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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的商业活动及其影响


宋代是回族继续萌芽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农业和手工业继续发展,达到了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发达的手工业为中国与世界各地广泛贸易创造了重要的物质条件。另外,由于与辽,金、西夏的先后对峙,宋政府对海上贸易也格外重视。这样,就使宋代的海上贸易继续和发展了唐代时的繁荣局面,吸引了大批阿拉伯商人来华贸易。他们来华的商业活动对于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元、明时期回族的形成,回族商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的商业活动及其影响,也是研究回族商业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 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宋代,由于打破了五代十国的割据局面,促进了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因而扩大了国内市场的物资交流。但因宋政府受北方民族干扰,与辽、金、西夏先后对峙,故宋朝廷严禁商人与北齐、高丽以及北方诸国通商。在这样的局势下,宋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就比唐朝更重视南海贸易。江南的开发,双季稻的种植带来了农业产量的大幅度提高。手工业中陶器、矿冶、制茶和丝绸,染织等行业当时达到世界最先进水平,带来了手工制品的丰富多彩,工艺精美,数量众多,对世界各地的商人都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再加上宋王朝“招诱奖进”的外贸政策,吸引了更多的阿拉伯商人来中国贸易,并使他们在中国由富而贵,其中有些人则留居生子,入仕当官。总之,由于宋代有利的社会条件以及阿拉伯商人的善于经商,使他们在宋代的社会地位比唐代时有所提高。
  宋代在华阿拉伯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宋代来华的阿拉伯商人在中国已经拥有了相当大的经济实力,并在蕃商中居于领导地位,涌现出一些财资雄厚的巨商。
  关于这一点,白寿彝先生《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一文中论述较详。现摘引部分如下:
  “宋时,大食商人(注:即阿拉伯商人)在蕃商中地位的重要,更是显然。”“淳熙五年(公元1178年),周去非著《岭外代答》卷三说:‘诸蕃国之富盛多宝者,莫如大食国。……’”“《宋会要稿·职官》四四,说:‘凡大食、古逻、……,并通贸易。’‘今来大食诸国蕃商,乞往诸州及东京买卖。’……‘海外蕃国贡方物至广州者……其防援官:大食……等国勿过20人,占城、……等国勿过10人。’这都是以大食列在诸国的前面。”“私人记载,如《萍洲可谈》……在这里,竟以大食人的风习代表一切蕃人的风习了。”①
  以上这些,说明了宋代的与我国有外贸关系的国家中,大食(阿拉伯帝国)是最富盛,与我国外贸关系最密切的贸易大国。在这样的情况下,阿拉伯商人在各国蕃商中要占显要地位,经济实力最强。
  阿拉伯商人经济实力强盛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在中国的一些阿拉伯商人中出现了一些财资雄厚的巨商。如:
  “一、蒲希密这是一个船长,宋时叫作舶主。他献给太宗许多贵重的礼物。”其中,公元993年他派副酋长李亚勿来贡的礼物中就有象牙50株、乳香800斤,宝铁700斤、蔷薇水百瓶等贵重物品九种。以后,他还派他儿子来进献过礼品。“看他进献物品的名贵和数量之多,就是一个大商人的派头。”②
  “二、辛押陀罗 这是大食勿巡人。……居广州数十年矣,家资数百万缗。”他甚至提出要进献“助修广州城钱银”,但宋朝廷没有同意。③可见,其财力是何等雄厚了。
  “三、蒲亚里 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的时候,已在中国。后来他在中国娶妻,留居不去”。他是个大海商,公元1131年曾一次“进大象牙二百九株,大犀三十五株,在广州市舶库收管。缘前件象牙,各系五七十斤以上,依市舶条例,每斤价钱二贯六百文九十四陌,约用本钱五万余贯,……”足见其资本之大。“亚里在中国娶妻,致劳皇帝委广州知州劝诱他归国,干运蕃货,可以想见他在当时国际贸易上地位的重要。”④
  “四、番禺蒲姓 番禺……其最豪者蒲姓,……愿留中国以通往来之货。……岁益久,定居城中,居宝稍侈靡逾禁。……“宏丽奇伟,益张而大,富盛甲一时。”⑤这也可以想见,这个大食商人在蕃商中的地位了。
  “五、尸围罗 这个人是在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到中国来的,住在泉州。他在泉州作了许多重要的事。他在泉州的地位,和蒲姓在广州的地位,有点相象。”⑥可见也是一个大富商。
  “六、蒲罗辛 这是一位香料商人。”他贩乳香值30万缗,“这比熙宁九年,明、杭、广三市舶所出卖的乳香总额仅少2万多缗,比熙宁十年的总额少一万多缗,比元丰元年的总额还要多出四万多缗。这可看出罗辛在当时,实在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乳香商人了。”⑦
  “宋时,在中国的巨商,不限于大食商人。但如就巨商有名可考者之多,及其地位之重要来说,不能不说明大食商人为第一。这一点,也可以使我们看出大食商人在蕃商中之居有领导的地位。”⑧同时,这也可以看出阿拉伯商人在华经济实力之雄厚。这说明,与唐代“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相比,宋代阿拉伯在华商人的经济地位是大大提高了,在宋代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也增强了。这是他们在宋代社会地位提高的基础,也是其表现。
  2.宋代阿拉伯商人来中国朝贡贸易的次数比唐代大为增多,和朝廷经济关系比唐代更为密切。
  “……自开宝元年到乾道四年二百年间,大食人之进贡,有明文可考者,共四十九次,差不多平均每四年总有一次。”⑨可见,次数比唐代要多。另外,在这些朝贡中,“其称舶主,称蕃客,称首领之朝贡者,都可能是大食商人。称大食来贡或大食遣使来贡者,大概也都是些商人。”⑩笔者这样计算下来,大食人朝贡的49次中,属大食商人来朝贡的就达36次以上。这反映他们和中国朝廷的商业关系比唐代要密切多了。“大致说来,宋时大食朝贡者虽多,但除了极少数的例外,都是大食商人出头来作的。他们作这些事情,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贡献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这只要我们看上列的第十一条所谓‘优给其值’,第三、四条所谓‘回赐钱’,第四七条对大食之进贡说出‘今若复捐数十万缗,贸易无用珠宝’,更可以看出这种情形。第十七条的大食使者虽说‘乞不给回赐’,但我们也正因此知道‘回赐’是照例应该给的。另外,进贡还可以得到两种好处,一种好处,是朝贡人可以得到沿途地方官的招待。又一种好处,是进贡的货物可免沿途商税。……并且有时连贡人私带的货物,也可以得到一些优待。而且沿途可以吃地方官的,可以乘轿、骑马,享受妓乐迎送,和以客礼见知州、通判、监司的优遇。进贡者既有这许多好处,大食商人自然是乐于进贡了。夏德说:‘这种朝贡的记载,表示大食商人和中国朝廷间商业关系之密切。’这是正确的。”(11)
  实际上,宋代阿拉伯商人经营的主要商品是珠宝、香料、药材等奢侈品。他们在中国的最大顾主是中国朝廷,而能对他们敲榨勒索、横征暴敛的,也只能是朝廷下属的各级官吏。在与中国长期打交道后,他们对中国宋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国情以及经商的难处是有所了解的。因此,他们采取了“朝贡”这种很明智,又为中国朝廷乐于接受,同时又使他们能得到实际商业利益的做法。这正是大食商人在宋代频频进贡的根本原因。即使他们在进贡时得不到如前所述的一些好处,要吃亏。但为了今后商务的发展,为了在中国这样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里顺利开展商务,他们费本钱和中国朝廷联络也是值得的。
  而在中国朝廷这方面,却不敢无代价地收下这些贡品,每每还要“回赐”,要“优给其值”。这反映了宋代时阿拉伯商人经济实力的强盛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另外,把宋代朝廷给阿拉伯人朝贡的回赐与唐代朝廷给他们朝贡的回赐加以对比就可以看出,宋代给的回赐次数比唐代多,而且钱额也足。这一方面说明宋代国势不如唐代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宋代阿拉伯商人在中国社会地位比唐代相对提高。
  3.与唐代相比,宋代阿拉伯商人在中国居住区域扩大,居留时间延长,与中国人通婚增多。
  “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经常居留的地方,有广州,泉州、杭州三处。广州居留地在西城,称为蕃坊或蕃巷,有时又称著市。蕃坊有蕃长,是从大食人或别的外国人中简选,由中国政府任命。他管理蕃坊的公事,尤其注意招邀蕃商入贡。他巾袍履笏,服中国官服。办公的地方,叫做蕃长司。”(12)“泉州居留地在城南濒江的地方,普通称作泉南。但后来有杂居在城内的。”(13)杭州居留地,大约在今清泰内,自荐桥至其西文锦坊之间。在唐代时,阿拉伯商人在中国所建清真寺相传有两个,“一个在长安,即现在大学习巷的礼拜寺。一个在广州即怀圣寺。”(14)“宋时尚有泉州清净寺和扬州寺的创建。清净寺是绍兴年间(公元1131~1162年),撒那威人纳只卜穆兹喜鲁丁所建。寺有层楼,有高塔,并有田土房产,……扬州寺,是德祐间(公元1275年)补好丁所建。今在扬州太平桥。宋时,广、泉两地又有回教人的公共墓地。泉州的墓地,经始于绍兴壬午(公元1162年),完成于隆兴癸未(公元1163年),是蒲霞辛和纳只卜穆兹喜鲁丁经营的。广州的公共墓地,创建人已不可考,也是南宋时始于记录的。”(15)
  在宋代,信奉伊斯兰教的绝大多数是来中国经商的阿拉伯人。清真寺的增多,公共墓地的创建,是到中国经商的阿拉伯商人的数目大量增多,居留地域扩大,时间加长的有力历史证据。同时,这也反映了宋代在华阿拉伯商人和中国的关系一天一天地密切起来。
  广州、杭州、泉州三处是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经商居留之地。但实际上,他们在宋代中国居留的区域远不止这三处。比如,当时在北京、太原、扬州等地都有穆斯林的公共建筑物(如礼拜堂等)出现,说明这些城市里阿拉伯商人已有一定的数目。宋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4年)鲁穆国(今阿捷尔拜疆范围)天文阁部穆斯林马依泽自己曾说:泾阳有他的乡亲很多,他要求落居泾阳(见金吉堂的《回族历史研究》)。在同一时期,穆斯林的另一个教主索非尔也因避难而率家族数百人来到中国开封,被安插于淮河流域。可见,北宋时期这两处已有阿拉伯商人活动(这时期阿拉伯人在中国基本上是从事商业)。(16)
  宋太宗雍熙三年,(公元986年),移居占城(今越南中部)的阿拉伯贵商蒲罗遇,因占城与交趾发生战争,率族百人移居海南岛上。《宋史》四八九卷记载: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6年),留居占城的阿拉伯人忽宣(即哈三的异译)等族300余人“要求内附”。《图书集成》崖州风俗条更明确的追述:“番俗本占城人,宋、元间因乱絜家驾舟而来,散舶海岸,谓之‘番村’、‘番浦’。……不食豕肉,家不供祖先,共设佛堂,念礼拜。“移居海南岛的穆斯林有了蕃村、藩蒲,可见人数不少,其中也必有不少商人。”(17)近几年,先后在海南岛三亚市附近发见了多处伊斯兰古墓群,上面的年号有不少是宋代时期的,从另一方面证实了上述历史记载。(18)
  宋徽宗宣和时期(公元1119年以后),长安胡人借朝贡而经营商业者为数甚多,其中有不少是阿拉伯诸国的商人。宋政府“恐其私通西夏,勒令回国,四千多人,因道阻不愿遣返”,结果不少人落居到了长安。这里面大多是阿拉伯商人。(19)
  另外,从杭州、扬州出土和太原、北京的阿文、波斯文碑记来看,杭州文锦坊以南,扬州城东的太平桥,北京的牛街等处在北宋末期至南宋以来不但有穆斯林的礼拜堂,而且有他们的公墓,学校及学田的设置。(20)除广州外,南宋时在泉州也设了蕃长司和蕃学。(21)显然,上述这些表明宋代阿拉伯商人在上面几处地方居留的是增多了。
  在西北,虽然宋代一再禁止与西夏等北方民族的经济往来,但并不能说明在这些地区没有阿拉伯商人活动。“甘肃境内的丝绸之路的各条通道,则是一部分使节和商人从陆路来中国的必经之路,其中落户河西者,仍不乏其人。如宋理宗宗祐元年(公元1253年)六月,宋政府把甘州(今张掖)、凉州(今武威)寄居的西域胡人(大食人为主,即主要是阿拉伯商人)徙于江南各卫,被徙者达426户,1479口。可见宋代寄居甘肃境内的大食人已有相当数目了。元朝初年,马可·波罗到甘州时,发现在这个幅员辽阔的古城府内居住的人中,就有一部分伊斯兰教徒,这证明了宋时就有穆斯林居于甘肃的事实。可以说,唐宋之际,以经商为目的,沿着丝绸之路进入甘肃的大食穆斯林,是甘肃回族最早的先民。”(22)可见,宋代的西北,如甘肃等地,也有很多阿拉伯商人定居和活动。
  以上这些说明,宋代阿拉伯商人在中国居留地域的扩大(与唐代相比)。
  另外,宋时阿拉伯商人在中国也有留居许多年的。例如,前面提到的广州的辛押*罗,他居广州已数十年了,番禺的蒲姓,留当地也多年。他们中也有在中国娶妻的,例如广州的蒲亚里等。这些表明当时阿拉伯商人在中国居留时间变长,与中国人通婚的现象也增加了。
  4.宋代阿拉伯商人在其它方面社会地位的提高。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外,宋代阿拉伯商人在其它方面社会地位也比在唐代时有所提高。比如:
  在贸易待遇方面,在宋代,为了招引阿拉伯等国商人来华贸易,宋朝政府采取了多种奖励办法。如外商多次运输货物,并能招引其它外舶来中国贸易的,宋朝政府将授给他们官职。中国的商人或是管理外贸的官吏能招引外舶来中国贸易,或是增加来华贸易的,也加授官职,甚至具体规定,能进口乳香每抽税或“和买”百万两的官员,一律晋升一级。此外,还规定外商回国时要设宴欢送,外商在航行途中遭风受损时,在中国可以享受货物免税待遇,外船遭风飘到中国的,如船已损坏,则由宋朝政府对船进行抢修,如船主不在的,由宋朝政府登记货物、用品,代为保管,许其亲属找保证还。(23)这些待遇比唐代时外商的待遇要优惠得多。显然,它表示着阿拉伯商人与中国贸易时地位的提高。
  在法律地位方面,宋朝政府对外商的一些规定基本上也是对阿拉伯商人有利的。如为了管理在华外商的遗产,宋政府曾依“海外法”和“户绝法”,规定外商蕃客在中国定居五世以上者,身死而无合法遗产继承人时,其遗产归宋朝政府所有。显然,这条规定意味着外商只要在中国定居五世以上就可以在法律上成为中国人了。这对他们在华进行商业活动是有利的。比如,居住泉州的阿拉伯商人佛莲,是泉州蒲姓阿拉伯巨商的女婿。因他死后“女少无子”,宋政府即收管了其遗产。(24)此外,宋政府还补充了婚姻条例。新条例规定蕃客定居中国三世,且一代有官者,准许与宋朝廷宗室的女子结婚。外国商人(包括阿拉伯商人)在定居中国一定时期后,连中国权贵的女子都可以娶,足见他们的社会地位是有很大提高了。而且,宋时对蕃客与中国妇女婚后所生子女有个专有名词,叫“土生蕃客”。语言的变化反映着社会的变化。从这一新名词的产生,可以看出宋代外商住中国,且与中国妇女通婚者人口数量之多。也可以断定他们在中国的后代——“土生蕃客”,从体质人类学的角度看,至少有一半或一半以上是我国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成分了。它说明宋代阿拉伯商人等外商在中国居留时间之长。这是他们与元,明时形成的我国回族有历史溯源关系的重要根据之一,同时也说明宋代在华阿拉伯商人之法律地位与唐代时不一样了。
  政治地位方面,在唐代,是不准商人入仕,更不准外国商人在中国政府中任职做官的。这方面的情况在宋代也有了变化。宋代政府不但允许,而且还鼓励阿拉伯等外国商人通过与中国扩大贸易的方法来谋求官职。于是,宋代就有了在中国政府中任职的阿拉伯商人。比如,阿拉伯商人蒲罗辛就因向中国进乳香30万缗而被宋政府授职补承信郎,以资荣耀。而另一个阿拉伯巨商蒲寿庚则由于对宋朝廷发展外贸有功而当了宋政府的“提举泉州舶司,擅蕃舶利者三十年”,成为华籍阿拉伯人中的一个中国对外贸易之重要官员了。(25)尽管这种现象在宋代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但它也表明阿拉伯商人在宋代政治地位的提高。
  由上可见,宋代阿拉伯商人来中国进行贸易的人数已大大增多,居留时间延长、地域扩大,而且在各方面的社会地位比唐代都提高了。他们中的一部分正慢慢向中国人转化。正如白寿彝所说的:(宋代)“大食商人在中国定居下来,有礼拜寺,有墓地,娶妻生子,久留不归,很可能慢慢变成了中国人。”(26)另外,正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提高了,他们与中国商业贸易的规模、数量也就比唐代时大了,次数比唐代多了。总之,他们的商业活动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也增加了。这是宋代在华阿拉伯商人总的状况和特点。
  第二节 来华阿拉伯商人的商业活动
  宋代的国势虽弱,但当时中国手工业中的陶瓷,矿冶、制茶、丝绸、染织业已达世界技术之冠。作为中国古代对外贸易王牌商品的丝绸和瓷器,在宋代有着显著的变化。中国丝织业起源于北方,而且也长期集中于北方。唐代中叶起,江南丝织渐次发展。到了南宋,南方丝织已超过北方。三吴、川蜀已以丝锦著称,并出现大量家庭手工场的机户“丝帛之家”。这些专业户的出现,是我国手工业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它告别了男耕女织的小农织锦生产。北宋仁宗时,仅四川的梓州(今三台、中江、盐亭)就有几千家机户;到了南宋,南方的机户就更多了,从而使丝织品的产量大幅度增加。瓷器生产中,因南窑蜂起,使宋瓷的花色翻新,产量也增加很多。在造船业方面,宋太宗时全国就年造海舶、河舟船3000余艘,京城还设有“造船务”(相当舶船局),指南针也在海舶上普遍使用。(27)这些条件为阿拉伯商人来华贸易创造了物质前提。另外,宋时阿拉伯商人在中国的社会地位比唐代有明显提高。这样,就使阿拉伯商人来华贸易有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再说,宋时阿拉伯帝国内部正因中亚细亚各部落、部族的争权夺利而矛盾四伏,纷争时起,使其国内商业难以顺利进行。在这样的条件下,就促使东大食阿拨斯王朝的贵族、舶主、富商海客向南洋各国,包括中国发展商务。于是,上述各因素作用的结果,就出现了自唐代以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二次(第一次是唐代)的阿拉伯商人来华经商的高潮。
  来华阿拉伯商人商业活动的形式,在宋代主要有朝贡贸易、“聘使贸易”和民间贸易这三种。
  朝贡贸易是阿拉伯商人以朝贡的形式所进行的国家与国家间易货贸易的官方商业活动。阿拉伯商人之所以要采取这种形式进行商业活动,是因为通过这种形式,他们可以得到货物在中国减免商税的特殊待遇,因而利润较大。同时,他们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期间,可以沿途吃、住由中国官府负责,并且可以乘轿、骑马,享受妓乐迎送,和以客礼见知州、通判、监司的优遇。总之,待遇好,花费也少。另外,因为是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商业活动,所以还能避免中国官府中各级官员的敲榨勒索,减少在中国经商期间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最后,按宋朝的惯例,朝贡是要给“回赐”的,而且往往会“优给其值”,就是说,不是无代价地白给中国官府,而是卖给中国朝廷。况且,除朝贡的商品外,带进中国的其它商品还可以减、免税,所费甚少,损失还可以避免,那么善于经商的阿拉伯商人自然乐于采取这种商业活动形式了。曾巩在《文定集》中说:“海国来献,多人徙,以食县官,而往往皆射利于中国也。”(28)一言道破了这种朝贡贸易的实质。因此,“宋时,大食人到厥朝贡的不少。这些朝贡的人大概都是商人。”(29)“以上自开宝元年到乾道四年二百年间,大食人之进贡,有明文可考者,共四十九次,差不多平均每四年总有一次朝贡。在这许多次朝贡中,有称:
  (一)国王诃黎佛遣使者,二次。(二)其王阿弥遣使者,一次。
  (三)大食来贡或大食遣使来贡者,二十四次。(四)舶主来贡者,四次。(五)蕃客或国人来贡者,五次。(六)首领来贡者,三次。(七)层檀国、勿巡国陁婆离、俞卢和地国、麻罗拨国来贡者,或一次,或二次,或三次。……其称舶主、称蕃客、称首领之朝贡者,都可能是大食商人。……层檀和这些地方的朝贡者,也是以商人为最可能的人物。”因此,“大致说来,宋时大食朝贡者虽多,但除了极少数的例外,当都是大食商人出头作的。”(30)可见,宋时阿拉伯商人来华朝贡贸易是次数频繁,相当活跃。在朝贡贸易中,阿拉伯商人也得到丰厚的回赐。如公元972年的进贡,宋朝廷“特以金花五色绫纸写官诰以赐”。公元995年,赐进贡人黄金,准其所贡之值。公元1000年,赐钱2700两,倚水灌器,金镀银鞍勒马。公元1004年,对进贡人皆赐钱。公元1003年,赐国王银匙、绳床,水罐、器械、旗帜、鞍勒马等。公元1012年,赐冠带服物。公元1017年,“优给其值”。公元1072年,回赐白马一匹,银鞍一副。公元1073年,“诏香依广州市价,回赐钱二千九百贯,别赐银二千两。”可见,朝贡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在这种活动中,阿拉伯商人决不会吃亏。
  “聘使贸易”,是指由中国的宋朝廷垫付资金给当时主管外贸的市舶司(是当时官方外贸和海关相结合的机构,朝廷垫付给它的贸易资金在宋代称“折博本钱”、“博易本钱”或“市舶本钱”。),而后,由市舶司的官员出面“招”“诱”外商向中国出口商品,与市舶司进行贸易。这种贸易中,往往是由市舶司将招诱来的外商货物全部或大部分买下,然后市舶司又转手在国内出售,从中取利。或者是由市舶司对进口货物征税(“抽解”)后,允许外商在指定的地点出售。这种聘使贸易是宋朝“招诱奖进”外贸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宋朝官营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宋代国家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南宋初年,外贸收入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0%,达200万缗。(31)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聘使贸易所得,而且主要是与阿拉伯商人所进行的。因为聘使贸易是由宋朝的官方机构与外商之间的贸易,即外商私人与宋朝官府机构所进行的贸易,所以给予外商的各种待遇往往较好,优惠条件也很多,而且手续简便,能使外商马上将货物全部脱手,得取现金,及时地在中国采购其所需的货物,从而加速商业资金的周转。这样,聘使贸易自然也使阿拉伯富商大户乐于进行。
  此外,市舶司“聘使”、“招诱”外商向中国出口商品,往往也是主要针对中国市场所缺、销路好,在中国出售能大量盈利的商品。而这些商品中,首推乳香。因此,宋朝廷格外注意招诱贩乳香的商人。如《宋会要稿》“职官”中就说:“(绍兴三年诏广南东路提举市舶司官):今后遵守祖宗旧制,将中国有用之物如乳香药物及民间常使香货,并多数博买。内乳香一色,客算尤广,所差官自当体国,招诱博买。……”(32)“(开禧元年八月九日提辖行在榷货物都茶场赵善谧言):‘泉州招广乳香,……遇蕃船回舶,乳香到岸尽数博买,不得容令私卖。’从之。十月十一日,诏泉、广市舶司将逐年博买蕃商乳香,……”(33)另外,为了奖励,鼓励多招诱外商来华,宋政府采取措施:“(绍兴)六年,知泉州连南夫奏请诸市舶司钢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资,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百万两,转一官。”(34)而且,对于来华贸易的阿拉伯商人,来时设宴欢迎,去时犒宴送行。宴请的对象有;“番汉钢首(中外货主),作头(船长)、梢工(海员)人等,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35)对其中来华贸易量大的,宋政府还授以官职,以示荣耀。其中,当然也是香料,尤其是乳香商人最得宠了。阿拉伯商人在中世纪以经营香料称著,阿拉伯国家又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香料产地。这样,自然就吸引了大量的阿拉伯商人向中国输出香料,来华进行“聘使贸易”了。以上,是阿拉伯商人与中国宋朝廷进行聘使贸易活跃的主要原因。其中,在历史记载中最有名的要算蒲罗辛了。他卖给中国的乳香值30万缗,比元丰元年明、杭、广三市舶司所出卖的乳香总额还要多出4万多缗,相当于南宋初年财政收入的3%,外贸收入的15%。可见,经销乳香数目之巨了。因此,宋朝廷“诏蒲罗辛特补承信郎”的官职。总之,与宋朝廷市舶司进行聘使贸易,是阿拉伯商人来华进行商业活动中的一种主要的形式。因为他们所经营的香料中的乳香这一大宗,属于宋朝廷的禁榷物,只能卖给朝廷,而不准由阿拉伯商人直接卖给中国老百姓。
  民间贸易,指的是阿拉伯商人来华直接与中国民间进行贸易,即由他们直接把商品卖给中国的商人和老百姓。在宋代,这也是阿拉伯商人来华进行商业活动的另一种主要形式。“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闰十二月,宋太祖以诏令公布市舶上来的禁榷物七种,放通药物三十七种。禁榷物七种,即:玳瑁、砑、犀、宾铁、龟皮、珊瑚、乳香。通行药物三十七种,即:木香、槟榔、石脂,硫磺、大腹、龙脑、沉香、檀香、丁香、皮桂、胡椒、阿魏、莳萝、荜澄茄、阿子、破故纸、豆蔻花、白豆蔻、鹏沙、紫矿、胡卢巴、卢会、荜拨、益智子、海桐皮、缩砂、高良姜,草豆蔻、桂心苗、没药、煎香、安息香、黄熟油、乌楠木,降真香,琥珀。所谓放通行药物三十七种说,其中有不少的香料,同时也是药物。”(36)看来,阿拉伯商人在中国民间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些放通行的药物和香料了。但是,应该指出的是,阿拉伯商人在宋代的中国进行民间贸易,并不象进行朝贡贸易和聘使贸易那样顺利方便。这是因为,在宋朝廷对他们进行优待的同时,宋朝廷同时对于他们在中国进行民间贸易也进行了种种的限制和约束。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当蕃舶初入中国海口时,在指定的地方下碇,由巡检司差兵监视,叫作‘编栏’。此后,地方官和市舶司来检阅货物,征收货税,叫作‘抽解’。抽解的比例,宋初是取货物的十五分之一,后来取十分之一。北宋绍圣元符间分货为粗细二色。真珠,龙脑等货,称为细分,十分抽一。玳瑁,苏木等,称为粗色,十分抽三。南宋绍兴间,对于某种货物,抽解四分。隆兴时,对于犀象,抽解二分。但这种抽解法,似都施行不久,都停止了。南宋时期施行最久的税率,大体上是十分抽一。在抽解以外,又有所谓‘呈祥’者,是选择货物之名贵者,如犀、象、真珠、香药之属,送给下碇港口有关的官吏。
  抽解后,又有政府之禁榷及博买。禁榷者,是对于若干货物,如铁、珊瑚、玛瑙、乳香等,完全由政府收买专卖。博买者,是对于抽解外,由政府收买若干,而听蕃商将剩的货物,自由出卖。博买的比例,宋初很高。太宗淳化二年规定,把货物的良者,博买十分之五,粗恶者,不买。孝宗隆兴时,则择货物之良者,如犀象,博买四分,真珠,博买六分。
  这些手续都完了后,大食商人或别的蕃商在州界内自行贩卖余货者,不再课税。所谓州界者,如居留广州之商人在广州界内,居留泉州之商人在泉州界之类。若想到别州或东京贸易的,须开列货物名称和数量,向所在市舶司请领公凭文引,准许其往来居住。如没有文凭公引,则许人告发,按偷税法治罪。”(37)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阿拉伯商人在宋代虽然社会地位提高了,衣食自由,也受优待,但是对于他们从事民间贸易却是限制颇多的。在这方面,甚至不如唐朝。这大概与宋代国势较弱,且和北方一些民族关系较为紧张有关。但是,尽管这样,因为宋代官府所设的市舶司的资金(官本)、人员、仓库都有限,不可能把阿拉伯来华商人所贩运的货物全都买下来,所以来华阿拉伯商人与中国老百姓的民间贸易还是存在的,是他们与中国进行贸易的三种主要形式之一。上面所述放通行的三十七种香料和药物能允许阿拉伯商人征税后在各自进口的州界内,或是领取了公凭之后在其它地区内出售,就是很好的说明。
  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所经营的商品,总的来说,比唐代要多。因此,他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内容比唐代时要丰富。这不但表现在进出口总额上升方面,更重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结构有了很大变化。唐对大食等阿拉伯国家的出口以丝绸制品为大宗,而宋代,由于新兴手工业瓷器在唐的基础上迅速发展,因此,在出口结构中瓷器一度超过丝绸。此外,宋代对阿拉伯商人的贸易往来,不仅靠丝绸、陶瓷出口以求平衡,而且还大量使用铜钱。这些铜钱能为来华贸易的阿拉伯商人所接受,而且还在海外阿拉伯商人的居留地流通,是古代对外贸易史上的新现象,值得研究。
  宋代,由阿拉伯商人进口到中国的商品种类也较唐代广泛得多。“据南宋泉州市舶使赵汝适的统计,有真珠、象牙、乳香、龙诞、木香、丁香、肉豆蔻、安息香、芦荟、没药、血碣、阿魏、腽肭脐、鹏砂、琉璃、玻璃、砗磲,珊瑚树、猫眼、栀子花、蔷薇水、没石子、黄腊、织金软缎、驼毛布、兜罗锦、异缎等。……进口结构包括了香料、珍品(象牙……之类)、宝石、药物(没药……等)和化工产品(琉璃、玻璃)以及纺织工艺品(如织金软缎……等)。”(38)总之,由阿拉伯商人贩运来中国的货物品类广泛,达三百余种。其中,虽然绝大多数属于奢侈品,但也有与人民有关的药物,织缎以及与生产、建筑有关的琉璃等优工产品。这许多商品对国计民生都将是有益的。这些商品中,有些是大食及其属国所出,有些却是世界上其它国家的产品。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来华阿拉伯商人的经商才干。因为他们不但贩运其本国的商品,而且,把他们足迹所经,凡认为贩运到中国来可以获得利润的商品,都尽量地采购、贩运来了。这样,就更丰富了他们来华商业活动的内容。
  关于宋时阿拉伯商人在中国贩卖的商品,白寿彝先生有过一个很好的小结,现摘要如下:“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贩卖之商品,可以分为香药、犀象、珍宝三大类。香药,是香料和药品。犀象,是犀角和象牙。珍宝,如珍珠、珊瑚、砗磲、玻璃、琉璃之类皆是。唐时大食商人的商品,以珍宝驰名于世。宋时则以犀象,尤其是香药,为人所重。……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售卖之香药,如芦荟、如血碣,如阿魏、腽肭脐、无名异等,都是名贵的药品。但在中国销路最广的,实际上却是些香料。这一类的香料较著名的有:一、乳香……二、龙诞香……三、苏合香油……四、蔷薇水……五、蕃栀子……六、木香……七、没药……八、丁香……九、金颜香……十、安息香……十一、肉豆蔻……十二、檀香……。”(39)因此,他认为宋时来华阿拉伯商人之商业活动,就其经营内容看,香料贸易占着主要地位,这个结论是符合当时历史事实的。
  第三节 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商业活动的社会影响
  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的商业活动是很活跃的,在各方面发生了影响。
  总括起来,这些影响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他们来华的商业活动,增加了宋朝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宋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阿拉伯商人是宋朝主要的外贸对象。他们的商业活动之最直接和重要的结果,是使宋朝的对外贸易得以繁荣和发展,从而增加了宋朝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宋朝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这类情况,史书中均有记载。如《宋史》卷二六八《张逊传》说,“逊请于京置榷易署,稍增其价,听商入金帛市之,恣其贩鬻,岁可获钱五十万缗,以济经费。太宗允之。一岁中,果得三十万缗。自是岁有增羡,至五十万。”
  《文献通考》卷二十,开宝四年下引陈傅良说:“是时,市舶虽始置司,而不以为利。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蒲。元丰始委漕臣觉察勾栏。已而,又置官望舶。而泉、杭、密州皆置司。崇宁置提举。九年之间,收置一千万矣。”
  《玉海》卷一八六“唐市舶史”条下说:“海舶岁入象、犀、珠、玉、香药之类,皇祐中五十三万有余,治平中增十万,中兴岁入二百缗。”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五“市舶司本息”条下说:“(绍兴)六年冬,福建市舶司言:自建炎二年至绍兴四年,收息钱九十八万缗。……至绍兴末,两舶司(闽广)抽分及和买,发得息钱二百万缗,隶版曹。”
  如把几个主要年份的财政收入与外贸收入的变化用表4-1示意,可得宋代二百余年间的外贸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如下:
  从表4-1可以明显地看出,宋代的外贸收入是与年俱增的,而且增长的幅度很大。在南宋初年,竟然达到200万缗,为全部财政收入的20%,达北宋初年的六七倍,有力地支持了南宋的国家财政。而在这庞大的外贸收入中,对阿拉伯商人所经营的香料的征税和统收转卖又占着极大的比重。因此,阿拉伯商人的来华经商,中国也得到了不少的经济效益。
  此外,因为阿拉伯商人来华贸易要购买大量的中国瓷器、丝绸等手工业制品回去,所以,这就通过商品流通而促进了中国瓷器、丝绸业的商品生产。宋代中国瓷器、丝绸技艺之发达,品种之多,产量之高,不能不说与海外贸易的发展有关。因此,可以说,阿拉伯商人的活动有助于中国手工业产品的外销,促进了宋代的生产发展。如“丝帛是一种特殊的交易物,在国外享有很高的声誉,起着硬通货的作用。一〇八三年三佛齐船长向广州提举市舶孙迫赠龙脑和布,孙迫向朝廷报告,诏令按价收购入官库,‘悉市帛以报’,全部以绢帛优惠还报。一二一九年由于进口香药过多,金银外流,于是改用绢帛、锦绮、瓷漆之类换货。促使各项丝绸产品更加远销海外各地。”(41)正因为丝绸通过外贸大量畅销,才使三吴、川蜀以及江南的家庭手工业织户大量涌现,使宋代的丝绸生产呈现勃勃生机。宋代瓷器是阿拉伯商人来中国购买的热门货。阿拉伯商人都知道广州产瓷,有的不远万里专来购买。“其实广州瓷器来自东南沿海和长江中游各地窑场。宋代著名的越窑、龙泉窑、景德镇窑、耀州窑和磁州窑瓷器都通过这里运送东南亚、印度、西亚和东非地区。宋代广东的外销瓷窑主要分布在潮州、惠州、南海、佛山、廉江和遂溪。”(42)瓷器通过阿拉伯商人大量外销,使这些产瓷地区的经济得到发展,象佛山镇、汉口镇、景德镇、朱仙镇这些城镇都因此而繁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宋代阿拉伯商人来华的商业活动,不但增加了宋朝的财政收入,而且有助于宋朝社会经济的发展。
  2.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物资交流,丰富了各国人民的生活内容。
  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的商业活动,还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间的物资交流,丰富了中国和通商各国人民的物质生活。这从宋代阿拉伯商人来华的进货结构中就可以看出,从上节所述的进货商品种类中可以看出,除了一些高级奢侈品(如珠宝、高级香料)外,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贩运到中国来的有还香料、药材,土产品、矿产品、农产品(木材、枣子、吉贝等)、手工业商品和生活用品,使宋代人扩大了视野,丰富了生活内容。比如,吉贝(棉布的古称)在宋代是作为贡品由阿拉伯商人进奉的,当时仅作为珍品在上流社会使用。但是,这引起了人们的注目。中国古代虽早有布帛之名,并非指棉布,而是指麻布。古人说的“布衣”小民,是指穿不起丝绸而只能着麻衣的百姓。中国民众普遍穿棉布衣服是明清以后的事。其根源,就是宋代末年引种棉花的结果,而这与棉布随着阿拉伯商人在宋代时来华是有关的。此外,香料和阿拉伯药材的使用也丰富了中国人民的生活和中国的医学宝库。这是指中国国内,当然对当时与中国通商的一些国家,阿拉伯商人的活动也起着同样的作用。
  宋时,与中国通商的国家东起日本,西至天竺、大食、层拨等四十余国,涉及亚洲、非洲和欧洲等地,皆有宋代货物流通。日本、朝鲜、菲律宾、马来群岛、印度、波斯湾沿岸、伊朗、东非的索马里、肯尼亚、坦桑尼亚、埃及和西班牙等地,先后都有宋代钱币和陶瓷的出土,其中都有阿拉伯商人进行商业活动,不辞劳苦与航运于中国与这些国家间的功劳。通过阿拉伯人商业活动的媒介,宋代的丝绸、瓷器等货物流转到亚、非、欧许多国家后,深受当地人民喜爱,丰富了当地人民的生活内容。比如,“自宋代以来,东南亚各、地,特别是菲律宾、越南、柬埔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中国瓷器逐渐成为当地人民日常生活用具,瓷器又是珍贵的礼品和装饰用品;菲律宾历代珍视中国瓷器,平时将瓷器埋在地下,节日才取出一用,用后又再深埋地下,发掘品因此很多是完整的。在13世纪时,埃及和非洲沿海各地常用华瓷作为礼品或供装饰,中国瓷盘、碟、碗,常被镶嵌在清真寺的门楣和富豪客厅的壁龛中,成为最时髦和华贵的装饰图案。……随着华瓷的大量倾销,瓷器更深入到每个家庭,东非沿海居民都已改用瓷器皿……”(43)“伊朗,伊拉克,叙利亚、沙特阿拉伯,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非洲国家如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索马里、肯尼亚、坦桑尼亚,甚至远到津巴布韦和南非联邦,都出土了数量不等的中国陶瓷。其中尤以日本、菲律宾发现的最多,沙捞越,伊朗、和埃及出土物也很可观。……埃及开罗南郊的福斯塔特遗址出土陶瓷残片估计有六七十万片,……这些残片有唐到宋初越窑系青瓷,唐到明白瓷,宋元龙泉青瓷……。……沙捞越博物馆十几年来发掘所得瓷片便有一百多万片。宋瓷有来自福建德化、泉州,广州潮安,广州西村的青白瓷,青瓷都属福建、浙江沿海瓷窑产品,黑瓷以建窑为多,磁州窑系刻花瓷器,与福建,广东瓷窑产品相近。”(44)此外,伊朗的阿德比尔神庙藏品中有南宋,元龙泉青瓷58件,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的塞拉里奥宫珍藏有南宋,元,明时期青瓷1300件。(45)
  以上这些都说明,宋时来华阿拉伯商人活跃的海上贸易活动,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物资流通,丰富了各国人民的生活内容。
  3.促进了宋代中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
  北宋和南宋时期,南海的贸易大权有很大一部分掌握在阿拉伯商人手中。就连宋朝的“提举泉州舶使”这样重要的海关和对外贸易官员也是由华籍阿拉伯商人蒲寿庚担任,即是个很好的说明。因此,阿拉伯商人在宋代中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方面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有以下一些:
  首先,是促进了中国制瓷技术的外传。“埃及人仿造中国瓷器,始于法提玛王朝(公元936~1171年,即我国的宋朝时期),这是摆脱了巴格达哈里发后的地方王朝。法提玛埃及和许多国家有贸易关系,起先向中国进口青瓷,而后自制。有位名叫赛尔德的工匠,首先仿造宋瓷,到了奴隶王朝时期,就大量自制仿中国瓷器。”(46)“唐宋时期,阿拉伯帝国与中国有频繁的贸易关系,瓷器很早就传到阿拉伯。公元八世纪,阿拉伯入侵西班牙,统治二百年,曾在西班牙仿制宋瓷器,这是欧洲最早仿制中国瓷器的记录。”(47)这些资料表明,中国制瓷技术在地中海地区、西亚以及欧洲的传播,与阿拉伯商人往这些地区输入宋瓷和制瓷技术是直接有关的。
  其次,是促进了植棉技术,玻璃制作技术传入中国以及中国织锦技术的外传。棉布在宋代并无生产。如前所述,在宋代,它最早是作为阿拉伯商人的贡品进中国的。以后虽有进口,但尚未在民间广泛流传。如“根据南宋绍兴十一年户部的规定,各类棉布均属中央统制进口,这说明棉布在宋代属于进口的珍品。”(48)以后,逐渐引起中国人的注目,终于导致了宋朝末年棉花在中国引种。由于植棉技术的推广,明清时期遂使普通中国人穿上了布衣服。“玻璃是西亚的古老工业,也是中国从汉魏以来的传统进口商品。……(它)本是腓尼基人的古老行业,阿拉伯人则继承和发展了腓尼基人的遗产,并把它的制造技术加以提高,结果在大食帝国……出现了彩釉玻璃,这就是南宋时进口的‘碾花上等玻璃’。……宋代从大食进口后,引起社会注意。到了元代中国,即准备引进自制,因其技不可得,到了明代,才开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玻璃生产。”(49)可见,玻璃从引进到自产的过程中,与阿拉伯商人的输入玻璃是有关的。
  织锦技术原是中国的传统手艺。“大食在唐代时学取了中国的织锦技术,到了宋代不仅向西亚、欧洲出口,而且向原产地中国出口”。(50)这说明织锦技术主要是在唐、宋时期由中国传到阿拉伯,又通过阿拉伯商人的媒介而传到世界其它地方的。
  再次,是促进了中外工艺艺术的交流。这突出表现在由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大量输出的华瓷对阿拉伯制瓷工艺艺术的影响上。“输出的华瓷,从碗、碟、杯、盘、盏托,到瓶、钵、洗、壶,罐、炉、灯、盒,种类颇多,花样百出,四系罐、五管瓶、双耳瓶、梅瓶、军持、圆口盘、执壶风行海外各国。华瓷的纹样和装饰手法成了世界工艺美术中的杰作,莲辫纹、焦叶纹、……海棠、山茶图案,是亚非各国人民喜闻乐见的艺术图像。埃及从九世纪以后,伊朗从十一世纪起纷纷仿效华瓷,……”(51)“中国瓷器在很长时期中是伊斯兰教艺术模仿的工艺品。埃及自九世纪末直至十三也纪中叶马木鲁克王朝成立之初,仿造华瓷成风。波斯仿造华瓷历史悠久,九、十世纪以来十分兴盛,仿作多棕、黄、绿釉,此外,也有模仿白瓷盘和荷叶盎的。九世纪起,在赖依、卡善、萨马拉开始仿造白瓷,……同一时期在南也门也大量生产仿青瓷的釉陶。……波斯陶器常在釉色上仿效北方定窑和南方的影青,也吸收了华瓷的莲瓣、波浪、云气、暗花纹饰。”(52)可见,宋代阿拉伯商人输出的华瓷对当时阿拉伯世界工艺艺术的影响是很大的。
  4.阿拉伯商人输入的香药对中国医药方剂的影响。
  宋时阿拉伯商人输入的许多种香药对中国当时医药方剂影响是很大的。这表现在宋时出现在方剂中有不少以蕃药为主的药剂上。《经济总录》“诸风”一门所收,已有乳香丸八种,乳香散三种,乳香丹一种,木香丸五种,木香汤一种,没药丸五种,没药散两种,安息香丸两种,肉豆蔻丸一种,共计28种。以上这些圆散丸汤,都是用阿拉伯商人运入的乳香、没药、安息香等作为主药制成的。(53)《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中用进口的阿拉伯药材作主药并用以标名的药剂,在绍兴年间以前有10种,绍兴年间续添3种,宝庆年间新增4种,淳祐年间以后续增18种,共达35种。(54)从这些数字中,可见阿拉伯香料在宋代药物地位上之重要了。这些以阿拉伯香料合成的药剂,有许多是医疗效果很好,极受患者欢迎的。如木香散,在《苏沈良方》中被称为“其验如神”,“人来求药者无穷”。苏合香丸,“此药大能安气血,却外邪。凡疾病内作,不晓其名者,服此往往得效。……尤有神功。人家不可无此药,以备急难。瘟疫时,尤宜服之,辟疫尤验。”“肉豆蔻,治赤白痢无药可治者,其效如神。”“丁香草果散,治大人小儿脾虚,发热及潮热。他药不能治者,服之如神。”……“可见上述各香料所合药剂,有不少造福社会,为当时方家所称的。”(55)由上可见,宋代阿拉伯商人运进中国之香药对中国医药之影响是很大的,而且这种影响已波及到全社会。
  除了输入香料、药材丰富了中国药剂外,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还传播了阿拉伯的医药知识,促进了中国医疗水平的提高。白寿彝说:“异国香药之初入华,当然是由商人宣传它们的用法和它们品质之妙。它们之能入方剂,也许有一部分是中国人偶尔的发现,但大体上恐还是得其知识于香药商人。我们在《证和证类本草》附录中,看见嘉祐二年仁宗令修《本草》的诏令中有云:‘其蕃夷所产药,即令询问榷场市舶商客,亦依此供析,并取逐一味各二两或一二枚封角,因入京人差赉送,当所投纳,以凭照证。’这可证明宋时之有大批医药知识之输入,是毫无问题的。”(56)而这些医药知识的输入,在当时印刷条件简陋,书本知识难以远距离传播的情况下,当然也只能出自大批来华从事香料、药材贸易的阿拉伯商人了。
  5.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的商业活动促进了回族的萌芽,为元、明时期回回民族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在中国已经拥有相当大的经济实力,涌现出一些财资雄厚的巨商,如蒲希密、辛押*(外辶里也)罗、蒲亚里,番禺蒲姓,尸围罗、蒲罗辛等等。这样,他们在宋代社会中的经济地位便比唐代时大大提高了,从而为元、明时期回族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其二,宋代阿拉伯人来中国朝贡的次数比唐代大大增加了(唐代是37次,宋代是49次,宋代比唐代增加12次),而且朝贡的货物品种比唐代大大扩大了。这样,就使阿拉伯人增进了对中国的了解,同时也密切了阿拉伯人与中国朝廷的联系,扩大了他们与中国人民的接触面,这对于元代大批阿拉伯,中亚各族信奉伊斯兰教的回回人迁居中国是十分有利的。而且,唐、宋时期阿拉伯商人通过朝贡,进献珠宝香料、药材等给中国朝廷,在朝廷庇护下进行商业活动,并取得某种商业特权的做法,对元代回回商业的发展是有很大影响的。众所周知,元代的回回商人正是通过给元朝统治者蒙古贵族进献珠宝等,来密切与朝廷的关系,取得一些经济上的特权,从而在朝廷庇护下进行多种商业活动的。这是元代回回商业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在回族的萌芽时期——唐、宋时期回族先民商业活动影响在元代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下形成的结果。另外,从其商业经营的内容看,元代回回商人所经营的内容中珠宝、香料,药材也占很大比重,这与宋代阿拉伯商人来华商业活动的经营内容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历史的渊源关系。
  其三,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在中国居住区域扩大了(有广州、泉州、杭州、开封、长安、扬州等城市,以及淮河流域、海南岛、陕西、甘肃等地),已经开始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大集中、小分散”的地域分布特点。这既为元、明时回族形成的地域创造了条件,也影响了回族形成时在地域分布上全国的“大分散,小集中”,而在各个地区却是自成村落、街道——“大集中,少分散”的特点的形成。而且,宋时阿拉伯商人来华居留的时间长了,比如,辛押*(外辶里也)罗居广州已数十年了,番禺的蒲姓,留当地也多年;此外,他们中也有在中国娶妻的,如广州的蒲亚里等,这表明他们与中国人通婚多了,以至于在宋代有了“生蕃客”这一名称。显然,这说明宋代来华阿拉伯人中有一部分留居中国,与中国人通婚,安居不归了。他们与中国人通婚的后代——“土生蕃客”及其后裔,就变成中国人,成为元、明时形成的回族来源的之一部分。
  其四,宋代来华的阿拉伯商人,人数多了,居留时间长了,有自己的聚居区域——“蕃坊”的蕃长虽是从阿拉伯人中简选,但是,由中国的政府任命,“巾袍履笏”,“服中国官服”。这样,阿拉伯商人们就能自由地居住下来。同时,宋代的阿拉伯商人在广州、泉州都有自己的公共墓地,在广州,泉州、扬州等地又有礼拜堂,能自由地进行宗教活动。而且,在广州、泉州还设有专门供他们子女上学的学校——“蕃学”。“这时又有‘土生蕃客’、‘五世蕃客’的名目。大概大食商人中,也有一些是在中国土生的,或居留五世的了。大食商人在中国定居下来,有礼拜寺,有墓地,娶妻生子,久留不归,很可能慢慢变成了中国人。”(57)这就是在元、明时期形成的回族之一部分。可见,宋代来华阿拉伯商人的商业活动,确是促进了回族的萌芽,为元、明时期回回民族的形成在各方面创造了条件,而且对元代以后回族商业发展产生了影响。
  ①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8、119页。
  ②③④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8、119页。
  ⑤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0、121、122页。
  ⑥⑦⑧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0、121、122页。
  ⑨⑩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2、128、129页。
  (11)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2、128、129页。
  (12)(13)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1页。
  (14) 白寿彝:《中国回教小史》,《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页。
  (15) 白寿彝:《中国回教小史》,《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页。
  (16)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临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内部翻印发行,1982年版。
  (17)(19)(21)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临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内部翻印发行,1982年版。
  (18) 郑贻青:《海南岛崖县的回族及其语言》,《民族研究》,1981年第1期。
  (20) 《扬州先贤墓碑记》,北京牛街清真寺述记,《泉州清真寺碑记》以及杭州出土的阿文碑记译文。
  (22) 高占福:《丝绸之路上的甘肃回族》,《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
  (23) 李浚源、任迺文:《中国商业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平版,第118页。
  (24) 马霄石:《回族的来源与形成》,临宁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内部翻印发行,1982年版。
  (25)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7页。
  (26)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4页。
  (27)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28) 曾巩:《文定集》卷十六,《陈公神道碑》。
  (29)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2、128~129页。
  (30)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2,128~129页。
  (31)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页。
  (32)(33) 《宋会要稿》“职官”四四。
  (34) 《宋史·食货志》
  (35) 《宋会要稿》,转引自《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第58页。
  (36)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4页。
  (37)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2~133页。
  (38)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8页。
  (39)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4~144页。
  (40)根据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一文有关数据编制。
  (41)(42)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0、262页。
  (43)(44)(45)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4、265、267页。
  (46)(47)(48)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31、25页。
  (49)(50) 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9、318页。
  (51)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8、294页。
  (52) 沈福伟:《中西文化交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8、294页。
  (53)(54)(55)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8、169页。
  (56)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69页。
  (57) 白寿彝:《宋时大食商人在中国的活动》,《中国伊斯兰史存稿》,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4页。
回族商业史/赖存理 著.-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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