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一)商品生产的扩大
在明代、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商品生产也得到了空前的扩大。这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极为突出的特点。
1.在植棉业上
河南是当时的重要植棉区之一,据钟维新《救荒图说》记载:“中州沃壤,半植木棉,乃棉花尽归商贩。”⑤(卷五,《钟维新·钟忠惠公赈豫纪略》)其中所谓“尽归商贩”,也就是说产品全部被投入了市场,这表明河南的植棉业已经属于商品生产。
在棉纺织业上。当时棉布生产中心的松江,其棉布生产就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棉纺织业的另一发达地区嘉善,为出卖而生产的情形也有不少明确记载。如朱国桢《涌幢小品》说:嘉善“地产木棉花甚少,而纺之为纱,织之为布者,家户习为恒业,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为此,商人们往往从旁郡贩来棉花,在此设店出售。“小民以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绵(棉)花以归,仍治而纺织之。明旦复持以易,无顷刻间。纺者日可得纱四五两,织者日成布一匹。燃脂夜作,男妇或通宵不寐。田家收获输官偿债外,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此处的“田家”、“小民”,虽然只是把纺纱织布当做副业,但其产品既非用来自给自足,也非首先满足自身需要、而后有余方出卖,它们是全部被当做商品出卖的,故这种生产,很明显是地地道道的商品生产。
2.在蚕桑业上
湖州是蚕桑业的中心之一。据明末当地人朱国桢记载,当地的经营情况是:“畜蚕者多自栽桑,不则予租别姓之桑,俗曰秒桑。凡蚕一斤,用叶百六十斤,秒者先期约用银四钱。既收而偿者,约用五钱。再加杂费五分。蚕佳者用二十日辛苦,收丝可售银一两余。……本地叶不足,又贩于桐乡、洞庭,价随时高下,倏忽悬绝。谚云:仙人难断叶价。故栽与秒最为稳当,不者谓之看空头蚕。”⑥(卷上,《蚕报》)这则史料中,就秒桑和看空头蚕者来说,所用桑叶靠买进,其最后产品丝则卖出,说明它也是商品生产。另外,秒桑和丝价都有相对稳定的价格,这只能在商品生产相当发达时才能出现;而看空头蚕者所遇到的桑价随时高下的问题,是商品流通中供求规律发生作用的反映,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了湖州蚕桑业的商品生产性质。
3.在丝织业上
如苏州丝织业,其商品生产的性质即极为明显。正德《姑苏志》卷一三《风俗》记载:苏州一带居民,“工纂组,故男藉专业,家传户绩,不止自给而已”。这也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是用于出卖的。《醒世恒言》卷一八《施润泽滩阙遇友》中,还具体描述了苏州附近盛泽镇居民出卖丝织品的情形,使我们看到了不同规模的丝织业商品生产状况。
4.在陶瓷制造业上
明代官窑的生产虽被封建国家所严格控制,但兴起于各地的民窑,却完全是为了出卖而烧造生产。如景德镇周窑、崔公窑的产品“四方争售”;宜兴时大彬、陈仲美、徐友泉等人的制品“四方皆争购之”⑦,都能够清楚地证明这一点。
上述行业之外,在造纸、印刷、矿冶等许多行业中都存在类似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情形。
商品生产的扩大与发达,增加了投入市场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再加上以自给为主要目的的生产,也会将多余产品投入市场,遂使得明代中后期的商品市场,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明会典》⑧卷三五载,景泰二年(1451年),大兴、宛平两县召集各行,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定出了一个“收税则例”,详细列出了230种以上商品的收税金额,由于它是收税的章程,而且对每种物品所定税额都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所以,这些物品必然都是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其种类之多令人瞩目。然而,就是这高达230种以上的统计数字,也还远远不能反映当时实际投入市场的商品种类。在这则“收税则例”的末尾,就附有这样一句话:“其余估计未尽物货,但照价值相等则例收纳。”在统计并不完全的情况下,所列流通商品数量还如此之大,这更有力地反映了明中后期市场的商品种类十分繁多,折射出当时商业的繁荣。
①(清)叶梦珠:《阅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②(明)沈思孝:《晋录》,《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齐鲁书社1997年版。
③(明)谢肇淛:《五杂俎》,《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④(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
⑤(清)俞森:《荒政丛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⑥(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⑦(清)吴骞:《阳羡名陶录》,《续修四库全书本》。
⑧万历《明会典》,中华书局1989年版。
1.在植棉业上
河南是当时的重要植棉区之一,据钟维新《救荒图说》记载:“中州沃壤,半植木棉,乃棉花尽归商贩。”⑤(卷五,《钟维新·钟忠惠公赈豫纪略》)其中所谓“尽归商贩”,也就是说产品全部被投入了市场,这表明河南的植棉业已经属于商品生产。
在棉纺织业上。当时棉布生产中心的松江,其棉布生产就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棉纺织业的另一发达地区嘉善,为出卖而生产的情形也有不少明确记载。如朱国桢《涌幢小品》说:嘉善“地产木棉花甚少,而纺之为纱,织之为布者,家户习为恒业,不止乡落,虽城中亦然”。为此,商人们往往从旁郡贩来棉花,在此设店出售。“小民以纺织所成,或纱或布,侵晨入市,易绵(棉)花以归,仍治而纺织之。明旦复持以易,无顷刻间。纺者日可得纱四五两,织者日成布一匹。燃脂夜作,男妇或通宵不寐。田家收获输官偿债外,卒岁室庐已空,其衣食全赖此。”此处的“田家”、“小民”,虽然只是把纺纱织布当做副业,但其产品既非用来自给自足,也非首先满足自身需要、而后有余方出卖,它们是全部被当做商品出卖的,故这种生产,很明显是地地道道的商品生产。
2.在蚕桑业上
湖州是蚕桑业的中心之一。据明末当地人朱国桢记载,当地的经营情况是:“畜蚕者多自栽桑,不则予租别姓之桑,俗曰秒桑。凡蚕一斤,用叶百六十斤,秒者先期约用银四钱。既收而偿者,约用五钱。再加杂费五分。蚕佳者用二十日辛苦,收丝可售银一两余。……本地叶不足,又贩于桐乡、洞庭,价随时高下,倏忽悬绝。谚云:仙人难断叶价。故栽与秒最为稳当,不者谓之看空头蚕。”⑥(卷上,《蚕报》)这则史料中,就秒桑和看空头蚕者来说,所用桑叶靠买进,其最后产品丝则卖出,说明它也是商品生产。另外,秒桑和丝价都有相对稳定的价格,这只能在商品生产相当发达时才能出现;而看空头蚕者所遇到的桑价随时高下的问题,是商品流通中供求规律发生作用的反映,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了湖州蚕桑业的商品生产性质。
3.在丝织业上
如苏州丝织业,其商品生产的性质即极为明显。正德《姑苏志》卷一三《风俗》记载:苏州一带居民,“工纂组,故男藉专业,家传户绩,不止自给而已”。这也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是用于出卖的。《醒世恒言》卷一八《施润泽滩阙遇友》中,还具体描述了苏州附近盛泽镇居民出卖丝织品的情形,使我们看到了不同规模的丝织业商品生产状况。
4.在陶瓷制造业上
明代官窑的生产虽被封建国家所严格控制,但兴起于各地的民窑,却完全是为了出卖而烧造生产。如景德镇周窑、崔公窑的产品“四方争售”;宜兴时大彬、陈仲美、徐友泉等人的制品“四方皆争购之”⑦,都能够清楚地证明这一点。
上述行业之外,在造纸、印刷、矿冶等许多行业中都存在类似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情形。
商品生产的扩大与发达,增加了投入市场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再加上以自给为主要目的的生产,也会将多余产品投入市场,遂使得明代中后期的商品市场,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明会典》⑧卷三五载,景泰二年(1451年),大兴、宛平两县召集各行,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定出了一个“收税则例”,详细列出了230种以上商品的收税金额,由于它是收税的章程,而且对每种物品所定税额都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所以,这些物品必然都是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其种类之多令人瞩目。然而,就是这高达230种以上的统计数字,也还远远不能反映当时实际投入市场的商品种类。在这则“收税则例”的末尾,就附有这样一句话:“其余估计未尽物货,但照价值相等则例收纳。”在统计并不完全的情况下,所列流通商品数量还如此之大,这更有力地反映了明中后期市场的商品种类十分繁多,折射出当时商业的繁荣。
①(清)叶梦珠:《阅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②(明)沈思孝:《晋录》,《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齐鲁书社1997年版。
③(明)谢肇淛:《五杂俎》,《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
④(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
⑤(清)俞森:《荒政丛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⑥(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⑦(清)吴骞:《阳羡名陶录》,《续修四库全书本》。
⑧万历《明会典》,中华书局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