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前方电
1936年5月29日
争取教堂与我们建立和平关系,是重要的事,不必提高条件,可与各教堂签订如下协定:
苏维埃红军之抗日救国与某某等教堂为建立和平友好关系,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协定:
甲、教堂承认苏维埃红军之抗日救国及反军阀卖国贼之主张,苏维埃红军承认教堂之存在。
乙、教堂拒绝一切国民党军阀之军队、民团、侦探进入教堂区域,一切教民均为苏维埃公民,服从苏维埃法律,苏维埃红军承认传教与信教自由。
丙、教堂之财产不没收,由教堂自动捐助抗日救国经费。
丁、经济通商不加阻碍。
戊、其他事项随时协商办理。
毛周
原载《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 上)第152——153页,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