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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侨回忆录——四五五 发言失资格
陈嘉庚

  余言毕下台,王泉笙便起言,谓余侮辱中央外交官总领事,不许参加此会为不公,求诸代表同情,派人往请高某前来,如同意者举手。党员咸都举手,余尚观望。余即起言,王泉笙非主席,安有权提决此案请代表举手,应作无效。是日主席团轮到庄西言君,乃欲请庄君付表决。余则反对云,高凌百无端侮辱大多数非党侨众,不宜复入此会。诸君如赞成他来,余决退席。由是取消王泉笙提案。王泉笙又起言,菲律滨如开会必须请领事参加,今日本大会更形需要。余则驳云,菲律滨乃美属,对华侨抗战筹款事甚宽容,任我自由行动。若英属则不然。本坡筹赈会首次开会时,政府便声明勿许领事参加,因他是中国政府代表。新加坡为中立国,日本领事可以交涉。若侨民开会则无问题。故本坡筹赈会自成立以来,所有开会未尝一次请领事参加也。王泉笙又起言,余逐高总领事出场,然后发言是背人语。余起言驳云,今天本会未有请他来,非已请而复逐者,在全侨代表大会场,要发言须注意慎重,否则失其代表资格。王泉笙系中央党部常委,且曾轮作主席,对于会场规例,应当更了解明白,若今日讥评余背人语,则失其代表资格,试问今日此会名为何会,是否华侨代表大会?高凌百既非华侨代表,算来是局外人,与旁听员一样。我既不请他便不许参加旁听,此我之权,余在会场对诸代表公开发言,何乃谓之背人语乎?
  

南侨回忆录/陈嘉庚著.—长沙:岳麓书社出版社,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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