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制度建设

《考场规则》

2014-12-16

 

一.考生应准时进场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不准入场,考试30分钟后,可以交卷,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二.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所允许的书物外,所有书籍、笔记本、稿纸、通讯工具和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三.应按监考人员编定座位入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调换座位,并将本人的听课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身份。严禁代考,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四.考生接到试卷后,应先将姓名、学号,用规范文字认真填写在指定的位置上,不准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或做其它标记,违者其试卷无效。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兰、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准用红笔、铅笔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题一律无效,不按上述规定作答的,其试卷无效。

六.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不涉及试题内容,属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

七.考试期间,考生必须严守纪律,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一经发现,以监考人员当场认定为准,取消考试资格。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叠好放在指定处,待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九.除本场考生、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您是第 位访客!