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博古、罗迈等电
1936年3月4日
博古、罗迈、伯渠、云逸并告恩来:
一、我军与王以哲军互不侵犯及经济通商口头协定业已订立。关于通商者为红军往白区67军防地办货,67军任保护之责。为了暂时避免外人耳目,红军采办人员须穿便衣。67军往苏区办货者,红军任保护之责。
二、关于此事处置如下:
1、即派钱之光去洛川找克农,我们即电克农再在洛川停一星期,候钱之光到,介绍于王以哲之军需处长,求其关照帮忙,以弄好开始的关系。目前办货最急西药、布匹,请令钱一、二日内即动身去。
3、通知陕甘省委、省苏、军区,对鄜县、甘泉、立石、延安、洛川等地几县属王以哲军,务以友军相待,其通过苏区者,表示诚意的欢迎与招待。
三、口头协定全文另告。
张毛彭
4日19时
原载《中国共产党关于西安事变档案史料选编》第36页,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