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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学会章程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2007年12月1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陕西省图书馆学会(Library Society of Shaanxi Province,简称LSSP)。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陕西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和相关行业或机构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图书馆行业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发展陕西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图书馆学研究,发展图书馆事业和信息产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文化厅、社团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在陕西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陕西省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邮政编码 71006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引导学术研究,开展省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专业期刊和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三)为陕西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积极推进陕西图书馆行业地方法规建设步伐。

  (四)争取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倡导行业自律,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制定与实施。

  (五)利用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协调馆际之间的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及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

  (六)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的基础知识,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七)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八)培养、发现并荐举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与图书馆工作者。

  (九)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本学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必须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具有图书资料或相关系列助理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际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一年以上者,或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图书资料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4、图书馆学、信息学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

  5、热心图书馆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其他专业或领域的专家、学者;

  6、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相关行业或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及其他信息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学会及相关学术团体,其他关心、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经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查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个人会员总数超过5人(含5人)的单位无须经过入会程序,即为本会当然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取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优先在本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积极参加和协助举办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经提示后仍拒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需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

  (六)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或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各专业委员会是本学会的工作机构,接受理事会领导;省内各地、市图书馆学会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学会指导。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有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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