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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渠与陕甘宁边区的民族工作
郭 林
    
  林伯渠的一生是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繁荣富强无私奋斗的一生。他在财政、经济、统战诸工作中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在党的民族工作中也同样倾注了大量心血。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仅在当时为全国树立了民族团结的榜样,而且为新中国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林伯渠重视民族工作、热爱各族人民的高尚品德永远为各族人民所敬仰与怀念。
  一、一贯主张民族平等的革命元老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族思想的基本内容。作为职业革命家的林伯渠,从青少年时代就目睹了满清王朝的腐败卖国和外国列强对中国的欺凌瓜分,在其父爱国思想的熏染和当时维新派进步书刊的影响下,他产生了强烈的富国强兵思想,特别是义和团等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失败后,林伯渠深受教育,更加激起他仇恨清王朝,立志救国救民的热忱。1905年8月他在日本参加了孙中山创建的、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的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后,踏上了中国民主革命的征途。也正是由此开始,林伯渠在反对清王朝统治中产生的要求民族平等的思想随着中国民主革命的进程和他自己革命经历的不断丰富,经过了一个逐渐明确日益成熟的过程。
  在早期的革命生涯中,林伯渠还是一个爱国的民族主义者,深受孙中山旧三民主义的影响。面对使中国日益衰落且又屈服于帝国主义的满清封建王朝,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民族主义革命的首要任务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推翻满清王朝的统治,建立起汉族掌握的共和政权。林伯渠也认为,“只要推翻满清建立共和,就可以全部解决中国问题”,①其中包括民族平等的问题。虽然当时孙中山没有明确指出民族平等的原则,在中华各民族中又突出了汉民族的地位,但民族主义的政纲毕竟体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建立独立、民主的民族国家的要求,代表着历史的进步。正如毛泽东所说:“旧三民主义在旧时期内是革命的,它反映了旧时期的历史特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孙中山号召“革命排满”的同时也反对狭隘的排满主义和民族复仇主义,他曾解释说,“我们并不恨满洲人,而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即满族统治阶级。他也曾公开表示欢迎满族人参加“革命排满”斗争。在辛亥革命建立民国之后,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这种民族平等要求就开始反映在具有国家根本大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民族平等这一民主思想原则,在以后的革命中,愈来愈为孙中山及其同志们所明确。1907年,林伯渠在这种思想影响下,认识得到提高,在受东京同盟会总部派遣前往东北策划边疆革命时又初次接触到中国的民族问题,对处理民族问题也有了初步实践。
  在东北,他看到日本帝国主义妄图侵占延吉地区的行径不仅加剧了东三省的危机和中日两国间的民族矛盾,而且使边疆少数民族人民受到摧残。他满怀同情,并利用他当时担任吉林省劝学总所兼宣讲所会办的职务,帮助朝鲜移民占多数的延吉厅开办了两所小学,还将私立蒙养学校一律改为官立小学,对朝鲜族子女入学给予特别优待。这些举措,受到朝鲜族移民欢迎与信赖,对促进民族团结、加强国防安全起了积极作用。
  林伯渠民族平等思想发生质的飞跃是在他参加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共产主义战士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之后,从此,在党的领导下,对民族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
  早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时,党就确立了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民族问题纲领。第一次国共合作酝酿时期,中共关于民族问题的思想纲领对孙中山制定新三民主义产生了很大影响。时任国民政府总统府参议的中共党员林伯渠,在中共中央指示下,帮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定和阐释新三民主义要义中也起了重要作用。由林伯渠参与起草工作,经1924年1月20日改组后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宣言和党纲党章,不仅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而且对三民主义作出了适应革命潮流和历史发展需要的全新解释。《宣言》对民族主义的解释由过去的排满发展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提出了民族解放的两重任务,即“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宣言》还提出,“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之后,当组织自由统一(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这与中共二大、三大提出的民族问题纲领与政策相吻合的。
  1925年3月12日,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病逝后,林伯渠始终保持着对他的崇高敬意,坚守着新三民主义的思想原则。他批评蒋介石政府的民族政策“还像满清那样,对少数民族上层分子拉拢、联络,对其下层则欺骗、麻醉”,对“夷、苗族则更看不起”,②使他们长期处于贫困之中。他认为,在国内不应是大汉族主义,对蒙、回、苗、夷各少数民族要一律平等相待,真诚帮助;在国际上,中华民族不受别的民族压迫,而且应联合各弱小民族共同奋斗,反对民族压迫与侵略。在漫长的革命征途中,林伯渠总是满怀热忱地关心和帮助国内少数民族人民进行争取解放与自由的斗争,认真地以民族平等原则处理各种民族问题。
  林伯渠比较深入地接触少数民族群众和中国的民族问题是在长征路上。红军长征纵横十余省,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时间行军在藏、苗、彝、瑶、壮、回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民党反动派妄图挑拨少数民族阻止红军北上,迫使红军重蹈石达开的覆辙,然而中国共产党和工农红军却很好地解决了长征途中的民族问题,与少数民族建立起共同抗日的民族统一战线。长征中,林伯渠不仅看到了少数民族人民所遭受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更为彝族人民奋不顾身支援红军胜利抢渡金沙江、大渡河的兄弟情谊深深感动和鼓舞,深刻体会到民族平等的巨大作用与民族团结的伟大力量,更加坚定了对少数民族要“一律平等看待”的信念。他多次参加了中央讨论少数民族工作的会议,为党中央出谋划策。在没收和征集粮食的实际工作中,他处处严格按党的民族政策办事。他经常教育干部战士说:“我们是革命的队伍,是保卫劳动群众和少数民族的,只能打土豪,不能伤害劳动群众和少数民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③
  红军到达藏区懋功、理县、汶川、黑水一带时,由于人口稀少,又多为草原游牧地带,粮食十分缺乏。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林伯渠主张找藏民为筹粮干事,协助部队工作。采取这一办法后,比较顺利地动员了藏族群众。在找不到群众的地方,红军不得不用割青稞的办法筹粮时,林伯渠就按照党的民族政策与纪律起草了《关于收割番人麦子的通令》,明令部队“在用其他办法不能得到粮食的时候才许派人去割已熟的麦子,而且首先收割土司头人的,迫不得已时才能收割普通藏族群众的麦子。割麦之后要写木牌插在田中,以备藏族群众拿木牌向红军部队领回价钱。”这些纪律有效地维护了党的政策,也团结了当时对红军还没有更多认识的藏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群众,撒下了党的民族平等的光辉。
  经过万里长征的实践,林伯渠对作好民族工作有了亲身体会,对中国少数民族的历史与现状以及民族问题与中国革命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为他以后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期间做好首席革命根据地的民族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与实践基础。
  二、开创性实施民族平等的政府主席
  按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思想,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为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方针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为新中国民族工作奠定了基础。陕甘宁边区时期,林伯渠对民族工作的主要贡献有三方面:
  第一,及时确立了保障民族平等的法规制度
  陕甘宁边区地跨陕、甘、宁三省。虽然边区本身少数民族人口不多且多与汉族杂居在一起,但周边却与蒙、回少数民族聚居区紧密相连。在日本帝国主义和汉奸卖国贼大肆策动蒙、回族上层人士投降反共、妄图脱离中国之时,边区民族工作的成败就直接影响着党对西北民族的团结争取工作,影响着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抗日的大局。因此,林伯渠把民族工作列为边区政府工作的重要方面,并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他指出,边区民族工作的方针是“坚持团结共同抗日”,为此要帮助少数民族“提高政治觉悟及抗日救国的情绪”,坚定其对抗战的信心,帮助他们组织抗日救亡团体,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尊重其宗教习惯。1937年6月,边区第一次普选时,由林伯渠参与领导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委员会在民主普选运动中所提出的民主政府施政纲领》中特别指出,对于回汉民族杂居地区及北面蒙汉民族杂居地区“须顾及少数民族要求提出适当的施政纲领”。之后,在边区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施政纲领和宪法原则中,都对民族政策做了专门规定,制定了“实现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及“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等法律性条款。
  尤其重要的是,边区选举条例首次规定少数民族可以单独进行民族选举。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选举条例第八条载明:“在选举区域内,如有少数民族……其人数不足各级参议会选举法定人数五分之一者,参加区域选举;有法定人数五分之一以上者,单独进行该民族居民之选举,得选出正式议员1人”。但因人数问题,第一届参议会时在少数民族中未能产生出边区参议员。1940年10月中旬,边区回民救国分会向边区政府主席呈文要求增添边区回民参议员,边府立即以林伯渠名义致函同意,并在第二次普选中注意增加少数民族参议员席位。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选举条例明确规定:“已达乡市选举五分之一、县市选举五分之一、边区选举八分之一的居民,亦得单独进行民族选举”。1944年12月公布的选举条例又将少数民族边区参议员的选举人数改为已达“十分之一的居民,亦得单独进行民族选举”。例如,边区选举时,5000居民中选出一名边区参议员,而少数民族只要达到500人就可以选一名少数民族的边区参议员。同时,对民族领袖人物还予以聘请,以增加少数民族代表的席位。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还规定:有少数民族进行单独选举的地区,选举委员会须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必要时得设立少数民族的选举委员会。
  从选举条例的几次修订和组织规程中,充分说明,以林伯渠为首的边区政府为实现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进行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从多方面作了努力。第二届参议会时,蒙、回族参议员在边区参议会中增加到6名,边区政府委员18人中有2名民族委员。他们积极工作的态度受到了边区人民的好评。此外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婚姻条例等也对少数民族权利作了专项规矩,确保民族平等权力。在每届参议会上,关于少数民族工作都是林伯渠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陕甘宁边区对民族政策所作的这些法律性规定,特别是单独选举的规定,无疑是确保民族平等的先决条件,林伯渠正是制定这些法规的直接领导者。
  第二,率先实践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解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政策。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各民族的分布一直呈现着大分散小聚居的状况。虽然各民族之间历史上发生过许多冲突和战争,出现过分裂和割据,但各族人民要求团结统一的强烈愿望则是不可阻挡的历史主流,正是这种力量使我国各民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密切联系和团结才不断得到发展。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主张民族平等,同时承认民族自决权,认为只有实行民族自决自治才能实现民族平等。但是选择什么样的民族自决自治方式则是经过长期探索并经革命实践检验后确定的。中华苏维埃时期,党曾设想以联邦制和区域自治两种形式来解决国内民族自决问题。长征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深入了解国内少数民族实际生活状况和民族关系的难得的时间和条件,从而开始结合中国国情比较深入地考虑民族自治的方式问题,即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才能更有利于中国的统一、革命的胜利和少数民族的解放和发展。林伯渠参加了长征的全过程,做了许多实际的民族工作,这些实践经验使他意识到,只有实行统一国家内部的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才能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民族人民去争取革命胜利。
  1935年5月31日,在中央负责人会议上讨论彝民工作时,林伯渠提出“A、民族自治,B、区域自治”,④即首先承认和肯定各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其次可以采取区域自治的形式实现这种权利,二者的结合有利于民族的大团结,因而他“不大赞成用现成的民族定义来解释民族的形成问题”。⑤实践证明,这些观点是具有远见的。1936年5月25日,党提出“在民族杂居地区以区、乡、村行政区为单位建立回民自治政府”。1938年10月,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集中毛泽东、林伯渠、刘少奇等人的思想与意见,作出了关于民族问题的新决议,即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的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在“统一的政府”领导下,团结为“统一的力量”,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这就基本明确了我党主张的民族自治,是在统一国家内由统一政府领导实施的地方行政自治,而不是独立于统一国家之外的单一民族的政治自治,无疑这种民族自治形式就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
  1938年10月,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之后,党加大了民族工作的力度。1941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第二届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载明,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即在“蒙回民最多的乡村,他们自己可以组织蒙回民乡政府来管理他们自己的事”,⑥这种自治区,就是以边区施政纲领为准则,在边区政府领导之下的乡级民族自治区域。1941年10月25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修正草案中,第一次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大纲规定民委工作任务第一条就是“办理边区境内蒙回各民族区域自治事宜”。在林伯渠领导下,陕甘宁边区从1941年起,陆续建立起五个乡一级的回民自治区,和一个蒙民自治区。在这些民族自治乡中,少数民族充分行使着民族自治权利,促进了本民族的发展,加强了各民族间的团结,维护了边区统一,为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经过数年实践,1946年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原则把民族区域自治规定得更加明确,即“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这就基本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雏形。第三届参议会后,林伯渠又积极组织落实筹划延安回民区,1946年5月20日他要求延安市市长抓紧办理此事,“务使来延回民的居住问题妥善解决。”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标志。而林伯渠领导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民族自治乡的实践则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第三,健全了政府民族工作机构
  二战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没有专门的民族工作机构。党中央到陕北后为使党的民族工作在组织上有所保障,设立了蒙古工作委员会和定边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蒙古族和回族的工作。 1937年7月党中央成立了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边区政府方面民族工作的具体事务则由民政厅第三科负责。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民族工作受到了影响。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⑦林伯渠出席了这次重要会议,在会上表示竭诚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但因他这时常驻西安,未能及时落实这一工作。1940年10月,他奉命卸去驻陕党代表之职回到延安后,很快就领导建立起边区各级政府的民族工作机构。
  首先,在回族人民聚居区的乡政府中设立了回民委员会,管理当地回民事务。经过筹备,在1941年8月10日,林伯渠主持边府第73次常务委员会通过成立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决议;18日,林伯渠签署命令,任命赵通儒、谢觉哉、刘景范、那素、马生福为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赵通儒为主任委员。10月25日,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例会,讨论通过了民族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修正草案,确定民委直属边区政府委员会领导,“由边区政府遴选各民族中之进步人士与其他熟悉少数民族情况从事民族工作著有声望之相当人员”担任委员。民委工作任务为办理“边区境内蒙回民族区域自治事宜”,“边区境内蒙回民族自治区之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地方武装等建设事宜”,“保障蒙回民族政治权利,生活风习及拟审有关民族问题之法规事宜”,“边区各民族纠纷之调解事宜”,“西北各民族间之交际、团结事宜”,“愿移居边区各民族人士之招待与安置事宜”等等。民委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团结联系各民族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办事机构,在边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41年9月,林伯渠指示各分区和部分县、市设立民族事务科或民族事务科员;1941年4月13日,又命令增加定边、盐池两县的民族事务工作人员;7月再次签署命令,指令在三边专署、陇东专署、关中新正县与靖边县政府设立民族事务科,同时在曲子、环县及镇原县政府第一科设民族事务科员,“专司一切有关各民族团结事宜”,并派赵诚、王化国、马文奎、王万亿等蒙、回、汉各民族干部去任职。1945年3月,又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城川办事处;4月,为使延安民族学院的学生更接近实际,林伯渠批准将民族学院迁至城川。在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管理下,边区民族工作得以加强,民委遂成为政府的长设机构一直存在下去,直至今天。各级民族工作机构的建立,不仅促进了边区民族工作,而且培养出一大批民族工作干部,他们为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积累了许多经验,成为新中国第一代民族事务工作的骨干。林伯渠对边区民族工作的法制、政权和组织建设方面作出的历史贡献,在今天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热情关怀少数民族的良师益友
  林伯渠是边区民族工作的优秀领导者,更是实行民族团结的典范,1940年1月他与吴玉章、罗迈等人提议组织少数民族文化促进会,并被推选为回民文化促进会和蒙古文化促进会的理事。他非常注意从工作、生活方面尊重、关心、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及其上层爱国人士,同时也能正确处理与周边民族地区的关系。他朴实真诚的作风与和蔼可亲的态度赢得了少数民族人士的信任与尊敬。
  那素滴勒盖是一位终身为蒙古民族解放而奋斗的爱国民主人士。在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吸引下,1940年来到边区,在第二届参议会上被聘请为边区参议员,同时被选为边区政府委员,直接在林伯渠领导下工作。林伯渠与他建立起一种既是师长又是朋友的关系,给予那素亲切的关心爱护。他赞扬那素在政治上是“坚决主张团结抗战的”,在边区政府委员任上是认真负责身体力行的。1943年7月底那素委员不幸病逝后林伯渠深感悲痛。边区政府依蒙俗为那素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林伯渠在追悼会上以主祭人的身份沉痛致词,高度评价了那素反抗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实行民族压迫的革命精神和抗日热情,充分肯定了他为民族团结、边区建设作出的贡献,号召边区人民学习那素委员“一息尚存还和恶势力斗争的精神”。在林伯渠关怀下,那素的灵柩安全运回他的故乡。边区政府还把他生前遗著编辑成册,把他办的农场改名为“那素农场”,由政府投资扩大经营。林伯渠和边区党、政机关对那素委员的尊重和真挚情谊得到边区内外少数民族的广泛赞誉。
  对于那些不在边区的少数民族英雄,林伯渠同样很尊敬。冀中回民支队马本斋队长病逝后,他与李鼎铭副主席共同写下“率大军抗日寇远近播英名,冀晋豫河山增色;奉教养承母志生死矢忠贞,伊斯兰健儿典型”的挽词以示哀悼和敬意。1945年2月16日,乌审旗蒙古族团长哈诺墨拉因国民党大汉族主义者挑拨惨遭杀害。林伯渠批示边区民委,着命派人去参加追悼会。这些工作对于鼓励、团结少数民族坚持抗战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周边的民族关系,林伯渠抱着“为顾及少数民族政策”,“顾全争取整个蒙民”和“服从整个民族利益”⑧的原则,采取不同方式协调处理各种问题。首先,正确处理了边界多年的土地纠纷。1938年7月,他指示靖边县政府以三方会议订立条约的形式,与乌审旗基本解决了巴兔湾一带的土地归属问题,并把被汉族军阀、豪绅强占的几处盐池交还蒙地管理,使西蒙古人民看到共产党确实不同于国民党,提高了党和边区政府的威望。
  其次,在经济上尽量照顾蒙古族地区,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林伯渠看到:蒙古地带多系沙漠,皆以游牧为主,一切粮食及日用品完全依靠定边、盐池,而他们的牲畜及食盐因苦于税务繁重,经营又无保证,销售收入很少。林伯渠即指示在骡马大会等边贸交易中,尽量减免少数民族的税收,并给予营业保证等各种优惠条件,使之获利。日寇占领包头后,伊盟地区的皮毛、马匹、牛羊无法输出,边区便尽量收购。虽然边区也在战争的极大困难中,仍尽力给蒙地输出粮食。1940年1月21日,林伯渠为帮助乌审旗购粮,特写便函给庆环分区专员马锡五,介绍乌审旗协理奇国贤去曲子县一带采买粮食200石,并请代雇运输牲口,他指示“脚价与一般商运相同,买粮与代雇工作中必须防止群众抬高市价”⑨。在他的周到安排下,仅1940年就输出粮食1410石,直接供给蒙地军政和人民吃用。逢灾年,更多方帮助。1942年,城川、黑梁头一带连年荒旱,林伯渠2月21日批复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同意拨发公盐票200张,免税免价予以救济。灾民用食盐换得粮食,对边区党和政府无限感激。
  再次,妥善处理磨擦问题。在反共磨擦最盛的1939、1940年间,国民党反动派唆使蒙地武装人员不时侵入定边、盐池等县交界区乡进行骚扰活动,破坏抗日团结。林伯渠本着“互助合作共同抗日”的主旨,致书鄂尔多斯右翼中旗政府,正言规劝,希望他们“顾全抗战大义,撤回侵入边区境内之武装,加以诚谕,勿令再有类似事件发生”。边区政府以民族利益为重的平等团结精神令蒙古王公有所感悟,以后边界地区虽时有寻衅,但边区数百里边境大致相安。林伯渠加强民族团结的模范带头作用,不仅增强了边区内部各民族的向心力,而且与周边民族地区建立起睦邻友好关系,达到了团结各族人民保卫边区、建设边区、共同抗日的目的,也给各族人民展示出民族解放的必由之路。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陕甘宁边区成为中国民族平等团结的摇篮。正如林伯渠总结的那样,在边区消灭了大汉族主义的残余和错误的理蕃政策,改善了回、蒙民族与汉人的关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了经济文化,各民族的友好互助关系得到发展,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极大提高,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更加巩固。 1945年毛泽东表扬说:多年以来,陕甘宁边区对待蒙回两民族的态度是正确的,其工作是有成绩的。这是党中央对林伯渠领导下的边区民族工作的充分肯定。
  以上简略论述了林伯渠的民族平等思想以及他对陕甘宁边区和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贡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林伯渠对待民族问题的一贯原则是团结统一、平等互助、共同发展。他关怀、热爱和扶助各族人民的高贵品质永远是人们学习的榜样。今天,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已成为各民族人民团结友爱的大家庭。各民族的经济、文化水平都有了很大发展和提高,但民族工作仍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这是一个真正体现民族平等的政策,是引导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政策。我们要像林伯渠同志那样,坚决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各项民族政策,依靠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实现中华民族的再度辉煌。
  注释:
  ①《林伯渠文集》,华艺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2页。
  ②⑨《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2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1月版,第128、4页。
  ③④⑤《林伯渠传》,红旗出版社1986年1月版,第174、177页。
  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及解释》,1941年6月30日。
  ⑦《毛泽东论统一战线》,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296页。
  ⑧《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巴兔湾土地权问题给靖边县的指示信》1938年7月12日。
  

林伯渠与陕甘宁边区/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甘宁边区历史研究所编 主编 郭 林 阎树声.—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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