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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改革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1951年9月3日)
张德生

  各位代表、各位同志:
  我完全同意邓主席①的报告。
  (一)
  这几天讨论中,许多代表都说过,要完成土地改革,一定要充分发动广大男女农民群众,尤其是贫雇农。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能不能充分发动农民群众,尤其是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的确是决定土地改革工作做得好与做不好的主要关键。充分发动农民群众是什么意思呢?充分发动农民群众,就是要首先向农民群众,特别是向贫雇农,进行土地改革的思想教育,揭发地主阶级欺压、杀害、强奸、侮辱、苛剥、霸占、敲诈、勒索农民的种种罪恶事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阶级觉悟,使每个农民都清楚明瞭:向地主阶级进行斗争,是非常正当的,是理直气壮的。并且要使广大农民懂得穷人为什么穷?地主为什么富?是穷人养活了地主,而不是地主养活了穷人。这次会议上有些农民代表说得好:“我们贫苦农民,五更起,半夜眠,多在牛后,少在人前,牛马般生活实在可怜。可是地主们,吃农民的血,喝农民的汗,一年不劳动,粮食堆成山。”多少年来,地主抢占了农民的大量土地,又来残酷地剥削农民,现在,农民从地主手中把土地没收回来,实行耕者有其田,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减租运动中,我们已经向农民进行了一些教育,但还不够深入。那时还只是减租,现在要分地了,就需要继续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思想教育,特别要加强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地主阶级的教育。我希望各位代表回去以后,要把这些道理向全体农民特别是雇农和贫农讲清楚。只有广大男女农民认清了地主阶级的罪恶,封建剥削制度的不合理,算清了剥削账,挖出了穷根,懂得了穷不是命里注定,而是封建剥削制度所造成的道理,就能自觉地行动起来,打倒几千年来地主阶级压迫农民的政治权力,消灭地主阶级和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解放。这就是我们强调充分发动农民群众的道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改革运动真正成为农民群众自觉的运动。只要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动地起来了,土地改革工作就好办了。那种不重视发动群众,而只由少数人包办代替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那种对发动群众认识模糊的思想,是阶级立场不明确的表现。那种仇视发动群众的思想,很明显的是极端反动的思想。
  土地改革是要消灭地主阶级,是要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但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压迫、剥削农民几千年,是不会甘心被消灭的。他们在土改前、土改中以至土改后,是会想出各种方法来抵抗破坏土地改革的。因此在运动一开始,就要领导群众向地主阶级展开反对破坏耕畜、农具、反对分散土地、财物,反对抵抗土地改革等斗争。在划分阶级时,要揭发地主各种剥削事实,打击地主的诬赖和狡辩,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把应划为地主的,不要漏掉一个,但也不要提高成份。在没收土地财产时,要按照政策,没收彻底,严防地主埋伏破坏。最后,还要向地主追缴契约,当众烧毁。这一连串的斗争,如果不彻底进行,就不可能打倒地主阶级,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所以我们说,土地改革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斗争得愈坚决,反封建就愈彻底,如果不进行斗争,和平分地,结果就是保留封建势力,哪个错,哪个对,不是看得清清楚楚吗!?
  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按照正确的路线、政策和方法,进行胜利的斗争,还必须十分认真地向群众进行土地改革的政策和策略教育。政策和策略是农民群众行动的路标和轨道。坚决贯彻政策,就能把土地改革运动一直引向胜利;脱离了政策,就会走弯路。因此,我们一定要向农民把土地改革的政策讲清楚,教育农民按政策办事。土改政策许多条,基本精神是消灭封建地主阶级,主要是满足雇贫农的要求。政策是农民斗争地主的武器,只要我们深入宣传政策,特别是开好各种代表会,通过代表会去宣传政策,作到家喻户晓,人人都懂,就可以贯彻政策,减少以至避免偏差,就能使得土地改革运动顺利展开。
  (二)
  现在我对会议讨论中所提出的有关土地改革的几个政策问题,讲一些意见。
  (甲)关于没收地主土地等问题?
  一、解放后,地主非法出卖土地和转移分散财产,应该怎样办?解放后地主非法出卖的土地和转移分散的财产,一律无效,一律要追回分配。如果农民因为买了地主非法出卖的土地,受到了损失,应该由地主负责赔偿。减租中将地主错订为富农或中农者,土改中应改订为地主,他们出卖的土地和转移的财产,也用这个办法处理。解放后地主经农会和政府调剂给农民的土地,仍然有效。二、地主如有荒芜土地,宰杀耕畜,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及其他物品等行为,应该怎样办?人民政府曾经明令宣布要严禁地主荒芜土地,宰杀耕畜、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及其他物品。如果发现地主有上述破坏行为,就应交人民法庭审判,依其情节轻重,加以治罪。三、减租中地主抗缴果实,应该怎样办?减租中地主抗拒不缴果实,要命令他们在土改中一律缴清,不得拖欠,如有违抗,就交人民法庭判处。四、地主的“底财”,在土地改革中是否可予没收?地主的“底财”可以不加没收。允许恶霸与不法地主将“底财”挖出,赔偿群众损失。五、地主在城市中的房屋,应该怎样处理?地主在城市中的房屋,可按以下4条原则处理:第一、地主在城市和集镇上直接用于工商业的房屋,都不应没收。第二、在1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中,地主的多余房屋,凡是原来就由农民居住的,应没收分配给农民,其余的房屋可以不没收。第三,地主在小集镇上的多余房屋,凡适合于农民居住的可没收分配给农民。第四、1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和较大集镇,例如张家川、安口窑等地的地主房屋一律不要没收。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建设和发展城市,这对全体人民都是有好处的。六、地主经营的牧畜业,是否可予没收?地主经营的牧畜事业,例如羊群、马群等,土改时可以不没收,仍由地主经营,以利发展牧畜业。但对这类地主,分配土地时可少分或不分。七、在土地改革中,对于教主、阿訇②,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对于清真寺、拱北③、喇嘛庙的土地,应该怎样处理?在回民聚居地区和回汉杂居地区进行土地改革,一定要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开展反封建斗争,又在反封建斗争中,提高回汉广大农民的觉悟,巩固与加强民族团结,因此对于教主、阿訇,只要不反对土改,就要争取团结。对于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庙的土地,一般可以保留不动。如果当地土地特别缺少,本民族广大群众又积极要求征收时,可以与教主、阿訇等协商,并且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一部或全部。八、藏族农业地区,今冬明春是否进行土地改革?藏族农业地区今冬明春不进行土改,先进行减租。九、在土地改革中,如何分别对待地主?土地改革中,要学会分化和孤立敌人。对恶霸地主与一般地主,对不法地主与守法地主,要加以分别对待,不区别是不对的。对一般地主与守法地主,应说明政策法令,要他们规规矩矩遵守政府法令,服从农会决定;只要他们这样做了,农民就会区别对待;不一定要在大会上斗争他们。而对于恶霸地主与不法地主,则应召开群众斗争大会,进行诉苦说理斗争,并运用人民法庭,分别予以惩处。在进行斗争前,要劝告农民以不打人为有利。过去地主用封建野蛮的办法对待农民,今天农民可以用人民法庭去惩治他们。
  (乙)关于保存富农经济问题:
  一、为什么要保存富农经济?保存富农经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农,保护农民积极生产的情绪。同时,可以争取富农在土地改革中保持中立态度,便于孤立地主阶级。如果侵犯了富农经济,不但会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且会增加农民的敌人,因而也就增加了土地改革的阻力,这对土地改革是很不利的。在过去,在人民革命战争中,当战争胜败还没有决定的时候,富农还不相信人民能够胜利,他们还是站在地主阶级和蒋介石一边,反对土地改革和人民革命战争。现在形势已不同了,人民革命战争已取得了胜利,富农的政治态度,一般的也比过去有了改变,只要我们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是能够争取富农中立的。所以,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不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是必要的,是对广大农民有利的。二、怎样保存富农经济?为了保存富农经济,不但富农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应征收分配,而且对富农所有出租的小量土地,也要保留不动。对于富农已经自愿献出的土地,应适当处理,以后不要提倡富农献地。三、在没有地主的地方,不动富农的土地,雇贫农分不到土地怎么办?在这种地方,可征收公地、庙地以及半地主式富农出租的土地,来解决雇贫农的土地要求,但不能为了满足雇贫农的要求,违反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全体农民都应当懂得:实行土地改革,只能部分地解决农民的穷困问题,而不能解决农民的一切穷困问题。要彻底解决农民穷困的问题,一定要在土改以后,努力发展农业生产;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最后实现社会主义,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丙)保护工商业问题:
  一、什么是地主直接用于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地主直接用于工商业的土地,是指地主经营工商业所占用的地基。地主直接用于工商业的财产,包括资金、机器、工具、原料、各种产品、商品等,这些都不得侵犯。二、地主在城镇和乡村中经营的商店、作坊、应如何处理?地主在城镇和乡村中经营的商店、药铺、染房、粉房、油房、酒房、水磨等,都要保护,不要没收。三、解放后,地主把财产转移到工商业,土地改革时应如何处理?前边说过,解放后地主非法转移的财产,一律无效,当然转移到工商业方面的财产,也是无效的,应该没收分配。这样做,并不是侵犯工商业。因为这一部分财产本来不属于工商业范围以内,而是地主为了逃避土地改革,非法转移的。如果不加追究,就等于给地主非法转移分散财产留了一个口子。但在没收地主非法转移到工商业方面的财产时,应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经过城乡联络委员会,不要乱没收。
  (丁)关于依靠雇贫农和团结中农问题:
  雇贫农是反封建的主力,中农是最可靠的同盟军。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为了满足雇贫农的土地要求,因此,土改的全部过程都必须依靠雇贫农,发动雇贫农,教育雇贫农,提高雇贫农的觉悟,充分发挥雇贫农在土地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不必组织贫农团。与依靠雇贫农同时,就要巩固地团结中农。要是没有全体中农积极参加土地改革运动,要推翻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是不可能的。许多农民代表说得对:“雇贫农是骨头,中农是肉”,“雇贫中农是一家”,如果侵犯了中农,那就是敌我不分,把自己人当敌人对待,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此,在土地改革中一定要坚决保护中农利益,耐心劝说中农不要献地。在分配果实时,应当适当地照顾中农。
  (戊)关于发展生产问题:
  土地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因此,土改以前,土改当中,土改以后,一切工作都要有利于生产,都不能妨害生产。如眼前各地秋收、留种、种冬麦地区的播种冬麦,都要抓紧进行,遭灾歉收地区要使土改与生产自救工作结合进行。到了冬季,在不妨碍土改的条件下,要尽力进行副业生产,如积肥、拾柴、组织运输、纺织等。在分配土地及财产时,要照顾到对生产方便,并要把分到的果实,都用到生产上去。在土改以后,要组织变工互助,开展自由借贷,解决农民在生产中的困难,进一步开展爱国增产运动。
  (己)关于分配土地及财产问题:
  分配土地,要在原耕基础上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首先解决雇贫农要求、照顾中农利益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不要打乱平分。因为这样对生产是有利的。
  分配财产,应采取缺啥补啥,缺多多补,缺少少补,不缺不补的原则。分配牲畜、大车、农具等,应照顾到喂养、修理及使用方便,这对生产也是有利的。在分配其他财产时,要适当地照顾中农和妇女。这对农民内部团结是有好处的。
  (庚)关于典当土地问题:
  一、凡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在解放前出典给中农或雇贫农者,土改时地权原则上应归承典户所有。如承典户不是很缺土地的农民,则可从他所典入的土地中抽出一部分,分配给其他无地少地农民。但抽出这一部分典入的土地以后,留给承典户的那一部分典入土地的地价,不能比他典入土地时所付的典价少。二、凡应当按土地改革法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如果是中农或雇贫农出典者,分地时原则上应分给出典户。如出典户并不很缺土地,则可从他所典出的土地中,抽出一部,分配给其他无地少地农民。但所抽出的这一部分典出地的地价,不能比他典出土地时所得的典价多。三、农民间的典当关系,土改后继续有效,典出户亦可依约自由回赎。我们今后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将要碰到的问题还会很多很多,这就要大家坚决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精神,绝不许有所违反,如果有不懂的问题,一定要请示上级政府之后再去解决。
  (三)
  前边说的是广大农民群众要学会和地主阶级斗理和斗法;不光要这样,还要学会斗力。这就要组织好农民的土改大军,就是要把雇农、贫农、中农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组织到农会中来,把混进农会里头的地主和地主的爪牙狗腿子赶出农会去。另外,还要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反封建的朋友们,组成广泛的反封建统一战线。欢迎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工商界和文教界一切赞成土地改革,愿意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人们,参加到这个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中来。一切民主党派、民主人士都应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支援土地改革。只要我们能够组织起一支觉悟很高、斗志很强的反封建的主力军,又能够建立起一个阵容雄伟浩浩荡荡的反封建统一战线,我们就可以保证土地改革运动取得完全的彻底的胜利。
  (四)
  参加土地改革工作的一切同志,一定要踏踏实实为农民服务,全心全意当农民的勤务员,不能当农民的老爷;一定要坚决执行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法令,不得违反;一定要坚决拥护土地改革,不得包庇地主;一定要廉洁奉公,不得贪污果实,不得接受贿赂;一定要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倾听群众意见和批评,不得欺压人民;一定要依照法律手续办事,不得乱捕、乱罚,更不得乱打、乱杀;一定要坚决服从上级指示,不得阳奉阴违;一定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假报情况,不得不听上级指示随便乱来;一切重大问题要和群众共同商量,不得个人决定,强迫群众实行。这一切,不光参加土改工作的同志要记下,各位代表也要记下,回去以后,还要告诉全体农民,人人都来监督我们的干部,把土改工作做好。
  (五)
  各位代表同志们:土地改革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是和地主阶级进行最后决战,地主阶级必然会想尽办法抵抗破坏土改的,我们要十分警惕。可是我们有伟大的领袖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我们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的坚强保卫,我们有各族各界广大人民的有力支援,只要我们把雇农、贫农和全体农民充分发动起来,我们的土地改革,一定可以取得伟大的胜利。如果谁胆敢与农民作对,继续分散财产,破坏土地改革,谁就是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作对,谁就是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作对,谁也就是与各族各界广大人民作对,那就一定要受到人民的严厉惩办。这是毫不含糊的。
  我要讲的就是这些。
  *本文是张德生1951年9月3日在甘肃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及甘肃省第二届农民代表会议上的报告。按1951年9月《甘肃政报》第二卷第五期刊印。
  注:①邓主席,即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席邓宝珊。②阿訇,是伊斯兰教主持教仪、讲授经典的人,宗教职业者。③拱北,是阿拉伯文的音译,意为圆顶建筑。此处指伊斯兰教门宦在其教主的葬地和道堂建造的圆顶建筑物及其所属的土地。
  

张德生/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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