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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学会章程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198172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陕西省图书馆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学会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会员,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水平,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目录学、文献学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学术会议和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2.编辑出版图书馆学刊物;

    3.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学习、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4.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图书馆事业,承认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由本单位推荐,填写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必要时,本会可直接聘请。

    1.讲师以上的教学人员、助理研究员以上的研究人员和馆员以上的图书馆工作者;

    2.大专院校图书馆学系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3.从事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热心于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研究且有成绩者。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是: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本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会章;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力争每年写学术论文一篇;或者学术报告一次;或翻译有价值的资料一篇;或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出积极建议。

    第六条  会员可申请退会。如有三年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者,即认为其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有创造性科研成果或特殊贡献者,学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晋升或授予相应职称。

第三章   

    第八条  学会的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代表大会由各有关单位的会员推选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2.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3.选举新的理事会;

4.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第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总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3.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5.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所规定的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理事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理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常务理事兼任。

第四章   

    第十条  本会属省文化局和省科委双重领导。业务上属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常务机构设在陕西省图书馆。学会经费由省文化局和陕西地区图协拨给。

    第十一条  本会为中国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修改权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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