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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〇 胶款诉讼案
陈嘉庚

  和丰银行既败诉,将款交还山东筹赈会,对方等复挣扎不休,唆使某树胶商延律师阻止该款,不得汇祖国,须留存本坡,其理由谓济案已息,不需救济,且不得捐作别用。余由是不得不以法律解决。讼案由粤侨总务员负责办理,兴讼经年,对方败诉,再行上控复失败,纠延三年余,最后该款仍由筹赈会汇交南京政府财政部了结。至公时夫人所办中学已停罢,故请财政部仍赈济山东难民。树胶公会管财人为拖延不交,致与和丰银行涉讼,继复弄出胶商与筹赈会涉讼,前后拖延五六年。和丰银行及胶商等开讼费四万余元,筹赈会亦费二万余元,诉讼目的物之该存款额数只供洋律师支尽。当和丰银行驳回支票之初,树胶公会将诉诸法律。一日“华民政务司”某君,与数位名律师在西商会楼上午饭。政务司某君言,树胶公会与和丰银行交涉案,渠将为斡旋了结。某名律师答“干汝何事,我侪方将开一金矿,尔勿破坏”云云。所可痛者,吾侨程度参差,好生意见,往往兴无谓讼案;耗尽数金钱于洋人,并遭受耻辱而不悔耳。
  

南侨回忆录/陈嘉庚著.—长沙:岳麓书社出版社,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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