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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瑞回忆录》 八、在劳动部长任上 劳动部门的职责任务 |
马文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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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伊始,我国即从中央到地方,从上至下,建立了劳动管理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人民政府(地级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设劳动局,国务院各部门设劳动工资司(处),企业、事业单位也都设有主管劳动工资工作的科室。劳动部则是国务院(此前为政务院)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机关。它领导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各部门的劳动工作,通过地方劳动部门,监督和领导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工作。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劳动部门的工作重点是调整劳资关系,以及安置和救济失业工人。1953年冬,劳动部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确定劳动部的任务是:做好劳动工作,为生产建设服务,并将工作重点转向做好国营企业方面的劳动力调配工作、工资工作、技工培训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等。由于劳动工作的任务繁重、复杂,劳动部门的很多同志觉得工作任务特别是职责范围不够明确,而要做好劳动工作,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为此,1955年5月间,我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目的就是要明确劳动工作任务和劳动部门的职责。经过这次会议及其后的工作实践,五六十年代劳动部门的工作任务,大致有下列五个方面:一是管工资(包括职工的某些福利待遇),二是管劳动力调配(包括劳动就业),三是管技术工人培训(包括招收学徒、办技工学校),四是管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五是管锅炉安全检查。各项劳动工作的具体任务,根据各个时期生产建设需要、劳动工作情况和党的方针政策来确定。劳动局长会议期间,我对当时各项劳动工作任务和劳动部门的职责范围,讲了我的意见,概括来讲就是: (一)关于工资工作。鉴于当时工资制度上存在混乱、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平均主义现象严重,我提出了改革工资制度的两项任务:一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逐步改进和统一工人工资等级制度,和逐步地实行职员职务工资制;改工资分制为货币工资制。二是制定有关的法规,如“重大工资问题的处理程序”、“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津贴、补助费暂行条例”、“计件工资办法”、“工程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奖励办法”等。在工资增长问题上,鉴于1954年工业劳动生产率计划超额完成任务,而平均工资的增长计划却没有完成,我提出要努力完成1955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计划,具体措施有:推行和改进计件工资制;不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和技术人员,建立适当的奖励制度;工人应该升级的给予升级;有重点地建立水平较高的井下、高温、野外及有害健康工作的工资标准等。 关于劳动部门在工资工作方面的职责,我讲,中央去年(1954年)已经指示“中央劳动部为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关,各地方劳动局(科)为统一管理各地方劳动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关。”在管理范围上,国务院确定,除武装部队外,全国各方面的工资工作均由劳动部门管理。那么,劳动部门对工资工作应管哪些事情呢?在劳动部方面主要的应是:根据中央的工资政策,草拟关于重大工资问题的计划、方案、法令和决议等,提请国务院审核或批准实行,并在自己的权限内,对工资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等发布命令和指示;对各部、各省市比较重大的改进工资制度、调整工资的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核批;对各方面的工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以求改进工作。各地方劳动部门主要的应是;监督检查本地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上级国家机关关于工资政策、工资计划和各种工资工作措施的贯彻执行;协助所在地区国营企业改进工资制度;审查当地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资本主义企业调整工资的方案,并监督其实行。 (二)关于劳动力调配工作。劳动力的使用不合理,许多厂矿企业和建筑部门,一方面劳动力有多余,另一方面又盲目招收新工人;而本来有很大数量的失业工人、复员军人及编余人员需要寻找工作,但有些企业单位却拒绝录用他们,只愿意招收农民和学生,以致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同时,由于计划性差,建筑部门的窝工浪费现象严重。还有一些建设任务较小的沿海城市如上海、天津,有大量劳动力多余,某些内地重点建设地区如西安、包头,劳动力又十分缺乏。针对这种情况,在这次会议上,我提出要加强劳动力的管理工作。首先应按中央确定的方针,对工矿、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劳动力的招用、调配和平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即在劳动部门的审查监督下,本系统各企业劳动力多余和缺少之间的调剂、平衡,主要按系统负责解决;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劳动力的余缺调剂,以及为支援重点建设地区和单位对某些技术工人进行合理调配,由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其次,企业招工工作,应经过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在今后两三年内,一般应停止在农村农民中招工。需要增加的工人,可在城市编余人员、失业人员、复员军人和不能上学的高初中毕业生中调剂、调配、招用。再次,应制定劳动力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以便有章可循。 劳动就业是劳动力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当时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城镇劳动力,基本上采取包下来统一调配的办法,对失业人员及每年新成长的劳动力,劳动部门都尽可能安排他们就业。 (三)关于技术工人的培养训练工作。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技工培训工作。但由于劳动部门的力量有限,尚难完全担负起这一任务,因而在生产中的技工培训工作,包括师傅带徒弟、训练班、委托培训等,主要由各产业部门自己负责。技工学校也主要由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行举办。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审查技工培训计划,批准技工学校开办和停办,对技工学校逐步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审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并指导教学方法和组织师资训练。通过做好这些工作,建立起国家培训后备技术工人的制度,提高技工培养训练质量。有关技工学校的管理,主要应由劳动部门负责。地方劳动部门应根据劳动部指示,检查和帮助所在地区的技工学校工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自办技工学校和技工训练班,为国家培养一部分后备技术工人。至于协助产业部门组织委托生产厂矿培训技工,主要由地方劳动部门负责。 (四)关于劳动保护工作。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企业领导干部没有认识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劳动保护工作缺乏经常的注意和具体的领导。劳动部门则没有及时制定必要的劳动保护法规,没有建立起对各企业各部门特别是矿山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检查制度,没有及时纠正某些企业领导不顾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官僚主义作风。因此,职工因工伤亡的情况还很严重。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各产业部门、企业单位的领导必须明确生产必须安全,要明确规定管理生产的人必须负安全的责任,要加强安全技术机构,建立和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在当前,尤应采取具体措施,减少和消灭伤亡事故。至于劳动部门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主要是拟制必要的劳动保护法规,对各企业各部门特别是矿山的安全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切实贯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对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认真的检查和严肃的处理,逐步建立起劳动保护监察员制度,并进行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管理锅炉安全检查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各种环节,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以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也是属于劳动部门管理的范围。 除以上五项工作外,劳动部门还管理劳动计划工作。劳动计划工作主要是逐年编制并下达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的职工人数(包括后备技术工人培训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的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第二次劳动局长会议期间,不少同志认为劳动部门管的事情太多太杂。我在会议结束时讲:劳动部门管的事的确不少,也的确复杂,而且由于所管的都是属于各部门各方面的事,所以也的确困难。但是,劳动部门管的这些事,不仅中央过去有指示要管,现在看没有哪一件可以不管,政府设立劳动部门的目的,就是要把这些事情管好,以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防止各自为政,出现混乱。所以,凡属我们不应管的事当然可以不管,应该管的事则不能不管。当然,这么多的工作,不是一下子能做好的。因此,应该根据自己的干部力量,工作基础等情况,有计划地分出轻重缓急地来进行,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主动工作,争取在今后两三年内,把各项工作特别是工资工作、劳动力调配工作逐步做好。由于劳动部门是综合性的工作部门,所管的事情又都是属于各部门各方面的,这里就有一个监督任务。因为如果不进行监督,就不能使国家有关劳动问题的政策、法规很好地贯彻执行,各行其是的混乱现象以及其它某些偏向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监督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肯定成绩,批评缺点错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进行监督,需要逐步地建立和健全法规、制度,有关方面则应当向劳动部门抄送或报送有关的工作材料。当然,劳动部门在履行任务时,应当重视调查研究,分析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把重点放在帮助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工作上,而不能只是找岔子,挑剔毛病,否则将事与愿违。 我还说,为了担负起繁重的劳动工作任务,劳动部门的干部,特别需要有整体观念。对问题的看法必须全面,力求正确。在劳动问题上,假定其它某些部门可以从一个侧面去看和提出意见的话,劳动部门则不能如此,即不能有片面性,这才能保证做好工作,正确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这是劳动部门的干部在思想作风上必须注意的根本性的问题。为要做到尽可能全面和正确,就必须不但要经常调查和掌握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而且要认真地进行研究、分析;不但要经常和各方面联系,而且要和他们共同商量,综合各方面的正确意见,不能单干,不能独出心裁。 劳动部门的干部,还特别需要加强理论、政策和业务的学习。从学习理论、政策来说,劳动工作不是单纯的行政、技术性工作,不仅不能脱离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任务,而且要求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否则,就会使国计民生遭受损失。而我们的干部,往往容易只搞业务,忽视政治。因此,必须努力学好理论、政策,以便把握好政策,少犯或不犯错误。从学习业务来说,我们的真正内行、专家还不多。许多干部的业务能力同工作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认真钻研业务,提高处理实际工作的本领,也是做好劳动工作的极端重要的保证。 第二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结束后,劳动部党组向党中央作了《关于第二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的报告》。中央批发了这个报告,并指示各级党委和各部门党组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劳动工资工作的领导,适当调整和加强劳动工资部门的干部。为了进一步肯定劳动部及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以便做到有职有权,1956年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由劳动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组织通则》两个文件。其中《劳动部组织简则》除规定有劳动工资各项任务外,还规定了劳动部的如下职权:(1)遵照国务院的指示,拟制有关重大劳动工作问题的计划、法规、决议和命令草案,并且对劳动工作的某些法规、决议和命令提出修改或废除的意见。(2)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有关劳动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些命令、指示和规章,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3)审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有关劳动工作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对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有关劳动工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可以向国务院提出改变或撤销的建议,对地方劳动部门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有权改变或撤销。(4)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它的各工作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劳动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命令和指示的执行情况,并且督促他们贯彻实施。 根据工作的需要,当时劳动部设置的工作机构有:办公厅、工资局、劳动力调配局、技术工人培养训练局、劳动保护局、锅炉检查总局、干部司、编译出版室、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劳动经济科学研究所、劳动干部学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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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瑞回忆录/马文瑞.—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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