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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夏声剧社编辑部简则


  (民国二十九年七月印行)
  第一条:本简则依夏声剧社简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之。
  第二条: 本部属于夏声剧社。   
  第三条:本部设部长一人,编辑若干人,必要时设书记、司事务一人。
  第四条:部长由夏声剧社社员常年大会选举之,编辑由部长提请常务委员会约聘之,书记、司事由部长任用之。
  第五条:部长负编审剧本及有关戏剧文字之责,并督率本部职员推动本部一切工作。
  第六条:编辑负编译或修改剧本及编撰剧刊、剧报、剧论之责,并得协助部长审查剧本。
  第七条:本部遇必要时得设戏剧图书馆与戏剧陈列所。
  第八条: 本部创作剧本之标准:一、有关宣扬国家政治文化者;二、有关激发爱国精神灌输民族意识者;三、有关指正社会恶习及不纯正思想者;四、有关提倡善良风气高尚道德者;五、有关表彰历史优秀人物故事者;六、有关介绍世界名言至理及科学知识者。
  第九条:本部修改剧本之标准:一、意识纯正而编制不佳者;二、编制完美而意识不妥者;三、演作有成熟技巧而意识与编制不善者;四、名实不符表里不一者;五、名地错误史实不合者。
  第十条:本部取谛剧本之标准:一、有损国体、有损国威、有碍国交、有妨国策者;二、违反三民主义,阻挠社会进步者;三、神怪不经、邪说迷信者;四、诲淫诲盗妨害良俗者;五、标奇立异,情理失常,不足为训者;六、残忍凶恶刁诈,暴厉戕害人性者;七、历史背谬,毁蔑先贤者;八、行为习尚不合国情者。
  第十一条:本部编译剧本之标准:一、无论昆乱秦晋粤楚剧本及其他地方土剧,其内在意义与演作技巧可取者,均得改编为需要形式之剧本;二、世界名著,无论歌剧、话剧、小说、其思想故事等适合国情者,亦得译为国剧用本;三、无论话剧、电影、鼓词、小调,其内涵与事实及结构佳著者,亦得改编为歌剧。
  第十二条:本部审查剧本之范围及手续:一、无论本社编辑或外界投稿新编或修改之剧本,均须经本部审查,方得在本社之剧校与剧院演出;二、凡本社剧校与剧院演出之一切旧有剧本,未经本部审查者,本部有调审与修改及取缔之权;三、新编剧本,除以第八、九、十三条各款标准审查外,并得审查其编剧之技巧,以免经济与时间之浪费;四、凡交本部审查之剧本,本部有直接修改或发交原编辑人修改之权;五、本部审查剧本由部长发交编辑二人分途审查,签注意见,由部长核定,认为合格,再签呈常委会通过;六、凡新编剧本,经本部审查认为不合时宜,原稿得发还原编辑人。
  第十三条: 编辑部设部长一人,编辑若干人,负审查或编辑剧本及剧刊之责。
  第十四条:演剧部设部长一人,演出委员若干人,负设计演出一切国防或艺术新剧之责。
  第十五条:部长均由大会选举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编辑与演出委员由部长提请常委会骋请之。
  第十六条:剧院演出人员之约聘与方式等,由演剧部长临时拟出计划,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七条: 编辑编成剧本,由编辑部长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交由演出委员会安排,经本社演出者可按后列种类酬以劳金。版权概归本社,甲、创作本戏以首次收入总数十分之三为作者酬劳,乙、创作折戏,按剧本之大小与演出之成绩给以八十元以下之酬金。丙、如系改作,确以上两项之规定减半酬之。
  第十八条:凡赞成本社宗旨,襄助本社事业,确有成绩,由本社社员三人介绍,经社员大会认可,缴纳社费壹千元以上者,得认为本社社员。
  第十九条:本社社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本简章有未尽事宜,由社员三人以上提议,三分之一社员之连名交社员大会修改之。    
  第二十一条:本简章自呈准主管机关及指导机关备案后施行之。
  来源出处:西安夏声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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