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 国会议席之争
在清末时期,商会已参加了一些重大的社会政治活动,但大多是作为配角形象出现的。中华民国成立后,商会除了继续参加社会各界发起的政治活动之外,也独立进行了几次颇有影响的政治参与活动。从民国初年开始的争取商界国会议席活动,是商会独立从事的第一次政治参与活动,也是一次商会争取合法参政权利的活动。
这次国会议席之争是由袁世凯政府颁布国会议员选举法引起的。1912年8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把选举人的资格限定为:纳直接税2元以上及不动产500元以上者。当时工商界所纳的多为关税、厘金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直接税尚未实行,因而就被排除在选举人范围之外。与此相应,在议员名额分配上,选举法只给中央学会、华侨商会等少数社团分配了一些议员名额,不给商会分配任何议员名额。选举法一经颁布,立即遭到以商会为代表的工商界的强烈反对。
1912年11月,在工商部召开的工商会议上,与会的各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的代表乘机联合力争选举权,拉开了以商会为首的工商界力争国会议席活动的序幕。他们一面向国务院和参议院递交请愿书,一面约请参议员开谈话会,提出质问;并通电各省商会和工会,宣称:如参议院不接受要求,决定全国工商各界今后无论国家、地方各捐税一概不纳,必以达到目的为止。态度十分坚决。
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商会纷纷致电全国商会联合会,要求向政府提出增添商会议员名额。全国商会联合会于1913年1月下旬通电大总统、参议院和国务院,要求从宽订定商界议员数额,克日宣布,由商联会通行全国商会,遵章选举,并指出:立国之道,要重视才智,更要重视财力,世界各国的议会选举,都是商学并重,所以能够既富又强。更何况作为共和国国民,理应有参政的权利。工商界对国家颇有贡献,却被排除在国会选举之外,着实令人感到遗憾。
不过商会要求国会议席的目的,主要还在于能够参与国家的商政。如上海总商会在讨论天津总商会等商会提出的力争商界国会议席办法时,曾明确声明:凡关于其他国政,代表商会之议员可不发表意见,服从多数;关于商政之议案,于我商界有无窒碍,则须通过代表商会之议员方能议定,以便切实可行。
商会对国会议席的要求虽然态度坚决,也有充分的理由,且强调只是参与商政,但是袁氏政权并不予以理会。
1914年,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筹组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这时,商会又掀起了第二次争取议席活动。1月7日,全国商联会和北京总商会联名通电全国各商会,准备继续上年争取国会议席之事,并同时致电北京政府,据理力争,指出:国会议员资格以所负租税多少为比例,商民担重大之租税,而于国家大计曾未提及,有义务而无权利;而且在推翻清王朝建立共和的革命中,商界倍受损失,牺牲独多,却得不到任何权利;商界对国家既尽如许之义务,自应有相当之权利;最后要求袁世凯准许全国商会推举10名代表参加约法会议,参与修改宪法之事。与第一次争取国会议席时相比,这时商会的参政义务和权利观念有较明显的增强,并从单纯要求参与商政发展到要求商政、国政并参。可能与商界普遍不支持孙中山发动的“二次革命”有关,这一次袁世凯没有完全拒绝商会的要求,在1月26日公布的《约法会议组织条例》中,分配给全国商联会4个议员名额,约占议员总数60名的7%,比每省2个名额多一倍。在选举人资格规定中也列入了“拥有财产一万元以上者”的条文,使一般中上层工商界人士获得了选举权。3月18日,约法会议成立,商会代表冯麟霈、向瑞琨、李湛阳、张振勋4人作为议员出席,使商会第一次获得了法定的参政权。
约法会议成立之后,商会继续为进一步扩大工商界的参政权而努力。在3月15日至4月11日举行的全国商联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专题讨论了商界参政权问题,坚持商会应有10位议席;并提出,将来国会先行召开时,可根据约法会议的选举成案,向政府要求议员名额,企图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商会的参政权。
约法会议召开以后,袁世凯开始筹组参政院,代行国会和立法院的职权。这时,商会的参政权又有所扩大。由约法会议制定的《参政院组织法》,在关于参政任职资格的规定中,有“富于实业之学识经验者”一条,这就意味着工商人士具有了出任参政的资格。当参政院在6月20日成立时,商界的参政数额达到了商会所要求的6名,他们是广州总商会的张振勋、汉口总商会的宋炜臣、武昌总商会的吕超伯、上海总商会的孙多森、陕西总商会的李湛阳、北京总商会的冯麟霈。
到1916年8月,旧国会复会,商会争取国会议席的活动亦随之复起。在8月25日至10月7日的商联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河南荆紫关商会、京师总商会、吉林总商会分别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国会组织法及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在国会和各省议会中增添商会议员数额。这些议案还强调指出:现在宪法正在讨论,我们商人对于这一根本问题,不可不努力表达自己的主张,以达圆满之目的。因为商业要想发展,非有国会主持不可,想要国会主持商业,那么非有商界代表加入国会不可。这既反映了商会参政意识的进一步加强,也揭示了商人参与宪法和国会与商业兴衰的内在联系。对于商界的议员名额,有的主张国会议员中应有商界议员20名或40名,有的建议在参众两院中应由各省商会各推举议员1名;在各省省议会中应由总商会推举议员2名。会议最终形成决议:认定参议院选举法有加入全国商会联合会选举议员额40名或20名之必要,应就此向众议院提出请愿。但是,商联会的这一要求并没有被采纳。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商会的参政意识不断加强,但是所得到的实际参政权利极其有限,与他们的要求相去甚远。这种不断强化的参政意识与实际参政地位低下和参政渠道阻塞的矛盾,到20年代初终于导致商人自立参政机构和政府的活动。
这次国会议席之争是由袁世凯政府颁布国会议员选举法引起的。1912年8月,袁世凯政府颁布了《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把选举人的资格限定为:纳直接税2元以上及不动产500元以上者。当时工商界所纳的多为关税、厘金等间接税,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直接税尚未实行,因而就被排除在选举人范围之外。与此相应,在议员名额分配上,选举法只给中央学会、华侨商会等少数社团分配了一些议员名额,不给商会分配任何议员名额。选举法一经颁布,立即遭到以商会为代表的工商界的强烈反对。
1912年11月,在工商部召开的工商会议上,与会的各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的代表乘机联合力争选举权,拉开了以商会为首的工商界力争国会议席活动的序幕。他们一面向国务院和参议院递交请愿书,一面约请参议员开谈话会,提出质问;并通电各省商会和工会,宣称:如参议院不接受要求,决定全国工商各界今后无论国家、地方各捐税一概不纳,必以达到目的为止。态度十分坚决。
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商会纷纷致电全国商会联合会,要求向政府提出增添商会议员名额。全国商会联合会于1913年1月下旬通电大总统、参议院和国务院,要求从宽订定商界议员数额,克日宣布,由商联会通行全国商会,遵章选举,并指出:立国之道,要重视才智,更要重视财力,世界各国的议会选举,都是商学并重,所以能够既富又强。更何况作为共和国国民,理应有参政的权利。工商界对国家颇有贡献,却被排除在国会选举之外,着实令人感到遗憾。
不过商会要求国会议席的目的,主要还在于能够参与国家的商政。如上海总商会在讨论天津总商会等商会提出的力争商界国会议席办法时,曾明确声明:凡关于其他国政,代表商会之议员可不发表意见,服从多数;关于商政之议案,于我商界有无窒碍,则须通过代表商会之议员方能议定,以便切实可行。
商会对国会议席的要求虽然态度坚决,也有充分的理由,且强调只是参与商政,但是袁氏政权并不予以理会。
1914年,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筹组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这时,商会又掀起了第二次争取议席活动。1月7日,全国商联会和北京总商会联名通电全国各商会,准备继续上年争取国会议席之事,并同时致电北京政府,据理力争,指出:国会议员资格以所负租税多少为比例,商民担重大之租税,而于国家大计曾未提及,有义务而无权利;而且在推翻清王朝建立共和的革命中,商界倍受损失,牺牲独多,却得不到任何权利;商界对国家既尽如许之义务,自应有相当之权利;最后要求袁世凯准许全国商会推举10名代表参加约法会议,参与修改宪法之事。与第一次争取国会议席时相比,这时商会的参政义务和权利观念有较明显的增强,并从单纯要求参与商政发展到要求商政、国政并参。可能与商界普遍不支持孙中山发动的“二次革命”有关,这一次袁世凯没有完全拒绝商会的要求,在1月26日公布的《约法会议组织条例》中,分配给全国商联会4个议员名额,约占议员总数60名的7%,比每省2个名额多一倍。在选举人资格规定中也列入了“拥有财产一万元以上者”的条文,使一般中上层工商界人士获得了选举权。3月18日,约法会议成立,商会代表冯麟霈、向瑞琨、李湛阳、张振勋4人作为议员出席,使商会第一次获得了法定的参政权。
约法会议成立之后,商会继续为进一步扩大工商界的参政权而努力。在3月15日至4月11日举行的全国商联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专题讨论了商界参政权问题,坚持商会应有10位议席;并提出,将来国会先行召开时,可根据约法会议的选举成案,向政府要求议员名额,企图循序渐进,逐步扩大商会的参政权。
约法会议召开以后,袁世凯开始筹组参政院,代行国会和立法院的职权。这时,商会的参政权又有所扩大。由约法会议制定的《参政院组织法》,在关于参政任职资格的规定中,有“富于实业之学识经验者”一条,这就意味着工商人士具有了出任参政的资格。当参政院在6月20日成立时,商界的参政数额达到了商会所要求的6名,他们是广州总商会的张振勋、汉口总商会的宋炜臣、武昌总商会的吕超伯、上海总商会的孙多森、陕西总商会的李湛阳、北京总商会的冯麟霈。
到1916年8月,旧国会复会,商会争取国会议席的活动亦随之复起。在8月25日至10月7日的商联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河南荆紫关商会、京师总商会、吉林总商会分别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国会组织法及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在国会和各省议会中增添商会议员数额。这些议案还强调指出:现在宪法正在讨论,我们商人对于这一根本问题,不可不努力表达自己的主张,以达圆满之目的。因为商业要想发展,非有国会主持不可,想要国会主持商业,那么非有商界代表加入国会不可。这既反映了商会参政意识的进一步加强,也揭示了商人参与宪法和国会与商业兴衰的内在联系。对于商界的议员名额,有的主张国会议员中应有商界议员20名或40名,有的建议在参众两院中应由各省商会各推举议员1名;在各省省议会中应由总商会推举议员2名。会议最终形成决议:认定参议院选举法有加入全国商会联合会选举议员额40名或20名之必要,应就此向众议院提出请愿。但是,商联会的这一要求并没有被采纳。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商会的参政意识不断加强,但是所得到的实际参政权利极其有限,与他们的要求相去甚远。这种不断强化的参政意识与实际参政地位低下和参政渠道阻塞的矛盾,到20年代初终于导致商人自立参政机构和政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