘合贸易是以进贡名义进行的,其贡物一般可分为进贡方物、使臣自进物和国王附搭品三类。进贡方物是专献明朝的贡品,明朝对此回赠相应的“赏赐”。使臣自进物是指正使、副使以至从僧、通事等进献明朝的物品,实际是卖给明朝的商品,明朝官方则按数给价。至于国王附搭品名义上是搭附于国王贡物上的贸易品,实际是公家的贸易品,以后主要成为私商的商品,这部分数量最大。上述物品先经过期贡,再由政府进行官买,所余部分经过抽分后,便可在使者住地开市三至五日自由交易。整个交易过程中都要在地方官员监督下进行,贡使等欲购回国物品,也要在地方官员监督下进行,实际上整个商业过程都要由政府加以控制。
  明初张士诚、方国珍等残余势力逃到海上,仍在沿海地区进行骚扰。同时日本的一些失意武士和无业游民,常到我国沿海地区来抢掠,这就是“倭寇”。根据记载,洪武二年(1369年),倭寇掠苏州、祟明岛;不久又寇温、台、明州及福建沿海;四年又寇温州,五年寇海盐、澉浦、福建,七年寇胶州。明朝政府为了对付倭寇,除了积极进行剿捕外,便实行消极的海禁政策,以此限制民间贸易,不许他们擅自出海与外国互市。严格规定:“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却劫掠良民者,正犯……处斩……全家发边卫充军。”为彻底厉行海禁,甚至下令禁民间用番香、番货。
  明代海禁时紧时松,大体说来,洪武建文年间(1368~1402年),是海禁严格实施时期。到了永乐宣德年间(1403~1435年),较为松弛,一方面派遣了声势浩大的郑和船队七下西洋,另一方面虽仍实行海禁政策,但已恢复了市舶司机构。从正统到正德年间(1436~1521年),这86年中历经六朝,此后再也无力组织大型船队出洋,海外各国来华朝贡贸易的亦渐趋衰落。如弘治年间(1488~1505年),番舶自广东入贡者,唯占城、暹罗各一次。从而民间私下的海上贸易活动与日俱增,当时有人指出:华夷同体,有无相通,实理势之所必然。中国与夷,各擅生产,故贸易难绝。利之所在,人必趋之。这时期虽历朝不断重申海禁的禁令,但仍不断有人违禁出海贸易,于是明代政府不得不予以宽容。正德四年(1509年)允许载运番香的外国船只入口,不论有无“勘合”,只要经过抽分,均可自行贸易。这样沿海许多海船便纷纷冒充番舶公开进行贸易,有些人甚至与外商勾结,危害地方安全,于是迫使政府重新实行海禁。但抽分收入直接影响地方财政开支,如粤中公私诸费,多资商税,番舶不至,则公私皆窘。于是,正德十二年(1517年)又取消了禁令,仍允许番舶抽分后自行贸易,实际默认了沿海船只可以出海贸易。其后嘉靖年间(1522~1566年),由于葡萄牙人不断骚扰沿海地区,嘉靖二年(1523年)宁波又发生了日本争贡事件,加上倭寇活动猖獗,所以这一时期是海禁最严厉的时期。政府连连发出禁令,将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拆毁。凡有违禁,私与贼市,不仅本人服法,还要连坐邻里。直到隆庆元年(1567年)以后才废除海禁。整个明代不足300年,实行海禁时间长达近200年,因此明代海上丝绸之路由盛转衰了。
  

海上丝路史话/杜瑜.-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