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检察机关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作者:时间:2024-07-19
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鄠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葛某等11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此案的基本案情为:2010年以来,被告人葛某为强揽工程项目攫取经济利益,先后两次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被判处刑罚。2021年5月至2022年6月,葛某纠集寇某、杨某等11人采取阻挠、滋事等手段,以公然对抗行政机关执法、贿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方式,在鄠邑区草堂街道太平河沿岸三个村庄的三处农用地中多次盗挖砂石,其中两处位于秦岭一般保护区内。经调查、勘测,破坏的土地类型为水浇地、林地和其他草地,采坑面积约18亩,严重破坏秦岭生态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鄠邑区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一体化办案团队在审查起诉中认为被告盗挖砂石的行为破坏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3年3月8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鄠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由于涉案砂坑先前已被其他人员盗挖,且葛某多为夜间不定期盗挖,难以判断葛某团伙的犯罪数额及损害范围,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交易流水+委托鉴定评估”相互印证的方式进行了调查核实。因盗挖的砂石主要出售给杜某且均使用手机转账交易支付,经调取交易流水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结合现场勘查和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最终认定砂石价值共计165. 39万元;经委托第三方单位评估,三处砂坑恢复工程项目所需费用为74. 11万元,调查评估费用3万元。
鄠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葛某等11人为强揽工程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葛某为首要分子,以寇某、杨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为犯罪活动站岗、放哨、负责销赃以及公然对抗执法人员,均对犯罪行为发挥了较大作用,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同时,该组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违法采矿,破坏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法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年3月6日,鄠邑区人民检察院向鄠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葛某等11人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并于7月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葛某等11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4.11万元,支付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3万元。
法院审理中,针对葛某等人提出的自行修复涉案砂坑的意见,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补充调查核实,提供了涉案砂坑所属街道及村组群众一致认为葛某等人多年来一直以修复土地为名义盗砂贩卖,并使用建筑垃圾等对砂坑进行填埋,“一采一填”双重非法获利,不同意且不信任葛某等人自行修复等证据。同时,向法庭提交因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专业性极强,需要专门的部门审批、验收,且自然资源部门亦认为葛某等人并不具备修复能力的意见。为保证修复成效,鄠邑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023年11月30日,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葛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余被告构成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五万到三万不等罚金;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目前生态修复费用已执行到位,被破坏的三处土地已经修复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一体化办案的机制优势,一体、综合、能动履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员范围、非法获利数额、损害范围以及被告是否具有修复能力,全面追究犯罪行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实现了打击、惩治、修复等多重法律功能,为全面保护、修复秦岭生态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