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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禁止攀登草链岭
  近年来,攀登、穿越草链岭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草链岭区域野生动植物、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环境和功能可能受到损害。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草链岭秦岭生态保护工作。洛南县人民法院、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洛南县公安局、洛南县发展改革局、洛南县林业局、商洛市洛南县环境分局、洛南县秦岭保护中心(局)和洛源镇人民政府等8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发布通告,严禁攀登、穿越草链岭,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争当秦岭生态卫士,共同守护好秦岭草链岭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具体通告内容如下:
  一、《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秦岭范围内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划为秦岭核心保护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二、草链岭位于秦岭主梁两侧1000米范围内,主峰海拔2646米,属于秦岭核心保护区,严禁攀登、穿越等一切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三、对非法攀登、穿越草链岭,经工作人员劝返,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或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攀登、穿越草链岭,造成自身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和产生救援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秦岭生态保护工作,主动举报私自攀登、穿越草链岭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由辖区各执法机关层报省级相关部门,给予举报人300至1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目前,洛南县已经封堵了攀登草链岭的路口,在草链岭山下安装了通告牌和监控摄像头,并在沿线醒目位置张贴了《关于禁止攀登草链岭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