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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追记——三 回梓葬慈亲
陈嘉庚

  廿五岁秋余回梓,择地葬先慈灵柩。地师言正穴方向不合,须待至两年,乃权厝于穴之侧,并从俗为之延僧作佛事。廿六岁春带眷复南来,此为余第三次之出洋,仍在家君顺安内服务。至廿七岁冬因慈柩合正葬之年,故决计回梓。而此几年来,各业均有进步,亦以屋地业为最,其时屋租逐月可收三千余元,大约堪值六十余万元,而典押借款约卅万元,利息牌租逐月近二千元,按该业可存实款卅余万元。顺安米业兼营外埠逐月比前又更增不少,银关还米账在四十余天,为十余年最宽松之景。且加营两号,一为九八店名金胜美,一为庆成白灰店,均为友人情面承作,资本支去三万余元,后来失败多由此两号为祸根。盖苏氏螟子已十六七岁,金胜美财款系他支掌,向洋行收黄梨羔项,亦常由他往领。余默思此人得志,则其母赌资可任意支取,为害非少,然不便向家君谏阻。其时将建住宅,原按至多一万余元,计该时家君诸营业,顺安米店资本四万余元,黄梨厂及园六万余元,金胜美二万余元,振安铁店一万余元,庆成灰店一万余元,共十五万余元,屋地业除押款外存卅余万元,合计四十余万元。而借款除典押固定卅万元外,其他向印人流动借款,只系信用而无抵押,约九万至多十万元,此系多年如是,利息每月近一千元。再除此条外,实存资产卅五六万元。余如德安、复安、竹安、新开茂四号股份额,约五六万元,系余先伯父儿子之业。又源安米店股份数千元,则为该螟子名下。余将回梓时所知之大概如是。至余原抱公忠尽职之心,无论在洋回梓,均不私蓄一文钱,家内亦不许有金饰。顺安财款仍交族叔管理,余即带眷回梓。
  

南侨回忆录/陈嘉庚著.—长沙:岳麓书社出版社,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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