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戴季英、聂洪钧二同志
在陕甘区域肃反工作中所犯错误处分的决议
1935年11月30日
过去在陕甘边南区及红26军部队中,有些负领导责任的同志,犯了右倾取消主义及对反革命派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的错误,以致反革命派得以进行有计划的活动。当时在地方党内及红色部队中进行严厉的肃反工作是必要的,但有些领导肃反工作的同志过分夸大了反革命的力量,而对革命力量估计不足,在反革命前表示恐慌,轻信犯人的口供,把许多只犯错误而没犯罪实据的同志逮捕起来,造成地方党和部队内的恐怖现象。这种错误的主要责任,应由当时主持全部肃反工作的戴季英(当时的保卫局长)及在前方主持肃反工作的聂洪钧(当时的军委主席)二同志负责之。戴季英同志在保卫局工作上还犯了许多严重错误,本应受到党的最严重的处分,因估计到他长期参加国内战争,为党工作很久,特决议从轻给于他以最后警告,对聂洪钧同志给以严重警告。
(此决议只下发到省委、特委、红军中的军团首长止)
编者注:本文为抄件,藏于陕西省档案馆,编号为A13—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