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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学会章程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2003121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陕西省图书馆学会(Shanxi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 SSL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陕西地区各系统图书馆和情报机构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努力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在陕西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陕西省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8号。邮政编码:71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围绕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和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与国际、国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交流,组织或参加相应的交流活动;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专业期刊和图书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五)对省内图书馆进行评估定级,向党和政府提供有关咨询报告,为我省图书馆事业发展当好参谋;

(六)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的基础知识,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七)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发现并荐举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和学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与图书馆工作者;

(八)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不断壮大学会力量,扩大学会影响,强化学会作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通过入会程序,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取得助理馆员以上专业职称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图书资料工作一年以上者,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4、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自学成才,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者;

5、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对图书馆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一定荣誉者;

6、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上一级机关领导干部;

7、热心于图书馆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其他专业或领域的专家、学者。

(二)团体会员

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及其他信息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学会及相关学术团体;其他关心、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并按报批程序申请加入本会的,即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会章;

(三)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秘书处审查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单位会员

(一)会员单位的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会员单位可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获得学会的有关技术咨询;

(四)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五)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取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二)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学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和协助举办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拒交会费和不参加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或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书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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